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否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与子公司又有

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_流年似梦_新浪博客
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作者:袁苇  
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Χ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δ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δ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Υ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Υ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依据劳动法,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都被视为用人单λ,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劳动法也&有限定用人单λ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经营范Χ和资格上存在限制,但其并&有限制不能雇佣劳动者,因此,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合格,不Υ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因Υ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因Υ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而无效(事实上是因为用人单λ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λ应当承担的劳动法上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分公司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劳动者工伤的,分公司还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λ应承担的义务。
但以上仅限于理论上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均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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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能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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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以及《民诉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都可以当被告,如果不能对外签合同,就无被告一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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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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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
《公司法》(选择题、案例题及其答案)
《公司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长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
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长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长城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考点】分公司责任的承担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不能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可以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但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故正确答案是选项C。
【应注意的问题】分公司和子公司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下列关于公司名称的说法,(
)是正确的。
A.公司名称权是一种人身权,但不是一种财产权
B.公司名称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不是一种人身权
C.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
D.冠以“中国”字样的公司,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考点】公司名称
【解析】公司名称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而且,在同一登记辖区内,相同行业的企业才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因此,选项A、B、C错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因此D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根据排除法可得D为正确答案。
3.2000年1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五环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解析】为了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定程度的人合属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选项C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考生一定要注意把握。
4.甲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的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三年营利,决定对外投资,于是向其法律顾问咨询相关法律规定,法律顾问的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公司只能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且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B.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C.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D.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且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考点】转投资的限制
【解析】《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应注意的问题】修订前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5.蓝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发生交通意外,无法主持董事会,则()
A.由谢某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
B.由副董事长主持
C.由谢某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D.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考点】董事会的主持
【解析】《公司法》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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