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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建金督函〔2017〕7号)的规定,经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一、机构概况(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5名委员,2016年,召开1 次全体会议,3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1、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3、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规定;4、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5、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6、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7、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8、关于中国银行福建自贸区平潭片区分行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通知;9、关于公布2016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10、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1平潭综合实验区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 3个科,从业人员 9人,其中,在编 6人,非在编3人。 & & &&二、业务运行情况(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 543家,新开户单位99家,净增单位 61家;实缴职工 1.4万人,新开户职工 0.25万人,净增职工0.10万人;当年缴存额 2.72亿元,同比增长15.25%。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3.82亿元,缴存余额5.95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54 %、17.5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2 家,与上年一致。(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 1.83亿元,同比增长 13.77 %;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7.31 %,比上年同期减少 0.88 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 7.87 亿元,同比增长30.37 %。(三)贷款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76笔2.13 亿元,同比增长25.33 %、31.16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0.34亿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47万笔 7.30亿元,贷款余额6.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34.64 %、41.20 %、38.97 %。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7.06 %,比上年同期增加16.47 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2 家,与上年一致。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中心未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四)购买国债:本中心未购买国债。(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 0.7亿元,当年未归还。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0.7 亿元,融资余额0.7亿元。& &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 0.40亿元。其中,活期 0.01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 0.39亿元。(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7.06 %,比上年同期增加 16.47个百分点。三、主要财务数据(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846.56 万元,同比降低5.35 %。存款利息收入 59.4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787.11万元。(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973.36万元,同比增长61.19%。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702.38 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 84.6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62.12万元,其他支出124.26万元。(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 873.20万元,同比降低35.18 %。增值收益率1.61%,比上年同期减少1.29 个百分点。& &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37.3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50.6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85.20万元。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0 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888.43万元。&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11.1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21.94 万元。& &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 150.63 万元,同比增长192.14 %。其中,人员经费57.97万元,公用经费4.4万元,专项经费88.26万元。四、资产风险状况(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32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 0.005‰。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 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 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2011.18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3.16 %,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016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中心未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本中心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五、社会经济效益(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2.66 %、8.04 %和15.29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2.85 %,国有企业占 16.21 %,城镇集体企业占0.18 %,外商投资企业占 11.42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6.57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92 %,其他占1.85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7.80 %,国有企业占24.88 %,城镇集体企业占0.09 %,外商投资企业占 4.43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53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5 %,其他占2.1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2.26 %,中等收入群体占 66.04 %,高收入群体占1.70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0.47万笔 1.83 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9.86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0.5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9.16 %,租赁住房占0.14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20.14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1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62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1.70 %,其他占0.72 %)。& & (三)贷款业务& &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5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5.02 %,比上年同期增加3.4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272.25万元。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1.70%,90-144(含)平方米占77.66%,144平方米以上占10.64%;新房占99.47 %,二手房占0.53%。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6.01%,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2.66%,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1.33%。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6.49%,中等收入群体占 82.71%,高收入群体占0.80%。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 27笔1540万元。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54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517.69万元。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中心未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1.95%,比上年同期增加8.27个百分点。六、其他重要事项(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1.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2016年7月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缴存基数上限: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6357元;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5814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350元。缴存比例为5%-12%。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账户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2.75%的贷款利率;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3.25%的贷款利率。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1)当流动性宽松、正常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70万元、单职工55万元执行。(2)当流动性紧张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二)当年服务改进情况1、2016年10月中心搬迁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更加简洁便利的相关服务。2、积极发展个贷业务:2016年2月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9月正式推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3、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安全,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申请开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普通用户,目前已经成功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金融城域网。4、开通12329短信平台, 为缴存职工免费提供账户变动信息,方便各缴存职工能快捷的通过手机短信了解到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2016年6月接入中心至省建行、工行至省建行两条业务专线,完成了公积金业务系统从福州中心的剥离迁移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 3月29日您所在的位置: >
宁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 最高可贷百万 
来源:闽东日报 
日前,宁德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了调整,涉及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公积金支付房租及生活困难职工提取额度等多个方面。
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新政策规定,在宁德、福安、福鼎、霞浦、古田城市规划区内购买144㎡以上一手自住商品住房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视其家庭收入情况,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0万元;在屏南、寿宁、周宁、柘荣城市规划区内购买144㎡以上一手自住商品住房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视其家庭收入情况,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80万元。
降低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对拥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支持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手保障性住房的,可“即提即贷”(即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可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间隔6个月时间限制)。
支持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购买首套新建自主商品房。符合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在平潭综合试验区购买首套新建自主商品房的,可向缴存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放宽提取条件
根据新政策,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保留距申请日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度(非销户类提取的,提取额统一保留到百元)。“逐年冲还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保留距冲还贷日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度”规定也同时取消。
缴存职工在省内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提高提取额度
提高支付房租提取额度。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个缴存职工每月提取上限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600元,一年提取额不超过7200元。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最低工资扣除低保补助金后的金额提高到按不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金额。
缴存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此外,新政策还规定,缴存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及其子女、父母除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外,一年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不论病种,均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费用票据(不含门诊发票)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等材料申请提取。(记者 陈小妹)
责任编辑:宁德编缉
标签:住房 公积金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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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工作地点在平潭,缴纳公积金,请问现在离职了离开平潭,想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走什么的流程,可以别人代提取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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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智慧岛服务管理中心&1、请&区交通与建设局&在& 08:14&前回复。&( 08:14)
市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意见:
王女士:你好!据公积金中心反馈,现答复如下: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四、公积金所有权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五、办理时须面签一份“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承诺书;如新单位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六、配偶申请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仍有疑问,请拨打电话咨询。平潭县交通与建设局日(区交通与建设局于& 17:2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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