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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二胎生育配偶陪产假15天(二)
  17:02:2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全文内容预览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6年杭州市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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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育保险休产假可以休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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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那么就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15天产假,则应当支付工资,享受42天产假。1、只要有生育的事实您好,产假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即使公民不符合国家生育情况还是没有购买社保也是享有产假。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就可以享受产假,同有没交生育保险没有必然联系。2、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只是社保部门不给与相关的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4、员工没有购买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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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员工不需要承担费用,那么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产生的不利后果应有单位承担。  1、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男年满25周岁,增加产假十五天,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则应当支付工资。
休多少天、二胎产假。第二胎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难产的。  4: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就可以享受产假,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那么就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高龄产妇产假。所谓&高龄产妇&? 
1、根据最新的产假规定为,比第一胎少放了八天,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都不会再有晚育假了,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婚晚育产假,同有没交生育保险没有必然联系。  2、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而不管“双独”还是“单独”生二胎的,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婚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员工没有购买生育保险。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2、但是1、只要有生育的事实,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
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1、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可以享受产假,同有没交生育保险没有必然联系。2、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4、员工没有购买生育保险,那么就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员工不需要承担费用,那么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产生的不利后果应有单位承担。1、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2、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则应当支付工资。来源找法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人民网北京日电 (记者仝宗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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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解读生育保险-产假时间是多少天?
  从日《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出台的消息见报后至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33电话咨询中心已回答市民相关电话咨询近千个。一位在私营企业工作的男士问,怀孕的妻子没有工作,生孩子的费用能不能由生育保险解决?咨询员根据相关规定答复“不能”;一位将要生孩子的女士公司总部在上海,自己在
北京分部工作,总部要求提供北京出台女工生育保险的红头文件,这位女士不知道上哪儿能找着这份文件?咨询员马上答复给她把文件传真过去。据了解,打来电话的既有职工个人,也有企业。咨询热点主要集中在参保范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具体内容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33电话咨询中心就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作权威解答。
  问:产假时间是多少天?
  答: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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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生育保险最新政策:增加生育假30天及30天的生育津贴
来源:&&nbsp
6月22日,沃保网小编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了解到2016北京将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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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最新政策调整,跟着沃保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三、参保人员在申领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四、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具体的生育保险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北京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社保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官方文件地址:
沃保网小编提醒:有了社保生育保险为什么还需要母婴险
添加母婴险保障孕妇高发疾病
作为生育保险的补充,商业母婴险最大特点就是能对妊娠疾病进行保险金给付。单份保险的费用通常为三五百元,保障额度能够达到3万到5万。这类除了能对孕期疾病予以保障外,还将新生儿先天畸形纳入了保障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母婴保险并不是想投多少份都可以,有些的母婴险产品最多只能投保2份。一位人士表示“女性妊娠期的风险概率比正常人要高,这样做是为了控制风险成本。”
保险期最长一年 可截至产后15日
上文中提到的母婴险都可当做消费型险种,保障期均为一年。在阳光人寿的“母婴安康”条款中,其对保障期间的界定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日的24时终止。”事实上,母婴险的保险期间通常是从收到保费的次日开始保障,直至产后的7天、15天不等,最长不超过一年。
而有些母婴险还圈定了“保险责任等待期”(类似于重疾险的“观察期”)。具体而言,消费者投保母婴险之后,如果在该段时间内发生了合同中所定义的妊娠疾病,保险公司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并随即退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例如,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等待期”定为30日。也就是说,满30日之后这份母婴险才能真正起到保障作用。
母婴险也有软肋 早产难产不在保障范畴
上文有提到,部分母婴险产品能够保障流产责任,但保障额度相对较低。如一款常见的母婴险,280元/份起投,对应的流产保险金最多3000元,妊娠疾病的保额可以达到30000元。不难看出,母婴险的保障力度更偏向于孕妇疾病,它相当于特意针对孕妇的重大疾病险产品。在此之下,胎儿早产、难产之后,相关的治疗和护理费用,自然也不是母婴险的报销范畴,其保险条款里也并无相关阐述。
实际上,一旦胎儿早产或难产,每日的医疗护理费用是很高的。因此,母婴险在这时便会显得没有太大意义,而需要去寻找其他医疗新险种进行补充。
怀孕超过7个月,保险公司不承保
各家保险公司通常对孕妇投保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合同条款中都会注明“本产品针对已怀孕且孕周小于28周并且孕期检查(包括胎儿相关检查)无异常(包括血压、尿液检查、血液检查、超声检查等)人群。”简单来说,怀孕满7个月后,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承担保障。
不过,这并不是说终身都不承保。据了解,怀孕28周至婴儿生产,保险公司不承包,但延期到产后8周,保险公司则会重新受理。
据了解,孕妇怀孕28周后,保险公司原则上只会受理不包含怀孕引起的保险事故责任的普通,且在投保时须进行身体检查。前述寿险人士也建议,对于正准备生孩子的家庭来说,如果觉得怀孕期间有保险需要,最好在计划生育期,也就是受孕之前就要考虑到投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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