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阶魔方特殊情况公式是否可以提前尽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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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titiwn&|[北京 北京];& 2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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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在合同期内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这是正常的,如果没有的话,需要承担单位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至于你说的违约金的情况,因为是在新法出台以前,而单位给了你一定的福利,也是合法的。
2、合同原件你当然需要一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合法义务。
具体的权益要看你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如果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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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辞职;
合同应当有你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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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到期后即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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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满三十日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你可向单位要回一份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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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不满30天就离职构成违约,但只要三十天过了之后,无论单位是否允许你辞职,你都有权走人,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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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后不干满30天就离职.08年以后违约金就取消了。&档案留在单位如果仲裁的话,是举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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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你应持有合同原件一份.
如需律师代理,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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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不成,可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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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满三十日即可解除合同。如果未满三十日就未经同意主动离职,由于你还在劳动期限内则属于违约行为,单位还可以你无故离职做出更严重的处理。建议你还是按程序处理为好。
合同一式两份,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你可以拿回合同,单位也必须给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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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申请一个月内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走吗
离职申请一个月内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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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
[VIP+版主]
可以协商解决
可以和公司协商处理
公司不同意提前走,辞职单不给予签字放行,走可以就是没有工资。
双方协议解决
公司不同意放行,对于这样的情况难道就没有维护员工的利益吗,毕竟是特殊情况啊。
那你不要工资可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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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员工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吗?有无经济补偿金?
员工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吗?有无经济补偿金?
为了把我从数不清的法律文书及咨询电话中解救出来,朋友大力推荐我看马东、蔡康永、高晓松主持的一档节目《奇葩说》,看了几期后,发现乐趣颇多,虽然是综艺节目,每期讨论的话题都很奇葩,但是很多观点也让人耳目一新,有些辩手的逻辑思维确实非常缜密,加上议长马东诙谐幽默,两位团长高晓松和蔡康永,一个旁征博引,一个细水长流,不同的思想碰撞出不少火花,精彩之处颇多,所以连看了好几期。但是,重点来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是不能好好看综艺节目的。。。。。。有一期的议题是“如果你的老板是傻叉,你会告诉他吗?”这个议题当然确实很奇葩,各方展开了自由的辩论,这个不作详述,只不过在看节目时,突然,一个辩手曾经作为一个“资深”HR,说出了一句“如果员工要离职,要提前3个月打报告,巴拉巴拉”,我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内心开始挣扎,回荡在耳边的都是这句话,那么请问大家,这位“资深”的HR说的对吗?员工中途终止劳动合同,要提前3个月通知单位吗?图片来自网络首先,声明一下我没有要指责批评这位辩手的意思,作为律师我更尊重别人的话语权及自由意志的表达,我更愿意相信她所曾经就职的这家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这样规定的,而其只是人力资源,并不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她提到的这个问题,非常常见,人活着避不开的就是吃饭休息工作,工作难免会遇到离职问题。这并不是一个很难以启齿的问题,人生就是选择题,选择从一家单位离职也是劳动者的权利,今天,我从法律的角度给大家讲解一下在作出这个离职的选择时所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一、员工中途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单位?3个月?NO,NO,NO,30天or3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离职需提前3个月打报告是不合法的,即使其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然告知员工,员工也已经在员工须知上签字画押,但是这种规定与法律相悖,是无效的。二、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若用人单位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除此之外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而任性离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就此特殊约定需要赔偿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该损失的举证责任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至于双方是否可以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在劳动合同法中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他约定违约金的情形都是违法的。四、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最为妥当?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是为了证据需要,第一,最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书最好一式两份,要求单位签收后个人留存一份。如果单位不签收,建议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单位寄一份,留存寄出的签收凭证,寄出凭证单上要写清寄出的是“离职申请书”。第二,在通知期内应正常上班。第三,积极办理交接手续,注意留存证据。第四,向单位索要离职证明书即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更多法律问题请致电或微信,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朱希丽律师,用专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咨询请自觉付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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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生命的故事,非凡的真理
作者最新文章员工提前离职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员工提前离职,公司应不应该给年终奖,今天小编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次判决,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复,让我们来看看这疯狂的年终奖该不该发!
张某入职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出口业务员。双方签署了《考核细则》。《考核细则》规则,不论因何种缘由于年底前分开公司的业务人员将不享用年终奖。工作一年半后张某离任。后张某申请仲裁,请求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离任当年度的年终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考核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年终奖的规则系用人单位免除本人的法定义务,扫除劳动者权益的商定,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则,该商定条款应属无效,因而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某离任当年度的年终奖。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考核细则》中关于员工提早离任不支付年终奖的规则能否有效。
关于在发放年终奖前离任的员工能否有权取得年终奖,司法理论中有许多不同观念,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不给离任员工发放年终奖是一种"歧视待遇",有违同工同酬的准绳,不公平也不合法,关于"不在册"或者离任的员工,只需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依照同工同酬的准绳,依据员工的相应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金。
第二种观念以为,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能否发放、何时发放以及如何发放,是公司的权益,应由公司说了算。
第三种观念以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依据合同意义自治准绳,只需双方在合同中,或在《员工手册》中有对年终奖的商定,应依据商定来处置。
本案是依照第一种观念处置的,这样的处置方式比起第二、三种处置方式更具合理性,能够更好地均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
首先,应当明白年终奖金的性质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白规则,"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度有关规则或劳动合同的商定,以货币方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普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从该规则不难看出,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固然事实上奖金的发放存在多种方式,如月度奖、季度奖或年终奖等,但奖金发放方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动这些奖金属于工资这一基本属性。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依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状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鼓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腕。
就本案而言,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争议的年终奖金不属于法律规则的"工资"范畴,应当认定本案的年终奖金属于根本工资的补充,其性质仍属于工资。
其次,双方所签署的《考核细则》第十二条"不论因何种缘由于年底前分开公司的业务人员将不享用年终奖"的规则能否成为被告拒付年终奖金的合法根据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本人的法定义务,扫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义务而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的主要义务。
本案《考核细则》第十二条关于提早离任不支付年终奖的规则实践上是用人单位免除本人的法定义务,扫除劳动者权益的商定,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则,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则相抵触,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合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肉体也是相悖的,应属无效条款。
因而,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在双方未商定的状况下,无论劳动者能否在年终奖发放前离任,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假如双方对此有商定,应调查该商定能否为用人单位免除本人的法定义务,扫除劳动者权益的商定,如是,则应认定商定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支付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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