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项下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是以什么进行的

报关员考试第9讲(讲义):保税货物2_中大网校
报关员考试第9讲(讲义):保税货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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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保税货物按照海关监管的形式来分:分为三大类,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区域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从这三个方面来学习:(一)合同备案(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报关(三)合同报核的内容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企业的监管模式,在教材中介绍了联网监管模式和常规监管模式两种。★联网监管模式:★常规监管模式:1、联网监管的概念: 参见教材92页2、准予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当具体的条件:①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加工贸易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生产为主;②守法,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③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④是A类管理企业⑤有足够的资产或资本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3、特点:①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纸质登记手册,实行电子帐册管理②根据实际需要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备案,取代以合同为单元的备案手续③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④电子帐册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例题:(多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的一项创新举措,实现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海关手续具有以下特点:A、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纸质登记手册B、根据实际需要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备案手续,取代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的填制和申报C、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D、电子帐册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答案:ACD2、常规监管模式:基本程序: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报核结案。(一)合同备案1、合同备案的含义: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1)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企业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2)备案要求: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商务部门审批通过,加工贸易合同所涉及的料件是否受国家贸易管制,如果是受管制的,是否已经获得了许可,也就是说是否有许可证等)。(3)同意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合同,海关将在规定日期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能备案的合同,海关将书面告知申请企业。[Page]2 合同备案企业:(2类)经营企业:对外签订加工合同,负责原材料进口及成品出口的企业加工企业:受经营企业的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组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企业也可以是加工企业,但加工企业不具备经营企业的对外签约能力3、合同备案步骤:(5个步骤)(1)合同审批(2)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3)合同内容预录入(4)海关审批(台帐开设联系单)(5)银行开设台帐(台帐开设通知单)(6)领取《登记手册》4、合同备案内容:(1)备案单证:参见教材93页。例:(多选题)某服装加工厂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加工服装出口合同,该厂报关员到海关办理该批合同的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哪些单证资料:A、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B、加工生产企业加工生产能力状况 C、加工贸易登记手册D、加工贸易合同答案:ABD(2)备案商品(3)保税额度:①在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②不予备案的料件及试车材料、非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4)保证金台帐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办理,有三种情况,“不转”、“空转”、“实转”不转:不需要开始保证金台帐(联网监管的企业)空转:开设台帐,不需要支付保证金实转:开设台帐,支付保证金什么情况下实行“不转”、“空转”或者是“实转”,主要是根据不同的企业和要进行加工贸易的进口的料件的性质来确定。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设定为:A、B、C、D四类管理措施。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三类。A类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金以上,或年加工出口额1000万美金以上,严格遵守海关的制度,会计制度完善等。不转或空转。B类企业:不符合A类条件,但严格能够遵守海关制度。B类企业在进行限制类商品加工收50%保证金,允许类商品空转C类企业:违反海关管理制度,但不严重的企业。所有商品加工均实转D类企业:严重违反海关的管理制度,海关不再办理新的合同备案,取消其保税资格的企业[Page]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D类企业&禁止类产品不得开展不得开展不得开展&不得开展&限制类产品空转实转(按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实转(全额保证金)不转※允许类产品空转实转(全额保证金)※不转:A类企业,又是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企业,或者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金以上,或者年加工出口额1000万美金以上,不开设台帐,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转。“不转” ,还有两种情形:①由境外厂商提供的辅料以及其他零星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的;A、B类企业可以不设台帐,也就是说“不转”。(由境外厂商提供的辅料)②A、B类企业进口金额在5000美元及以下的列名的78种客供服装辅料,不仅可以不设台帐,可以不审领登记手册,但要向海关备案。例:判断题1、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答案:对2、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答案;对例:单选题1、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实施与加工贸易项目(商品)的类别及加工贸易企业的类别有密切的联系,按照现行规定,下列哪一项情况应采用保证金台账空转方式运作:A、金额在10000美元及以下的加工贸易合同,由A类企业或B类企业经营 B、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被评定为A类的企业,加工限制类商品C、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被评定为C类的企业,加工允许类商品D、A类企业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经营的加工贸易项目 答案:B2、某实行海关B类管理的企业对外签订进口3000美元棉花(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生产出口服装垫肩的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备案的手续应当是:A、不设台帐,申领《登记手册》B、不设台帐,不申领《登记手册》C、设台帐,实转,申领《登记手册》D、设台帐,空转,申领《登记手册》答案:A(5)保证金台帐的开设:备案企业持银行开具的有台帐金额和保证金金额内容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台帐并支付保证金,收取银行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海关、同时申领《登记手册》。[Page]5、合同备案凭证海关受理合同备案后,企业应当申领有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①《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为了便于管理加工贸易货物而向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核发的登记册,企业凭此登记册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备案、报关、报核等程序。②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分册:便于企业使用而核发的另一本手册。注意:分册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必须与手册同时报核。(2)其它准予备案的凭证:对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服装辅料且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对于这类产品,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经海关签章编号后,进入进口报关阶段6、合同备案的变更概念:参见教材的96页。要求:(1)变更合同需报商务部门批准。(2)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延期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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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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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现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业务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名称相应变更为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报、余料结转申报、核销申报,同时取消放弃核准。企业按照《办法》及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三、关于《办法》第六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书面申请;
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四、关于《办法》第十条
(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确实无法实现货物分开存放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二)“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三)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者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五、关于《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时,有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申报及报关情形的,在补办有关手续前,海关不再受理新的《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已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表》的使用。
(二)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撤销或者修改深加工结转报关单;对已放行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不能修改,只能撤销。
(三)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关于《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企业应当在货物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企业应当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
企业外发加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关变更有关信息。
(二)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在本手册项下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本核销周期内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
(三)对全工序外发的,企业应当在外发加工备案时缴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函。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企业应补缴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或者实际外发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八、关于《办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申请出口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按“进料料件复出”或者“来料料件复出”的贸易方式直接申报出口。
九、关于《办法》第三十三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除特别规定外,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材料;
(三)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十、关于《办法》第三十五条
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无法复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中对剩余料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十二、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进行报核,对经营企业到期手册未报核的,经海关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关于《办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十四、在启用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前,暂使用原纸质单证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2010年第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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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律师网版权所有老林说法 | 加工贸易串料违规案的三个典型问题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强,海关监管制度复杂,很多企业经常误读,导致在实施过程中违规,轻则海关予以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走私行为。
其中,擅自调换保税料件(即加工贸易违规串料案)是现阶段最常见、最具争议的一种加工贸易案件类型之一,主要争议聚焦以下三个问题。
加工贸易违规案背景
加工贸易作为我国进出口货物的一种主要贸易方式,曾经占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半壁江山”(贸易总额的50%以上),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占比逐年下降,至今加工贸易占全部进出口贸易仅剩约四分之一(占贸易总额的25%)。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强,海关监管制度复杂,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电子账册)设立、单耗备案、进出口申报、加工监管和手册核销的一系列监管规定,很多企业经常误读,导致在实施过程中违规,轻则海关予以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据统计,中国海关2015年查处的加工贸易违规案件6000多起,占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约7%,案件数量占比虽然不大,但案值高达120多亿元,占比超过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案值的30%以上(加工贸易违规案件大多海关后续稽查发现,追查三年,案值较大)。
同时,加工贸易的违规行为方式也比较多样,不同时期的多发案件特点各不相同,如擅自转让保税料件,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短少和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等,是先后各个不同时期的常发案件类型。
其中,擅自调换保税料件(即加工贸易违规串料案)是现阶段最常见、最具争议的一种加工贸易案件类型之一。主要争议聚焦以下三个问题,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分别阐述如下,供业界参考!
一、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违规定性问题
擅自调换保税料件与擅自转让或者擅自处置保税料件最易混淆,执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将擅自调换保税料件定性为擅自转让或者擅自处置保税料件。
案例1:擅自调换与擅自处置或转让
简要案情:当事人A公司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经营业务,从B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并进口生产原料辛醇,加工生产化工产品苯二甲酸二辛酯从手册项下出口。但由于当事人的加工生产基地距离原料辛醇的进口口岸较远,化工危险品的长距离运输成本较高,当事人遂与C公司达成换货协议:由C公司向A公司提供一般贸易进口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辛醇原料,A公司将从口岸进口的保税料件辛醇交由C公司使用。B海关稽查发现后交由缉私,经缉私调查认定,当事人A公司交由C公司的进口保税料件共计9000吨,价值人民币约1.2亿,涉及税款人民币约2400万元。
案件处理:B海关认为,当事人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交由C公司使用,构成将海关监管货物擅自处置的违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万元(占货物价值5%),并责令当事人补缴所漏税款。
违规定性的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与一般贸易进口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料件互换使用的行为,构成擅自调换?构成擅自处置?还是构成擅自转让?笔者认为定性擅自调换为妥。主要理由:《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将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其他处置的”,属于兜底性的条款,“其他处置”可能是将保税料件以一般贸易出口,可能是出租出借,而擅自调换和擅自转让均属于具体的行为描述,如果当事人行为符合具体列明的违规行为描述,应当首先按具体列明的违规行为描述定性,而不按照兜底性条款定性。
那么,擅自转让和擅自调换都是具体列明的违规行为描述,为什么不定性擅自转让,而定性擅自调换呢?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原则,当事人对同一货物实施了两个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择其重者处罚,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条款规定的,也应当依法择其重者处罚。但是,当事人同一行为具备同一条款的两个具体违规行为特征描述的,择其重者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一个可能较轻的行为予以处罚比较合理。
综上,当事人的同一违规行为同时符合擅自调换、擅自转让或者擅自处置行为特征的,应当按照擅自调换予以定性处理,而不按照擅自处置或者擅自转让的违规行为定性处理。
二、程序性违规与实体性违规问题
擅自调换保税料件,属于程序性违规还是属于实体性违规?若属程序性违规,而且可以减轻处罚,若属实体性违规,不具减轻处罚的条件。
案例2:擅自调换的程序性违规
简要案情:A海关稽查查明,当事人B公司在从事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共计4本手册存在串料等违规情况,其中2本C手册项下进口的电容器相互串换使用,并加工出口,涉及货物价格人民币820万元;另外2本C手册项下的保税电子元件与同品质、同规格、同数量的国产电子元件之间也相互串换使用,且该电子元器件一般贸易进口关税税率为零,当事人串料时没有向海关申报或者说明情况,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1260万元。
案件处理:鉴于当事人B公司在经营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将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之间的保税料件相互串换,同时,将保税料件与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和零关税的国产料件之间相互串换,擅自串料没有导致漏缴税款,属于程序性违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约占涉案货物价值1%),不责令补税。
案例3:擅自调换的实体性违规
简要案情:当事人A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加工贸易业务,将国内采购的双面覆铜板515吨用于生产加工贸易出口成品。随后,将调换出来的保税进口料件制成多层线路板后在国内销售。经B海关进一步核查,国内采购的上述料件与进口料件属于同品名、同规格、同数量,但进口关税税率为4%,上述违规串料的双面覆铜板价值3954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04万元。
案件处理: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国内采购的双面覆铜板从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出口,并将调换出来的保税料件在国内销售。根据《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科处罚款396万元(约占价值10%),并责令当事人补缴所漏税款。
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究竟是程序性违规还是实体性违规?笔者认为,如果违规行为没有导致漏缴税款,则属程序性违规, 可以减轻处罚;否则属于实体性违规,不能因此减轻处罚。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21号公告),以下情形应属程序性违规:
1、保税料件与保税料件相互串换。无论是同一企业不同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相互串换(案例2),还是不同企业之间的保税料件相互串换,无论是同品种同规格的保税料件,还是不同品种规格的保税料件相互串换,因为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两头在外”,不涉及税款征收,匀属程序性违规。
2、保税料件与一般贸易进口的非保税料件相互串换。考虑一般贸易进口的非保税料件已经缴纳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允许其与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保税料件相互串换。但如果未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串换构成程序性违规。
3、保税料件与国产料件相互串换符合“三同一不”条件。如果国产料件与保税料件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和不牟利条件( “不牟利”是该商品“一般贸易进口关税税率为0”)的,则擅自调换不影响税款征收,属程序性违规。
另外,保税料件与国产料件相互串换不符合“三同一不”条件,如果串换出来的保税料件尚未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理论上也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减轻处罚。
三、违规串料案的补税问题
违规串料案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这是一个各方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海关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补税,取决于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是否漏税,漏什么税就应当补什么税,如果没有漏税,就不存在补税的问题。如果漏缴的是关税,没有漏缴增值税,就应当只补缴关税,不应当补缴增值税。
案例4:符合“三同一不”条件的不需要补税
简要案情:A海关对B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存在保税原油进装置加工时间与成品油出口时间倒挂的事实,因此认定当事人存在用国内原油代替进口保税原油加工成品油出口的违规行为。因此,A海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项之规定,经B海关核定,此案案值约2亿元,涉税约2900万元。
案件处理:B海关综合考虑当事人违规行为发生的经济背景,案发后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涉案货物进口为零关税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80万元(约为涉案货物价值的2.4%),并责令其办理补缴增值税税款2900万元。但经上级海关审核,取消了责令当事人补税的决定。
1、关于补缴关税的问题。当事人实施了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如果当事人是用保税料件与保税料件串换,或者保税料件与一般贸易进口的非保税料件相互串换,不涉及漏税的问题,不需要责令当事人补缴关税,也不需要补缴增值税;如果当事人是用保税料件与国产料件串换,而且不符合“三同一不”条件的,则应当责令当事人补缴关税,但是否需要补缴增值税呢?
2、关于补缴增值税的问题。当事人将串换出来的保税料件擅自在国内销售,没有向海关缴纳关税,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补缴关税。但当事人串换出来的货物内销时需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在内销涉案货物时已经向税务部门缴纳了增值税,海关是否可以责令当事人再次补缴增值税呢?这个问题有待各界继续关注和讨论。
3、关于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货物一次流转只征一次增值税,尽管征税的部门不同,如果税务部门对串换出来用于内销的货物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海关发现违规情事后责令当事人再次补缴增值税,对当事人来说,两个税收部门先后对其同一税目征收两次税款,确实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笔者认为,海关责令补缴的税款应当是漏什么税补什么税,如果案件当事人涉案货物在进口后第一次流转时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则在后期查发案件中不宜再将这部分税款计入漏缴税款,海关责令当事人补缴的税款也不包含这部分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
相关法律法规
1、《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3、关于执行《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21号公告)
编辑、发布: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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