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时的法律状态过程中出现的20种状态,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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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议各位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请来了解一下收藏
今天看到一位吧友发帖说发明推广难,真心觉得有必要开一帖警示各位发明人。
专利申报类型: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流程:提交申请资料-审查-授权,「韦恩肯」专业申请国内外专利,高效,专业,价格透明.
这是原帖地址。楼主在帖中描述了发明人的艰辛。下面列举发明人可能会遇到的几个问题,以及不推荐申请实用新型的理由。
一、频繁收到帮助推广的信件
发明人获得专利证书后,会收到各种信件。他们的来头都很霸道:北京国科创新技术推广中心,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报等等。内容无非是经过筛选您的专利XXXXXX符合条件被我们纳入XXXXXX项目,准备写材料寄过来。等你深入联系就会发现他们往你要钱。在此提醒广大发明人:只要先收取费用,均为诈骗!不要被获得证书的喜悦冲昏了头脑。
这是一个模板,大约就是这样的。
二、专利年费
相对于申请费来说,每年几百元的年费不算少。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发明专利的年费:
10-12年4000
13-15年6000
16-20年8000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年费:
9-10年2000
相信各位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时候都提交了费用减缓请求书,费用减缓审批合格后,前三年的年费会获得减缓。但是未缴纳会导致专利失效,专利会变成公知技术。
三、专利的技术含量——不建议申请实用新型的原因上面提到了年费,而半数以上的专利都在费减结束后由于未缴年费而终止。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工作者,接触到的专利很多,但我只知道一个发明专利彻头彻尾缴纳了20年年费。这个专利就是著名的万艾可-伟哥。美国辉瑞制药是世界最大的药厂,凭借这一个专利就能在世界各国获得巨额利润。这体现了专利的价值。各位发明人辛苦钻研申请专利,然后推广,也是想体现专利的价值,但你们的专利到底有没有价值呢?
专利授权需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条件。发明有实质审查过程,会在全世界范围内检索,想当严格。这就是发明权利稳定的原因。我去年见过一发明的审查意见,对比文件竟然是198X年某大学的报纸,可见审查之严。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审查过程,这就导致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新型也会被授权。可以说2013年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会百分百授权,交钱,国家局就给证书。所以,希望各位发明人不要盲目乐观,先好好想想自己的技术到底质量如何?普通人都能想到的技术,专业的技术人员很难想不到的。
各位发明人可以试想一下,如果你的技术申报发明专利,拿到证书的可能有多大呢?我个人认为在10%-20%左右。为何推广难?主要是因为专利没有技术含量或没有市场前景。没有技术含量是指很容易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此类技术大多已被人申请或属于公知技术(举例,双面显示器)。有些技术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成本或弊端难以大规模采用,这类技术就没有市场。从2013年起,国家局加大了实用新型的审查力度。据小道消息,新型的授权率会下降到七成。
还有些难以推广是由于法制不完善。你的技术真的很好,会有无良商家使用你的专利却不给使用费,你去告他,他会反过来先宣告你的专利无效,是新型的话相当大的几率会被无效的(还是新型审查不严的结果)。取证也很困难,你不知道他到底造了多少产品,价值多少。就算你告赢了他还可以少赔你点钱然后继续侵权。参见精品帖
最后讨论点别的。上面说过,美国辉瑞制药在中国赚了好多钱,可是中国的药厂怎么会眼巴巴的看着外人捞钱呢?于是12家药厂联合起来宣告美国辉瑞的专利无效,最终没能成功。判决是维持专利权有效。需要注意的是,伟哥在英国的专利申请被驳回了。94年到今年刚好20年,5月14日起伟哥在中国会变成公知技术,会便宜很多......下面附上几个关于伟哥的连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伟哥的关注:伟哥专利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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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位吧友在新的一年里事事顺利,梦想成真。也祝本吧越来越好。(完)
吧主、我大部分撰写好了就是不知道《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要写什么用意的、就是写指产品的“解释用途说明”还是“产品说明” 或者是“有效范围说明”
我今天发现一个问题;是专利请求书上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很重要 了,关系到下证后,国家、地方对你的专利资助的费用 了,一个发明;省里有资助外,市里也给,如在高新区的也有再给一次。从理论上来说专利申请人的地址不影响你的发明申请与转让,(还有联系人的地址可联系,不会误事了)朋友们可以关心一下了!
嗯,都申请发明,然后被驳回、视撤的一大堆……到时候多少技术成为公知技术……单件申请,最好还是两种类型同时报,权利要求范围好好考量……
朋友,想申请可以联系我们公司,杭州知桥专利事务所!我们可以帮你代理专利申请的全部过程,代理费用在1600左右(实用新型)Q详谈 3
像我的新能源电动汽车自动充电站系统专利,不知市场在哪?怎么去评估专利的价值?
实用新型也不错!
申请专利,会者不难,难者不会,有需要专利f方面的可以加我QQ.
吧主这个是好东西啊~其实还是不建议申请实用新型作为技术的保护~因为没经过实际审查阶段~这就决定了专利的稳定性较差~如果用实用新型作为技术的保护,会存在很多漏洞,容易被竞争对手无效。造成极大损失
请问机械类发明专利是如何注册细节问题的?人家如果生产和你类似的东西呢?按照你的原理来,和你的设计大同小异;但看起来又不太一样。这打起官司来不容易扯皮么?
说的不错,很实际,我们也碰到很多这样的问题,很多我们的客户告诉我们说很多单位让他们交钱,理由很多,说什么大公司看上你的专利了要多少万买你的,来先交几千块评估费用我们帮你卖掉,等等不一而足,真心希望发明人能够理性对待这些问题华东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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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利就值得尊重阿
我可以帮你们推广,我们有官网,电视,传媒,以及国内外的企业交流活动,大家一起合作.
图片来自: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我的专利已经实申18个月了可是还是没有任何消息结果,这是怎么个情况?_百度知道
我的专利已经实申18个月了可是还是没有任何消息结果,这是怎么个情况?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的应该是发明专利吧。
你可以在专利局查询申请里进度。
对呀!是发明专利,可是查了就是审中,都18个月过去了还没结果
发明专利申请就是比较漫长,慢慢等结果就好了。你的专利现在已经受保护了。
加一句,如果你的专利是药品类的专利会等很久。
我的是能源制取方面的,不是发明专利实审只有18个月么,怎么还要等,难道要两年啊
你的心情我很理解。但是专利审查是很具体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时间,所以很可能会超过18个月的。
我要不要打电话问问审查员?会不会有补正文件的信件丢失了啊
话说,你有审查员的电话吗?
有啊,初审合格通知书上都有审查员座机号
额。今天不是工作日。等工作日的时候在咨询吧。
采纳率:40%
建议楼主把你的申请号发出来。楼主是否提了实质审查请求并且交足了实质审查费?18个月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不算长,尤其是申请人不懂得申请流程的情况下,很容易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出现补正,专利局才会安排进行实质审查。就像我刚才说的那样通常18个月还没结果的专利申请,只能是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提交时没有要求提前公开,18个月后专利局才会进行公开,让明白人帮你看看这个专利申请的问题出在哪里,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实质审查请求,那么在36个月后专利局将会发出通知书,甚至出现视为撤回的情况;公开后就是实质审查程序了,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厚度3年内,只有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并且交足了实质审查费后,这个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我是通过代理申请的,费用没问题,专利局也没有来信让交补正文件,也提前公开了,还是13年12月17号提交的实审请求呢
能否把你的申请号或者发明名称说一下?如果请求了提前公开的话,应该是14年2-4月间进行公开,正常的话审查员都已经发过审查意见通知书了。如果你全权委托代理机构帮你申请的话,可能代理机构在接到通知书后就不告诉你了,他们会自行答复,直到这个申请被授权或者被驳回,才会通知你。
.4我是今年四月份才申请提前公开的,代理说专利局没有任何通知
我看了一下,问题不在专利局,而在于你没有及时申请提前公开,专利局是准备在你的申请日后第18个月才公开你的申请的。一般都是申请的时候就申请提前公开和实质审查的,你今年4月份才想起来要提前公开,确实是有点晚啊。1个月后,即今年的5月13日专利局就发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应该是发到代理机构那去了。接下来的几个月,审查员就会提案并进行审查,到时候会发通知书,你就耐心等着吧。
额开始我也不知道有提前公开这事,网友提醒的才申请的,这么说还得等18个月啊,代理那里跟我说早就进入实审了啊
案件状态:等待实审提案 。
啊?不懂,就是还没实审呢对吧,今年10月份可就是申请专利两年了啊
已经进入实审状态,但还没有分配到审查员手里进行审查。这个状态可长可短,或许下周就开始了,或许还得过几个月。2年不是最长的,以前4、5年才出结果的案子很多。耐心等。
……我去,不是吧
赶快到专利管理局询问啊,如果专利局提出修改意见,你四个月不回答自动视为撤回专利申请。
我的也已经19个月了 怎么还没有结果 你的结果出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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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摘要:专利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原标题:保密审查的法条在审查及无效中的落实问题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这里面就涉及保密审查的法条在审查及无效中的落实问题。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有一些与专利法第20条保密审查相关的规定。根据规定,在审查阶段,初审和实审审查员都会对该法条进行审查;在无效阶段该法条也是一个无效的理由,所以法条的落实看起来不应该存在问题。但如果仔细推敲,可能还是存在一些探讨的空间。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有保密审查要求的国家,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印度、印尼、以色列、意大利、墨西哥、荷兰、新加坡等等,大都是一件一件地审查(简称个案审查),不同案件之间并不相互关联(知识有限,也许有不同的);个人臆断,可以考虑进行批量审查或按照项目进行保密审查。后者效率会高,可以节约资源,减轻申请人及审查的负担。下面先讨论一下个案审查,也就是现有制度的情况,然后再探讨一下批量审查或项目审查。
先看初审或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情况。
虽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和第53条都规定了初审和实审中要审查第20条第1款(就是保密审查),但是如果申请人违反了第20条第1款的法律规定,即没有先经过保密审查就去外国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审查员不一定能审查出一件中国申请A存在一个对应的外国申请B,进而判定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这并不总是审查员的问题。
审查过程中的第一种情况,如果申请人选择在提交中国专利申请A时同时提交了保密审查的请求,并且专利局下发了“向外国申请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这些文件在历史文档中是可以查到的,外国申请B一般可以通过检索找到。如果外国申请的申请日晚于专利局下发的“向外国申请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文日,就可以在程序上确定申请人通过了保密审查,进而可以断定,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出于简化这里用“发明创造”代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际上不严谨。
审查过程中的第二种情况,如果申请人从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明其有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求或者行为,即斩而不奏,审查和确定就困难了。由于初审审查员一般不检索,没有保密审查的请求,审查员无从知道其面前的这件申请A存在一个对应的外国申请B。实审审查员虽然检索,如果中外两件申请内容完全一致,理论上可以检索出来,实际上由于公开时间差、技术用语变化、语种不同、申请人中外文不同或不同申请人等原因,顺利检出也很困难。中国的发明每年超过一百万件,让审查员在没有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大海捞针是不现实的;如果中外A、B两件申请内容不完全一致,审查员即使找到B(找到本身就很难),至多也就是请申请人说明一下情况,如果申请人给出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目前的情况下实审审查员如果不推断似乎难以认定其发明创造就是在中国完成的。要知道,如果没有保密审查的请求,初审或实审审查员都根本无从知道面前的中国申请A是否涉及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要求审查员从古今中外上亿件专利文件中找出对应的那个外国申请B,检索的时间会增加很多,加之还要再审新创性等,进而严格落实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审查,难度很高,行政资源付出也会很多。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如果我是审查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有保密审查的请求就审,没有就不审。由于毕竟没有审严,如果出现漏网之鱼专利局就会陷入被指责的窘境。
个人建议,为了简化程序并节约审查行政资源,可以考虑在今后的审查指南修改中明确“对于没有声明或证据表明完成地在中国之外的中国专利申请,审查员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如果申请人提交了保密审查的请求就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就不进行审查。对于因申请人未提交保密审查的请求可能出现的问题,留待后续无效程序中去解决。”
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条中规定的在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提交请求并详细说明技术方案的情况,也存在一个问题。由于请求人是先提交保密审查的请求并提供技术方案的详细说明C,后去外国提交专利申请B,然后再提交中国专利申请A,由于在外国申请B中不一定会提及C(基本不会),如果在提交A时申请人没有主动声明存在与A高度相关的B和C(A并不必然要求B的优先权),审查员无法将A与B和C
关联起来。虽然申请人实际上已经遵守了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但是由于信息不通畅,有可能在无效程序中还是有人会质疑A违反了专利法第20条,那时专利权人(原来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交证据进行证明,造成社会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为避免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作出程序性的规定:申请人在提交中国或外国专利申请时,如果有,应主动向相关的政府部门提供曾经提交过保密审查的请求并获得许可的信息和资料,相关文件存入档案。
再看无效程序中的问题。
无效程序中请求人一般由于利益驱动,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或金钱,去寻找专利权人违反专利法包括违反第20条的各种证据。
前面提到,基于同一发明创造可能存在三个文件C、B、A或者更多,由于存在申请人斩而不奏未经保密审查而直接去外国申请再进中国的情况,所以C并不总是存在的。但A和B是必须都存在的,否则一定没有违反专利法第20条。如果其中的两个文件B和A的内容一致性非常高,例如文字及附图都基本完全相同,并且如果A和B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都是相同的中国人,在没有保密审查请求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基于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如果其中的两个文件B和A的内容一致性不是很高,并且A和B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不相同,情况相对复杂许多。第一,无论A和B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相同还是不相同,都难以断定两者是不是基于同一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确定发明创造的完成地另文讨论)。第二,需要制定一个标准来判别中外两个不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是否基于同一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两件事都涉及相关法条的解释,在此情况下落实专利法第20条也很难。
在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当然有权也需要收集、提供相关的证据并提出自己有关涉案专利是否违反专利法第20条的主张,但为简化程序,如果无效理由涉及专利法第20条,也可以考虑要求专利权人就发明创造的完成地、是否提交了保密审查请求(历史文档中已有则无需重复提供)和两个以上相关申请的申请顺序等提供信息并就其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专利权人不配合或者双方就同一事实的主张不一致,在有证据表明专利权人所做陈述真实性有严重瑕疵或者专利权人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对抗无效请求人的证据和主张的情况下,则专利权人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样,涉及保密审查的专利法20条在无效程序中也能以相对较低的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得到落实。
以上是对现行的个案审查的讨论。
显然,案件一个一个地审查效率低,专利法第20条在初审和实审中严格落实的难度大、成本高。如果考虑批量审查或按照项目进行审查(简称批量审查)或许可以有所改变。对于专利法第20条进行批量审查只是一个想法,目的仅为抛砖引玉。
由于相关的多个发明创造一般都来自于某个研究课题、项目或者产品,一段时间内可能产生很大量的与成果相关的专利申请,由于国内外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除了跨国公司外的有些中国公司也可能希望在遵守保密审查的情况下先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再进中国。这就会牵涉到不同国家、不同城市的不同身份的很多人,例如申请人、项目负责人、N多的发明人、N多的企业IPR、N多的国内外专利代理人等等,这么多的人,沟通、协调的成本很高。对于向外申请的三种途径,中国申请同时提保密审查请求和PCT申请由于存在程序的交叠,可以节约一些资源,可以接受;而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由于是单独的一个程序,对于批量的发明创造,逐个请求既繁琐、又容易出错,所以可以考虑批量审查的方式,即将一个项目相关的多个技术方案的详细说明放在一起,提交保密审查的请求,得到批准后这些技术方案就可以批量地向外申请了。专利法第20条得以落实,同时申请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也都可以节省很多人力、物力。
由于水平有限,上述观点和思考难免考虑不周、有失偏颇,甚至错误,欢迎批评指正,共同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作者:李丙林&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 赵珍
校对: 纵横君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度百家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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