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申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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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应纳税所得额类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了2016年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以问答的方式解答了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4类66个纳税人咨询较多的问题。  由于内容较多,今天东奥频道给大家分享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类问题的汇总,供大家来学习。  应纳税所得额类问题  1. 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 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第4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4. 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5. 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6. 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 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8. 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9. 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10.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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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若干热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期间,纳税人都有哪些热点问题亟待解决呢?小编为大家分享厦门地税的权威解答供大家参考。
  1、问:季度申报中,附表1、2、3必须填报吗?
  答:当纳税人未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或《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中所列税收优惠时,不需填报附表1或附表2或附表3。
  2、问:什么情况必须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答: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无需填报该表。
  3、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什么不能修改?因不能修改导致本期实际利润额金额出现正数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的弥补亏损台账自动取数的,不能修改。其取数规则是,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4行&利润总额&+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现发现相当多的纳税人第一季度填报的弥补亏损金额大于其实际利润额,导致二季度申报时,加大了本期的&实际利润额&。例,某纳税人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370万,一季度申报时,第4行&利润总额&+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100+20-30-0=90万,其第8行填了370万(按规定应填90万,一季度未控制,二季度已控制),二季度申报时,因第8行根据金三系统做了控制,导致本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出现负数,而第9行实际利润额因负负得正,出现正数。
  对这种情况,要保证数据准确的话,就先更正一季度的申报,然后二季度的弥补亏损数就会根据台账来取数。至于实际利润额,以累计数为主。
  4、问:季度申报表中&已预缴所得税额&栏不允许修改,但系统自动给出的已预缴所得税额小于实际已预缴数,怎么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已预缴所得税额栏是金三系统根据纳税人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的税款自动生成的,不允许修改。核定征收建安企业,在外地预征的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及在原系统建安按项目征收模块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通过&预缴台账录入&模块,补录这部分税款。补录后,税款会自动补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第19行&已预缴所得税额&栏。
  查账征收建安企业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不要走预缴台账录入模块。
  5、问:纳税人反映,其是查账征收企业,但在网站申报时,为什么只允许其按核定征收企业进行申报?
  答:因为该纳税人原有核定批文没有作废,在数据迁移时迁到金三系统。对此类个别情形,请及时联系管征局税管员重做批文,将征收方式改成查账征收。
  6、问:原是定期定额企业,现改成定期定率企业,二季度申报时,原定额的那部分收入是按定额填还是按实际收入填报?
  答:原定额部分按定额的收入填报。例:某纳税人一季度核定营业收入10万元,二季度自报经营收入15万元,在二季度申报时,B类表第1行&收入总额&应填报25万(10+15=25万)。
  7、问:总机构在厦门,在厦门和外地同时都有分支机构,在厦门的分支机构为什么无法申报?
  答:若总分机构在同一个省(同一个系统),总机构必须先申报,分支机构才能申报,且分支机构申报时自动调用总机构的分配表。
  8、问:为什么总机构已经申报成功,但无法扣缴税款?
  答:原来金三系统&汇总纳税企业登记&中设置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有问题,应把总机构的信息和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信息删除后,重新录入,取到有效的预算税目,纳税人才能扣缴税款。
  9、问:我们公司不是小微企业,为什么网上申报时要求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答:季度申报表中&是否小微企业&的设置是由金三系统自动给出的,当纳税人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本季度申报时,累计实际利润额小于30万,系统会提示&请确认今年预计是否达到小微企业标准&,如果纳税人点&确认&,则系统会要求纳税人享受小微税收优惠,如果纳税人点&取消&,则系统默认其本季度仍然不符合小微条件。若纳税人误点了&确认&按钮,则要把数据删除,重新申报,系统方继续默认其不是小微。
  10、问: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处理?
  答:同一税款所属期只允许在网站申报一次,更正申报到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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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7-&&鄂ICP备号-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税收征纳》2015年06期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正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之一,在税务部门日常税收征管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之一。由于其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及相关税法知识多,管理难度大,被业界人士戏称为"税种之王"。目前,由于企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财务核算水平高低不一,税务干部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在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种种问题。税务部门为简单省事,提高效率,不断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虽取得了
【分类号】:F812.42【正文快照】:
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之一,在税务部差万别,相当一部分纳税人财务核算还不够健全,这给企业门日常税收征管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之一。由于其涉所得税征管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加之目前税收管理员普遍及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及相关税法知识多,管理难度大,被业业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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