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别人担保法院被起诉人查询,法院能查封保全妻子单独所有的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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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妻子将房产抵押借钱 妻子如何保全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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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银行是不会受理夫妻一方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如果男方是将房产抵押给私人,那么~规定是只要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夫妻要共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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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查封夫妻一方个人房产 律师据理力争终使裁定撤销
&&&&浏览次数:1238  发布时间:  
保全查封夫妻一方个人房产
律师据理力争终使裁定撤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泽宇
案情概要:
& & 某国贸公司为融资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贴现约人民币1500万元,《贴现协议》由公司的几名主要股东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范围均为人民币1800万元,股东的配偶也均签字同意在该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该银行依约对商业发票贴现核准,发放相应款项,并出具《贷记通知》。
& & 商业发票到期后,银行未收到相应的应收账款,根据约定,银行有权向国贸公司追偿贴现款项及利息,并开始计收罚息,但国贸公司并未主动偿还。因此,银行将其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查封了其中一保证人的配偶田某的某处房产。田某对该裁定不服,委托我所陈兴良律师作为代理人申请复议、参与诉讼等。
& &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审阅相关材料,认为本案中法院的工作存在明显失误。该房产的产权证书上明确记载了房产为田某&单独所有&,而田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仅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查封有误,故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法院以现工作繁忙,且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原告申请执行的过程中,通过执行异议予以纠正为由,不予处理财产保全复议。
& & 如何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解除财产保全成为本案的核心问题。
一审判决:
& & 法院于日作出判决,田某应在最高额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
执行阶段:
& & 判决生效后,原告银行迟迟不向法院申请执行房产。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原告银行怠于申请执行,置田某的房产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但本案也因判决生效而转入执行阶段,故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对该房产的执行行为,并解除查封措施。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直接对财产保全申请复议,而民诉法上的执行行为异议,是针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在执行阶段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因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救济途径是不一样的,即不属于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异议人田某的异议。
& & 代理律师坚持认为诉讼阶段已随判决生效而结束,本案已转入执行阶段,即使原告银行不申请执行房产,当事人也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因此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诉讼保全已经转为执行查封,复议人针对该查封行为提出行为异议,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不符合异议审查范围不当,应予以纠正&,裁定撤销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并指令执行法院重新审查。
对此,执行法院对本案重新审查,传唤田某及对方当事人等参加执行异议听证,以查清房产的真实权属情况。执行法院查明,田某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在最高额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被查封房产确实为异议人田某&单独所有&。执行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证明的规定,且目前并无证据足以推翻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故上述房产不能认定为异议人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不属于被执行的财产,异议人田某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故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该房产的查封,自裁定送达生效后。
由于代理律师依法据理力争,终于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评述:
& & 在本案中,之所以在执行异议的复议阶段发生了逆转,主要因为中院适用了正确的法律规定,或者说是对症下药。诉讼中,财产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如果保全申请人在胜诉后怠于向法院申请执行,必然会置财产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对财产的权利人是极不利的,尤其是这种保全有误的情形。因此,根据民法和民诉法的精神,诉前、诉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当然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才能给予权利人新的救济可能。本案中的执行法院驳回田某的异议,既未适用正确法律,也未灵活运用法理,因而作出了有误的裁判。
& & 此外,我们从本案中也能看到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价值。在我国,虽然实践中夫妻财产多为共同财产制,银行要求保证人的配偶也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责任,本来是尽可能地增加了担保财产的范围。但是,夫妻经常会将共同财产中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甚至子女名下。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动产的真实权属情况时,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通过权属证书的记载确定某项物权归谁所有,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在法律上的确定。换言之,凡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的权利的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一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最有效的界定。它有时虽然不免牺牲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但这是法律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权利享有人的个人或局部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用房产担保置换法院冻结的现金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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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用房产担保置换法院冻结的现金
民事诉讼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银行的现金存款。现被申请人拟用其所有的等值的房产置换被冻结的存款,将存款另作他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何法律依据?
  在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用房产担保置换法院冻结的现金,但是否同意要由法院来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所以,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用房产担保置换法院冻结的现金,但是,这种情况显然不属于“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条件,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同意用房产来置换被保全的现金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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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不会同意你置换。因为待案件审结生效后,查封的现金马上可以用于偿还债务。而置换后的房产如果被申请执行人不自觉履行,还需要进入评估拍卖。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符合法律规定,只要被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人民法院应该解封的,这是民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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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为别人担保贷款,资金被冻结,能否另起诉贷款人要求法院查封贷款人房产?急!!!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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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别人担保贷款,资金被冻结,能否另起诉贷款人要求法院查封贷款人房产?急!!!
要求法院查封贷款人房产以还清贷款.急!.如贷款人败诉,法院判决贷款人还款,在贷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为别人贷款进行担保,贷款人未按期还款,由担保人还款,担保人能否向法院起诉,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贷款人还款,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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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能要求贷款人还你的钱,他不还你的钱。即只有冻结资金被划给银行后,在起诉前如有紧急情况,比如,你才能向贷款人主张债权;二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于起诉贷款人后向法院提起本案中,你实际承担债务后,你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贷款人的房产有两种途径:一是诉前财产保全,不诉前保全可能导致你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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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可以的拉 !具体事项你要
找个律师来详细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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