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可以向采矿权人收去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费吗

产权不明问题多&煤炭采矿权改革:山西率先迈步&--能源--人民网
产权不明问题多&煤炭采矿权改革:山西率先迈步&
郭力群&胡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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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省长治县西山煤矿的经营者吕彦青拿着新换发的采矿权证高兴地笑了。和他一样高兴的还有另外来自长治县的15位煤矿经营者。他们在缴纳了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价款后,成为山西首批新的采矿权证的主人。  记者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这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依然属于国家的前提下,山西第一次大规模地将采矿权明确给煤矿投资人,以此解决煤矿采矿权人、投资人和经营人不统一的问题。  资源浪费、矿难频发、环境污染是长期困扰山西煤炭行业发展的三大难题。为了破解这些难题,山西在全国率先进行煤炭采矿权改革,并以此为突破口,在全省范围内开始了一场煤炭资源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的变革。  产权不明 问题多多&  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怀文介绍,山西一直存在煤矿数量偏多、煤炭生产“规模小、资源散、管理乱”的问题。其历史原因是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有水快流”、鼓励开办乡镇煤矿等政策。乡镇煤矿一般采用承包经营的方式,采矿权归乡村集体所有,投资经营权归个人,一些煤矿还出现层层转包的现象,采矿权人、投资人和经营人严重分离。可怕的是,一旦出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部门甚至都搞不清楚谁是真正的“老板”。  由于煤矿产权不明晰,再加上对资源的无偿使用,谁占有资源谁便拥有财富,这就决定了承包经营的煤矿主只重眼前利益,采取“挑肥弃瘦”的办法,只向贮藏量较多的中间煤层开采,把不好开采的上、下层原煤置之不管,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这种掠夺性开采的方式破坏了煤田的整体性,开采后留下的破烂局面将大大增加以后开采的难度,甚至无法开采。  和煤炭打了十几年交道的长治县县长关小平,对此一直心痛不已。据他介绍,山西乡镇煤矿的回采率始终徘徊在15%至20%之间,即100万吨的煤炭储量,仅采煤15万至20万吨,其余的扔下不采,以后想采都不能采,因为旧矿井已被挖得千疮百孔,挖乱了。他告诉记者,政府大会小会说,宣传标语时常写,要求乡镇煤矿增加生产投入,提高煤炭回采率,可就是落不到实处。  吕彦青告诉记者,由于采矿权是属于国家的,保不准哪天就给收回去了,对于那些煤矿承包人来说,采矿就像吃肉,专捡好的挖。  此外,煤矿产权不明晰导致煤矿投资者、经营者责任心不强,缺乏长远打算,对煤炭超能力生产、采掘,加上衔接不协调和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导致矿难事故频发。  明晰产权 有偿使用  2004年,山西省在全国率先对采矿权进行有偿使用,根据煤的不同品种,每吨收取一元到八元的费用。煤矿的承包人,在缴纳了价款后就可以成为采矿权的拥有者。虽然当时还没有拿到采矿证,但矿主的积极性一下子被调动了起来。  按照“县为单位,统一规划,关小改中,有偿出让,明晰产权,提高效率”的思路,山西省计划在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最终实现“11396”的控制指标,即新增资源面积和新增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原批准数的10%,全省煤矿数量减少30%,重点产煤县不再保留年生产能力低于九万吨的煤矿,矿井资源回采率必须达到60%以上。  记者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采矿许可证是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其它证照的第一证,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已明确要求所有参与资源整合的煤矿全部实行采矿权有偿出让、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到2006年11月底前,全省整合后保留的3000余座煤矿的换证工作必须结束。  目前全省52个主要产煤县(市)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批准,并经领导组办公室核准实施,明晰产权、征收采矿权价款及换发证照等工作已全面展开。已核准的52个县(市)共整合压减和关闭淘汰1163个矿井,压减矿井比例为32.6%,其中晋中市矿井压减比例达到了41.2%。  据张怀文介绍,2006年底前,山西全省所有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价款分货币缴纳、转为国有股份、转为国家资本金三种方式,采矿权价款转为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的,须按国家和山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个多赢的局面  吕彦青告诉记者,他们西山煤矿以前是一个年产30万吨的乡镇煤矿,这次资源整合,他们共缴纳了4860万元的采矿权价款,领到了新的采矿权证。  吕彦青高兴地说:“以前采煤是无偿的,但采矿权归集体所有,他们仅仅是承包经营,里边矛盾太多,关系复杂,今天让你开,明天让他开,能开一天是一天,谁都没个长远打算,心里不踏实;这次花了钱,心里却踏实了,因为这1800万吨储量的采矿权已经属于我们公司了,以后生产再也不用看别人的脸色了,值!”  吕彦青去年就拿出了7000多万元搞采煤技术改革,近日,拿到了采矿权证的他更是吃下了定心丸,回到煤矿就开始安排2000多万元的先进综采设备下井安装。吕彦青说,不花钱不知道心疼,现在是责权利相统一,各家都有一笔账。采用先进开采技术,既提高了煤炭回采率,又确保了安全生产,投入大,效益也大;还像以前一样,在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上舍不得投入,煤炭开采浪费严重,最终损失的是自身的利益,开煤矿的谁不清楚这个道理?  吕彦青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他们西山煤矿一年大概净利润能达到2000多万元,利用五年时间,他们便可收回投资。按照煤矿目前的资源情况来讲,开采20年没问题,也就是说他们还有15年的赚头,很划算。  不仅吕彦青觉得划算,山西省也觉得很划算,从已经实行资源有偿使用的一些乡镇煤矿来看,回采率从15%提升到60%,如果山西省的3000多个乡镇煤矿都能这样,山西煤炭资源开采的寿命就能延长几十年。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杨璐认为,山西作为煤炭资源大省,率先在全国进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这一做法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企业珍惜利用矿产资源。应该说山西的经验,对于下一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运行机制,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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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株洲攸县黄丰桥镇某煤矿,村办集体企业,法人代表丙某,1999年1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2002年8月,攸县黄丰桥镇甲村委会将村办企业——攸县黄丰桥镇某煤矿以98万元转让给乙某。之后,乙某随即又将该煤矿承包给丙某,承包价格为510万元,承包期限为5年(自农历日至日止)。为规避煤矿的生产风险,攸县黄丰桥镇甲村委会和乙某将该矿的法人注册为丙某。其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登记的采矿权人均为攸县黄丰桥镇甲村委会,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案发时,丙某已向乙某交付了3年的承包款370万元,乙某也向晓甲委会上交了98万元的转让费。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认定:该案中采矿权人攸县黄丰桥镇甲村委会将采矿权转让给乙某,乙某又将该矿承包给丙某开采,3个违法主体各自适用的法律和条款不同,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尽相同。攸县黄丰桥镇甲村委会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将村办企业某煤矿以98万元转让给乙某,违反了矿产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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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因公司出于经营之需,准备在一些岗位招聘外国人入职。但由于不知道应注意哪些事项,需要承担哪些违法责任,故来信求教,望予解答。徐小丽徐小丽读者:就招聘外国人就业及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主要包括:首先,外国人在我国就业必须证件齐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也指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其次,外国人在我国就业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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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4年1月,惠州市科马卫生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马公司)委托广东A地新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骏公司)进口46台按摩浴缸,并签定了代理进口协议。随后,新骏公司根据科马公司的指定与香港的东昌科马(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成交合同,合同列明卖方是东昌科马(中国)有限公司,买方是新骏公司,货物目的地是广东A地。日,货物到达广东A地后,新骏公司持成交合同、发票、装箱单到广东A地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A局)报检,A局给新骏公司出具了异地检验检疫通关单,该通关单上的收货人为新骏公司,目的地是惠州市。1月6日,新骏公司把该批货物发运到惠州交给了科马公司,科马公司于1月6日晚就把其中的39台按摩浴缸销往了外地。1月7日上午,新骏公司打电话告知科马公司,该批按摩浴缸需由惠州检验检疫局落实检验,同时科马公司收到了新骏公司邮寄的异地检验检疫通关单。1月8日,科马公司到惠州检验检疫局报检。但此时,货物已销售了39台,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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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体现。建立健全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增强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更好地发挥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税收征管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一、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首先.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次,应坚持实是求是、有错必纠、错罚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后,按层次监督的原则,按一级追究一级的办法进行。二、实施该制度的机构的主要职责要全面贯彻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必须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组"及下属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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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本市某猪肉批发行的一名临时工 ,在为单位从外地调运生猪过程中 ,由于所进的两批生猪 ,一批有检疫证明 ,另一批无检疫证明 ,为了使这两批生猪都能顺利进屠宰场 ,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已有的一张检疫证明上将数量栏内的数字涂改 ,以期蒙混过关 ,但在宰前检疫时被细心的检疫员查获。2处理意见分析我们将这起案件定性为涂改检疫证明案 ,大家都无异议 ,但在确定处罚对象 (违法责任的主体 )时 ,产生较大的分歧 ,意见有两种 :一种意见认为 :当事人为临时工 ,处罚对象也应为该临时工。因为涂改检疫证明的行为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临时工擅自作主实施的 ,是其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个人行为 ,不能视为批发行的行为 (即法人行为 )。另一种意见为 :当事人应为批发行 ,应对批发行进行处罚。理由有 :1、该临时工是批发行的职工 ,他涂改检疫证明的行为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职责范围内进行的 ,实施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 ;2、该临时工涂改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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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而对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主体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处罚是否正确、合法。而在被处罚主体认定前,首先得确认违法责任主体。因此,违法责任主体的认定在行政处罚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食药行政处罚中如何对违法责任主体进行认定却并不容易。有行为不一定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违法责任主体的认定,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行政违法责任主体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并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与行政违法责任主体相对应的是行政违法行为主体,即具体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主体,包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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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15: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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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国土资办字[2012]54号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法办字〔2011〕25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局编制了《宜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宜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行政职权& 目录& 通知&&&&&&&&&&&&&&
宜春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2012年8月8日印发
一、行政审批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7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 (共5项)
二、其他行政管理行为(共7项)(局各相关科室)
三、行政处罚(共86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四、行政监督检查(共8项)(局各相关科室)
五、行政收费(共12项)(局财审科)
一、行政审批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权限内采矿许可(权限内采矿权设立审批)
(1)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十六条规定:“……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②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3日)第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4)办理时限:23个工作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杨坚,
2、权限内采矿延续、变更审批
(1)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1998年2月12日)第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领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权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4)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杨坚,
、规定内未确定使用权的集体和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利用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市政府审批)
(1)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4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4)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耕地保护科潘志霞,
4、规定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要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4)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规划科邹耀东,0795- 3218005
5、规定内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核
(1)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③《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④《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地上建有房屋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审查。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省直机关或者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地上建有房屋的,还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1)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局耕地保护科潘志霞 ,2 ;(2)划拨、出让(转让)用地审批,局市场管理科彭炜,0795-3239471。
6、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标本和化石审批(省厅委托设区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②《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4)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地勘环境科李发龙,0795-& 3218007
7、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省测绘局委托)
(1)法律依据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工程建设单位持迁建申请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向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涉及军用控制点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征得有关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4)办理时限: 35 个工作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宜春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办公室陈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5项)
1、土地登记
&&& (1)法律依据: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②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省直机关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省属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③《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④《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土地抵押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取得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第(一)项:“土地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其中省直机关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省属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4)办理时限:土地初始登记20个工作日,土地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土地抵押登记6个工作日,注销土地登记10个工作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地籍管理科张国珍,0795-& 3232508&&&&&&
2、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监督检查
(1)法律依据:
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第九条:“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年检制度,并对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和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监督管理内容实施年度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4)办理时限:每年初对上年度情况进行检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杨坚,
3、采矿权抵押备案
&(1)法律依据:
①《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
②《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四点:“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4)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杨坚,0795-3218003
4、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省国土厅将市、县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评估报告下放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1)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后,验收、备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的除前款之外的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清单,进行备案。”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4)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杨坚,0795-3218003
5、权限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1)法律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4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地勘环境科李发龙,0795-3218007
二、其他行政管理行为(共7项)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1、法律依据:
&&&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2)《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对土地权益争议进行调处。县(市、区,下同)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纠纷调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调处部门)负责办理调处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对调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2、公开范围:不公开
3、办理时限: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地籍管理科张国珍,8&&&&&&&
(二)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1、法律依据: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的调查和界定。”
2、公开范围:不公开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地勘环境科李发龙0795-3218003
(三)国土资源听证
&&& 1、法律依据: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1)依职权听证:主动公开;(2)依申请听证:依申请公开
4、办理时限:依职权听证,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听证纪要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1)依职权听证,局法规监察科李鸿,;(2)依申请听证,由局相关科室、执法支队组织。
(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
1、法律依据:
&&& (1)《中华入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变更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4、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法规监察科李鸿,
(五)国土资源信访
&&& 1、法律依据:
&&& (1)《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2)《江西省信访条例》第十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事项:(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申诉、控告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
&&&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信访事项。”
(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不公开
4、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局信访科罗和青,0795-3239472
(六)土地收购储备
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4、办理时限: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汤文财 &&
(七)国土资源信息公开
1、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3、公开范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4、办理时限:(1)主动公开的,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2)申请公开的,15日内答复。
5、承办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1)主动公开的,各相关科室承办;(2)申请公开的,局办公室(信息中心)陈伟,
四、行政处罚(共86项)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1、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第四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 1、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2、处罚种类: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三)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 1、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1、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10元以下。”
2、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2、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七)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 1、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八)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1、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九)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1、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1、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十一)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1、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十二)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 1、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2)《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土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1、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必须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省直机关或者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前款规定:(一)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建设房屋,并以产权分成的;(二)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土地使用权已成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拥有的;(三)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四)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新的权利人所有的;(五)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出让金的50%处以罚款。”
2、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十四)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1、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十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 1、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十六)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1、法律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十七)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在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1、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十八)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1、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十九)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
1、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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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二十)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1、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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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二十一)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
1、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二十二)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二十三)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
1、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种类: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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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二十四)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权利证书的,或者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
1、法律依据:
《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权利证书的,或者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该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土地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属个人的,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单位的,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处罚种类:收缴撤销证书、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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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二十五)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4" Month="3" Year="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有关规定为第三百四十三条——编者注)
&&&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3)《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4)《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处以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的,其赔偿数额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直接财产损失和矿产资源的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大于五万元的,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论证确定。
&&&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决定行政处罚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得扣除开采成本;对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实际非法获利额确定;对非法转让勘查许可证,非法买卖、出租采矿权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扣除其他固定资产在买卖、出租价款中所占的部分;对将采矿权用作抵押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包括因抵押取得的资金和其他财物。(其中探矿权转让、采矿权买卖、出租、抵押是修改前的矿产资源法所禁止的行为——编者注)
处以罚款,需要根据损失情况或者违法所得确定数额的,参照本条一、二款执行。”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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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1、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4" Month="3" Year="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有关规定为第三百四十三条——编者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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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买卖、出租者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1、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买卖、出租采矿权.是修改前的矿产资源法所禁止的行为——编者注)
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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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1、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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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
&&& 1、法律依据: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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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 1、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4" Month="3" Year="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有关规定为第三百四十三条——编者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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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三十一)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1、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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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三十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1、法律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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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三十三)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 1、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三十四)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 1、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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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三十五)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 1、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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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三十六)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1、法律依据: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 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 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设计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3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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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三十七)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 1、法律依据: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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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三十八)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 1、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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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三十九)采矿权人未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报送有关资料的
&&& 1、法律依据: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2)《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征收机关审核后,由采矿权人和征收机关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表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报送、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四十)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
&&& 1、法律依据: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料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四十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保护性矿种生产或者将保护性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
&&& 1、法律依据:
&&&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十条:“保护性矿种实行总量控制。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将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保护性矿种生产或者将保护性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四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的
&&& 1、法律依据:
&&&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山企业不得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四十三)选冶矿生产企业选冶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
&&& 1、法律依据:
&&&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 (一)选冶矿生产企业选冶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
&&& (二)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
(三)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四十四)运输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
&&& 1、法律依据: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对运输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运输、罚款&&
3、公开形式:局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5、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刘亚林,
(四十五)将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运出矿区的
&&& 1、法律依据: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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