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反法律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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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违反强制性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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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 && && && && && && && 在签订时,如果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份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那么,法律对合同的强制性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情况下违反强制性合同会无效?下面365小编为您介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依据,供您参考。一、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的强制性规定。而最高人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土地无效,违反强制性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其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其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民商法上的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无效”等。根据鼓励交易原则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在合同效力方面,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态度,最高法院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作了限缩型解释,即将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和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评价,应遵循以下三个标准: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2、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3、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管理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上述两个法律条文中分别规定了用地审批和备案,但均无直接规定违反用地审批和备案是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在《法》关于合同无效规定中仅列举了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及强迫承包方进行的,该流转无效;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通过该责任条款来看,没有办法用地审批和备案的应给予和限期改正,并确定没有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三土地使用中的审批和备案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制度,是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一项措施,依法签订,尽管没有办理审批和备案,也并不能认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中关于用地审批和备案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由此可见,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违反强制性的法律依据的一部分,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若您不知道自己的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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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  ◇ 唐 红 曹细华
  【案情】
  2008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01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日起至日止,每年租金为2.5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2011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我国对于农用地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在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了规定。第二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也可表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第三类是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到底能否发生流转,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此却未从根本上进行否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等等。综合上述及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不应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和功能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对此条文的理解应做限制性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目的并非禁止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行为,而是为了防止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以土地流转的形式将农用地非法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现象,以贯彻维护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分类体系,混淆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别,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发生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观点有失偏颇。
  本案中,该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仅有利于盘活或发挥农村闲置地的功效为农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因此,笔者认为,该租赁合同不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符合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应认定为有效。
  (作者单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TAG=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  
&& 文章内容
出租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 &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首都律师 & 阅读:1次[字体:
核心提示: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非城镇房屋,故不应仅因房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而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相关管理部门对上述房屋确认是违法建筑之前,应为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5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
上诉人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日,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租赁合同,刘某将某号房屋租赁给某公司。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即将第一年的租金90万元支付给刘某,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及扩建。某公司支付上述房屋租金后,刘某一直无法出具正规租赁费发票给某公司,且某公司准备将住所地迁至上述房屋需刘某提供房屋产权,某公司才得知上述房屋系非法建筑,刘某根本无法提供发票,该处房屋无法进行工商注册。某公司认为,鉴于刘某提供的房屋系建于集体土地之上,而刘某为城镇居民,且无该房屋合法产权证书,相应房屋系非法建筑,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此外,刘某提供的房屋无法进行工商注册,其行为给某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2、刘某赔偿某公司装修费95万元。
刘某在一审法院答辩并反诉称: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刘某没有同意某公司扩建,刘某只认可经过其书面同意的装修部分。由于建筑没有相关审批手续,故合同应属无效。某公司由于无力经营,导致其不想承租房屋,且未缴纳日后的租金,故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某公司支付自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日2465.75元计算;2、反诉费由某公司承担。
某公司针对刘某的反诉辩称:日以后某公司并未使用涉案房屋,而是由刘某实际控制,故并未给刘某造成任何损失。某公司不同意刘某的反诉请求。某公司租赁刘某房屋的目的是将房屋交予某公司联系的画家使用,某公司不收取租金,而是画家每月交予某公司一幅画,承租一段时间后,刘某单独与画家达成协议,抛开某公司,故某公司无法经营下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刘某(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文化基地使用(院落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9间,面积400平方米、双层独栋建筑5栋,每栋面积600平方米,合计3000平方米、单层独栋建筑2栋,每栋面积300平方米,合计600平方米)。出租期限为10年,起租日期日、出租终止日期日。每年租金为90万元整,付款方式,年付。第一次付租金日为合同签订日,之后付租金为每年7月1日。甲方保证出租建筑三通:通电、通水、接通网络。但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在租赁期间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关系,及配合处理不可预见的问题。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间租金没有递增。在保证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前提下,甲方配合乙方进行文化基地整体装修设计,乙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设计方案后方可施工。在承租期间,乙方没有转租权,也不能将房屋抵押或与他人置换,由此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并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于在租赁期间,甲方承诺租金不递增,乙方承诺所有驻馆艺术家,每年每个艺术家无偿为甲方提供一副作品,规格不小于4平方尺。乙方保证在承租期间,在没有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私自搭建。如发生类似情况,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如果发生延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甲方按3&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超过两个月未付租金,甲方有权利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保证,在承租期间,合法经营,维护当地利益。如果发生违反法律,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在出租期限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毁约,如果发生不可抗拒的问题,如遇政府拆迁等,双方互不赔偿,合同自动解除,乙方搬出该房屋。
合同签订后,刘某将涉案房屋交付某公司使用。同年7月12日,某公司向刘某支付了日至日的租金90万元。
另查,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涉案房屋建设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租赁合同、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为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非城镇房屋,故不应仅因房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而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本案本诉及反诉均基于合同无效而提出,故均应予以驳回。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刘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本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认定合同无效。上诉理由为:刘某不是某村村民,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某公司并收取了&租金&,该行为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行为,该行为因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处理本案。
刘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本人的权益亦应得到保障。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相关管理部门对上述房屋确认是违法建筑之前,应为有效。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因涉案房屋为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应以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标准,另外,现无证据表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情形,故上诉人某公司认为涉案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有效适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五十元,由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二十五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元,由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刘 丽
代理审判员  刘国俊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明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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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有效吗?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法律法规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高级总监理工程师
借款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只是现在过了时效了(一年)了。
提问人的追问
我在网上看见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永远无效。
法律上说的无效的合同永远无效是指《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
提问人的追问
解除是事实了,如果当时及时提请仲裁(不是诉讼)可以认定是方面解除,要求公司赔偿这得结合具体的问题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而劳动合同并不是有名合同。另外一点是,有论主张无效还是对所签订合同的处理和相关请求,都有一个时效期限。你有关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主张即仲裁期限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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