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预公示规定公示期已过,可以拒绝回复投标人的投诉质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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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期采购人能否查阅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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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期采购人能否查阅投标文件
专家认为,查阅投标文件是采购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不排除未中标供应商利用采购人来了解中标人的投标内容,为质疑投诉做准备。因此,采购人依法、合规行使权利是重要前提。
■ 本报记者冯艺
中标人公示期间,采购人能否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最近,某采购人在有关论坛上提出的这个问题被大家热议。有趣的是,记者发现,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出现业内专家与监管部门各执一词的情况,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遂对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了解个中缘由。
查阅投标文件是采购人定标权的权力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买方,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书是一项基本权利。&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汪才华表示,无论从《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看,都赋予了采购人定标的权利,汪才华认为,采购人查阅各投标人标书是行使这一核心权利的表现。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同时,《政府采购法》中也有对采购人相应权利的规定。&按上述法律规定和原则,定标权是属于采购人的。查阅投标人的投标书也应是定标权的衍生权利。同时,没有哪部法律法规限制招标人在评标后查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汪才华说。
此外,投标文件是采购人获取各投标人相关信息的重要来源渠道,是采购人判断投标人是否真诚地参加投标并愿意努力获得中标机会的依据,也是评标委员会进行比较和评审的对象。一份合格、规范、高质量的投标书能准确地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各项条件进行准确的响应,能充分反映供应商的资格、履约能力、信誉,能判定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可以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因此,无论从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是有效了解投标人信息考虑,采购人任何时候查阅投标书都有其必要性。
禁止查阅是为防止采购人随意推翻评审结果
那么,对一项毫无争议的基本权利,采购人为何在行使时却有所迟疑或被质疑呢?
一些受访者告诉记者,不允许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再次查阅投标书是个别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台的&土政策&。&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当着监管部门人员的面给各投标人的投标书上封,一律不准任何人再对已经确定的评标结果进行&翻饼&。&一位业内人士坦言,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采购人因对中标结果不满,重新翻阅投标文件后&鸡蛋里挑骨头&随意推翻评审结果。
但专家认为,这样强制性的规定实质是对采购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不合理也不合法。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招标、投标文件等材料的管理,代理机构很大程度上充当了保管员的角色,一些文件不在采购人手中。因此,采购人若想看投标书需要找代理机构。这就导致了文章开头所述的情况。
但一位多年从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工作的受访者也提出,采购活动中还发现一些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利用采购人可以查阅各投标人投标书的便利条件,了解中标人的投标内容,做质疑投诉的准备。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过多涉及被投诉人投标书的内容,则有可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因此,业内人士表示,采购人依法、合规行使权利是十分重要的前提。
为何查阅是关键所在
在专家看来,对于采购人能否在中标公示期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书这个问题的讨论完全没有必要。监管部门为了避免采购人违规行为的发生而进行的限制规定,也只是&头痛医头&的做法。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应是,采购人为何在中标结果已经公示了,又来查阅投标人的投标书?
对此问题,多数受访者认为,至少可以说明采购人对采购结果是存在不满的。而采购人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书也许有其不合理动机,但也不能排除其合理动机。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采购经验丰富程度的良莠不齐,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相对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时,会因其业务能力的限制对中标结果的把控能力不足,只是比较浅显地做一些招标工作而没有将项目做到更精、更优。有些时候虽然采购程序合法,但最后招标没有找到最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供应商。采购人难免会因觉得自己花了钱却没买到最合适的东西,而找机会挑毛病。
&表面看来矛盾点是不允许采购人查阅投标人标书,但其实是由上述前期采购招标操作中的问题所引起。不能用一个不合理去解决另一个不合理。只要采购人前期工作做到位,代理机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并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做到用心、公正,确确实实能够选出好的供应商,也不会给采购人挑刺的机会。但单纯只是采用行政命令手段限制采购当事人,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所提倡的&三公&精神的,包括与以后加入GPA的发展方向和要求也是不符合的。&该负责人说。
此外,专家认为,采购人在代理机构报送中标结果时,如果认为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代理机构以及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否定中标结果。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采购人在这方面的救济渠道应该是畅通的。同时,采购人应加强自我约束,不要使这种权利被滥用,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如若采购项目受到质疑投诉,采购人此时去查阅投标人标书可能从动机上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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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除了落选者质疑投诉中标者外,还有中标供应商遇投诉时如何回应投诉的问题。四川省住建厅驻外建管处、四川招投标网法律顾问、四川资深招投标律师张笛律师现将处理过的一起招投标投诉回复及说明贴出,供业界人士参考交流。 关于成都@@公司投诉中标供应商四川@@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有关事项说明 @@市财政局: 贵局向我公司送达的《作出说明通知书》收悉,现针对成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诉中标供应商四川@@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我公司认为,@@公司投诉并无事实依据,贵局应依法驳回其投诉。 一、关于@@公司认为我公司&业绩在政府采购网上未从查证&。 @@公司认为,凡是使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单位基本都是全国各地环保局,凡是政府采购这一系统都是财政资金都要公开招标及中标结果都要上政府采购网等,按@@公司的逻辑,凡是@@公司在政府采购网上找不到中标结果的单位,其业绩都是作假,这一说法纯属荒唐。 &!--[if !supportLists]--&1、&!--[endif]--&按@@公司的说法,基本上全国只有各地环保局在使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其他部门和单位则基本上没有使用。该说法表明@@公司连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用途的基本常识都不具备。实际上,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不仅是环保局在采购,其他部门和单位(如发电厂、港务局、钢铁公司、陶瓷企业等等)都在大量采购,并且前述部门和单位在采购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时大多未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当然其交易结果也无需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我公司就有大量的电力、钢铁等系统的用户。我公司提供的业绩也大多不是参加环保局公开招标产生,但不能就此推断我公司业绩作假。(@@公资采招@@号)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号招标文件)也并未规定只有参加全国各地环保局公开招标产生的业绩才视为有效业绩。 2、按照@@公司的说法,凡是政府采购都要公开招标,实际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多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此外,@@公司自行在政府采购网查询,并无任何权威机构(如公证机构)参与,其查询结果如何保证其真实性? 因此,@@公司认为其单方在政府采购网上无法查询到我公司的中标记录就武断推定我公司业绩作假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关于@@公司认为我公司&提供不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 依据上述说明一的阐述,环保局并非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唯一使用单位,并且公开招标也非政府采购的唯一方式,@@公司仍然认为只要我公司&提供不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则认为我公司业绩作假。这是@@公司在设定了一个错误的前提条件下,提出了一个错误的要求,并且推断了一个错误的结论。 @@公司在本次投诉中还要求在核实我公司业绩时,&如果该公司是与其他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则应提供与该合同相吻合的销售发票、银行进账证明及终端用户&。@@公司这一说法,既与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业绩核实的通行做法不符,也无任何法律依据。我公司如果涉嫌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才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或公安部门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进账证明及终端用户等全部资料。@@公司以我公司业绩不实及未获得省级以上部门&重质量守信用证书&为由,曾于@@年@@月@@日向@@环保局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应@@环保局的要求,向该局提供了相关合同的原件。经@@环保局审查,@@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属实。而现在@@公司向贵局投诉时再次强调我公司&提供不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这是该公司抱定了一个错误的推断反复无理纠缠。我公司的大量客户并非环保局,也非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因此自然不存在@@公司所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但是,不能认为未经公开招标产生的业绩就不算业绩。我公司一直信誉良好,也欢迎投诉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去我公司的客户单位实地参观了解。@@公司一直坚持的只有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业绩才视为合法有效的说法,在@@环保局的@@号招标文件上找不到条款,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规定。 三、关于@@公司认为我公司是代理商而非制造厂商,所以,应由该公司提供与制造厂家鉴定的采购合同原件、进货记录、制造厂家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进账说明。 我公司认为,@@公司提出的该项事由既无法律依据(说明二已有阐述),也与@@号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相悖。@@号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邀请》规定: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需提供投标产品EPA认证和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提供产品生产厂家获得的IS09000认证;产品必须能与四川省环境监测站进行联网,提供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联网证明;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及产品彩页资料。前述规定及@@号招标文件无任何条款要求提供代理公司与生产厂家的采购合同原件、进货记录、制造厂家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进账说明等等。我公司已经在投标时就已经按招标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并且通过了审查。 综上所述,@@公司投诉认为我公司业绩作假,则应拿出具体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公司所附的《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全国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网采购查询结果》、《四川@@公司网站主页》等并不能就此证明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鉴于@@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贵局应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特此说明。 说明人: 四川@@公司 2012年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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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是小问题可以沟通解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主要要看你是疑问还是投诉,如过程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可以1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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