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能极限词被投诉到工商局局吗

【探讨】不是所有投诉都是工商部门能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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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不是所有投诉都是工商部门能管的
《消法》颁布施行以来,社会认知度明显提高,消费者的投诉量逐年增长。国务院去年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对消费者投诉而言,笔者认为,就是“谁监管,谁受理”。根据《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行政部门对《消法》第三十九条有不同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只能向工商部门投诉,其他行政部门没有处理投诉的职责。第二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有义务处理所有投诉,其他行政部门有义务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投诉。第三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应分别依法处理与各自职责相关的投诉。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但实践中行政部门之间对消费者投诉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解决消费者投诉作为行政部门的职责,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对下列投诉类型,工商部门应不予受理或建议消费者向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投诉:1.家用汽车“三包”责任投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0号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涉及家用汽车“三包”责任方面的投诉,应由质监部门处理。2.道路运输(物流)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因此,涉及道路运输方面的投诉,应由县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3.机动车修理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同时,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因此涉及机动车维修方面的投诉,应由县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4.快递服务投诉《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号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因此,快件、快递服务方面的投诉,应由邮政管理部门处理。5.旅游服务投诉国家旅游局第32号令《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同时,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情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因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旅游投诉力度更大,涉及旅游者与旅行社方面的投诉,一般可由旅游主管部门处理。6.种子质量投诉虽然《消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但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新《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该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相比较而言,《种子法》是特别法,修订时间比《消法》晚,是新法,因此应适用《种子法》的规定,农作物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农业部门受理;林木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林业部门受理。(甘肃省酒泉市工商局 王福顺 王致华)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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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投诉百世物流&&编号:108896&&
&&&&我要投诉百世物流,单号:此单7月29日从东莞东坑发往苏州市中街路105号创元科技园1206,包装为卡板上面带木架再缠拉伸膜,7月31日电话为的派送员在派送的时候,由于面包车装不下就把木架拆了后再装车派送,当到达派送地时,收货人说要改派到另外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路与星华街路口),于是,此派送员把货重新拉回了派送网点;8月2日11时35分收货人来电话告知两个电机有一个被摔坏,木架包装有被打开用铁丝缠绕,派送员把货送到,未出示百世物流托运单就开车走人。此后我一直在跟东坑站点,沟通协商解决,最后得到的答案是包装不合格,不予赔偿!此电机单个价格4000元人民币,由于派送人员的私自拆毁我包装,而不是我的包装不合格,现要求百世物流全额赔偿,但百世物流却不理会我的要求,现请求政府予以帮助。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流过的声音&发言时间: 10:00:19&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市工商局回复
关于对阳光热线108896号的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贵栏目转来的受理号为108896号关于反映的肖发求先生(以下简称“投诉方”)与“百世物流”(以下简称“被投诉方”)之间的托运货物纠纷的信访件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收到投诉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工作人员跟进处理。针对投诉方反映的情况,我局工作人员与投诉方联系了解情况,并对位于大朗镇巷头社区物流中心三期2A8号的被投诉方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被投诉方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被投诉方负责人证实,投诉方之前确实有向其公司反映货物损坏的问题,被投诉方目前正在与投诉方协商解决。我局与投诉方联系,投诉方也证实被投诉方正与其商讨解决的办法。由于双方正在自行协商调解,我局暂不介入调解。同时,我局已告知投诉方,如需协助调解,可直接与我局大朗分局联系。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4年9月5日
&受理人:市工商局
回复时间: 1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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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时间: 20: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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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工商局12315回复“投诉沅江市八十站物流”
沅江市电力局后面八十站物流,知道他明明知道,上一站货下车时,不用叉车直接往下面摔,把货摔坏了,他还接回来用东西包好,不让我知道,要我签收,结果我签后我发现货摔坏了找他,他说我们不负责,是上一站摔坏的,老板说就是你不应该签收我我没办法了…
沅江物流电话…
希望上积帮帮忙,我实在没办法了…
部门、律师、记者回复(共2条)
该投诉者:如果你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或寻找解决办法,请你本人持相关证据速到沅江市工商局城西工商所(银光南路)当面投诉并登记,工商所人员将视情况进行调解或协商处理;
评论者: 工商局12315
14:36 & 第2楼
该投诉者:如果你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或寻找解决办法,请你本人持相关证据速到沅江市工商局城西工商所(银光南路)当面投诉并登记,工商所人员将视情况进行调解或协商处理;
评论者: 工商局12315
14:36 &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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