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装置消防工艺用水量分析报告的确定请问如何确定工艺装置消防用

8.4消防用水量;8.4.1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表8.4.2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厂区占地面积(m2)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1000;>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8.4.3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1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2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50L/s计算;4可燃液
消防用水量 8.4.1 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8.4.2确定。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厂区占地面积(m2)
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 ≤1000000
1处: 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 >1000000
2处: 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厂区辅助生产设施
8.4.3 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8.4.3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2
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5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3
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计算; 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空分站的消防用水量宜为90~12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 表8.4.3
工艺装置消防用水量表(L/s) 装置类型
大型 石油化工
300~600 炼油
230~450 合成氨及氨加工
8.4.4 可燃液体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2
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
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8.4.5的规定; 2
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4
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5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项目
附注 移动式水枪冷却
浮顶罐、 内浮顶罐
― 固定式冷却
罐壁表面积
2.5L/min?m2
浮顶罐、 内浮顶罐
罐壁表面积
2.0L/min?m2
罐壁表面积的1/2
与着火罐相同
注3 注:1、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2、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3、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8.4.6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罐表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 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 L/min?m2。 8.4.7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直径大于20m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8.5.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8.5.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2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
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的要求; 4
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8.5.3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8.5.4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3.5m/s。 8.5.5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
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3
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4
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0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0m; 5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8.5.6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
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 8.5.7 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距被保护对象15 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8.5.8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8.6.1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8.6.2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8.6.3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2
系统的控制阀可露天设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3
系统的报警信号及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控制盘上显示; 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执行。 8.6.4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泵及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等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保护半径宜为20m。 8.6.5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构架平台高出其所处地面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构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8.6.6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当布置在管廊、可燃液体设备、空冷器等下方时,应设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用消防水炮保护泵,喷淋强度不低于9L/m2?min。 8.6.7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 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 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
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8.7.3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 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润滑油储罐; 3
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8.7.4 除本规范第8.7.2条及第8.7.3条规定外的可燃液体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8.7.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 m3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 m3并小于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宜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蒸汽灭火系统 8.8.1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8.8.2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8.8.3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8.8.4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可燃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 2
室内空间小于500m3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3
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备不宜小于7.5m; 4
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构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5
甲、乙、丙类设备附近设置软管站时,可不另设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 6
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8.8.5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不宜小于0.003kg/s?m3; 2
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不宜小于0.0015kg/s?m3。
灭火器设置 8.9.1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8.9.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8.9.2选用。
灭火器的规格 灭火器类型
干粉型(碳酸氢钠)
推车式 灭火剂充装量容量(L)―
重量(kg)6或8
8.9.3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2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8.9.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二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8.9.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8.9.6 灭火器的配置,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液化烃罐区消防 8.10.1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8.10.2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3,且小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及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当采用固定式水炮作为固定消防冷却设施时,其冷却用水量不宜小于水量计算值的1.3倍,消防水炮保护范围应覆盖每个液化烃罐;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冷却用水量不得低于100L/s。 8.10.3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8.10.4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2; 2
距着火罐罐壁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2; 3
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算;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半个罐体表面积计算; 4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的邻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 8.10.5 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组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时,不应小于45L/s;大于或等于1000m3时,不应小于80L/s; 2
当罐组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8.10.6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防罐外壁为钢制时,其消防用水量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消防冷却用水量及移动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罐壁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小于2.5 L /min?m2,邻近罐冷却面积按半个罐壁考虑,罐顶冷却水强度不小于4L/min?m2; 2
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0L/min?m2,罐顶和罐壁可不考虑冷却;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行业资料、中学教育、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61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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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建筑物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合理布局系统管网和消火栓、确定消火栓配水管最低压力和最小管径以及消火栓的最低给水流量、选择消防泵、配置建筑物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等。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一、消防用水量&&&&&&&&&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二、室外消防给水
(1)、消防用水量&&&
现行第8.2.2条第3款: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报批稿8.2.2第3款“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2)、室外消火栓(报批稿8.2.8条)
第5款: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第7款: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第8款: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三、室内消防给水
(1)、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问题: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注: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现行第8.6.1条第1款: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 报批稿8.4.2条第1款: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3)、室内消火栓
现行第8.6.2条第2款: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
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 报批稿8.4.3第7款: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
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现行第8.6.2条第3款: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报批稿8.4.3第9款: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四、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
报批稿8.4.4: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5& 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五、灭火设备
&1、现行规范第8.7.1A条: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现行规范第8.7.1B条第2款: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3、新增条文: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
4、新增条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5、新增条文: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宜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六、消防水泵房
(1)、消防水泵房的设置
现行规范第8.8.1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报批稿8.6.4规定:“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新增条文:“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道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3)、消防给水火灾延续时间的确定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1、《建规》第8.3.1.4“规定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
m3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第8.3.4条规定“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5000
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8.3.4条中如何理解“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这句话?
& (2)现有一座体积为7000
m3的办公楼,四层,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若设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多少设计?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2、底高住宅,有做储藏用的地下室,商店面积不超200m2,消防水如何考虑?商店面积超200m2,是仅商店设消防水还是全楼设?
现行规范第8.4.1条第4款“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现行规范第8.6.2条第1款“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报批稿8.3.1第5款“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报批稿8.3.3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报批稿5.4.5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3、8.5.8条,专营餐馆面积大于500m2时,烹饪部位等是否设自喷?
4、稳高压给水系统已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得到了肯定,它比临时高压系统有很多优点,(“石油规”第7.3.11条)而“建规”却没有提及,在实际工程中,当设置屋顶高位水箱不可能时,是否可以用稳高压给水系统代替?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5、不满足“建规”报批稿第8.3.1条和第8.3.4条的甲、乙、丙厂房,比如面积小于300m2,体积小于5000m3,但室内有生产、生活给水设施的,是否要设室内消火栓?
报批稿8.3.4: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6、某厂房按第8.3.4条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周围没有市政消火栓,是否可以不设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现行规范第8.1.1条注(报批稿8.1.2条):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室内外)。
现行规范第8.3.2条第4款(报批稿8.2.8条第4款):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第8.1.2条新增规定,“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建规”报批稿第8.6.6条,消防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那么对于改、扩建项目,利用原有水池(或利用天然水体无法自灌时),无法满足自灌条件时,该如何处理?
&现行规范第8.8.2条: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报批稿第8.6.6条规定,“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半埋地或埋地的可燃液体储罐,其消防设施如何考虑?对于比较小的储罐,是否可以像加油站设计规范中仅设置推车式或手提式灭火器?对于酸碱罐区如何考虑消防设施?
9、“建规”报批稿,第8.6.2条第6点,消防水池的保护半经不应大于150m,取消了原版(01版)的“供消防车取水消防水池”这样定语,那么是否意味着厂区内每直径为300m范围的区域就必须设一个消防水池?
现行规范第8.3.4条第4款规定,“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报批稿第8.6.2条第6款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10、(1)、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加压设施的启动方式。
(2)、8.4.1条中,集体宿舍适用建筑类型是通廊式住宅,还是其他民用建筑?
(3)、表8.5.2中,当商店建筑等与其他功能建筑合一时,表中的体积是指商店功能部分的体积,还是整栋建筑的体积?综合建筑水量如何考虑?
(4)、8.6.1条中,当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或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15L/S时,室内消火栓系统可否只设高位消防水箱、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及管网,不设与室外管网连通管。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采暖
第三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新增条文: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竖向穿越防火分区的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新增条文。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3、9.3.12条增加内容:“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4、对9.3.13条的修改: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对9.3.12条的修改,增加了“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6、对9.3.8的修改:“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7、对9.3.9的修改:“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它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第十章&& 电&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
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十章&& 电&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对10.1.4的修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第十章&& 电&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对10.1.1第三款修订:“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第十章&& 电&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新增条文: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第十章&& 电&
2、对10.2.6的修改: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第十章&& 电&
3、对10.2.7的修改: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第十章&& 电&
4、对10.2.8的修改: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电&
5、新增: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第十章&& 电&
6、新增条文: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灯具》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电&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对10.3.1的修订: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第十章&& 电&
对10.3.1的修订: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第十章&& 电&
对10.3.1的修订: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旅馆、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有关内容介绍
1、简要介绍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2、重点介绍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款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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