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社保吗问题

沈阳人注意!千万不要白交钱!有关社保、医保、养老、公积金…18个问题都在这了!-微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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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注意!千万不要白交钱!有关社保、医保、养老、公积金…18个问题都在这了!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15:41:55
、医保、生育、养老、公积金…这些都是沈阳人普遍关心的事情。鉴于最近伙伴们咨询的比较频繁,贴心的沐月做了一番整理,把你们最关心的18个问题都解答了!赶紧来看看吧!1、社保、公积金咨询电话社保客服:12333劳保咨询:12333公积金咨询:1)12333社保查询网:全国养老、医疗、综合查询 2、社保、公积金缴费标准(备注:不同的单位的缴纳比例或不尽相同) 3、社保卡的用途1、可当身份证使用2、可当银行卡使用3、申领各种保险金4、办理各类人力资源相关业务5、查询公积金,还房贷6、定点买药可刷社保卡 4、沈阳社保相关问题1、社保与公积金连续缴满6个月,住房公积金才能贷款买房。2、缴纳社保10年以上可以落户沈阳。3、缴纳社保奖励积分,积满120分可落户沈阳,每满1年,积分增加5分。4、社保缴费年限累计女满25年、男满30年,享受终身医疗保险。5、社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以申请养老金。6、连续缴纳10个月生育保险,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7、社保累计缴费满10年,跨省领取享受当地待遇。8、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失业可领取失业保险。 5、断交社保的影响1、医保断交,医保卡就会冻结,重新交费后,次月可以恢复使用。2、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连续缴满6个月。断缴之后对贷款有影响,如果是断缴一个月之后第二个月补上的话,是不影响的。3、办理落户,居住证,子女上学等方面都要求社保正常缴纳时间。社保卡中的医保部分则分为几种情况1、如果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中断缴费,次月1日起,可使用医保里的个人账户余额,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2、如果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中断缴费,次月1日起,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中断社保的时长对于医保的影响1、如果中断社保缴费3个月以下,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2、如果中断社保缴费3个月以上,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一档个人账户余额不会清零。 6、社保卡不能这样用冒名使用;伪造病历、票据;倒卖药品;借予他人;超量开取;全家共用一张卡。 7、社保卡挂失社保卡的挂失,要先进行96856口头挂失,再进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后进行申请补卡。口头可以同步办理所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挂失,有效期为15天。但有效期内仍需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15天后如不办理将自动解除口头挂失。书面挂失时需要到医保局和银行分别办理。发放到卡内的养老金将自动存于账户之中。如果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找回社保卡,须由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分别到所在区社保卡管理中心和社保卡开户银行柜台办理取消挂失业务。8、公积金的用途1、购房①、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②、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③、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④、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3、租房①、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②、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4、父母给儿女购房①、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②、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③、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5、销户提取全部余额①、离、退休的;②、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③、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⑥、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⑦、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⑧、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6、异地买房7、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8、治疗重大疾病9、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备注:信息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10、公积金贷款额度及期限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额度计算公式: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11、医保的报销比例(备注:信息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12、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范围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范围①、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②、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③、临时外出在就近医院发生的急病住院治疗;④、经审批后转往外地住院治疗;⑤、经审批后长期居外的参保人员在异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范围①、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②、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③、经审批后转往外地住院治疗;④、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回户籍地期间和外地实习期间、或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外地实习期间因疾病住院治疗;⑤、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 13、哪些病不能参与医疗保险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可偿还;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14、养老和医疗保险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是最低缴费年限,不需要连续,退休了才能享受终生,可以多交,退休时就可以多领取。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从业期间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你从事自由职业,并有劳动收入(含不稳定收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能办理退休。如到了退休年龄还不够最低缴费年限的:1、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2、不愿意继续延长缴费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按规章制度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就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15、养老金提前领取根据现有制度,养老金一般不可以提前支取。只有两种情况可以提前支取个人部分:一是出国定居,二是死亡。退休时如未缴满15年,只能提取个人部分。我们所缴的社保进入了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这两个账户,如果在办理退休前去世了,继承人是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中的钱。
16、换工作社保转移方法沈阳社保转移是需要个人办理的手续,沈阳社保转移仅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商保险的转移,其中省内转移可以直接在社保局办理,跨省转移手续相对复杂。可由原单位办理退工证明,并由新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由新单位缴纳社保。 17、生育保险相关事宜申领条件:分娩或流、引产的女职工、配偶分娩的男职工。1、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②、生育前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补缴时间不计算)且继续缴费的。2、男职工申领护理假工资①、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生育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②、配偶生育前男职工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补缴时间不计算)且继续缴费的。另外,符合条件的剖宫产、难产等情况,生育津贴也将相应调整。据介绍,正常产单胎可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育政策并生育2个以内(含2个)子女,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4、4个月以下流产,按15天享受生育津贴;5、4个月及以上(含4个月)流、引产,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6、28周及以上(含28周)引产或死胎,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 18、失业保险相关事宜要交满一年才能享受,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九城区: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浑南、于洪、沈北、苏家屯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四区县市: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领取条件及期限1、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其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2、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3、辞职、自动离职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PS:一般自己辞职拿不到失业保险!注:本文信息来源网络,可能会出现偏差,仅供参考,具体细节请以实际情况为准。有关“五险一金”的问题的确很复杂,小编整理到快吐血的节奏了!泥萌也赶紧收了吧!毕竟和钱袋子有关的事不能马虎~~部分信息来源网络 由同城会小编搜集整理往期好文回顾1、Another Eason's Life演唱会―沈阳站震撼来袭!1680元门票免费送送送!2、沈阳一对快结婚的情侣闹掰!聊天记录遭曝光……太现实了!3、励志!沈阳一女孩月薪2800,节俭一年买下一套80万的房子!看完感动哭了……4、千万别在床上做这事,容易导致瘫痪!沈阳很多人喜欢这么干!5、每天仅卖1000袋,有钱也难买到的高逼格美食空降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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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109人次社保局住房公积金制度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市住房委员会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前款业务,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托银行之日起计息。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三)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九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本息,并且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处以未缴存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且处以挪用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第四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第四十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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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普遍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最高法院曾在不同的场合对此问题进行过表态,日又在裁定书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作者汇总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及最新裁定,供实务中参考。
一、最高法院官网三次答复
1、《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2、《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答复:“......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二、最高法院法研[2011]31号答复
最高法院在2011年对甘肃高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了答复,明确了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最高法院日最新裁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裁定: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后附裁定书(有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侯某滨诉请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1.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即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侯某滨诉请红梅集团补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四种社会保险,但本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社会保险手续,其享有以上社会保险账户。据此,侯某滨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故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侯某滨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侯某滨要求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无不当。
来源:劳动法库 作者:李迎春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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