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职工远离职业病患职业病后,单位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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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鉴定为5级至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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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在其他单位那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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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许多人每天要承受繁重的工作压力。因此许多人可能会患上职业病,那么,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该怎么办呢?  劳动者怀疑自己得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一旦发现得了慢性职业病该怎么办呢?  具体可以按如下程序进行:  (1)调离尘毒作业。不再继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免病情恶化。  (2)办理有关劳保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病患者可享受有关劳保待遇,企事业单位(老板)不能将患职业病者辞退。  (3)积极治疗。患者可到职业病防治院(所)进行治疗。  (4)治疗终结时,进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致残程度鉴定需由有关部门授权的医疗单位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小组作出。  (5)定期进行复查。职业中毒患者出院后,也应定期进行复查,以观察病情的变化,万一复发,也能及时给予治疗。  职业病患者享有依法哪些权利?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4)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10)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11)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12)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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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数量:1729职工如果怀疑自己患了职业病怎么办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如职工在以上规定的环境中上班,就有可能患上职业病,如从事以上工作的职工怀疑自己患了职业病,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某个单位从事此项工作,首先应该要求单位为自己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工作中,依法应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在离开单位前,职工有权要求单位为其做最后一次身体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除在本单位从事以上职业前所作检查外,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任何一次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病的,均应该向本单位主张赔偿权利。当然,如果该职工尽管在首次进入本单位上班期间未能检查出自己患者有职业病,但在进入本单位上班前已在其他单位从事过以上所规定的工作,则不排除已经在前一个单位上班期间患上了职业病,只是到新的单位没被发现而已。当然,如果属于这种特别情况,还要经有权鉴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区分到底属于前后哪个单位的责任、或两个单位均有责任。
&&&&所以,只要职工从事以上工作的,都要注意身体情况,平时有病什么的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医生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种类,以便让医生正确判断自己的病情。另外,广大职工也要学法知法,自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现一直在施行,应该了解该法,从而有利于为自己维权。
&&&&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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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员工患职业病怎么办,公司要赔偿损失吗?
员工患职业病怎么办,公司要赔偿损失吗?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劳动栏目关注:
【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员工患职业病怎么办吉先生是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技术员,公司以其曾经上班时打架,违反公司规章为由将其。吉先生则认为,因为其疑似患了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公司为逃避责任才将其辞退。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起诉:员工告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吉先生诉称:日,他入职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签有。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公司发现他疑似患有职业病,遂以吉先生在2008年9月在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为由,根据《员工管理手册》解除了与吉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后,吉先生就此事多次找公司协调,公司只同意吉先生可以进行职业病鉴定,但对一事不予答复。因协调不成,吉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部门开庭审理,裁决驳回了吉先生的申请请求。裁决认为,公司提供的《员工管理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可以作为被申请人用工管理的依据。即使吉先生被认定为职业病观察对象,也并不影响被公司依法行使惩戒解除权。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无须支付给吉先生赔偿金。吉先生认为,公司认为他患上了职业病,将其列为职业病观察对象,因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4月22日,正好是公司收到他的深职诊字[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当天。但公司却以吉先生“在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为借口解除了劳动合同。他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1万元。庭审:原因各执一词吉先生到底是因为上班打架被解雇,还是公司认为其疑似患有职业病,找个借口炒了他?此案一审在宝安区法院开庭时,双方就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吉先生认为,他从没有见过公司的《员工管理手册》,双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给吉先生看的只是不足五页的“员工手册”而并非《员工管理手册》。他坦陈,自己确实存在打架的事,但只是员工间的拉扯,并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此事发生在日,公司已对吉先生作出过罚款处理,扣除了他2008年下半年的季度奖。既然如此,公司为何要拖到发现吉先生有职业病的日,才作出辞退吉先生的决定?吉先生认为,不管是奖励还是惩罚,均应在本年度内实施。即使处罚,公司也不应在对吉先生作出扣除2008年下半年季度奖后,又在2009年进行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的重复处罚,这不符合“一事不二理”的司法处罚原则和行政处罚原则。显然公司是因为其疑似患有职业病,才找个借口解雇了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雇他,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相应赔偿金。某公司则辩称,吉先生在上班期间与其他员工发生打架行为,违反了《员工管理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这一条件。吉先生认为其尚处于疑似职业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就不享有第42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特殊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吉先生的诉讼请求。员工患职业病公司要赔偿损失吗一审:驳回起诉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吉先生于日与其他员工打架情况属实,应认定吉先生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员工管理手册》的规定,吉先生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就其打架行为作出处理。依据双方约定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自打架行为发生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双方一直就吉先生是否存在职业病进行不间断的医疗检查和鉴定。公司在有关诊断结论作出后,以吉先生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不应支付赔偿金。该院还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如劳动者存在该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39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该条的规定,不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吉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当庭调解未果一审判决后,吉先生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仍坚称,公司辞退他的原因是认为他可能患上职业病。日,吉先生领到深职诊字(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公司发现他已成为“噪声作业观察对象”,并要求“调离噪声作业岗位”,就在当天辞退了他。至于2008年发生的打架行为,是因为激动与他人发生的推搡拉扯,并未发生实质意义上的打架行为。既没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此外,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此案应优先适用《职业病防治法》,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公司则请求法院支持一审判决。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但无果。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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