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业主和施工方的关系装修,装修工忘记关水,导致楼下受损失,业主和施工方的关系有承担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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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jq&|[湖北 咸宁];& 2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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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中,工人受伤,业主与承包人是否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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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中,工人受伤,业主与承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与陈×、舒××人身损害纠纷案&&&【案件概述】&&&&被告陈×是石桥铺彩云湖协信99栋19-6业主,被告陈×的母亲韩女士因与被告舒××是老乡,被告舒××曾经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给韩女士装修过房屋,进行的房屋整体简单装修。被告舒××还曾经给其他老乡装修过房屋,大家都把他视为装修的包工头。在2012年1月,韩女士打电话给被告舒××问他愿不愿来承包装修被告陈×彩云湖协信99栋19-6号房屋和18-6房屋,共两套房屋。被告舒××来看了两套房屋大小后,谈了一下价格,在2012年1月十几号,被告舒××打电话给韩女士说愿意来装修,最后确定两套房屋装修包工不包料共4万2千元。每套工费2万1千元。在日,韩女士将19-6号房屋和18-6房屋的装修钥匙交给被告舒××,被告舒××开始进行装修工作。2月22日,房屋进行了电线的放线工作,2月23日韩女士因购买了装修所需木料要堆放在19-6,被告舒××将装修钥匙交予韩女士,2月23日晚,被告舒××打电话给韩女士提出装修需要费用,要求先预支1万元。2月24日早上,被告陈波×车来到小区楼下,将19-6房屋钥匙和1万元交给被告舒××,被告舒××写借条一张,后陈×离开。被告舒××没有告知被告陈×其另行雇佣了原告李××进行木工工作。在当天下午,韩女士接到被告舒××电话,说有一个工人眼睛受伤,韩女士让被告陈×赶到19-6房屋,才晓得有原告李××这个人,出于人道主义,陈×拿了200元让原告李××去打车看病。因原告病情急需救治,被告舒××用在被告陈×处预支的1万元垫付了5千元医疗费后不再支付医疗费用,被告陈×考虑到原告受伤部位是眼睛,为防止病情加重,被告陈×又垫付了原告医药费用共计1万4千元。后原告李××治愈出院。伤残评定为八级。&&&&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陈×、包工头舒××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元。【接案后的案头工作】&&&&贺岱律师代理的是被告业主方陈×,在接这个案子之后,贺岱律师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诉状,对案件进行分析。&&&&一、该案原告提供了《治安调解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收费专用票据(住院类)》、《费用清单》、《门诊挂号统一收据》、《收费专用票据(门诊类)》、《收入证明》、《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居住证明》。该案医药费根据实际消费,实际赔偿,原告代理人的计算基本无误,但是原告请求的在私人诊所治疗的费用,没有医疗票据为证;主张的营养费用,原告的出院医嘱并未载明需加强营养,因此不应算入在内;误工费,原告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月工资是5000元,不能全额主张;残疾赔偿金,原告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正当、合法的收入来源,故应当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二、业主陈×与包工头舒××是承揽关系,包工头舒××与受伤工人李××是雇佣关系【答辩意见】&&&一、原告李××在被告舒××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原告李××与被告舒××形成雇佣关系。原告李××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舒××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被告舒××通过熟人肖××找石匠老彭来干活,但石匠老彭和原告李××在2月24日早上和被告舒××见面后,被告舒××同意原告李××和老彭一起干活,和他们讲好价格为600元一套,两套房屋共1200元,两天打完全部石活。被告舒××安排原告李××在19-6进行工作。从雇请原告、谈定价格的整个过程中,均是在原告李××和被告舒××之间进行,从原告所得劳动报酬单项价格上看与被告舒××总的包干价相比是有利润空间的。并且被告舒××安排原告李××进行具体的工作,以及原告李××在庭审中陈述的支付工钱的是被告舒××的陈述,被告舒××以前虽然与原告李××不认识,但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可以认定李××受雇于被告舒玉兵。&&&&&2、被告舒××提出雇请原告是受韩女士委托,与本案事实不符。更不能将被告舒××雇请原告的行为视为被告陈××的委托雇请。&&&&&3、被告舒××作为雇主对雇员原告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而受到的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人。&&&&二、作为雇员的原告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眼睛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舒××的赔偿责任。三、业主陈×与包工头舒××是承揽关系&&&(1)原告李××受伤时是直接受雇于被告舒××,并未受雇于被告陈×。被告陈×在工程结算上只与被告舒××结算款项,钱也直接支付给了被告舒××,原告李××与被告陈×没有雇佣关系。&&&(2)被告陈×与被告舒××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应对被告舒××的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陈×对被告舒××雇请原告李××工作是不知情的,原告李××接受被告舒××雇佣,在雇佣过程受伤也是与被告陈×无关的。被告陈×在定作和指示上不存在过失,与原告李××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故被告陈×对原告李××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四、业主陈×无需承担连带责任&&&&&&(1)被告舒××个人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舒××是从事装修二十余年的艺人,来重庆多年从事室内装修的承包事务,此前也给被告陈×认识的其他人的房屋进行过装修承包活动,得到社会的认可,亦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备相当施工经验,因此,被告陈×有理由认为被告舒玉兵是具有从事室内装修工艺的从业资质的,被告陈×在承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2)虽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但该《办法》是日实施的,在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三十三项、第五十六项的规定,已经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查;&&&(3)而被告陈×房屋家庭装修约定的费用是2万1仟元,属于规模较小且投资费用较少的家庭装修,被告陈×自己还负责购买装修材料,属于家庭自行装修,不需要装饰装修资质。&&&(4)同时被告陈×交付被告舒××完成的只是家庭装修的劳务部分,现今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承揽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需要资质,也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不能承揽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因此,被告陈×将房屋装饰装修的劳务承包给被告舒××不属于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个人的情形。故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且该办法未明确需个人具备何种资质才能承接住宅室内装修的劳务工作&&&(5)被告陈×将房屋装饰装修的劳务部分承包给被告舒××,两者之间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把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对象,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这里指的发包人、分包人是受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调整的发承包关系,而不是指的承揽关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陈×与被告舒××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承包关系,不适用该条法规的连带责任。&&&五、被告陈×作为定作人假如在从事房屋装修人员的选任上存在过失,也只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与被告舒××共同承担连带责任。&&&&1、本案中,原告李××在从事装修活动中受伤,系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舒××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雇佣关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定做承揽关系,两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双方不存在共同侵权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陈×是否具有一定的选任过失,即便过失成立,法院也应当按照选任过失的大小,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比例从原告应获得的赔偿中划分出来,而不能笼统的与被告舒××的雇主责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业主陈×与被告舒××不存在共同侵权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原告对自己受伤存在过错,被告舒××雇请原告切割线槽,为注意提供劳务者的安全,对原告受伤亦有过错。被告陈×作为定做人将装修中的人工发包给被告的工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将装修所需人工事宜交由未能充分注意安全作业的个人,存在选任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情况,本院认定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30%,由被告舒××承担50%,由被告陈×承担20%。【判决结果】&&4月24日,法院终于来消息,判决出来了,判决的结果如下:一、被告舒××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李××各项损失79181.74元。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赔偿原告李××各项损失20972.69元。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负担690元,被告舒××负担1150元,被告陈×负担460元。【律师点评】&这个案件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身侵权案件,但是在案件代理中如何举证,如何质证,如何让法官采信业主与包工头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这是至关重要的。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案头的工作,不能在庭审的时候出现错误。另外要多学习对方律师的优点,吸取为自己所用。本案为人身侵权案件,作为被告肯定是需要对原告做出赔偿的,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可以说是从法律角度对被告的权益做出了最大程度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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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装修也有保质期,你知道吗?丨正规公司对装修保质期的相关规定
在装修前,很多业主抱着省钱的态度,选择了价格更便宜的不正规装修公司甚至装修游击队。入住后出现问题,就可能面临找不着人负责的情况。而正规装修公司,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一般都能及时修复解决。
房屋装修好后,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如果出现了施工质量问题,业主是有权要求装修公司进行保修的。不过由于质量问题的责任方难以鉴定,不正规的装修公司常常利用合同漏洞等等,采取抵赖等方法逃避责任。
了解关于装修保修方面的规定,将大大有利于维护业主自身权益。相信很多朋友,尤其第一次装修的小白甚至都不知道装修还可以保修,所以贴心的装修管家给大家总结了有关装修保险的几个要点,可别说我没告诉你哦!
什么是家装保修期?
① 建设部关于装修保修的规定
建设部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对于装修保修方面强制性规定。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此外,管理办法里还规定,住宅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修公司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而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 合同保修条款不能缺
装修合同里的保修条款应该对具体的保修项目时间进行细分。有的装修公司的一些保修服务时间就比国家规定的长,而这些都需要在合同里面体现出来。
③ 选择正规装修公司确保权益
在装修前,很多业主抱着省钱的态度,选择了价格更便宜的不正规装修公司甚至装修游击队。入住后出现问题,就可能面临找不着人负责的情况。而正规装修公司,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一般都能及时修复解决。
④ 别忘签订装修保修单
在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之后,业主应该向装修公司索取装修质量保修单。保修单上一般会表明装修工程的竣工日期,验收日期,保修日期、保修记录以及一些具体装修问题的责任认定等内容。业主要保管好保修单以备不时之需。
保修条款及责任如何认定?
建设部关于装修保修期的规定,虽然有一个强制性的时间期限,但具体细节规定不是很详细。 在签订装修合同或者在装修保修单中,应尽量将保修的项目、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如何认定等内容都予以明确。
① 在合同里加上保修基金
业主在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最好在合同里加上保修基金的条款。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期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业主将保修基金退还给装修公司。
② 明确保修义务和赔偿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还要在合同里明确,装修施工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 装修质量问题责任鉴定
面对责任难定的情况,各位业主要充分保存好各项证据,有条件的业主可以请第三方相关单位出具鉴定结果以明晰责任,判断责任方。
④ 修复项需重新验收再延长保修期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和装修公司协商好,明确规定保修期内产生质量问题的项目维修之后重新验收,并于重新验收之日起再延长保修期。
⑤ 保修期满后房屋问题的解决
如果房屋保修期限满后才出现质量问题, 一般都可以要求装修公司为业主进行工程维护,维护只收取相应的维护成本费用,不存在其他项目收费。
业主需承担哪些责任?
有时候,一些装修质量问题的出现可能就是由于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的。这种情况下,业主就不能无理取闹,应该和装修公司和平协商,从而将问题解决好。
① 业主擅改会造成保修期失效
在房屋验收合格,装修公司将之交到业主手中之后,如果业主在改造前没有和装修公司进行沟通,而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和变更,有可能破坏到房屋的装修结构,影响装修效果。这种情况下,一般将不再享受装修保修期。
② 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破损的修复
业主在使用过程中, 由于自身原因不慎造成房屋损坏,那么主要责任应该由业主自己承担。如果在保修期内, 可以和原来的装修公司协商,进行修补,但是业主应该酌情给予经济补偿,一般应补偿材料费和人工费用。
③ 房屋建筑质量问题的修复
对于房屋本身结构的质量问题的保修, 应由房屋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不由装修公司负责。如出现建筑质量问题,业主需另行参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④ 不可抗力造成的破损的修复
一般来说,对于非人为因素和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造成的工程破损,装修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这里提到的不可抗力, 是指地震、洪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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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供水管漏水造成楼下损失,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我家的供水管漏水造成楼下损失,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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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发生楼上漏水,楼下受损的糟心事儿,可是开发商、物业、楼上邻居都互相推诿,这该怎么好呢?业主的损失到底谁来赔偿?
楼上漏水,楼下受损,是物业负责还是业主负责?
看造成水管破裂的原因是谁的责任。如果是你家私自改装等造成的你家赔偿,如果是自然爆裂物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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