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人寿保险 桐乡是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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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桐乡传销解救七日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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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一个礼拜的坚持,终于得到了回报,虽然很艰辛,来得也晚了些,但毕竟成功了!在此特别感谢关注此事的各位热心网友,在这七天里,很多素不相识的朋友通过各种方式向我们表示声援和支持,使我们倍受鼓舞,正是因为很多朋友向当地主管部门打电话和发邮件,使此事得到了当地工商、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眼看着没有希望的解救出现了重大转机。也感谢桐乡市梧桐工商所的诸多同志,没有他们的帮助,本次解救能取得圆满成功几乎是不可能的,特别要提到的是梧桐工商所的陈东旭副所长,带领属下众多工作人员,不惜放弃休息时间,一连数天,有时候甚至通宵达旦,为此事奔忙,一幕一幕,让人久久难忘......
气难平,愤笔疾书,酒店等说法
4月17日晚上我们心灰意冷,对此次解救不再抱任何希望,打算休息一晚,第二天各奔东西。当晚我感到疲惫不堪,早早就躺下睡着了,一直睡到凌晨3点从梦中醒来,就再也睡不着了,骨哽在喉,不吐不快,确实心里憋得难受,不能就这样不明不白地离去,必须讨个说法!于是我一骨碌爬起来,花了近两个小时,愤笔疾书,写下了草稿:《浙江嘉兴桐乡传销解救,心酸之旅》,天未亮,我心情稍感舒畅,倒头又睡。这一觉睡得很香,醒来已早上9点左右了,我向海霞和小涂说明了我的想法,大家一致赞成,决定不走了,一定要等个说法。
吃过早饭,我们在星源酒店定了房间,这里有网线,可以上网,海霞的笔记本电脑正好派上用场。我打字慢,就由海霞和小涂轮番打字,我念稿子,在大家的努力下,这篇文章很快发到了我的博客和反传销网上。我们有几十个反传销QQ群,我把该篇文章的网址发到各个群里,影响就越来越大了。在文章的末尾,我留下了酒店的电话,随后网友的声援电话也不断地打了过来,大家献计献策,提了很多有效的建议。
余下的时间就是耐心的等待,我们相信会有回音......
盼回复,静观其变,建德得喜讯
19日,我要从浙江东部赶到浙江西部的建德,劝说一个做连锁销售传销的女孩子,一早6点就从桐乡出发了,临行前,仿佛有预感似的,我向海霞和小涂交代,当天肯定有消息,如果有消息给我发短信,我一定在晚上赶回来。在建德的行程也很顺利,经过两个小时的耐心劝说,那位吵着要和老公离婚的女孩子终于被我说服了(后来她又跑回广西叫回了痴迷传销的哥哥和表弟等9人),这时已下午两点多,海霞的短信也随之而来:当地工商等部门已主动到酒店联系了,很重视,你快点回来!
我当即买了返程的车票,于当晚9点多辗转赶回桐乡。
令人难忘的是,晚上十点多,梧桐工商所的陈东旭副所长亲自到酒店,向我们道歉,并谈了最新进展,直到这时工商、公安还在联合清查传销窝点。陈所长很随和,在打击传销方面谦虚地向我请教,我们当初只把他当成了工商所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后来才知道他是梧桐工商所的副所长。当晚我们相谈甚欢,一直聊到0点他们一行才离去。在随后几天里,陈所长尽职尽责,全力帮助我们,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大搜捕,工商鏖战,希望较渺茫
对于此事当地工商、公安部门是很重视的,公安部门动用了一些技术手段,查到了海燕和另外几名传销人员曾经的暂住地,但是他们流动性很大,经常搬家,找一个人犹如大海捞针,确实很难。经过工商、公安的摸排,20日抓了两个传销人员,我亲自做反洗脑也收效甚微,他们的回答简直众口一词:我刚来;不知道!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一点儿也问不出来。我知道,传销人员加入后,专门要学怎么对付公安和工商,他们深知: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法律讲证据,只要他们什么也不说,拿他们肯定没办法。我深深感到,在隐秘而又不便于调查取证的非法传销面前,法律显得是那么苍白无力!
工商人员正在做笔录
我们用笔记本电脑给两个传销人员播放中央电视台的打传视频
大家不难看出传销人员的冥顽不化
梧桐工商所查获的传销产品
一个传销人员的邀约名单
值得高兴的是,在其中一个叫王道刚的传销人员的手机上查到了海燕的手机号,可以判断他们是一个传销组织,而且仿佛要找到海燕并不难,但是这个叫王道刚的人拒不承认,一口咬定他是刚来的,这个手机卡是别人给他的。虽然后来从他身上搜到了一大串房门和自行车钥匙,很明显他在传销组织里是个“主任”领导(家长),即使这样不能自圆其说,他仍旧谎话连篇,拒不交代。
希望又变得很渺茫了。
巧用计,峰回路转,公园堵海燕
21日,经过几天的大清查,工商、公安部门确实也尽力了,我们也不好强人所难,因为这么大范围的清查,传销组织被打草惊蛇后有可能马上迁网,我们在桐乡找到海燕的希望将越来越渺茫,也许只有放弃努力了。就在这山穷水尽疑无路的紧要关头,我们在网上联系到海燕的男朋友小杨,当初就是他于去年8月把海燕带入传销组织的,春节前他放弃传销回到了老家。从交谈中得知,小杨也很牵挂海燕,曾经也劝说过她放弃。在取得小杨的信任后,他给我们提供了一些难得的信息,包括传销组织的住址等。
时间已指向21日的下午,陈所长也来到了我们下榻的酒店,大家在一起探讨下一步的对策,突然大家灵机一动,何不叫海霞给她妹妹打个电话试探一下,看看她接不接?在此行中,值得一提的是,姐姐海霞在整个解救过程中,表演得天衣无缝,不管是第一天装晕车,还是打电话,都轻易地从在传销组织里最善于玩技巧的妹妹那里蒙混过关,一点都没怀疑。当时电话打过去后,妹妹海燕竟然接了,我们松了一口气。在随后的交谈中,姐姐海霞说自己已回到苏州,很想念妹妹海燕,希望她原谅,并很自然地问妹妹现在在干什么?毫无防备的妹妹说自己在公园里照相,姐姐不露声色地问她在哪个公园玩,妹妹说在新世纪公园!
得到此消息后,我们分析在外边玩的可能性很大,因为这几天查得紧,加上头一天一个“主任”领导被抓了,传销组织肯定警惕性很高,据我的经验,他们百分之百不敢开课,也不敢把所有的人留在寝室里,这几天一早起来就会叫他们出去玩,而且晚上很晚才会让他们回寝室,所以海燕在公园里玩的可能性很大,但不一定在新世纪公园里,不过可以去看看。
说到做到,陈所长叫来一辆车,又通知了派出所,我们分头赶到新世纪公园。在外面守候了一阵,等人到齐后,留下两个认识海燕的人把门,我带领几个联防队员进园搜索,真是凑巧,我们刚进大门,就见海燕和几个传销人员正在若无其事地游玩,一抓一个正着,心中不免一阵狂喜,真是蹋破铁鞋无觅处,得来毫不费工夫!
随后就是把海燕和几名传销人员带到工商所做反洗脑工作,这又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工作,仍旧是毫无进展,做完笔录后,已经是晚上11点了,妹妹海燕舍身取义,在工商人员给她两条路:一是跟你姐姐回酒店好好聊一晚上,放其他人回去;二是你们都在这呆着,谁也不许回去时,她选择了前者,答应跟她姐姐回酒店,我们总算松了一口气。
这个艰巨的劝说工作落到了姐姐海霞的头上,因为当时海燕最恨的就是我和小涂,不愿意见我们,我们再说什么已毫无意义,相反会引起她的更大反感。当晚海霞做的很出色,通过亲情感化,上网查资料,更重要的是第二天早上,海燕在她已退出传销的男朋友的电话劝说下,彻底醒悟了!
梦醒时,里应外合,胜利大凯旋
22日下着小雨,但是晦暗的天气也阻挡不了我们成功的脚步。妹妹海燕梦醒了,现在只差拿行李了,这自然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可是海燕还是有所顾虑,因为她没办法面对自己的下线,告诉我们她先假装已经把姐姐送走了,然后回到寝室,发短信息告诉我们她的寝室地址,然后我们再一次把她连行李“强制”带出来,我们答应了她的要求。
面对突然出现的执法人员,传销人员镇定自若
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下面的事情当然就顺理成章了,一切都很顺利,我不再赘述。出来后的妹妹海燕倒是为传销经理的一席话而耿耿于怀,她说,当她回寝室后,上面领导给她打来电话,说最近查得这么紧,都是因为她姐姐过来的原因,不要因为这件事而把团队搞乱了,告诉她,不管她做出什么决定,他们都支持。言外之意,就是要放她走,不要因为她而搞垮了团队!海燕伤感地说,她觉得传销组织太没有良心了,一直她都做的非常好,以前深得传销领导的信任,没想到他们这么绝情,这次算是看透了传销组织伪善的面孔,有利用价值的时候就虚情假意,没利用价值的时候就无情地踢开......
醒悟后的妹妹在网上与久违的亲人和朋友聊天
反传路,荆棘密布,任重而道远
为期一个礼拜的解救终于圆满地画上了句号,大家都感到很欣慰。海燕是幸运的,能够在大家的帮助下早日迷途知返,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然而全国还有千千万万的“海燕”仍旧继续做着虚无缥缈的发财梦,他们就没有那么幸运了。这样的悲剧每天都在全国各地上演,确实非常痛心!
解救是很困难的,随时都有突发事情发生,成功率也非常低,而且没有当地工商、公安部门的帮助更是难上加难,即使成功了,相对于每天陷入传销的受害者,简直是杯水车薪。
每解救一次,我都感到好累好累,因为来回奔波,吃不好睡不好,身体的疲惫倒能忍受,但身心的疲惫却是难以承受的,每一次解救,我都要直面受害者亲人的焦急、愤怒、渴盼、无助、甚至是绝望,他们受伤的时候,我也在跟着滴血啊!
反传销需要好的方式方法,我在总结,也在不断地探索,很多朋友不赞成我去现场解救,我理解,确实这需要耗费更多的精力和财力。也有朋友建议我找一份工作,兼职反传销,毕竟要养家糊口,以家庭为重,说的很对,我确实应该这么做,但是要静下心来工作谈何容易,每天有那么多人向我咨询和求助,我能视而不见吗?也许跟做传销做到高级别的人员骑虎难下一样,我很多时候也很无奈,我缺的是黑心的网头所多余的狠,却多了他们所缺少的善,也许我这后半生就投身于慈善事业吧。
在反传销的道路上,我艰难前行,我也很矛盾,感到对不起自己的家人,我不是一个好儿子,也不是一个好爸爸、好丈夫......
最后,我要说的是,感谢很多朋友的支持和帮助,这次出行,每到一个地方,都受到当地反传销朋友的热情接待,让身处异乡的我感到温暖如春,也深感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更有很多朋友在得知我经济困难的时候,热情地伸出了援手,正是大家的无私捐助,让我的反传之路走的更远,也帮助了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金火林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火林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嘉民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火林,男,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玉清,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路中段。
代表人:王小玄,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萍,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火林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桐乡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火林的委托代理人吴玉清,被上诉人人保桐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彦、张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人寿保险合同一份,约定:投保人金火林,受益人金学良、金一虹,保险金额20000元,利差给付方式为储存生息,缴费方式20年缴,缴费标准1600元。保险单所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二十条“释义”载明: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注释1载明:“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③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嘉兴分公司出具批单,同意金火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间为日至日,保险费年缴200.44元。日,金火林续期缴纳日至日保费1600元。日,金火林因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入住上海长海医院,4月14日在局麻下行心脏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手术顺利,于4月17日出院;住院医疗费(含伙食费72元)为39308.31元。
日,金火林以其所患心脏疾病为重大疾病、人保桐乡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人保桐乡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
人保桐乡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金火林所患心脏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其不能予以赔付。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金火林所患疾病(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是否符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关于重大疾病之约定,此项判断,应当在明确相关合同条款的含义后作出。据上述保险条款第二十条“释义”规定,重大疾病是指十种疾病或手术,其中第一项记载为“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在此,应当确定此项记载是否指所有的心脏疾病,从而包含金火林所患“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或者金火林订约时是否可得信赖所有的心脏疾病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上判断的关键在于对括号中“心肌梗塞”的理解――其为心脏病的同一性解释还是例示性列举。该院认为,考察括号的使用,除标示序次外,其功能或在于对前述词、句的解释,或在于对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如果要作例示,当有“如……”之类的形式,金火林在本案中将心肌梗塞理解为心脏病的例示性列举不当。退而言之,即使可作如此解释,由于该项下直接标示“注1”,金火林在作投保的意思表示前也应阅读标注的内容,即应当认为金火林是在了解“注1”的内容后再行投保的,而“注1”之记载已明确将本条款所谓心脏病限缩于心肌梗塞,并不包括所有的心脏疾病。再则,金火林所行手术(心脏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也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金火林请求赔偿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金火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金火林负担。
判决宣告后,金火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心脏病与心肌梗塞不是同一概念,后者包括在心脏病之中;“注1”中,只将“心绞痛”明确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其他心脏病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心脏病(心肌梗塞)”,应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如保险条款中的心脏病仅心肌梗塞,也属于限制投保人权利、免除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人保桐乡公司在金火林投保时,并未作出特别说明,因此该条款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人保桐乡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
人保桐乡公司答辩称,保险条款第二十条中对保险范围的约定是明确的,不存在歧义,金火林认为该条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没有依据。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约定在保险条款第五条中,第二十条不是免责条款,本案争议不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问题。
二审中,金火林未提供新的证据。人保桐乡公司提供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公司理赔人员对本案所涉保险业务的营销员姚建芬所作调查笔录,以及投保单各一份,以证明金火林投保时,人保桐乡公司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之事实。
金火林质证意见:调查笔录属于证人证言,姚建芬未到庭作证,且证言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故不应予以采信。投保单并未附有保险条款,金火林只是对其投保时应向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予以确认,投保单不能证明对方当事人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本院认证意见:姚建芬在调查笔录中陈述的内容,属于证人证言。姚建芬作为本案所涉保险业务人保桐乡公司一方的营销员,与人保桐乡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又未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与法庭的询问,故其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投保单并未附有保险条款,内容也未明确涉及保险范围,故不足以证明人保桐乡公司已向金火林履行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的“明确说明”义务。
经审理,本院除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认定,人保桐乡公司对其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第二十条之含义未提请投保人金火林注意并予明确说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火林所患心脏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的问题,而保险范围的确定,关键在于对保险条款第二十条中“心脏病(心肌梗塞)”概念的理解。从语法逻辑来讲,心脏病是属概念,心肌梗塞是种概念,两者是从属关系,心肌梗塞只是心脏病的一种,可以说心肌梗塞是心脏病,而不能说心脏病是心肌梗塞。人保桐乡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第二十条中,将重大疾病中的“心脏病”这一概念置于条文首位的显目位置,而将“心肌梗塞”这一概念仅在括号中标出,这一表述方式,存在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容易误导投保人对该条款的注意力,并在内心作出与行文本意不同的理解。而“注1”中对“心脏病(心肌梗塞)”所作“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的解释,更属医学性解释,由于格式保险条款所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并非均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群体,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注1”是对“心脏病”还是对“心肌梗塞”所作的解释,不可能当然清楚。“注1”欲使用排除法对承保的心脏疾病的范围作进一步限定,但从行文看,仅排除了心绞痛这一种心脏病,没有明确将其他种类的心脏病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因此,足以使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投保人产生误解,从而推理出心肌梗塞是对心脏病的例举规定这一结论。如果人保桐乡公司本意是要将心脏疾病的承保的范围限定在心肌梗塞这一种疾病上,可以直接表述为心肌梗塞,或在括号中明确仅承保心肌梗塞一种心脏疾病即可,而没有必要使用“心脏病(心肌梗塞)”这一易使人产生误解的概念,并通过复杂的释义、注释形式再对此作普通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性解释。人保桐乡公司此举意欲缩小心脏病范围,减轻其责任,但同时使心脏病范围不明,产生歧义。因此,本案保险条款第二十条中涉及“心脏病(心肌梗塞)”的内容应认定为歧义条款。人保桐乡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第二十条不存在歧义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除了以单独的合同条款形式出现外,还包括隐含或散见于其他条款中涉及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合同责任的内容。本案人保桐乡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第二十条,除了对保险范围予以约定外,同时涉及人保桐乡公司保险责任免除的内容,因此部分内容也兼具免责条款的属性。人保桐乡公司认为本案不涉及保险人责任免除争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人保桐乡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蕴含着保险责任免除的内容,且存在歧义,人保桐乡公司就该条款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金火林注意并予明确说明,双方就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依法应作不利于人保桐乡公司的解释,故对于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约定的“心脏病(心肌梗塞)”,应解释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而不能解释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
金火林因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施行了心脏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手术,依照普通公众的正常理解,金火林所患疾病为心脏病之一,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故人保桐乡公司应当履行理赔义务。金火林要求人保桐乡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争议合同条款的理解有误,导致判决失当,此属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火林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均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迪虎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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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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