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可否缓交诉讼费困难证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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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况下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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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的规定,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诉讼费的条件是:(一)追索社会保险金;(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
什麼是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这具体的要由法院确定,比如遗产继承案件,确实困难暂时无力交纳的,也可以申请缓交。
那我这样的情况可以吗?
你是什么情况呀?
有个人借了我的钱,怎麼样都不肯还钱,而我现在又没有钱交诉讼费
我要追回那些钱才可以给诉讼费
这种案件一般不能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但我真的是没钱了
听说诉讼费要两千块
虽然我认为这不符合缓交的条件,但你可以去法院立案庭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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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抚育费。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医疗事故、工伤事故;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二)追索赡养费;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扶养费。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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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是否可以缓交、减交和免交?
&&发布时间: 00:00:00
  为了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缓交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在有能力时再交纳。
减交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全部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法院准予适当减少交纳诉讼费用。 免交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日起施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司法救助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后,应当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责任编辑:广西法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 邮编:530028 电话:2诉讼费减免缓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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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免缓的程序和条件
来源:   发布时间: 日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
  (一) 追溯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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