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后出现撤销/专利无效宣告告申请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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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权即使被宣告无效,企业也是可以在《商标法》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拿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维护自身商标的合法权益。了解更多的商标和域名知识,请关注,优质的商标和域名交易平台!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中”是什么意思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中”是什么意思
《商标法》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1]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中"是注册商标的存在状态,表示该注册商标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无效,或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正在复议或在诉诉过程中.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在商标网查到商标状态为无效宣告中,是不是商标局已经宣告商标无效了,实际程序到哪一步了?
商标局宣告无效后,有可能申请当事人复议,也有可能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这个状态能不能提起维权
还有可能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过程中
复议和答辩本身就是当事人维权的表现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怎么理解?无效宣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还是要等到所有程序走完才能视为无效?
应该是程序走完.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是应该是两个程序,
类似于处罚决定和救济程序
走救济程序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但商标的不知道裁定阶段,决定执行不?
商标局宣告无效当事人可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向法院起诉.
决定生效不?
你看看商标法47条第二款
有这么一段话:“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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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大约12-18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大约9-12个月
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程序。
大约6-8个月
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大约4-6个月
商标转让变更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大约4-6个月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简称“撤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大约9-12个月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
大约9-12个月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满后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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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被提撤销时该如何应对?
商标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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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会有这一困惑,是因为在《商标法》中有一个法条――第四十九条专门作出如下规定:“注册商标……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商标注册人并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因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产生价值,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经营者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只要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该注册商标就可以维持。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如何应对
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
有的经营者会问:“我在报纸上发布过转让商标的广告,这种证据合格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什么叫“商标的使用”。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称为直接使用。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称为间接使用。
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既可以是直接使用的证据,也可以是间接使用的证据。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仅仅是“在报纸上发布过转让商标的广告”并不是合格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商品销售协议及与之相配套的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门店照片及门店租赁协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票等。
商标的间接使用证据: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页面;商标使用在有关的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的证据;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证据,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展会照片及参展合同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发票等。
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身并没有使用,而是许可给其他主体使用的,则由商标的实际使用人来提供上述证据,随附商标注册人签发给实际使用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此外,考虑到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一些“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如商标注册人的确因上述特殊情况导致无法使用商标,可以将正当理由的证据提交给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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