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入党申请书关闭,职工享受什么待遇,能得到什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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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6-00020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
发布机构:西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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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茶叶树资金
关于攀枝花市健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茶叶树煤矿关闭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攀枝花市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攀枝花市健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茶叶树煤矿关闭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金堂县人民法院:贵院日向西区人民政府发出了(2014)金堂执字第91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协助执行&扣留攀枝花市健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茶叶树煤矿补偿款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日,贵院再次向西区人民政府和西区安监局发出了警示令。因茶叶树煤矿关闭奖补资金按照奖补政策实行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协助贵院执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将茶叶树煤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如下:一、茶叶树煤矿关闭政策按照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15号)、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纪要(第1号 日)等要求,通过提高产业政策、安全政策门槛和财政资金引导等方式鼓励部分煤矿企业主动退出,再关闭一批小煤矿。攀枝花市健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茶叶树煤矿因资金运转困难,涉及500余人的公司及煤矿职工多次集体上访讨薪,企业负债累累,长期拖欠工资、社保、工伤、医疗等费用,以及茶叶树煤矿因长期拖欠电费于日被国网攀枝花市供电公司拉闸断电欠费停电后矿井被涌水淹没等原因,健园公司抓住国家奖补政策的机会,于日主动申请关闭茶叶树煤矿,以利用煤矿关闭奖补资金解决公司的农民工工资等职工安置问题。日,四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关闭茶叶树煤矿进行了公告。日,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组织实施第四批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5〕3号),将茶叶树煤矿纳入了四川省2014年度再关闭一批煤矿(矿井)名单。二、奖补资金政策1、中央资金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了《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号),文中明确规定:&第九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日,攀枝花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4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攀财资企〔2015〕51号),即关闭茶叶树煤矿后上级下达到区财政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120万元。2、省级资金日,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组织实施第四批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5〕3号),将茶叶树煤矿纳入了四川省2014年度再关闭一批煤矿(矿井)名单。其奖补政策符合《关于做好再关闭一批小煤矿工作的紧急通知》(川煤重组〔2014〕2号),文中明确规定&2、关闭其他合法小煤矿,省政府按关闭1处6万吨/年及以下矿井80万元,关闭1处6万吨/年以上矿井18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按实际到位数全额拨付给市(州)。......。(二)资金使用 1、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用于奖励市(州)政府推动小煤矿关闭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茶叶树煤矿为产能9万吨/年,按政策享受省级奖补资金180万元。3、市级资金茶叶树煤矿关闭符合《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安监局关于预拨整顿关闭煤矿省、市级奖补资金的请示》(攀财政〔号)的政策,明确规定奖补资金的标准及使用范围为:1、 &(二)市级奖补资金。......2.奖补标准 主动退出关闭和直接关闭一处合法矿井奖补资金600万元,由市财政预拨到矿井所在县(区)人民政府&。2、&四、奖补资金使用要求。(一)县(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关闭合法煤矿实施补助的责任主体,省、市级奖补资金拨付到县(区)人民政府后,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被关闭矿井的资源、产能、投资等情况具体制定补助办法。(二)省、市级奖补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被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工伤、职业病善后处理、社企矛盾等问题&。4、区级政策按照市级奖补政策规定&(一)县(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关闭合法煤矿实施补助的责任主体,省、市级奖补资金拨付到县(区)人民政府后,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被关闭矿井的资源、产能、投资等情况具体制定补助办法。(二)省、市级奖补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被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工伤、职业病善后处理、社企矛盾等问题&,西区安监局联合区财政局制定了《攀枝花市西区整顿关闭煤矿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攀西安监〔2014〕82号),奖补政策明确规定:&第四条省、市、区级奖补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工伤、职业病职工善后处理、社企矛盾、地貌恢复等问题。&综述,按照相关奖补政策,茶叶树煤矿将获得中央、省、市奖补资金共900万元,其中中央奖补120万元、省级奖补180万元、市级奖补600万元,且奖补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工伤、职业病职工善后处理、社企矛盾、地貌恢复等问题。三、茶叶树煤矿补助(奖励)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李克强总理也曾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机制,让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守护神&。为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为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保障。《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切实促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15〕1号)指出,清理工资拖欠不仅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把解决拖欠工资这一职工群众面临的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同时也是贯彻落实煤矿关闭奖补政策的具体要求,切实解决欠薪的问题,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攀枝花市健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茶叶树煤矿关闭后,市政府已向西区财政拨付中央财政、省级资金300万元,还有600万元市级奖补资金未到位。因攀枝花市健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茶叶树煤矿长期拖欠民工工资、社保、医疗保险、离职补偿等问题而导致的信访案件30余起(含省级挂牌督办信访案件1起),涉访人员500余人,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为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工权益,西区在拨付中央资金120万元、省级资金180万元后,又从关闭煤矿奖补资金中预拨600万元用于解决茶叶树煤矿涉及职工工资、社保、工伤赔付等问题。具体使用情况为:1、茶叶树煤矿向明华、邱子明、李锐、唐林、张治坚等61人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工资及留守人员11人工资合计412.940875万元。2、发放吴德军、马银菊、黄金芳、祝益明等农民工共103人工资209.856901万元。3、发放健园公司应退职工社保保险向明华、李锐等24人部分社保、工伤赔付等合计56.220027万元。4、发放健园公司2016年工资、部分应退社会保险、新矿山建设农民工工资、工伤赔付、部分农民清偿、健园公司应补缴社保费合计212.351189万元。以上四项合计发放奖补资金891.368992万元,奖补资金剩余8.631008万元;但何锦祥工伤未处理,工伤赔付事宜正与健园公司协商,预计需赔付10余万元。待何锦祥工伤处理完毕后,奖补资金900万元将无剩余。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农民工权益,妥善处理茶叶树煤矿关闭遗留问题,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我区在财政资金极度艰难的情况下,全额拨付中央、省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300万元后,又从关闭煤矿奖补资金中预拨600万元用于解决茶叶树煤矿涉及职工工资、社保、工伤赔付等问题。目前,攀枝花市健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茶叶树煤矿与所在地村民的征地用地补偿、矿井水患治理、矿区地貌恢复、土地复垦等后续遗留问题还未处理,存在资金缺口200余万元。特此说明。&&&&&&&&&&&&&&&&&&&&&&&&&&&&&&&&&&&&&&&&&&&&&&&&&&&&&&&&&&&&&&&&&&&&&&&&&&&&&&&&&&&&&&&&&&&&&&&&&&&&&&&&&&&&&&&&&&&&&&&& 攀枝花市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日当前位置: &
就业创业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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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促进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创业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细我区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大力实施就业创业扶持,促进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或创业,根据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做好关闭煤矿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48号)、《万盛经开区促进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若干扶持政策》(万盛经开发〔2016〕49号)和《万盛经开区实岗培训工作方案》(万盛经开办发〔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任务分解、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资金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煤矿关闭或停产后,其职工应当向常住地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登记失业,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以下统称为就业创业证),并作为享受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二章& 失业保险政策
第一节& 稳定岗位补贴
第四条& 支持煤矿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分流安置一批富余人员,对煤矿企业集团内部转岗安置职工或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按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申请稳定岗位补贴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第五条& 稳定岗位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第六条& 稳定岗位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申报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重庆市稳定岗位补贴企业申请》;
(三)《重庆市稳岗补贴申报企业减员情况自查表》,以及减少人员的减少原因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死亡证明、退休证、辞职申请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上年度稳定就业岗位基本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节& 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七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第八条& 城镇户籍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农村户籍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申请领取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九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具体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为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为6个月;
&&&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4年的为9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足5年的为12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为15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的为16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因再就业等原因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可将原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875元/月,按月发放;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照失业保险金的50%一次性发放。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具体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参保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停止参加失业保险;
(二)参保单位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人事档案,并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或《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失业职工档案移交花名册》报送至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其中,人事档案中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资料,属于城镇户籍的应附《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
(三)通过审核后,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原单位出具的失业职工介绍信;
2、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片1张;
3、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工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领时间为每月1-15日,节假日不顺延。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以失业登记月为发放起始月。
第三节&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待遇
第十四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相关待遇,其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第十五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万盛经开区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加或减少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对与失业保险金领取月不同步的,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月份数缴纳相应月份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失业前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接续其卡内信息和资金。失业前未办理的,应当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
第十七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申请时,应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者及其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死者系独立户口的,需在社区出具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若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申请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死者死亡当月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经核定后,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中。若超期导致多计发失业保险金的,应当从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生育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先告知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并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因计划外生育的,不能享受生育补助待遇。申请时,应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院医疗费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三)准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领取生育补助,其住院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的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领取生育补助,其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生育补助经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随当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第四节&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可以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第二十三条条件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如遇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不予计发差额。
第二十五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时,应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重新进行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者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若在重庆市外参保的,需提交《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的申领时间为每月1-15日,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经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在核定当月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求职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凡积极主动就业,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或与区内外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求职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镇(街道)社保所提出求职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求职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关闭煤矿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关闭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属灵活就业的,应提供:⑴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⑵属于个体工商户雇工的,需提供劳务协议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⑶属于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常住地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明细帐(单);
(六)属单位就业的,应提供: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明细帐(单);
(七)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求职补贴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内,各镇(街道)社保所应当将上季度受理且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
经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区财政局复审。经区财政局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内将求职补贴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一节&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二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即城乡“4050”人员、城乡低保户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城乡残疾人等,下同)自主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申报上年度7―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每年9月申报当年度1―6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保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万盛经开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需本人申请签字);
(三)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的就业困难人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户家庭提供《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等);
(八)与关闭煤矿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关闭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属于个体工商户雇工的,需提供劳务协议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
(十二)申请城镇职工医保补贴的,还需出据医保缴费相关证明;
(十三)特殊工种的需提供特殊工种证明。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道)社保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于每年4月中旬和10月中旬前报送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合格后,于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报区财政局复审。复审合格后,区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二节&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五条& 在万盛经开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凡新招用煤矿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以上年度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以内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助,并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岗位补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申报上年度的一次性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岗位补助申请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重庆市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岗位补助申请花名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五)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低保证、零就业家庭卡、残疾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与关闭煤矿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关闭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缴费明细帐(单);
(八)工资发放表或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单据;
(九)用人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合格后,于每年4月中旬报区财政局复核。复审合格后,由区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将一次性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账户。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第三十九条& 加大社区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就业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托底帮扶。在新增或退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排煤矿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在其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煤矿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认定后,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已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不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申报上年度7―12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每年9月申报当年度1―6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向区创新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花名册》;
(三)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证明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审批文件;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五)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低保证、零就业家庭卡、残疾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与关闭煤矿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关闭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七)工资发放表或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单据;
(八)用人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经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查合格后,于每年4月中旬和10中旬送区财政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区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公益性岗位补贴划入用人单位账户。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机构扶持政策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向区内外企业免费推荐煤矿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免费推荐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前,应将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成功就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入职情况反馈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未经备案和未反馈入职情况的,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十六条& 职业介绍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上季度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四)就业人员与关闭煤矿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关闭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为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
(六)就业困难人员的低保证、零就业家庭卡、农村建卡贫困户、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申请人的《开户许可证》或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经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合格后,报区财政局复审。经区财政局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内将职业介绍补贴划入申请人账户。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跨区域信息对接和劳务输出的,所需资金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需资金,应先报经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初审。
第七章& 创业扶持政策
第一节& 税收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日起,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及其配偶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微型企业的,以及关闭煤矿原业主转型发展的,前3年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区级留存部分给予全额奖励(限制类产业项目除外)。
第五十条& 扶持对象首次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享受收扶持政策时,应填写《万盛经开区促进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公章(限企业提交);
(四)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与关闭煤矿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关闭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结婚证复印件(限煤矿登记失业人员配偶创业的提交);
(七)扶持对象的《开户许可证》或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扶持对象发生经营者姓名、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变更的,应重新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第五十一条& 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初审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扶持政策,然后流转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区工商分局重点审查营业执照及其真实性,是否属于关闭煤矿原业主转型发展,以及是否享受或者是否已享受完毕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区财政局重点审查是否重复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对提交材料不完备、不属于扶持范围、重复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返回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由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反馈给扶持对象。
第五十二条& 税收奖励每季度发放一次,奖励金额以扶持对象公历年度内实际缴入国库的税收额度计算。
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个工作日内将扶持对象名单提交给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扶持对象的纳税明细情况反馈给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计算后,报经区财政局复审,以转账方式将上季度税收奖励划入扶持对象账户。
第二节& 创业基地扶持政策
第五十三条& 支持各类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煤矿登记失业人员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对煤矿企业利用闲置厂房、仓库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创业基地(园区)、众创空间或对社会开放创业创新资源的,按创业孵化基地政策予以扶持。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鼓励全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积极创建区级、市级孵化基地,对成功创建为市级创业孵化(微企)基地的,区级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不含市级补助资金);创建为区级创业孵化(微企)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奖补资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万盛经开区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市级或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第五十五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及其配偶自主创业,入驻塔山、八○一创业孵化基地、关坝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等利用财政资金兴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自入驻之日起,前3年给予租金优惠或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租金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内,入驻基地的创业者应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拨付上季度租金补贴申请,填写《万盛经开区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租赁协议复印件;
(二)缴纳上季度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三)就业创业证、与关闭煤矿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关闭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复印件(限首次申请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仅限煤矿登记失业人员配偶创业的提交);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创业者的《开户许可证》或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租金补贴经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初审后,报经区财政局复审,以转账方式将上季度租金补贴划入创业者账户。
第五十六条& 入驻旅游景区,以及其他利用财政资金兴建的摊区、摊位的,自入驻之日起,前3年免收租金。具体办法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节& 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五十七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及其配偶创办微型企业的,按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助推资源型城市转型扶持下岗矿工创办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万盛经开发〔2016〕38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融资扶持政策
第五十八条& 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经开区创业扶持信用贷款政策,为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及其配偶创业和关闭煤矿原业主转型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第五十九条& 降低担保抵押条件,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及其配偶创业和关闭煤矿原业主转型发展申请经开区创业扶持信用贷款,对个人贷款5万元、企业贷款50万元及以下的免担保、免抵押;超过额度且不能提供担保抵押的,可由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重庆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申请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按《万盛经开区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就业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万盛经开办发〔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将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及其配偶创业和关闭煤矿原业主转型发展(限制类产业项目除外)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第六十一条& 提高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及其配偶和关闭煤矿原业主创办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的可一次性申请贷款30万元,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一次性申请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十二条& 进一步降低创业融资成本,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及其配偶和关闭煤矿原业主创办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15万元及以内的,全额给予贴息,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照3%的利率给予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及以内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贷款申请及贴息按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凡是有逾期归还贷款或出现呆坏账情形的借款人,不得再享受政策性贷款及商业贷款贴息政策,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章& 培训帮扶政策
第六十四条& 鼓励煤矿企业积极挖掘自身内部潜力,积极开发新的就业岗位,转岗安置富余职工,并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煤矿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时间、补贴标准等事项,按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就业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号)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各镇街组织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就业适应性培训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对有创业意愿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纳入GYB(创业意识培训)、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IYB(提升你的企业)培训、微企培训等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对培训机构组织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企业对新录用的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400元/人岗前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项目的培训时间、补贴标准等事项,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号)执行。
第六十六条& 对培训机构组织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到实际工作岗位开展学徒制实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实岗培训补贴。
实岗培训的培训时间、补贴标准等事项,按《万盛经开区实岗培训工作方案》(万盛经开办发〔号)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应当组织煤矿登记失业人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增强电子商务意识及操作实务能力,拓宽创业途径。
第六十八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结合各类培训工种实际,给予一次性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六十九条& 煤矿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给予50元/人/天的生活费补助。
生活费补助按照“先垫后补”原则,由承担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预先支付,培训结业后,按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就业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号)规定,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报,并提供《重庆市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培训生活补助申请表》、学员身份证明、教学大纲(计划)、学员签到册等材料,经审核公示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由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或培训机构。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各项补贴(含补助、奖励等,下同)申请,应当通过在办公场所张贴公示、区人社局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复审。经区财政局复审无误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扶持资格,追回被骗取或套取的扶持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套取、骗取扶持资金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采取贿赂手段取得扶持资格或套取、骗取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关闭煤矿登记失业人员,是指2015年以来我区所关闭的煤矿在关闭时户籍在万盛的关闭煤矿的职工。
第七十三条& 按照“同类择优但不叠加”的原则,若在本实施细则施行期内,国家、市级有新的扶持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为日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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