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儿子继承父亲房子过户名但父亲和儿子继承父亲房子过户现已病故母亲怎么去继承房产。独生子去世,长夫去世,房子是独生子的名,我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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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陈老太(化名)今年82岁,有3个子女,本来一家人还算和睦。陈老太的老伴去世时,老爷子的墓地是由经济条件最好的老二花了4万元购买,当时老二还花了不少钱,给老夫妻立了一块碑,碑上是老两口的名字,下...
  导读:陈老太(化名)今年82岁,有3个子女,本来一家人还算和睦。陈老太的老伴去世时,老爷子的墓地是由经济条件最好的老二花了4万元购买,当时老二还花了不少钱,给老夫妻立了一块碑,碑上是老两口的名字,下面的敬立人,是三个子女共同的名字。但是,今年年初由于二儿子不满陈老太将房产留给老大,二儿子竟然把这块有父母两个人名字的墓碑给砸了,又换了一块只有父亲一个人名字的墓碑,敬立人也换成了二儿子自己&&他们一家人与墓地管理方交涉。但是管理方表示,虽然墓葬证上写的是陈老太和老伴的名字,但是具体经办人是二儿子,钱也是由二儿子支付的,根据《》二儿子有处置权。
  陈老太要告儿子侵犯 调解员律师都为难
  与墓地管理方交涉无果,陈老太到江宁区中心求助,她说,二儿子在没经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去掉了她的名字,她要告二儿子侵犯了她的人格权,并要求把自己和其他子女的名字都加上去。
  但当法援中心的律师找到陈老太的二儿子,交涉陈老太墓碑的问题,陈老太的二儿子也非常强硬,他说&我出钱给父亲买的墓,我自然有权决定墓碑上写谁。&
  司法局调解员面对这种状况,也感觉很为难,因为这种情况即使帮助陈老太到法院,陈老太胜诉的几率也不大,而且案件可能会被法院直接发回调解,而起诉人格权受侵犯,不在法律援助的范畴。
  事件比较罕见 法律界人士见解不一
  接待陈老太的江苏同安宁律师周安凌认为,墓碑的功能是标识死者的安葬之处和身份,记载死者家族世系以及功德行事等,约等于家族的&荣誉状&,符合中国人光宗耀祖的社会风尚,亦是生者寄托对死者哀思、进行祭奠的物质载体,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死者的亲属按照长幼顺序在墓碑上雕刻姓名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般观念,应视为公序良俗,这样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立碑尽孝和夫妻同穴而葬都是中华民族的风俗,属于自然权利,陈老太可以主张她的人格权。&周安凌说。
  但是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认为,如果单纯从人格权起诉,老太太胜诉的希望不大。作为法律界的专家,邱教授提出此案的两点纠纷症结点所在。
  首先,对于房子的处置权,老太太其实无权把整套房子都给老大继承,因为她的老伴去世不久,她的房子其实是。按照,二儿子至少有权分到老父亲的那一半中的一部分,所以老太主张把所有房屋给老大,那至少在其它方面要给其他子女适当补偿。
  而老二毁掉有父母名字的墓碑,做法欠妥,但是侵犯人格权又谈不上。其实,墓地是儿子赠与父母的一种固定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说,从墓地买好,墓碑立好那一刻,墓地已经完成赠与的交接。没有极为特殊情况(譬如受赠人被赠与人严重虐待等),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现在这场纠纷,其实是二儿子侵犯了母亲对于墓地的,从这个角度上讲,也许陈老太的胜诉几率能大点。
  相关规定:《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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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老人的赡养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不过赡养人死亡,其配偶的协助义务解除,所以不再继续赡养 ...
如果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即使已经改嫁,也可以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
可以,不过要确认丧偶儿媳对公婆已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公婆死亡后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对方的财产。 ...
只要父母立的遗嘱合法有效,被指定的人即可以合法继承遗产,其他人不同意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
放弃遗产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全凭继承人的自愿。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另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
通常上,办理遗产公证正常情况下为15个工作日内既即可办理好。但是,有不可抗力、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将不计算在期限内。在特殊情况消除之后,公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 ...
遗产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那么,遗产纠纷的范围是什么呢?出现遗产纠纷时,改如何解决呢?如何正确的遗产继承?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
在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后,不少人马上想到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时需要注意诉讼期,也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只有在诉讼时效内容的,法院才会受理。那到底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期是多久呢?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那么五保户去世之后,遗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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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父母先后过世,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价值约300万元的房子,此房产一直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她现在想去过户,在房管局遭拒,在公证处碰壁。有律师分析并推算后,认为“小丽理论上最终获得的房产继承份额是7/8”。律师还呼吁“父母生前应立个遗嘱,给子女省事”。
这几天,一则普法长帖在网上热传——《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结论惊呆了宝宝》。网帖讲述了杭州姑娘小丽遭遇的难题:父母先后过世,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价值约300万元的房子,此房产一直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她现在想去过户,在房管局遭拒,在公证处碰壁。有律师分析并推算后,认为“小丽理论上最终获得的房产继承份额是7/8”。律师还呼吁“父母生前应立个遗嘱,给子女省事”。昨天(3月17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律师轻易下这样的结论是不对的,因为网帖所述案件出现如此复杂的局面,并非立遗嘱与否造成的问题,而是在继承发生后拖得太久导致发生多次继承,增加出很多继承人导致的。案例回放这则网络热帖说,小丽的女儿快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学区较好,就想把它过户到自己名下,再把自己和女儿户口迁到房子里去。没想到,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死亡证明去过户时,房管局说仅凭这些材料没法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小丽去了公证处,结果公证处让小丽把她父母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才能办公证。为什么作为独生子女的小丽,没法顺利过户父母留下的房产?有律师一步步从理论上分析:这套房产是小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1/2房产归母亲,剩余1/2房产属父亲遗产由母亲、小丽和奶奶(爷爷先于父亲去世)三人平分,母亲因此共分得2/3房产,小丽和奶奶各分得1/6房产。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1/6房产由小丽父亲四兄弟姐妹转继承,每人可分得1/24房产,因小丽大伯和父亲先于奶奶过世,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小丽因此再获1/24房产……小丽母亲现在过世,只有她一个继承人(小丽外公外婆早已去世),母亲的财产全由小丽继承,小丽因此又获2/3房产。综上,小丽共获得1/6+1/24+2/3=7/8的房产。这个案例中,小丽作为独生女,竟然没有获得100%的父母房产,这也是网帖爆红背后的一个主要原因。律师因此在网帖中呼吁:“这一切,假如小丽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的话,就不会那么麻烦了。我们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   专家反驳这个案例是拖得太久的问题不是立不立遗嘱的问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拖得太久导致的!而不是立遗嘱与否的问题。我国遗嘱继承实现起来并不一定就比法定继承容易。即使文章中的小丽父亲立了遗嘱,小丽拖这么长时间继承,程序上也会出现要找到众多法定继承人的问题,因为,我国缺少遗嘱检证的规定(遗嘱检证是指对遗嘱真伪,是否是最后或者唯一的一份遗嘱等进行确认的程序),实践中,不论是因纠纷去法院还是无纠纷去办公证,都要查清法定继承人的。至于公证过的遗嘱是不是就不会这么麻烦?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如果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质疑该公证遗嘱,发生纠纷,还是要找齐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提醒大家:在继承发生后,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尽快完成继承手续。继承是简单还是复杂,要视家庭情况而定,我不建议以个案来做独生子女群体的普遍问题来渲染。特别是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看,本就得不出父母去世后遗产一定由独生子女单独继承的结论。拖延继承过户隐患多杭州钱塘公证处副主任徐小蔚:小丽继承父母房屋遗产案例,之所以变得复杂,父亲生前没有立遗嘱只是一个方面的原因,核心的原因是在她父亲过世后没有及时处理遗产继承手续,以至于此后因奶奶的过世发生转继承而引起,另外,小丽的外公外婆在小丽的母亲之前已经过世,否则按照同样的道理,还得牵涉到母亲的兄弟姐妹。其实,小丽所遭遇的窘境并不是个例。近几年房价一直比较低迷,二手房成交也不活跃。因此很多人在父母亲过世后不急于出售变卖父母留下的房屋,也就懒得处理继承过户的手续,殊不知这样就会留下隐患。如果恰好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中还有健在的,而且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也过世的,就麻烦大了。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类似于小丽家的情况,小丽的奶奶在小丽的父亲之后死亡,享有对小丽父亲的继承权。而且因为小丽奶奶没有在生前放弃对自己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在小丽奶奶过世后,小丽奶奶能够从小丽父亲那里继承的份额转由小丽奶奶的继承人继承。到底该如何继承杭州钱塘公证处副主任徐小蔚: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或按照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被继承人生前没与他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处理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议的继承诉讼;二是无争议的继承公证。其中,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独生子女本就不一定是唯一继承人杭州钱塘公证处副主任徐小蔚:有人会问,在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独生子女不就是唯一的继承人么?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编者注】根据《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像这个案子中的小丽,仅凭独生子女证明,是无法直接证明她就是唯一的继承人,房屋登记部门也无法判断小丽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因为从实际来看,这套房屋除了小丽这个继承人,的确存在其他多个继承者,尽管小丽能够继承的份额比例是最高的。小丽如果知道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父亲过世后及时处理父亲的遗产,或者征询奶奶的意见,在奶奶同意放弃继承的前提下让奶奶单独先做个放弃继承的声明手续,就相当于切断了奶奶的继承权往后延伸的可能性,能避免后面遭遇的种种麻烦。小丽这代人虽然是独生子女居多,但他们父母这辈的兄弟姐妹往往很多,而且随着生活和医疗条件的改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辈老人越来越长寿,经常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即使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也容易出现小丽所遇到的这种复杂的情况。因此也给小丽类似情况的市民朋友提个醒,遗产继承要及时处理,千万不要误以为自己是独生子女就一定简单。即使有遗嘱,也不一定就能简单处理,如果拖得时间长,问题就会更复杂。
来源:杭州网编辑:张玲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女儿吗?结论惊呆了宝宝!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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