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与老机签合同,工人受伤补偿后,后补合问属于哪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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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赔偿
案例:张小姐2009年2月进入A公司,工作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公司人事部门便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2月,张小姐委托律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键问题:在法院庭审中,A公司确认双方确实是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张小姐是自己离职,属于合法解除,因此,A公司不愿意赔偿经济补偿金。至于未签合同,公司已经通知过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张小姐自身原因,导致未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本案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呢?并且由此看出,公司在录取员工时要注意哪些?根据本案材料,案件已经进入法院阶段,针对张小姐的两项诉讼请求,A公司均未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答辩理由。法院肯定是要判决A公司支付张小姐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律依据:本案的核心只有一个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案件中,A公司在举证这一环节上做的是完全失败,认为事实上自己做的很有道理,很符合人情世故,其以为自己只要完全否认员工的要求和在庭审过程中叙述的事实即可,法官就会明白事实真相,会支持自己的反驳理由,其实不然。本案中第一个诉讼请求集中在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A公司称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其认为根据法律上一般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张小姐无法拿出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之类的书面证据,在这样情况下,认为公司就可以要求法院不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A公司这样理解法律其实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个法律事实查明问题上,举证规则有些特别。本案的争议前提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双方均不否认,那么接下来谁举证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已经不再由张小姐这个原告负责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张小姐是否是自己主动离职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反而应该由A公司负责举证。但A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事实,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根据该证据规则认公司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案中第二个诉讼请求的核心是查明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的案件事实是张小姐与A公司长达一年之久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到这一步,张小姐举证任务已经完成。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在本案的案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张小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其已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的事实,故法院应判令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差额。最后,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赔偿这一法律问题上,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入职后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应与其部门领导沟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企业需要该员工,也要保留好与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如谈话记录签字、劳动合同收条之类的书面文件。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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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农民工胳膊卷入机器,老板和工头相互推诿,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寻求赔偿?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农民打工本就难,
偏逢工地遇祸端,
医药账单累如山,
工头老板权当看不见!
父亲工伤卧床不起,
责任谁来承担?赔偿又当如何解决?
我父亲去年在一家水泥搅拌站上班,作为农民工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月13日晚,父亲一个人操作机器时候不慎滑倒,胳膊被卷入机器中,左臂肱骨骨折,肋骨四根骨折,左胳膊桡神经肌电图检测至今没有信号。面对严重伤情,包工头开始态度还好,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可是现在一点医药费不出 ,和老板之间相互推脱责任,我该如何是好?
您好,针对您父亲的情况,建议您先跟公司协商处理,同时注意收集您父亲工作及受伤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协商不成,以下有两种救济方法:
(一)请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以此为标准进行赔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认劳动关系后,您的父亲可据此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可以由单位进行,也可以由个人进行。个人申请认定工伤,就需要先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双方(您父亲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等。证明您父亲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您可以向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作出肯定性答复后,向劳动鉴定部门申请进行伤残级别鉴定,并可以根据鉴定得出的伤残程度请求进行赔偿。
(二)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的,可以要求接受劳务者一方承担相应责任。您可以收集您父亲在工地受伤的相关证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您父亲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最终的赔偿请求。
最后,以上两种途径各有利弊,律师建议您结合您父亲的工作及受伤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和方法。
我是2017年本科毕业生,去年12月校招进入一家教育辅导机构,机构当时承诺底薪2000元,补贴1300元,每月工资底薪一共3300元,做六休一。今年开学因为毕业的事情共请假45天,结果被扣掉6780元的工资。不明白公司有什么样的制度,这个月要签正式合同了,但是我想离职。多扣的工资能拿回来么?怎么能尽快解决?
您好,这要看您当初与这家教育机构如何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您认为教育机构这样扣工资不合理,您可以依法维权。
第一,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月工资为3300元,平均下来每天是110元(按照每月30天计算)。现您请假45天,扣除工资6780元,显然高于4950元(110×45=4950元)。律师认为,公司这样做不太合理,并且即使有合同约定或者是公司制度,也同样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故您可以依法维权。
第二,依法维权。1.协商。您可以找用人单位先进行协商看如何解决。2.调解。您还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3.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4.诉讼。如果您将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律师建议您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先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同时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可以尽快的帮您解决问题。
我们是去的5月份在中铁某局,某铁路段务工,因山体滑坡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一直到现在得不到赔偿,公司与保险公司一拖再拖,整个公司因工伤得不到赔偿的还有几十个人,个个都等得心急火燎,不晓得该要怎么办。
您好,非常同情您们的遭遇。您们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实现。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如您所描述的情况,建议您们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建议您们结合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和实际损失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您们可以通过与工人单位协商、调解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您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灾害无情人有情,祝您们的早日康复并享受工伤待遇,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 。
你好,我叔叔10年前在乡镇派出所上班,在一天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腿部严重受伤失去劳动能力,当时不懂,请问这种情况是工伤吗?现在可以让派出所赔偿吗?
您好,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您叔叔是否可以要求派出所进行赔偿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无法确定您叔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您叔叔当时也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说您叔叔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缺少相应的必要条件。
虽然您叔叔错失工伤认定的时机而无法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但您叔叔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提出民事赔偿,您叔叔也可以向派出所(用人单位)提出相应的民事赔偿请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如果当时您叔叔没有提出相应要求或者诉讼,不存在诉讼时效终止或中断的情况,现在提起诉讼明显超过诉讼时效。综合以上情况,建议您叔叔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赔偿问题。
我在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木工老板在用塔吊吊建筑渣子时,渣子掉落打到我的肩膀上造成了粉粹性骨折,前期的治疗费都是我自己垫付的,这种情况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款》是怎么赔偿?请您给予帮助感激不尽。谢谢。
您好!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农民工应被纳入工伤保险,所以您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待遇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您或者您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您所在的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祝您早日康复并依法得到合理赔偿。
感谢值班律师:
宋成帅(河南郑州)
王坤(河南郑州)
生活本就不易,工作几多波折。
普法之路漫漫,只为助您维权!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张子亮
(实习法务)向虹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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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艰难3年维权路换六折赔偿背后 近九成工伤工人遭遇“拒赔” | 北晚新视觉
艰难3年维权路换六折赔偿背后 近九成工伤工人遭遇“拒赔”
日讯,老吴是一名遭遇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2011年夏天,他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一个建筑工地上,不幸被机器划伤左臂神经,导致左大拇指至今不能自主活动。2014年,老吴终于拿到了本该就属于他的工伤赔偿。但是3年的维权,换来的是打了六折的赔偿结果。“如果早知道有这样的结果,还不如当初工伤出院后就接受公司三折的赔偿”,拿到法院调解书的时候,老吴长叹一口气。
老吴的遭遇并不是个例,社会工作研究师李大君告诉记者,建筑业农民工在遭遇工伤后走正常的理赔程序,最常遇到的情形是“工伤拒赔”。在他参与撰写的《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有89.00%的工伤工人遭遇了拒赔,67.10%的工伤工人最后接受了私了的方式。目前建筑业的潜规则——私人挂靠、层层转包正是维权难的根本原因。
近九成工人无合同无保险
老吴不是温泉镇那个工地上唯一一名工伤工人。从2011年4月到7月,这个工地发生了10多起事故,涉及的工种包括木工、瓦工、钢筋工,甚至包工头,伤害从手臂骨折到腰椎骨折都有。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其中一人主动提出过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只有3人走上了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的维权路,最后成功维权且拿到打折赔偿的,仅有老吴一人。膝盖粉碎性骨折的包工头老陈,因为害怕工程款被拖欠,没敢向劳务分包公司索赔,自己垫付了治疗费用。
在中国的建筑工地上,建筑工人甚至包工头与上一级的劳务分包公司、总承包单位、开发商,力量过于悬殊,让维权极其艰难。而这种层层分包的存在,也让工伤工人很难直接找到上层公司。工人多数是与包工头签合同,有些甚至没有合同。《报告》的数据显示,89.10%的工伤工人既没有合同也没有工伤保险。而在维权时,难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工伤工人达到60.20%。
记者在工地走访时,问起合同,建筑工人多半表示不了解,有些则表示,签了合同但是在包工头那里,至于工伤保险,绝大多数工人都不知情。在北京,有明文规定,“建筑业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否则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是,总承包公司缴纳保险的目的就变成了换取许可证。
一旦产生工伤事故,情况就对工人很不利。由于分包,总承包单位不直接组织工人施工,而是将工程以专项施工的方式分包给劳务分包公司。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工人应该是与劳务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都应该是由与工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分包公司来负责。但实际上,劳务分包公司也只是空有外壳的“皮包公司”,几乎全部为私人包工头挂靠。由于劳务分包公司的出现,工人不直接与总包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总包单位完全可以不为工人的工伤负责任。而劳务分包公司虽应该为工伤工人负责,但它又无法利用总包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
正是由于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如果走正常法律渠道理赔,时间上短则3年长则6年,而且即便胜诉也可能遭遇执行难。“有些大型国企,就是说没钱,法院都没办法”,李大君说,遇到这种情况,工伤工人一般都选择降低诉求,以求私了。
包工头常维权也经常阻挠维权
私了的对象多半是包工头。像温泉镇工地小包工头小陈,他的工伤维权只能找更高一级的大包工头——也就是劳务分包公司的挂靠人。
包工头是个腹背受敌的角色,他们最怕的事,一个是欠薪一个是出事故。
老石就是个平时谨小慎微的包工头,尤其在年关将至的时候。每一个工程,拿到其中一个项目就是老石工作的开始。能拿到项目需要跟劳务分包公司过硬的关系,也少不了“走动走动”。接着,老石就要开始组织工人,先谈的就是待遇,“多少钱一天,一天干几个小时,吃饭算不算在工资以内,这些都要谈。”建筑业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也很难衡量一个建筑工人的收入高低。有的工人一天300元,干15个小时;有的工人一天200元,但是干9个小时。有的吃饭由包工头掏钱,最后结算工资的时候,一并扣除,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
待遇谈好就可以干活,因为工人都是老乡,所以相对好管理,但就怕欠薪和出事故。“欠薪,是因为我手里也没钱,劳务分包公司欠我的钱,我也没办法。出事,工人来找我,我也不敢带他们去闹,闹了可能就不结工程款。”老石最怕的就是工人出了事故,去闹的话导致工程款也结不清,又欠薪,两件头疼的事纠结在一起。“事故是几个人的事,工程款就是几十人、上百个人的事。”
为了最关键的工程款,包工头常常阻挠工人维权,劝他们私了。2011年夏天,海淀区唐家岭某工地,安徽籍工人阿德左手中指被切断,工友们陪着他找到总包公司和劳务分包公司时,这两家“大老板”分文不出,将赔偿转嫁给包工头。包工头也不愿出钱,起初只愿意承担2700元的手术费。在阿德的儿子、侄子都到工地来讨说法后,包工头才将赔偿提升到了4000元。因为工程还没结束,时间又没到年底,工程款自然没有结,包工头忍气吞声赔偿了4000元,但是严令禁止阿德再找上层公司维权,甚至甩下恶狠狠的话语:“机器坏了还能当废铁卖个钱,你残废了还值几个钱?”
李大君告诉记者,有些时候,为了防止出现维权,包工头和工人会签订类似“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人自己负责”的私人协议。
层层分包致六成工人没合同
根据《报告》的数据,工伤发生后,89.00%的工伤工人会在走正规工伤索赔程序时遭遇拒赔。大多数工伤工人,也就是67.1%的人会最终选择私了。走上维权之路,通过法律手段争取赔偿的工伤工人,几乎无一例外都有一个辛酸的维权故事。
对能力有限的工伤工人来说,维权之路甚至刚迈开第一步就戛然而止了,因为60.20%的人会遭遇劳动关系认定障碍——找不到合同。而有些走到了最后一步,在胜诉后却又功亏一篑,21.9%的人会遭遇执行困难。
日,来自河北的木工小樊在海淀区大西山某工地验收门框制作质量时,因加固件散脱而严重摔伤致右肾被切除。2012年1月出院后,小樊开始漫漫维权之路。他先找到了劳务分包公司的项目经理,但是项目经理告诉他,从总包公司到劳务分包公司,全都是私人挂靠,小樊的这个伤情最多赔偿3到5万。小樊对这个赔偿数字表示不满,“一个肾就值这么点钱?”他甚至自己查阅了工伤类的书籍,凭借自己的理解,他认为自己已经属于重度伤残,赔偿金应该远超5万元。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小樊找到了包工头,其实也是他的亲哥哥大樊。可是,因为还有30多万的工程款没有结清,大樊对小樊的维权并不支持,态度有些冷淡。大樊不想因为维权跟劳务分包公司闹僵。直到当年春节,维权的事情也没有着落,大樊倒是因为“表现不错”拿到了工程款,得以给工人们结工资。等过完年,小樊托私人关系找到了中关村社保所的一个办事员,办事员希望总包公司出面协调此事,遭到拒绝,维权又被转到分包公司。代理此案的公益律师,在查看了材料后,明确表示,只能证明小樊和包工头哥哥大樊之间有合同关系,总包公司与分包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2012年8月,小樊被迫打起了维权官司,不过始终没进展,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樊与总包公司、分包公司的劳务关系。
直到2013年,在多次努力之下,小樊的维权官司迎来重要节点,海淀法院判定小樊与分包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夏天,小樊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但分包公司拒绝赔偿,小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讼。没想到,开庭之日,分包公司拒绝出庭,仲裁委只能缺席仲裁。仲裁结果下达后,分包公司仍然拒绝支付赔偿。小樊不得不前往分包公司的注册地河北邯郸,向当地法院继续提起诉讼。截止2014年,小樊依然没有拿到他的工伤赔偿。
类似的案例一再在维权工人身上发生,严重挫伤他们的维权积极性。当安全事故发生后,很多工伤工人会因为“能力有限”、“程序繁琐”、“成本太高”等原因放弃维权,这才让“私了”成为多数工伤工人的选择。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毅
老吴的遭遇并不是个例,社会工作研究师李大君告诉记者,建筑业农民工在遭遇工伤后走正常的理赔程序,最常遇到的情形是“工伤拒赔”。在他参与撰写的《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有89.00%的工伤工人遭遇了拒赔,67.10%的工伤工人最后接受了私了的方式。目前建筑业的潜规则——私人挂靠、层层转包正是维权难的根本原因。
近九成工人无合同无保险
老吴不是温泉镇那个工地上唯一一名工伤工人。从2011年4月到7月,这个工地发生了10多起事故,涉及的工种包括木工、瓦工、钢筋工,甚至包工头,伤害从手臂骨折到腰椎骨折都有。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其中一人主动提出过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只有3人走上了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的维权路,最后成功维权且拿到打折赔偿的,仅有老吴一人。膝盖粉碎性骨折的包工头老陈,因为害怕工程款被拖欠,没敢向劳务分包公司索赔,自己垫付了治疗费用。
在中国的建筑工地上,建筑工人甚至包工头与上一级的劳务分包公司、总承包单位、开发商,力量过于悬殊,让维权极其艰难。而这种层层分包的存在,也让工伤工人很难直接找到上层公司。工人多数是与包工头签合同,有些甚至没有合同。《报告》的数据显示,89.10%的工伤工人既没有合同也没有工伤保险。而在维权时,难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工伤工人达到60.20%。
记者在工地走访时,问起合同,建筑工人多半表示不了解,有些则表示,签了合同但是在包工头那里,至于工伤保险,绝大多数工人都不知情。在北京,有明文规定,“建筑业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否则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是,总承包公司缴纳保险的目的就变成了换取许可证。
一旦产生工伤事故,情况就对工人很不利。由于分包,总承包单位不直接组织工人施工,而是将工程以专项施工的方式分包给劳务分包公司。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工人应该是与劳务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都应该是由与工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分包公司来负责。但实际上,劳务分包公司也只是空有外壳的“皮包公司”,几乎全部为私人包工头挂靠。由于劳务分包公司的出现,工人不直接与总包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总包单位完全可以不为工人的工伤负责任。而劳务分包公司虽应该为工伤工人负责,但它又无法利用总包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
正是由于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如果走正常法律渠道理赔,时间上短则3年长则6年,而且即便胜诉也可能遭遇执行难。“有些大型国企,就是说没钱,法院都没办法”,李大君说,遇到这种情况,工伤工人一般都选择降低诉求,以求私了。
包工头常维权也经常阻挠维权
私了的对象多半是包工头。像温泉镇工地小包工头小陈,他的工伤维权只能找更高一级的大包工头——也就是劳务分包公司的挂靠人。
包工头是个腹背受敌的角色,他们最怕的事,一个是欠薪一个是出事故。
老石就是个平时谨小慎微的包工头,尤其在年关将至的时候。每一个工程,拿到其中一个项目就是老石工作的开始。能拿到项目需要跟劳务分包公司过硬的关系,也少不了“走动走动”。接着,老石就要开始组织工人,先谈的就是待遇,“多少钱一天,一天干几个小时,吃饭算不算在工资以内,这些都要谈。”建筑业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也很难衡量一个建筑工人的收入高低。有的工人一天300元,干15个小时;有的工人一天200元,但是干9个小时。有的吃饭由包工头掏钱,最后结算工资的时候,一并扣除,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
待遇谈好就可以干活,因为工人都是老乡,所以相对好管理,但就怕欠薪和出事故。“欠薪,是因为我手里也没钱,劳务分包公司欠我的钱,我也没办法。出事,工人来找我,我也不敢带他们去闹,闹了可能就不结工程款。”老石最怕的就是工人出了事故,去闹的话导致工程款也结不清,又欠薪,两件头疼的事纠结在一起。“事故是几个人的事,工程款就是几十人、上百个人的事。”
为了最关键的工程款,包工头常常阻挠工人维权,劝他们私了。2011年夏天,海淀区唐家岭某工地,安徽籍工人阿德左手中指被切断,工友们陪着他找到总包公司和劳务分包公司时,这两家“大老板”分文不出,将赔偿转嫁给包工头。包工头也不愿出钱,起初只愿意承担2700元的手术费。在阿德的儿子、侄子都到工地来讨说法后,包工头才将赔偿提升到了4000元。因为工程还没结束,时间又没到年底,工程款自然没有结,包工头忍气吞声赔偿了4000元,但是严令禁止阿德再找上层公司维权,甚至甩下恶狠狠的话语:“机器坏了还能当废铁卖个钱,你残废了还值几个钱?”
李大君告诉记者,有些时候,为了防止出现维权,包工头和工人会签订类似“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人自己负责”的私人协议。
层层分包致六成工人没合同
根据《报告》的数据,工伤发生后,89.00%的工伤工人会在走正规工伤索赔程序时遭遇拒赔。大多数工伤工人,也就是67.1%的人会最终选择私了。走上维权之路,通过法律手段争取赔偿的工伤工人,几乎无一例外都有一个辛酸的维权故事。
对能力有限的工伤工人来说,维权之路甚至刚迈开第一步就戛然而止了,因为60.20%的人会遭遇劳动关系认定障碍——找不到合同。而有些走到了最后一步,在胜诉后却又功亏一篑,21.9%的人会遭遇执行困难。
日,来自河北的木工小樊在海淀区大西山某工地验收门框制作质量时,因加固件散脱而严重摔伤致右肾被切除。2012年1月出院后,小樊开始漫漫维权之路。他先找到了劳务分包公司的项目经理,但是项目经理告诉他,从总包公司到劳务分包公司,全都是私人挂靠,小樊的这个伤情最多赔偿3到5万。小樊对这个赔偿数字表示不满,“一个肾就值这么点钱?”他甚至自己查阅了工伤类的书籍,凭借自己的理解,他认为自己已经属于重度伤残,赔偿金应该远超5万元。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小樊找到了包工头,其实也是他的亲哥哥大樊。可是,因为还有30多万的工程款没有结清,大樊对小樊的维权并不支持,态度有些冷淡。大樊不想因为维权跟劳务分包公司闹僵。直到当年春节,维权的事情也没有着落,大樊倒是因为“表现不错”拿到了工程款,得以给工人们结工资。等过完年,小樊托私人关系找到了中关村社保所的一个办事员,办事员希望总包公司出面协调此事,遭到拒绝,维权又被转到分包公司。代理此案的公益律师,在查看了材料后,明确表示,只能证明小樊和包工头哥哥大樊之间有合同关系,总包公司与分包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2012年8月,小樊被迫打起了维权官司,不过始终没进展,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樊与总包公司、分包公司的劳务关系。
直到2013年,在多次努力之下,小樊的维权官司迎来重要节点,海淀法院判定小樊与分包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夏天,小樊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但分包公司拒绝赔偿,小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讼。没想到,开庭之日,分包公司拒绝出庭,仲裁委只能缺席仲裁。仲裁结果下达后,分包公司仍然拒绝支付赔偿。小樊不得不前往分包公司的注册地河北邯郸,向当地法院继续提起诉讼。截止2014年,小樊依然没有拿到他的工伤赔偿。
类似的案例一再在维权工人身上发生,严重挫伤他们的维权积极性。当安全事故发生后,很多工伤工人会因为“能力有限”、“程序繁琐”、“成本太高”等原因放弃维权,这才让“私了”成为多数工伤工人的选择。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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