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和货币出资的税收利弊上各有什么利弊

股权转让涉税风险提示及案例汇总(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股权转让在办理过程中隐匿着诸多的税收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将对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文总结了股权转让中存在的七大涉税风险提示并以案例形式加以丰富。
一、多层避税地架构间接转让股权补巨额税款
杭州市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3.2亿美元,设立在开曼群岛的D公司通过香港某公司持有该杭州某公司95%股权。在D公司全部拥有的股权中,A投资基金占比26.32%,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和C公司占比73.68%。2011年6月,B公司与某境外集团公司旗下的E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D公司部分股权出售给E公司,售价为22,685.41万美元。2011年7月,C公司与E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B公司部分股权出售给E公司,售价为14,520.50万美元。2011年9月,A投资基金与E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D公司全部股权出售给E公司,售价为2.8亿美元。2011年11月,C公司与E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B公司部分股权出售给E公司,售价为40,162.50万美元。至此,A投资基金、B公司和C公司经过4次股权转让合计间接转让了我国居民企业杭州某公司95%的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高达10.56亿美元。转让后,D公司通过该香港公司持有该杭州市某公司95%的股份全部为E公司拥有。
此次间接转让中涉及的被转让的中间层公司均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此案中涉及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利用多层设立在避税地的组织架构和间接转让股权的方式,从而达到减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交易重新定性。
根据调查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浙江省国税局决定对A投资基金、B公司、C公司等3家境外控股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应纳税所得额45亿元,依法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5亿元。
二、平价股权转让惨遭特别纳税调整
四川一汽丰田为国内知名的汽车生产企业,2011年上半年,成都公司到龙泉驿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其变更内容为股东变更,涉及日本一股东将其2.91%的股权转卖给日本另一股东,且其成交价为当初的股权购买价。
事实上该公司2010年末所有者权益为218,340万元,按日本股权转让方所持2.91%股份比例计算后也应享有所有者权益6,353万元,现转让价格仅为5,123万元,低于其所占所有者权益份额价值。在公开市场上,就此类高盈利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均为溢价转让,日本股权转让方以低于所有者权益的价格转让,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由于这次交易双方均在境外,游离于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视野之外,这给税款征收带来了巨大困难。经税企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汽车公司表示愿意协助提供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并在此基础上与日本方开展了多次纳税辅导和协商谈判。2012年1月,在日本股权转让方的授权下,汽车该公司作为其在境内的代理方,代办了该项股权转让2,387万元税款的入库手续。
三、不公允增资资视为股权转让或被补证税
2013年部分PE爆出新闻,有的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降低,要对原股东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部分税务机关的这一做法遭到了大家的广泛质疑,后期是否真的执行了也不得而知。宁波地税在2014年政策解答中也没有回避这个资本市场的争议问题,纳税人咨询的问题是:经咨询工商部门,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税务机关如何认为。宁波地税没有一概回答属于还是不属于,而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是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一条:后一条:股权激励中的那些税务和财务问题
  说起股权激励,就不得不谈一谈税收问题。不管是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还是股权代持或者股权激励等都离不开“税”。企业有条件地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或与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其他权益,使被激励对象参与、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以期能为公司施展财智、长期服务,那么在股权激励时,应该注意哪些税务问题呢?
  1、员工持股会影响公司利润吗?
  这是很多企业家第一个关心的问题,毕竟利润对于融资和将来的上市都很重要。
  事实上,对于公司而言,向员工授予股权激励时,以该股权公允价值与员工出资之间的差值为股份支付,确认为公司的工资薪金费用。
  在会计上,在公司向员工授予激励股权时,就需要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而这一费用可以随着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在各个年度进行合理的公摊。而从税法的角度,在个人所得税上,员工在取得股权时产生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上,公司也在同样的时点可以在税前抵扣股份支付的费用。
  总体来说,股份支付是影响公司利润的,员工取得股权付出的成本与股权的市场价值差异越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也就越大。简言之,员工持股计划对于未来的上市计划还是有影响的,越晚做持股安排,对利润的影响越大,因此最好尽早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2、员工要怎样交税?
  在税法上,所谓的实股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股权奖励(零对价取得)和限制性股票三种。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9月财税101号文,特别对非上市公司的实股型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做了较为清晰的规定。
  简单来说,考虑到非上市公司经营中的不确定性更大,且员工取得股权时虽获得所得但并未获得现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101号文将行权的纳税时点递延到转让股权时,且税率由原工资薪金对应的3%-45%累进税率,调整为股权转让适用的20%比例税率。且不说从税法原理上这样的优惠待遇是否合适,显然这项优惠政策更加有利于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计划。
  适用优惠待遇所需要满足的“一定条件”,分为适用于各类型股权激励的四大基本条件,以及分别适用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的个别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在激励对象的范围、人数比例、持股期限,及行业(仅适用于股权奖励)等方面。
  另外,101号文还特别提出了程序性要求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即在行权(或解禁、取得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3、通过有限合伙持股架构呢?
  有些公司为了方便管理激励股权同时不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往往会通过设置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即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通过取得有限合伙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权。那么在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公司的情况下,101号文可以“穿透”适用吗?
  101号文以及此前出台的有关股权激励的税收规则,都没有明确指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而有限合伙本身的纳税规则因法规不明确,也一直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法规上已经明确的问题包括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合伙层面无需纳税,而是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在税收实践中,不同地区的税收处理也有不同,例如:
  在员工行权时,有些地区参照101号文,递延至转让时点纳税,而也有地区在行权时即对员工取得的公允价值与出资价之间的差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45%征税;
  在员工转让股权时,有些地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税率纳税,有些地区比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的5%-35%的征税。
  从本质上而言,员工取得权益的基础在于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这也正是公司需记录股份支付费用,而员工需就其取得股权的收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基础。员工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公司股权,在形式上,员工取得的不再是直接的公司股权,而是有限合伙的份额;而实质上,员工取得的有限合伙份额受限于合伙协议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如仅享有分红权和处置权,还收到业绩指标、限售期、回购条款、权利丧失条款等的限制。正因这些不确定性,员工通过有限合伙取得公司股权的税务处理广受争议。
  仅从101号文出发,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这里“其他合理方式授予”可以理解为包含了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在与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商务部门的沟通中,也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考虑到101号文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以及实践中大多数公司都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方式授予股权,似乎又为股权激励相关的有限合伙税务处理增加了一些确定性。
  通过有限合伙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正是由于这些不确定性的影响,很难在当前的税法体系下,有较为明确的说法,可以考虑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提高税收处理的确定性,如对员工持股计划系列协议及合伙协议中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按照101号文要求进行税务备案,与合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预先沟通等。
  目前101号文只适用于取得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如果员工取得境外公司的股权,通常情况更加复杂,需要平衡税收利益和境内的税收风险。行权时点、税务备案、资金汇回,包括金融账户信息交换(CRS)等方面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通盘考虑。
  ▋版权声明:来源|金杜说法,作者|叶永青、聂卫东、余悦、兰孟,整理自文章《股权激励中的那些税务和财务问题》,内容有删减。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西姆股权激励研究院致力于优秀投研类文章精选、精读与分享,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沟通处理,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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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藏至我的藏点文章编号:issnx(2015);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涉及的税种繁多,税务操作复杂,法;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靠税收调控,企业进行税收;国家对并购企业会提供税收政策优惠,并购企业依法实;税收活动加大了企业现金流流出量,企业须仔细分析理;二、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着眼点和策略分析;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股权架构通
文章编号:issnx(8-02
一、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涉及的税种繁多,税务操作复杂,法律风险大,税收法规对重组影响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重组面临缴纳巨额税款的窘境。作为影响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税务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因此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方案和执行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成效
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靠税收调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主动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动地运用,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自身行为,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
(二)有助于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国家对并购企业会提供税收政策优惠,并购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好处的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税收活动加大了企业现金流流出量,企业须仔细分析理财活动受税收的影响。探求遵循税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引发的现金流出量,使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理财,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着眼点和策略分析
(一)税务筹划着眼点分析
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思考税务筹划:
1、选择具有筹划空间的主要税种作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通常选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三种不同方式完成重组,不同的重组交易方式,会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在研究重组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重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选择重点税种为着眼点展开。但是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的做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筹划空间,实践中最常见的筹划方案普遍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着眼点。
2、选择税收优惠为着眼点
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 牧、渔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特殊行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特殊行业企业为选择对象,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整体负担,享受筹划收益。
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为着眼点
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款缴纳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将税后利润分红至个人股东,个人需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则,公司制企业还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受税收优惠,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时可分析主体的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选择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方式为着眼点
59号文指出,如果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可以利用该等特殊政策,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款。
5、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重组中收购方可以选择采取股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及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方式。根据59号文和财税〔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并购方选择现金和股权支付相对税负较轻,选择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需要缴纳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可能税负较重。所以企业重组时应该将资金筹措和支付方式相结合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税务筹划具体策略分析
1、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
三种重组形式的税种对比分析表
从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资产收购的税负较高,股权收购和合并的税负较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当然在重组实务中不能单纯只考虑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法律、经营等方面的风险等。
2、尽可能选择股权支付方式,减少非股权支付方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对价支付方式中,现金和股权支付税负较少,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税负较大。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现金或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而减少存货、房地产等作为对价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减少当期税款。
根据59号通知规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样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为弥补亏损,可以抵免合并企业的部分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4、通过先分后转减少应纳税款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而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建议先分后转,即被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股权转让。
三、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企业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不仅涉及经营层面,还涉及战略层面,税务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股权架构重组过程中,必须站在战略决策的高度,结合集团战略、经营特点,设计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单纯只考虑税负最小化和税后收益最大化来设计方案,否则容易导致片面短视的决策,影响企业持续发展。
(二)应充分认识税务筹划风险
税务筹划是对一系列活动的事先安排,由于主观判断与现实环境的差异,或者客观条件、税法的变化及其他因素错综复杂,使得税务筹划具有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此在设计股权架构重组的税务筹划方式是,必须充分考虑税务筹划风险,与税务主管部门做好详实沟通。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14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研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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