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房地产资质过期影响,赠出的房产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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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房产赠予孩子 给出去容易要回来难
[摘要]如今,有些家庭为了维系家庭财产不被分割或旁落,或是夫妻离婚对财产争执不休时找个折中的解决方式,会选择签协议将房子直接给孩子。殊不知,房子给出去容易,想要回来却绝非易事。夫妻离婚分产起争执 折中解决把房给孩子房产赠娃 给出去容易要回来难我的房!如今,有些家庭为了维系家庭财产不被分割或旁落,或是夫妻离婚对财产争执不休时找个折中的解决方式,会选择签协议将房子直接给孩子。不过,协议签订后,也有一些夫妻,因为感情变故、抚养矛盾和重组家庭等原因,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殊不知,房子给出去容易,想要回来却绝非易事。故事1夫妻买房给儿子离婚之后要撤销张先生和妻子房女士结婚多年,几年前终于申请下来一套两限房。不过,70多万的购房款却让两人发了愁。以他们的积蓄和收入,暂时没有能力买房,可两限房毕竟便宜,怎么能错失这次机会呢?经过家庭内部协商,婆婆杨女士同意帮小两口一把,拿出自己的积蓄给他们交了全款。可杨女士担心的是,她给出了钱,房子却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她的权利如何保障?万一哪天两口子感情不和闹离婚,她出钱买的房子岂不是要被“外姓人”分走?杨女士考虑再三,和夫妻俩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购房全款由杨女士出资,杨女士可以终生居住,夫妻俩日后共同偿还这笔钱。不论张先生夫妻的婚姻发生任何变化,该两限房都不许分割及变卖,此房的所有权归夫妻俩的儿子,也就是杨女士的孙子所有。这样一来,杨女士的钱不会打水漂,房子也确保不被分割。好景不长,两口子还没来得及住进新房,婚姻就先亮起了红灯。经法院判决,夫妻俩离婚,儿子归房女士抚养。随后,张先生又将前妻和儿子起诉,认为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故,儿子尚且年幼,房屋产权手续也没有办理完毕,楼房也没有交付使用,对儿子的赠与合同实际未能生效,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之前一家人说得好好的,不论婚姻如何变化,房子都归儿子,张先生为什么变卦了?撤销了赠与,房子又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不是违背了不分房的初衷吗?在法庭上,房女士道出了张先生心里的小九九。房女士说,因为法院判儿子归她抚养,前夫认为房子名义上是赠与了儿子,但实际却将由房女士掌控。也就是说,老张家买的房子,给了房女士,跟张先生没关系了,因此才提起诉讼。房女士说,当年的协议是三方在综合考虑了婚姻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制定的房屋处理方案,经过了三方的协商和妥协。协议中包括借款、还债、产权归属等多项内容,如果任何一项内容反悔,都将破坏协议的整体性。法院认为,协议是三方当事人考虑各种因素后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在签订协议时,各方就已经考虑到了可能发生的婚姻变化,张先生的理由不能获得支持。而且,将房子赠与儿子是夫妻俩共同作出的,在房女士不同意撤销的情况下,张先生无权撤销赠与。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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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两位老人去世后,遗赠却过期了。汪某要想得到房子就必须得到外祖父外祖母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但舅舅下落不明,无法表达意见。汪某只能将外祖父外祖母的法定继承人都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汪某所有。
  记者 姜仟仟
  汪某为报答外祖父外祖母养育之恩,以外祖父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子给两位老人居住。外祖父为防止今后家人对房子的归属产生争议,到公证处办理了遗赠书,将房子遗赠给汪某。结果等到两位老人去世后,遗赠却过期了。汪某要想得到房子就必须得到外祖父外祖母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但舅舅下落不明,无法表达意见。汪某只能将外祖父外祖母的法定继承人都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汪某所有。
  ■案件回顾
  时隔多年
  遗赠书竟过期
  获得遗赠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汪某却因为遗赠的事情遇到了麻烦。汪某为报答外祖父外祖母养育之恩,以外祖父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子给二老居住,但在外祖父外祖母去世后,她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遗赠书过期了。无奈之下,汪某只好将外祖父外祖母的法定继承人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最终判决房子归汪某所有。
  据了解,汪某因为父母工作忙,她从小就和外祖父外祖母住在一起,对他们很有感情。汪某长大后非常孝顺,时常去看望外祖父外祖母,还细致地照料老人的生活。为了让外祖父外祖母安度晚年,汪某以外祖父刘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给二老居住。买房的事全家人都知道,刘某老两口也一再表示,不管登记在谁名下,房子以后都属于汪某。为了防止今后家人对房子的归属产生争议,2000年,刘某和老伴商量了一下,决定到公证处办理遗赠书。2002年,外祖父去世。汪某知道外祖父生前曾留下了遗赠书,但考虑到外祖母还在世,为了让老人安心,她并没有急于要回房子。汪某当时想,自己既有房产证又有遗赠书,房子肯定是她的,过户的事情缓一缓也无所谓。所以直至外祖母去世,汪某才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麻烦也就随之而来了。
  汪某没有想到,办手续的人竟告诉她遗赠书已经过期,房子不能过户了。如果汪某还想得到房子,就必须先征得外祖父外祖母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同意,让他们配合她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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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联系/业务洽谈:和女朋友分手了,送出去的巨额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和女朋友分手了,送出去的巨额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一、小王和他女朋友分手了,二人还因为房子的事情,闹到了法庭上小王和他女朋友已经谈了3年恋爱了,二人感情一直很稳定。恋爱期间,女方曾明确表示过,只要有婚房,她可以不要别的彩礼。出于诚意,小王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作为彩礼,送给了女方,并进行了过户登记。不幸的是,房子过户不久,二人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分手了。分手以后,小王要求女方返还房子。而女方却以房子是小王自愿赠与的为理由,拒绝还给小王。小王一气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定:女方应该将房子还给小王。二、小王为什么能够要回房产?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以无偿转让财产为目的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但是上述小王赠与女方房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这种行为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就是说如果二人结婚了,赠与行为按约定条件进行,如果没有结婚,赠与行为就要解除。而且小王女朋友拒不返还赠与财产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小王女朋友应该无条件把房子还给小王。三、还有哪些相关规定支持小王要回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结婚前付给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划重点:1、如果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才将房产作为“彩礼”赠与另一方的话。如果婚约不成,赠与人有权收回房产。但若已婚,房产就不能要回了。2、如果一方单纯的将房产作为“礼物”赠与另一方的话,一般情况下赠与是不能擅自撤销的。比如国民老公把房子当做生日礼物送给自己的女朋友,这种情况下,房子一般都收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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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看郎咸平与前女友大战 送出去的房产还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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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郎咸平,著名经济学家,台湾人,日,郎咸平以485万元的年度版税收入,荣登作家富豪榜第9位。而关于他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郎咸平喜欢给太太和女朋友们送房,更多人不知道,他曾给一位女朋友和她父亲各送了一套房,和前女友闹掰后,郎教授想把房子拿回来,经过一审二审,终于如愿以偿。那么,赠送出去的房产真的还可以要回?郎教授有什么高招吗?  郎教授是怎么把房子要回的?  郎教授要求还款 不要求还房  据自媒体“小逻辑”消息:2011年,郎咸平与第6任妻子分手后(也可能是分手前),曾与一廖姓空姐交往2年多,为她在静安(金额不详)、松江(给廖爸爸500万)买了两套房。一套在廖空姐名下,一套在廖爸爸名下。2013年,二人为争夺房产走上法庭。郎教授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廖家以当初自愿赠予为由抗辩,郎教授败诉。    年轻的郎咸平与小时候的儿子郎世玮  再次起诉 以前妻之名?  接着他不知道是谈感情还是谈分钱,和前妻(应该是第六任)谈好了,以前妻的名义再次起诉。起诉郎非法处置夫妻婚内(廖小姐被小三的证据)财产,要求廖空姐和廖爸爸返还购房款。这一次,法院判决实现了郎教授的目的。    神补刀:廖家上诉不成 反欠债900万  做了两年小三,啥也没捞着,廖女二和廖爸爸同时分别向上海中二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房产分别在松江和静安,根据物权法规定,轮不到宝山法院受理。他们没搞明白,郎教授要的是还钱,属于动产纠纷,维持原判。    铜制佛像  见廖家不服一审判决,郎咸平起诉了一家名叫馨源公司的和廖空姐。说自己2011年向该公司购买了1600万元的铜制佛像等物品 ,当时自己向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借款900万付了第一笔,但物品一直没交割,故要求该公司退钱,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廖小姐。  新京报旗下公众号“公司秘闻”也指出,馨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于1980年的缪洁晶曾是一位空姐,便是郎教授的前女友,实际上馨源公司可能是郎咸平的空壳公司。贷款一到账当天就按教授的指令转到了上海高汉新豪投资公司。对这个案子,一审法院判决馨源公司还款。教授不服,要求必须廖空姐还款。最后二审同意了教授诉请。  “房事大战” 背后的法律套路  赠予的房子可以要回吗?  赠与的房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回,对于事隔多年的半卖半赠的房产,是不能要回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郎教授当年自愿出钱给廖买房,赠予没有其他附加约定,他的房子理应是要不回来的。    赠予小三的钱财,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因此,郎咸平第二回合大胜。    法院判决结果  一人独资企业的风险  最后一个回合,廖空姐不知道的是,她的公司只有10万注册资本,且一看就是壳公司没有其他资本。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否则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郎教授以女方名义成立空壳公司完成骗贷,理论上她至少得承担900万退款中的890万!  郎教授的心机 细思极恐?    郎教授还算是中国最有良心的经济学家吗?  虽然郎咸平整个套路玩儿得很溜,这也遭来不少人的质疑,心机是不是也太深了些?“知识就是力量”瞬间获得满格的说服力。有人说郎教授将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公司资本运作腾挪,是典型的套取贷款行为,还呼吁空姐拿出证据举报。但现在来看,空姐还留后招的可能性很小。    郎咸平不过是“利用规则争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的合法权利”,确实是人生赢家。还有一件事也能体现他对规则的充分掌握和大胆运用,比如为非法集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站台”。  今年三四月份,郎咸平卷入快鹿风波,资料显示其职位为上海快鹿投资集团的“副总裁”,虽然有种种出席活动的证据,他最终还是毅然发声:“从未担任过任何公司(包括快鹿集团)的任何职位,也不给任何金融机构的产品代言”。    郎咸平为望洲财富站台  除了快鹿,郎咸平站台过的泛亚和望洲财富都出了问题。出事之前,开开心心地收钱站台,出事之后,拍拍屁股“我是清白的”。相似的故事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即使现在还没有出现实质性证据,但总是难孚“中国最有良心的经济学家”这样的美名。(来源:公众号冰川思想库)  结语  转眼间,轰轰烈烈的王宝强离婚事件已经过去10天,接下来可能就要对簿公堂,争产分家,当善良的人们还在担心马蓉分了宝强的家产,抢在王宝强离婚案之前,郎咸平教授先为我们上演了一场完美的分手之战。今天枕头君借郎咸平的事情,为大家做了一次法律科普,郎教授与前女友的“房事大战”可谓“学以致用”的典范。没事看看法律知识吧,未雨绸缪,总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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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靖
郑先生的老母亲拆迁得到两套房,送了一套给儿子。因为不愿意儿媳妇“占便宜”,就办理了公证,写明房子赠与儿子一人所有。没想到儿子因病走在老母亲前头,老人悲痛中向儿媳妇挑明:“我把房子赠给儿子,属于他一个人的。我儿子过世后,这房子就应该返还给我!”那么,老母亲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送给别人的房子还能再要回来吗?请听北京市天江律师事务所翟振锋律师予以解答。
再婚夫妻分居后要离婚
郑先生、李女士从2007年2月开始网恋,并于同年5月在北京登记结婚。
双方均系再婚,因草率“闪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到2009年郑先生甚至殴打李女士,给她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创伤,导致李女士提出离婚。
为了表示诚心悔改,郑先生主动提出将他名下二人居住的海淀区房产改为夫妻共同财产,添加李女士为房产共有权人,并保证不再对李女士使用家庭暴力。然而还不到3个月,因李女士私下买家具,夫妻俩又发生争吵,郑先生再次殴打了李女士,使她彻底对婚姻生活失去信心。
2011年李女士和郑先生协商离婚事宜后,郑先生同意离婚。李女士搬离住处,开始分居。其间她多次与郑先生沟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郑先生多次借口有事,不去办理。李女士遂向法院申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老太在儿死后要儿媳返还赠房
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郑先生月收入约2万元,李女士就职于一家外企,月收入税后约1.5万元。婚姻关系中,共同存款约32万元,存于郑先生名下约15万元,李女士名下约17万元。2011年,郑先生母亲在大兴区的房屋拆迁分得两套房。一套登记在老人的名下,由老人自住,另一套则登记在郑先生的名下。老人考虑到房屋赠与的风险,就同时办理了公证,写明房子赠与其子郑先生所有。
2013年3月郑先生因病入院,多次向李女士真心认错。李女士考虑到郑先生病情严重及多年的夫妻情分,主动陪护在郑先生身边悉心照料。郑先生的母亲也看在眼里。同年7月郑先生因救治无效过世后,不久郑先生母亲便要求李女士返还其子郑先生的房产。“当时我把房子赠给儿子,属于他一个人的。我儿子过世后,这房子就应该返还给我!”
丈夫前妻索要女儿抚养费
郑先生的母亲对李女士谩骂,并多次到其工作单位对她进行辱骂,称她出轨并为争遗产害死郑先生。“害死我儿子,还要争遗产,你就是畜生!”种种过激的语言对李女士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也对其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而郑先生过世后,他与前妻所生女儿刚满13岁,她也要求继承父亲遗产。郑先生的前妻认为李女士恶意侵占其女儿父亲的财产,要求李女士一次付清抚养费。她还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对李女士进行恶意中伤。
李女士在郑先生前妻及其母亲的百般诬赖、谩骂下,身心遭受了巨大伤害,导致精神崩溃,突患严重抑郁症,入院治疗3个月后才有所好转。为此,她要求郑先生的母亲及前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赠儿房产 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
此案中的房产究竟该如何归属?北京市天江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纠纷首席律师翟振锋认为,郑先生于2009年同意将李女士作为其海淀区房产的共同所有权人,因此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各方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双方婚后共同存款32万元,虽然各方名下均有存款,而且数额不同,但因为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工资、财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公积金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应当各分得一半份额。
至于郑先生母亲赠与的房产,应如何分割?翟律师认为,郑先生母亲的公证内容是赠与其子郑先生一个人所有,排除李女士的共有权利,那么该房产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郑先生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作为其个人财产,也可按照遗产继承进行分割。当然,若公证内容未明确排除李女士的共有权利,则该财产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且李女士的份额应为百分之五十。
房子作为遗产 由三人共同继承
郑先生的母亲坚持认为:“儿子去世了,赠给儿子的房子就应该还给我。”郑先生的前妻也为了女儿找到李女士,要求继承郑先生的遗产。那么,这房子究竟该不该还给老人?郑先生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
翟振锋律师认为,首先要确认郑先生生前所有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海淀区房产的一半、大兴区房产、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由于郑先生未留下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李女士、郑先生母亲、郑先生女儿均应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郑先生所留遗产。继承遗产份额的原则是各法定继承人份额相同。不过,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悉心尽到夫妻义务,可以主张多分遗产。
由此可见,就算是郑先生母亲赠给儿子的房子属于郑先生一人所有,按照法律规定,这房子也应由上述3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分割,即李女士、郑先生的母亲、郑先生的女儿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返还赠与人郑先生的母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另外,郑先生拥有的海淀区房产一半的份额作为其遗产,由上述3位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即每人分得该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李女士继承后,加上自己原有的这套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总共将拥有该房产三分之二的所有权。同理,郑先生所有的16万元存款作为遗产,由上述三人继承后,郑先生的母亲和女儿各分得约5.3万元,李女士继承约5.3万元,加之原先所有的存款16万元,总共应占有存款21.3万元。
抚养义务终止 且非继母不担抚养义务
郑先生的前妻替女儿索要抚养费,李女士该不该给付?翟振锋律师说,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过,此案中该未成年子女与李女士并未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李女士并不承担抚养该子女的义务。
其次,由于郑先生已经去世,抚养义务终止,不应当再支付抚养费,而是应在继承案件中由郑先生的女儿主张分得遗产。至于李女士要求郑先生的母亲及前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翟振锋律师认为根据已知案情,两人对李女士的精神及生活确实造成了伤害,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李女士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李女士的请求并不在此案的范畴内,故不能与本案一并解决,因此需要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J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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