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县农委对发展中药材有那些优惠政策

市农委对我市中药材种植情况开展调研
发布时间:日&&&&&&来源:市农委&&&&&&点击:573
  为抓住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机遇,加快本溪北药产业发展,推进药都全域化。根据《本溪市北药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年)》及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市农委积极实施北药产业规划,并提出2017年拟建立中药材标准化种植示范村7个。
  为了掌握我市中药材种植情况,推进2017年种植结构调整政策落地落实,5月9日,市农委副主任高凤娟带领北药办一行4人深入本溪县和高新区,在田间地块实地查看了我市中药材春耕播种情况。调研组一行来到歪头山村种植大户王强的板蓝根种植基地,高凤娟副主任与农户亲切交谈,详细了解了板蓝根种子的选购、有机肥使用等情况,向种植户介绍了今年我市出台的中药材种植扶持政策,帮助农户分析了中药材种植的市场风险,引导农户通过采取订单式中药材种植模式抵御市场风险。
  去年以来,玉米收购价格低迷,农户急切想转型增收,市政府出台了种植业结构调整扶持政策,使农民和种植大户种植中药材积极性高涨。今年全市中药材呈现了种植面积不断扩大、采用新技术、引进新品种的良好势头。通过调研,高凤娟副主任指出,市农委将继续加大中药材种植扶持和技术服务力度,引导农户与市场对接,积极引进中药材切片等中药材初级加工企业落户我市,扶持中药材加工龙头企业,延长中药材产业发展链条,带动农户、种植大户建立高标准生产基地,不断提高中药材生产的规模化水平。同时,加强科技培训力度,提高农户种植中药材的技术水平,促进农民增收,中药材种植业增效,推动全市中药材种植健康稳定发展。
主办:本溪市人民政府
责任主体: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本溪政务网管理中心
辽ICP备号-1石柱县农业农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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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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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
2016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2016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表
  第三部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16年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2016年公共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三、2016年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四、2016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五、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概况
(一)贯彻执行烤烟、辣椒、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订全县烤烟、辣椒、中药材产业化发展经营的有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全县烤烟、辣椒、中药材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烤烟、辣椒、中药材产业布局、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烤烟、辣椒、中药材产业化进程。
(四)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烤烟、辣椒、中药材产业的生产及营销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辣椒、中药材产品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
(六)负责全县辣椒、烤烟、中药材产业发展生产的技术指导、加工、销售及体质品种的引进和改良。
(七)承担县农业委员会闪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农业特色产业中心单位构成
本部门由机关本级和1个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组成。人员编制20人,实有21人,余编1人,退休3人,遗属0人,公务用车3辆。内设以下科室。
1.综合科。负责党务、政务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务等综合服务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保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信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起草有关综合文件、报告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2.烤烟产业发展科。宣传、贯彻执行全县烤烟生产发展政策;拟订烤烟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推广烤烟生产技术;负责烤烟生产调查研究及信息收集工作;承担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辣椒产业发展科。负责拟订辣椒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推广辣椒生产技术;负责指导全县辣椒收购、加工、市场所拓展与销售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辣椒生产调查研究及信息收集工作;承担县辣椒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4.中药材产业发展科。负责拟订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推广中药材生产技术;负责指导全县中药材收购、加工、市场拓展与营销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中药材生产调查研究及信息收集工作;承担县中药材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2016年收支预算总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16年收支预算总表
单位名称: 石柱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
  单位:元
项目 预算数 项目 合计 (一)公共财政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 (四)事业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债务收入 (七)其他收入
合计 14,757,330.00 合计 14,757,330.00 14,757,33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一、公共财政预算 14,757,330.00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7,409.00 7,409.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二、政府性基金 0.00   发展与改革事务 3,997.00 3,997.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三、国有资本经营 0.00    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 3,997.00 3,997.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四、事业收入 0.00   商贸事务 3,412.00 3,412.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五、经营收入 0.00    招商引资 3,412.00 3,412.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六、债务收入 0.00 二、农林水支出 14,749,921.00 14,749,921.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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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业、渔业/其他公文/全社会
石柱县政府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柱府发〔2017〕46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中药材资源优势,推进中药材产业化进程,加快全县中药材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设&三县一地&为总目标,紧紧围绕&转型康养、绿色崛起&发展主题,立足中药材资源优势,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发展方针,大力发展中药材种植业,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培育龙头企业,拓展产业链条,全面推进中药材产业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实现全县中药材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县中药材种植面积稳定在30万亩左右,标准化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年生产产值10亿元以上;培育中药材初加工企业20家、深加工企业5家(其中规模以上加工企业8家),年加工产值达到5亿元;新增中药材新型服务主体15个,注册中药材品牌5个。初步建成黄连产业园,力争把我县建设成全国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和武陵山区中药材贸易集散地,让中药材产业成为全县经济发展新的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点。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基地建设,做大产业规模。一是规划先行。根据现有中药材产业基础、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制定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规模适度、集中连片、整体推进&思路和&生态化、良种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以建设生态中药材产业园为重点,大力推进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建设,建设10万亩优质中药材基地。二是合理布局。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合理引导中药材品种错位发展,在海拔1200米以上的黄水、枫木、沙子、冷水等乡镇重点发展黄连产业和三木药材等品种;在低海拔的西沱、沿溪、黎场等乡镇重点发展佛手产业;在800&1200米海拔河嘴、下路等13个乡镇(街道)重点发展以前胡、百合、南苍术等草本药材。三是规模化发展。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建基地、谁收购&的原则,鼓励企业及合作社采用&业主+农户+基地&的经营方式,适度规模发展,逐步扩大药材种植面积,并积极引导有经验的企业及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推动中药材种植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四是标准化生产。大力推广间、套作和轮作,不断完善中药材基地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基地生产条件,提高机械化水平;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标准化生产技术,加大污染控制力度,逐步推行中药材溯源体系建设;大力支持有实力的种植企业依托科研院所建设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到2020年,力争建成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1500亩。(责任单位: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县农委、县科委、县供销合作社)
(二)培育壮大龙头,延伸产业链条。一是促进初加工规范发展。培育壮大一批中药材专业合作组织,促进中药材专业化发展,实现由分散经营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转变。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区域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扶持建设一批分级、筛选、集中烘干场地,促进药材初加工的集聚发展和规范发展。到2020年,力争全县中药材集中烘干点达到20个以上。二是培育引进深加工龙头企业。围绕黄连、百合、前胡、佛手等主要中药材品种,策划一批中药材深加工项目,建立招商项目库,将中成药制造列入招商重点,吸引全国知名制药企业进驻石柱,依托大型企业的品牌、市场、资金、人才和技术优势,开发精深加工产品,打造石柱中成药制造业。到2020年,力争引进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企业3-4个。(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实施品牌战略,形成区域特色。一是打造产业品牌。依托黄连产业的影响力和&源味石柱&公共品牌,系统策划石柱中药材品牌打造方案,加强石柱中药材整体形象包装,打造特色中药材品牌,形成规模优势和品牌效应。二是强化品牌保护。严格品牌商标、标识、域名的监管和保护,对品牌企业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企业管理实行标准化,做到品牌有标准、程序有规范、销售有标识、市场有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三是鼓励企业品牌营销。支持企业争创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鼓励企业参加各种中药材专业展会活动,创新产品包装工艺,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县农委)
(四)强化科技支撑,健全服务体系。一是鼓励开展技术合作。引导龙头企业与重庆市中药研究院、西南大学、武汉大学等科研机构和院校开展合作,采取&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加大对中药材良种选育、种苗繁育、加工机械、产品开发及提取物等研发与创新。二是抓好技术推广。支持龙头企业引进科研、加工技改、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加强基层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培养新型骨干农民和科技示范户;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切实提高实用技术推广入户率,增加中药材生产科技含量。三是规范行业协会及专业合作社运行,加强产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对专业合作社的考核评价退出机制,加强合作社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四是搭建信息技术平台。探索建立全县中药材产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多元化的信息服务渠道,推动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销售全产业链的信息服务,增强中药材产业科技信息化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县科委、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县农委)
(五)加大产品推介,拓展销售市场。一是充分利用交通优势,以中国黄连市场为载体打造黄连产业园,力争3-5年建成以黄连为主的武陵山片区中药材贸易集散地。二是加大与市场对接,培育专业化的营销企业,建立专业化的营销队伍,策划特色鲜明的营销活动。三是引导中药材龙头企业更新营销理念,加快发展专卖店、专柜、连锁营销和订单生产,积极发展电子商务、配送、代理、直销、批发、邮购等新型流通业态,构建多元化销售网络,扩大销售覆盖面,提升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县农委、县农旅集团)
(六)弘扬中药文化,促进药旅融合。一是加强中药康养文化宣传。深入挖掘黄连&苦&文化,组织开展特色文化活动,邀请知名专家在中央电视台健康栏目宣讲我县中药材主打品种的健康养身作用,大力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全县以黄连为主的中药材产业宣传。二是推动中药与旅游产业融合。将中药材产业发展与生态旅游结合,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中药材文化特色观光园、体验园、游乐园,打造以中药材产业为主的康养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旅游局、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中药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各乡镇(街道)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中药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农业服中心为工作责任部门。二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推进机制,实行每季度和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部署各项重点工作,研究产业重大问题,协调落实工作任务。三是将中药材产业纳入各乡镇(街道)重点目标考核,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中药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对中药材产业发展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各自承担任务扎实有效推进。
(二)加大政策扶持。将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上每年按照&先项目、后预算&的程序审定后安排一定中药材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基地建设,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标准制定、示范推广等工作。
.标准化基地建设补助。一是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采用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方式自建基地,对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在当地政府备案的,且按有机中药材标准种植达到相对集中成片3亩以上的,予以一定补助;二是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合作,自建良种繁育基地,对良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种苗基地建设予以一定补助;三是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发展中药材产业按照《关于推广资产收益模式促进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利益联结共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柱委办发〔〕号)执行。
.医药生产企业补助。凡在我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生产、销售及纳税均在我县的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药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等医药生产企业,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引资引智等政策参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医药产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52号)、《石柱县2016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方案》(石柱府办发〔2016〕20号)执行。
(三)创新金融服务。构建金融创新体系,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建立中药材经营风险融资平台,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政、银、企沟通协调,引导银行研发特色金融产品、完善中药材产业链金融服务等多种方式,突出金融服务针对性,提升对中药材产业的服务水平。中药材种植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提高保值、保费补贴和理赔标准,扩大中药材保险覆盖面。加大信贷投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争取信贷倾斜,简化审批程序,着力满足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等信贷支持,加大财政贴息力度。中小企业贷款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积极拓展中药材产业相关担保业务。
(四)加强资源保护。开展中药资源普查,编制《石柱中药资源谱》,为中药材产业发展提供科学数据。加强野生中药材的抚育保护和研究,力争建立野生中药材抚育基地,实现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保证中药材野生植物资源的合理开发
(五)加大宣传推介。积极发掘中药文化,提升中药材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加快推进黄连种植系统保护发展工作,积极筹备申报世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工作。利用多种公众知晓度高的媒体集中宣传我县中药材优势,营造市场氛围。县内新闻媒体要支持中药材产业宣传工作,精心策划宣传广告对龙头企业和优势品种进行宣传。全县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城市主街区、交通主干道要加大对中药材产业宣传的广告投入,扩大中药材产业对外的影响。
(六)加强行业监管。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规范中药材生产种植与初加工过程管理。强化中药材生产投入品管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染色增重等不法行为。制定行业协会约束机制,制定自律条例并加强管理,按照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形成真实有效的订单农业和订单合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配合力度,坚决打击无证(照)收购,维护中药材流通秩序。加强市场供求监测,加大力度查处中药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建立长效追责制度,确保全县中药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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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上诉人冯文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冯文斌户)因诉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柱县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柱县农委)登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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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文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冯文斌户)因诉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柱县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柱县农委)登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09 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冯文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冯文斌,男,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村居民,住该县南宾镇红星村寨坡组184号。委托代理人:冉启植,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带河街1号。法定代表人:艾东,该县代理县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汪万德,该委主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仲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陈仲淑,女,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城镇居民,住该县南宾镇园林街90号附3号。委托代理人:杜可,男,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该县下路镇照明村新坪组36号。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村寨坡组。负责人:马石成,该组组长。上诉人冯文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冯文斌户)因诉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柱县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柱县农委)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1)彭法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仲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陈仲淑户)原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村寨坡组(以下简称寨坡组)村民,陈仲淑于1985年农转非,现住石柱县南宾镇园林街90号附3号。冯文斌户原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胜利组村民,于2002年迁移户口居住至寨坡组。1954年元月,陈仲淑与马发兹结婚,婚后生育4个子女。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随着农村土地山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落实,陈仲淑户和冯文斌户分别在所在的村民小组依法取得相应的山林、田土承包经营权。陈仲淑户以陈仲淑为户主从寨坡组承包5个包产人口的耕地,冯文斌户在六塘乡高龙村胜利组取得承包耕地。此后,因陈仲淑之夫马发兹系国家干部,陈仲淑于1985年左右按当时的政策农转非, 3个子女先后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唯其次子马建波已与温和梅结婚在家务农,寨坡组对陈仲淑户承包的耕地进行了相应调整,由原承包人口5人调整为2人,但户主仍然为陈仲淑。马建波与温和梅婚后生育一女马红艳。1988年农历3月19日,马建波意外身亡。1989年农历正月,谭学诗与温和梅恋爱谈婚,随即居住于温和梅家,与之共同生活,并于日办理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1992年4月,陈仲淑户建房取得了石柱县国土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1994年农历正月初4,谭学诗和温和梅夫妇外出务工,留下尚未成年的马红艳在家,由陈仲淑代养。同时,谭学诗和温和梅夫妇将陈仲淑户的耕地转包给陶凯明,签订了为期5年的承包土地转包合同之后,便一直在外务工。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陈仲淑户和冯文斌户再次分别在各自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依法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陈仲淑户再次以陈仲淑为户主从寨坡组承包2个包产人口的耕地,经寨坡组清理登记列入《石柱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代副本)》,并于日取得石柱县政府、县农委为其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同年8月5日,马红艳以其之名将原修建于1981年的房屋向石柱县建委申办取得房地产权证。日,陈仲淑(甲方)与冯文斌(乙方)签订《约据》,并分别在《约据》上签字捺印。《约据》载明:“……(1)、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将甲方房屋三间半出售给乙方。其价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一手交清。(2)、田土转包两人的田土给乙方,时间以二轮承包时间为准(甲方永不收回两人承包田土)。(3)、房屋出售以四至界线以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准……”。签订合同后,冯文斌移居至寨坡组,居住于所购买的谭学诗、温和梅房屋,并于日将其全家户口从六塘乡高龙村胜利组迁移到寨坡组。2010年9月,石柱县全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颁证确权工作。为切实搞好此项工作,石柱县政府于日以石柱府发[号文件,向全县下发了《石柱县政府关于土地确权颁证意见》。日,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按照寨坡组填报的冯文斌《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土地确权分户清册》,将《约据》中约定转包原本属于陈仲淑户的承包土地,登记确权为冯文斌户,并为其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2010年12月,谭学诗和温和梅夫妇外出返回石柱家中,得知陈仲淑已于日与冯文斌签订《约据》,将其房屋出售给冯文斌,承包耕地转包给冯文斌,造成谭学诗、温和梅夫妇及家人既无房屋可供居住,也无田土可供耕种。谭学诗向冯文斌要求返还房产和耕地无果,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石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经冯文斌当庭举证,陈仲淑户才得知其承包经营的耕地,已由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为冯文斌户登记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鉴于此,陈仲淑户向石柱县法院撤回该民事诉讼,石柱县法院于日以(2010)石法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准许其撤诉的民事裁定。此后,陈仲淑户认为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的登记颁证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由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主要焦点是,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是否依法为冯文斌户作出登记颁发《土地经营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撤销?陈仲淑户、石柱县农委是否具有本案适格的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本案行政诉讼是否必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陈仲淑户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事实是否成立?陈仲淑户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依法支持?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具有法律赋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登记颁发或变更、注销、撤销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的职能,对全县农村区域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农户,包括对陈仲淑户和冯文斌户在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申请登记,并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以及为之开展的相关工作无可厚非。但在对以户主陈仲淑和冯文斌为代表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申请登记颁证过程中,在既未查清查准相关颁证事实和颁证对象,又未依法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收回或注销、吊销陈仲淑户原持有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为其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在既无原承包该土地的承包户陈仲淑户主或成员同意认可,又无冯文斌户取得委托或转让手续,向其提交对该土地承包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日陈仲淑与冯文斌签订的《约据》,将本案原属陈仲淑户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直接登记确权给既不是原承包户户主,又不是该承包户成员的冯文斌户,并为其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陈仲淑户日取得的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为其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此前乃至现在,尚未经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仍具有法律效力,陈仲淑仍系该证的合法持有人。陈仲淑户对其依法承包的涉案土地经营权,持有具法律效力的凭证,认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因其属于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陈仲淑户对本案行政诉讼的提起,不必以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可以径直依法以原告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石柱县政府作为颁证机关、石柱县农委作为登记机关,共同作出的这一登记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此,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提出陈仲淑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石柱县农委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以及冯文斌提出陈仲淑户提起本案诉讼未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应予驳回起诉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冯文斌户与陈仲淑签订的《约据》名称上为土地转让,而其内容实质上则是土地转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对约据名称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约据所载明内容来认定其约据的性质。故此,陈仲淑户并未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石柱县政府石柱府发[号《石柱县政府关于土地确权颁证意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论是土地承包,还是转包,或是土地转让,其土地经营权的合法取得,必须由法定职能部门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吊销登记等相关登记,才能依法取得,最终对其颁发相关证书。而冯文斌取得的承包土地经营使用权,有悖于法律法规规定,也不符合[号文件规定。显然,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日为冯文斌户登记确权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颁证对象认定不明,颁证错误,应当依法撤销。陈仲淑户与冯文斌户签订《约据》,将其原依法承包取得的本案涉案土地,转包给冯文斌经营使用是实。但从法律意义上,冯文斌户并未依法取得该土地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其主要体现在:首先,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只有依法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颁发的土地、山林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唯一合法有效的法律凭证。冯文斌户虽然取得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为其登记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但该证并未依法取得:一是,冯文斌户在1982年和1998年第一轮和第二轮落实承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时,均已在原所在地村组依法承包取得相应的土地经营权,2002年迁入寨坡组,尚无证据证明其已退还原在居住地村组取得的承包土地。二是,冯文斌户自2000年12月与陈仲淑户签订《约据》起至今,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均尚未经过陈仲淑户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召开的有2/3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讨论通过,更未经过依法将陈仲淑户承包的土地收回,再以合法的发包人名义重新转包并依法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取得。其次,涉案土地的原合法承包户陈仲淑户依法取得持有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业工作主管部门暨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为其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虽然陈仲淑本人已农转非,但其并无固定工作和经济生活来源,而且其次子马建波与温和梅是夫妻,系涉案土地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之一,尽管马建波病逝,但其妻温和梅在马建波病故后和现与之结婚的谭学诗系合法夫妻,依法理当是该证合法持有人。陈仲淑户作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条件尚存,并未消失。再次,冯文斌以2000年与陈仲淑签订的《约据》,作为其具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来源,既于法无据,又无法律效力,且与法律相悖。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已依法取得承包土地、山林使用权的村民,在其承包期间,未经法定事由或法定程序,不得取消、变更,更不能侵害其合法权益。显然,冯文斌提出其享有涉案土地经营权的诉讼意见,既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未提供任何足以证明其诉讼意见成立的证据,其诉讼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和支持。陈仲淑户所诉其依法承包涉案土地,具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及理由,既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也提供了足以证明其诉讼意见成立的证据,其诉讼事实和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纳和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3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撤销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于日为冯文斌户登记颁发的石柱县政府农地承包权(2010)第CQ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陈仲淑户预付),由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负担。冯文斌户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陈仲淑户的诉讼请求,由陈仲淑户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1.陈仲淑全家2000年左右举家外迁离开寨坡组,全家户籍亦迁出了寨坡组,依法应将原承包土地交还寨坡组。2.陈仲淑出售房屋时,明确表示将其全家承包的土地全部转让给冯文斌户,永不收回,《约据》有村组干部签名,名为土地转让,实为自愿将土地交回集体,再由集体发包给冯文斌户。3.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寨坡组在颁发承包证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宣传、入户调查、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经审查才颁发的承包证。4.冯文斌全家在2000年迁至寨坡组居住后,已将原居住房屋出售,并将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交回集体。5.陈仲淑户的承包证早已失效,应由原颁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被上诉人陈仲淑户答辩称:1、陈仲淑户举家外迁到石柱县城,不属设区的市,不应退还承包地,并未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也是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证的原因。2.《约据》明确土地只是转包给冯文斌户,在承包期内永不收回,不是转让给冯文斌户,也不是交回集体。3.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颁证的事实不清,应依法撤销。2010年土地确权是对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给冯文斌户颁证是变更登记,应有申请人,而本案既没有申请人,也没有承包地依法转让的书面材料,颁证违反法定程序。4.陈仲淑户的承包证未被依法注销前有效,冯文斌户将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交回集体是虚假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寨坡组未提交答辩意见。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日冯文斌的《石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分户清册》(以下简称《土地确权分户清册》);2.日冯文斌的《重庆市石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3.石柱县政府日石柱府发[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石柱县政府关于土地确权颁证意见》)。拟证明其为冯文斌颁发《土地经营权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陈仲淑户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合法性持有异议,认为应在争议纠纷解决后才能颁证。寨坡组、冯文斌户对证据不持异议。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未就其作出登记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相关法律依据。陈仲淑户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陈仲淑的身份证复印件;2.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于日为冯文斌登记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3.日陈仲淑与冯文斌签订的《约据》;4.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于日为陈仲淑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5.日陈仲淑的《石柱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代副本)》;6-7.日—日陈仲淑、陶凯明的《调查笔录》。拟证明陈仲淑户拥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冯文斌出售房屋时只是将涉案土地转包,不具备为冯文斌颁发《土地经营权证》的法定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撤销。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对陈仲淑户所举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提出证据2不能反映出石柱县政府是颁证主体,所反映的内容与石柱县农委无关,证据3为土地转让协议,与石柱县政府、农委无关,证据4、5反映出陈仲淑户取得土地承包合同发生在土地转让之前,不能证明其诉讼目的,更不能证明登记颁证行为违法。寨坡组、冯文斌质证意见与石柱县政府、农委的意见一致。冯文斌户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冯文斌的《常住人口登记卡》;2.日陈仲淑与冯文斌签订的《约据》;3.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于日为冯文斌登记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和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于日为陈仲淑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及马红艳的房屋房地产权证;4.冯文斌日、日、日缴纳农业税的《收据》。拟证明其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已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证》是经过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依法作出的。陈仲淑户对第三人冯文斌户所举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持有异议,根据文件规定要求,颁证应在争议纠纷解决后才能登记颁证,并提出证据2证明是土地转包,证据3证明冯文斌取得的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违法的,证据4只能反映冯文斌代缴农业税,所有证据不能证明冯文斌户的诉讼目的,更不能否定登记颁证行为违法。寨坡组、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对证据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审查认为,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所举证据,系依法调查收集取得,证据来源程序合法,但未提供作出本案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尚不能证明冯文斌已合法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更不能证明其登记颁证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陈仲淑户所举证据,系依法调查收集取得,证据来源程序合法,证明目的明确,证据内容事实客观、真实、具体,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冯文斌户所举证据来源合法,但所举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依法享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的合法性,不具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上述证据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正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判无异。冯文斌户在二审审理期间举示如下证据,作为二审新证据:1、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胜利组组长梁国安、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村民委员会、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拟证明冯文斌户于日迁出原居住地彭水县三汇乡高龙村胜利组,当时将房屋拍卖,土地交回村里,村里已将土地转包给代国传承包。2.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市荆州区八岭山镇童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拟证明谭学诗、温和梅于1999年迁至童桥村居住生活,户口登记在童桥村4组,有住房、承包地。陈仲淑户质证认为不属新证据,谭学诗、温和梅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审查认为,证据在一审应当出示且为可能而未出示,不作二审新证据采信。本院认为:冯文斌户与陈仲淑签订的《约据》名称为包产田土转让,而内容载明是土地转包,以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限,由冯文斌户耕种,权属归陈仲淑户,陈仲淑户并未丧失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而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对同一块承包地,先后向陈仲淑户、冯文斌户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陈仲淑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前,冯文斌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后,在未依法定程序收回或撤销前证的前提下即登记颁发后证,颁证行为违法。一审以石柱县政府、石柱县农委登记颁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判决撤销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冯文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红梅审&&判&&员&&&&周&&平代理审判员&&&&杨晓蓉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陈光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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