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什么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行为国资委规定

驻省国资委纪检组通报省属企业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 - 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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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
近期,驻省国资委纪检组通报了部分省属企业纪委严肃查处的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顶风违纪的突出问题。现将4起突出问题通报如下:1.昆钢控股重装集团红河公司副经理彭旭违规收送月饼的问题。2016年中秋节期间,昆钢控股重装集团红河公司副经理彭旭在收受业务合作商23盒月饼后,擅自安排有关人员将月饼全部转送给与红河有限公司玉溪片区有业务关系的相关单位。日,昆钢控股重装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给予彭旭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参与赠送月饼的副经理陈洪诫勉问责处理;给予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党支部书记杨开硕通报批评处理;给予履行“一岗双责”不力的经理丁旭海同志通报批评处理。2.富滇银行禄丰龙城富滇村镇银行班子成员违规领取补贴的问题。2012年8月至2016年9月,富滇银行禄丰村镇银行原党总支书记、行长付伟违规领取驻外补贴64500元;原副行长胡应荣违规领取驻外补贴、汽车加油卡、ETC充值卡共计152000元,违规报销娱乐费用4559元。经富滇银行党委研究决定,免去付伟党总支书记职务,由行长降职为副行长;给予胡应荣诫勉谈话和调离领导岗位处理,并由禄丰村镇银行董事会解聘其副行长职务。付伟和胡应荣违规领取、报销的费用予以清退。3.冶金集团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炜用公款组织和参与娱乐活动的问题。日晚,浩鑫铝箔公司副总经理王炜、曹波和营销业务员李剑接待上海沪鑫铝箔公司营销副总监张平,并到KTV娱乐消费5580元,之后在浩鑫铝箔公司报销了该费用。日,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分别给予王炜、曹波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张平、李剑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海沪鑫铝箔公司董事长马宁诫勉谈话处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参与人员承担。4.能投集团电力投资公司所属威信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叶浩公车私用的问题。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能投集团电力投资公司所属威信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叶浩4次驾驶公车离开威信县办私事。日,云南省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纪委给予叶浩党内警告处分。叶浩违规用车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通报指出,上述问题暴露出省属企业中仍有少数党员领导人员置各级三令五申于不顾,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这些典型问题再次表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只有进行时。省属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要从省纪委近期通报的省属企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和上述案列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各省属企业纪委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不断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突出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这个重点,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党员干部学深悟透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通报要求,各省属企业纪委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和解决“只说不做、虚晃一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通过强化措施,细化监督检查内容,突出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各省属企业要对照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企业业务接待、会议经费、差旅费管理和发放的奖金、津贴等费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规的立即停止、清退、纠正,不规范的及时进行整改规范,有效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通报强调,各省属企业纪委要监督公司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办法,学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各级配套制度规定,学习省国资委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群众举报反映、监督检查主动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必须快查快办,严肃处理。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与党中央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四风”的坚决态度、顽强意志品质和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保持一致,对标对表。(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
(C)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厅 版权所有> 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
 二、关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确定问题
 中央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由中央企业确定其转让行为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或自行决定;地方企业暂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有关操作问题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他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事项获得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持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二)转让、受让双方应持国务院国资委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的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批准文件等,按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变更登记手续。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转让方还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
 四、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是相关批准机构审议、批准转让行为以及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落实相关事项的重要依据,转让方应重点做好以下内容的研究和落实工作:
 (一)转让方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和有关补偿标准,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转让方案各项内容的落实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问题
 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广泛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
 (一)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二)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三)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六、关于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问题
 为保证有关方面能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
 (二)产权交易机构要对有关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受让方的登记、资格审查等资料与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同作为产权交易档案妥善保管。
 (三)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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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Y1600039
主题分类:部门文件\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徐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徐国资委财〔2016〕4号
名&&&&称:关于规范我区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区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区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国有独资企业:
  为规范我区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按照“服务区域、服从功能”的要求,引导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引导企业向区域内困难群体为主实施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号)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一、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
  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严格控制捐赠支出规模。
  1、对外捐赠的范围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2、对外捐赠的资产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国有独资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3、对外捐赠的主体
  对外捐赠的主体是各国有独资企业,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原则上一般不得对外捐赠,如有特殊情况子企业需要对外捐赠,由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4、对外捐赠的对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5、对外捐赠的控制
  对外捐赠的规模和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单位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国有独资企业不能完成上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经营性亏损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二、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
  各国有独资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和捐赠资金的安全。
  各国有独资企业要规范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强化对外捐赠项目的后续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
  三、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1、对外捐赠纳入企业日常监管范围
  各国有独资企业应将对外捐赠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通过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2、规范对外捐赠的企业内部审批管理
  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决策程序,对于在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实际发生时应当经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对于因特殊情况,国有独资企业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3、对外捐赠接受企业监事会的督查
  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核流程和捐赠资金的账务处理等要接受企业监事会的督查。
  四、建立备案或审批制度,加强检查工作
  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制度。
  1、对外捐赠制度的备案
  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制订或修订本单位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并于日前报区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修订报备。
  2、对外捐赠情况的预算专项说明
  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中形成专项说明,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作详细说明。
  国有独资企业对上年度对外捐赠的实际执行情况,应作为年度决算报告专项说明内容之一报送区国资委。
  国有独资企业未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一般不得实施。
  3、对外捐赠的备案、审批
  国有独资企业(竞争类和功能类)年度捐赠累计实际发生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在实施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年度捐赠累计实际发生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核,报区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区国资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国有独资企业(公共服务类)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徐汇区国资系统公益捐款的金额计入企业年度对外捐赠累计总额。
  4、对外捐赠的检查
  各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纳入区国资委检查范围,将不定期组织对国有独资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区国资委备案、审批等不规范行为,听取监事会专项报告,督促企业有效整改。对于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事项
  1、对于区委、区政府和区国资委有明确捐赠要求的情况,各国有独资企业应遵照执行。
  2、区国资参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区属集体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参照本通知执行。
  4、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投资事项进行管理。
  5、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企业一般不得发生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性支出。
  6、企业对内部职工的捐赠,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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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发至我委直接监管的九家集团公司、香港光达国际有限公司(金宁公司)、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请上述企业将本文转发给下属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6年12月8日&&
 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监管企业投资闭环管理,提升企业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后评价,是指在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和指标,对项目运作及其管理的合规性、质量水平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下属企业。&
  第四条& 按照公司法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后评价,主要投资资金和投资回报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 投资后评价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投资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一)直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直管企业组织开展后评价。&
  (二)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由上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开展。&
  (三)投资主体多元的企业,代表国有股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办法,依照公司章程等法定程序提请企业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企业必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并向后评价承担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后评价现场调查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增资项目。&
  (二)投资额达到出资企业净资产3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增资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的其它投资项目。&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需要,可选择其中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三章& 投资后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第八条& 投资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及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审核批复文件等;&
  (三)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工程签证、会计纪要、内部制度等项目运行和经营管理资料;&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投资后评价主要采用对比法进行分析评价,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宏观目标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对比法包括前后对比和横向对比:&
  1.前后对比法是对比项目实施前后的相关指标,用以直接估量项目实施的相对成效。&
  2.横向对比是对比被评价项目(企业)与行业内类似项目(企业)的相关指标,用以评价项目(企业)的绩效或竞争力。&
  第四章& 投资后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论证决策过程评价、执行过程评价、实施效果评价、持续能力评价、投资管理能力综合评定,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后评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等项目类型的不同,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分、侧重。&
  第十一条 项目论证决策过程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应当开展的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决策等环节是否开展,是否符合规定、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准备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及执行、项目设计、资金筹措、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实施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进度、投资进度、质量控制、资金支付、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是否按计划执行,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是否规范。&
  (三)完成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验收是否及时、规范,投资核算、资产与产权移交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效益评价。主要评价项目营收、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实现程度。&
  (二)技术水平评价。主要评价技术工艺、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技术指标的实现程度。&
  (三)其他目的、目标实现程度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持续能力评价主要包括对以下因素及条件的分析:&
  (一)持续能力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节能减排、企业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产品竞争能力等因素的现状及其预期的变化趋势。&
  (二)持续能力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对资源、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等因素预测的准确程度及其变化趋势等。&
  (三)基于上述内外部因素变化趋势的分析,对项目投资回收期、企业竞争力等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预测。&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能力综合评定是将后评价结论以等次的方式呈现,在单项评定的基础上,汇总得出综合评定等次。&
  (一)单项评定,包括对论证决策过程评定、执行过程评定、对实施效果评定、持续能力评定。&
  1.对论证决策过程的评定分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操作程序全部合法、合规;&
  (2)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或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外,操作程序基本合法、合规;&
  (3)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国资监管法规规定的行为,涉及数额较大,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后评价承担机构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2.对执行过程的评定分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操作程序全部合法、合规;&
  (2)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或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外,操作程序基本合法、合规;&
  (3)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国资监管法规规定的行为,涉及数额较大,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后评价承担机构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3.对实施效果的评定分为好、较好、较差三个等次:&
  (1)好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全部超出预期目标。&
  (2)较好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基本实现或达到预期目标。&
  (3)较差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未达到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指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无法采集数据的,以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数据作为参照值)有较大差距。&
  4.对持续能力的评定分为可持续、基本可持续、不可持续三个等次:&
  (1)可持续等次标准: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有利于项目继续投入运营并实现预期目标。&
  (2)基本可持续等次标准: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可基本保证项目继续投入运营并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3)不可持续等次标准:不具备继续投入运营、实现预期目标的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
  (二)综合评定,包括优秀、较好、差三个等次。&
  1.优秀:前述四个单项评定均为第一等次。&
  2.较好:前述四个单项评定中没有第三等次。&
  3.差:不符合优秀、较好等次标准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主要包括项目成功的经验、失误的教训、得出的启示、对策建议等。对因决策失误、项目实施管理和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经济环境改变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处于困境的项目,提出解决建议;对发展前景不乐观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提出补救、止损或退出意见。&
  第五章& 投资后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投产或投入运营满一年后,企业应当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组织并完成后评价。在建项目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一年以上的,企业也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后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筛选后评价项目,逐级汇总后由直管企业于每年一季度报市国资委(详见附件1)。对于本办法颁布前已竣工投产或投入运营已超过一个年度的项目,企业应参照前述有关后评价范围的规定,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的,须按有关规定开展选聘工作。凡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策划、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后评价承担机构。&
  第二十条& 投资后评价以后评价报告作为最终成果,报告内容上应做到全面详实、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字简练,文本规范,与后评价相关的重要专题研究报告和资料可附在报告之后。&
  第二十一条& 直管企业董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投资项目,以及依法应报市国资委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将后评价报告、董事会决议及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有关的台账、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或组织外部机构、聘请专家对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或实际投资效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较大差异项目的后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复评。&
  第六章& 投资后评价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针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主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后评价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流程,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后评价,市国资委将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和成果给企业;后评价工作将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共享相关信息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完善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将投资成效纳入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市国资委将投资管理能力综合评定结果作为直管企业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以及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要遵循后评价的原则,按照后评价委托合同的要求,聘请相关专家,认真负责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后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对于泄漏企业秘密、弄虚作假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市国资委有权暂停该中介机构承接企业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保留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后评价工作的企业应依法开展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过程中不得阻碍、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工作。对于不按规定操作选聘,提供虚假资料数据,以及采取拒绝、限制等手段影响中介机构独立性工作的,市国资委有权责令相关企业改正,或认定后评价结果无效,责令企业重新进行后评价,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将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实现预期效益或发生投资损失的项目,应认真查明原因。经查实企业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等问题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直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年度后评价计划表&
  &&&&&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标准格式&
  &&&&& 3.企业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标准格式&
表格名称更新时间操作&&&南国资规2016 2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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