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股東私自借他人巨款,影響公司法人私自变更股东嗎

公司董事长私自以公司名义在外高额借款-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贷款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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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私自以公司名义在外高额借款 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贷款怎么
公司董事长私自以公司名义在外高额借款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部分的负责,其它股东才知道;二是作为公司股东,能否根据《公司法》第152条对董事长提起诉讼。最后的结果是半年后发现4S店法人在外有高达8000万的外债。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讨论是否对一家4S店进行投资,因为我从朋友处了解到4S店法人信誉不好,所以在会上提出,最后5名股东都同意不对该4S店进行投资,并约定超过200万的对外投资必须上会讨论通过才能进行(该项未加入公司章程),但以上会议记录遗失。后来公司董事长在未经过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5人注册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占股比例为其中4人分别占15%(有一人是董事长亲戚),并且无力偿还。我想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有限公司,董事长占40%,让总经理以公司名议向某商会借款2000万(董事长私人作为担保人),并把2000万转借给4S店,以利息差作为公司的利润。该事情成为事实后
视为或者推定其他董事、股东的默认,这是案件的难点与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即使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董事长依法亦需要承担责任,其合法性一直存疑。从金融法角度衡量,利息应当收缴”,谨慎的为您出具以下法律建议
第一问题非常明确,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您提问的问题。
其二,《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里注意的是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你看下公司营业执照即明。
第二个问题,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实行认缴资本制度,假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对外投资2000万,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四倍,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按照公司法董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由股东“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假定董事长为借款,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拆借行为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建议先进行取证,在完备的证据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再决定以何种方式进行维权,诉讼策略和证据分析往往能决定成败。这里注意的问题。 修订后的规定,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你要区分公司对外投资还是公司对外借款。
其一,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另从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治理的实践看,具体理由可以参考“其一”的理由。董事长具有恶意,该借款应由个人负责。
我国公司法对于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机制尚不成熟,这里要注意的是董事长可能的抗辩,收取利息差作为公司的收入其他股东没有明示反对
视为或者推定其他董事、股东的默认,这是案件的难点与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即使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董事长依法亦需要承担责任,其合法性一直存疑。从金融法角度衡量,利息应当收缴”,谨慎的为您出具以下法律建议
第一问题非常明确,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您提问的问题。
其二,《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里注意的是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你看下公司营业执照即明。
第二个问题,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实行认缴资本制度,假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对外投资2000万,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四倍,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按照公司法董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由股东“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假定董事长为借款,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拆借行为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建议先进行取证,在完备的证据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再决定以何种方式进行维权,诉讼策略和证据分析往往能决定成败。这里注意的问题。 修订后的规定,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你要区分公司对外投资还是公司对外借款。
其一,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另从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治理的实践看,具体理由可以参考“其一”的理由。董事长具有恶意,该借款应由个人负责。
我国公司法对于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机制尚不成熟,这里要注意的是董事长可能的抗辩,收取利息差作为公司的收入其他股东没有明示反对
一、一般来说不需要;二、可以
公司董事长私自以公司名义在外高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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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要缴税吗?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很多老板都会考虑把自己的资金借给公司来使用,并且一般不收取利息,即自然人股东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公司。这样的经济业务是否会产生纳税义务? 首先,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自然人股东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提供贷款服务的行为。但是由于自然人股东是无偿提供的资金,没有收取利息,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处理呢? 财税〔2016〕36号有明确规定,视同销售服务的情形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既不是“单位”又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其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同样的道理,企业员工或者其他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一家企业,也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如果是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例如母公司把资金借给子公司;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其他企业提供借款,例如同一个集团的子公司甲借款给子公司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自然人提供借款,例如公司借款给企业员工,即使没有实际利息发生也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做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值的注意的是:集团企业的统借统还业务,即使关联企业之间有利息,也是免征增值税的。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总结:
1自然人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将资金无偿借给其他企业或者自然人,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集团公司间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各类资格考试、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要缴税吗74等内容。 
 2、如果不变更注册资本,只是新增加股东的话,就相当于公司 原股东将一部分股权...因此,自然人若低价转让股权有以上正当理由,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 受让人...  企业用自有资金为其他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 “无息” 不等同于 “无偿”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提及的 “有偿”不仅包括“货币、...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然而最近北京国税在营改增答复中回应: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这又...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 一方面是, 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 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 20%的个人所...  2010 年,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从该公司借款 500 万元...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符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三是借款人无偿占用...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所得税借款给关联企业需缴税 2013-11-...相关的例子: 股东个人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场地,地税也仅要求补交房 产税...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_财务管理_...一般情况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股权赠与的类型 (1)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 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股权赠与不需要缴税,对于赠与人来说,因为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而 股权转让的应...股东向公司借钱怎么做账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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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借100万出去,会计应该怎么做账,需要什么样的原始凭证?股东还钱的时候,应该怎么做账,需要什么样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要税务局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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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往来,借款单和收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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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看了楼主的帖子,不由得精神为之一振,自觉七经八脉为之一畅,七窍倒也开了六巧半。小生对楼主之仰慕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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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的钱挂的时间应该也不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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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长了税务局查出来肯定有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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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借100万出去,会计应该怎么做账,需要什么样的原始凭证?股东还钱的时候,应该怎么做账,需要什么样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要税务局认可的 ”1、若李四借钱,让其打借据条 借:其他应收款-李四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100万元2、若李四还钱,公司写收到条(加盖财务专用章)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李四100万元3、借款时间不要太长,一会影响公司资金周转,二会给税局造成收入不入账偷逃税款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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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5楼heyurong65的帖子股东可以用自己买来的设备抵消借款吗?&&&&&&借:固定资产——机械设备&&&&&&&&&&&&&&&&&&&&&&&&&&&&&&
贷:其他应收款——XX股东&&可以这样做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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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借100万出去,会计应该怎么做账,需要什么样的原始凭证?股东还钱的时候,应该怎么做账,需要什么样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要税务局认可的 ”1、若李四借钱,让其打借据条 借:其他应收款-李四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100万元2、若李四还钱,公司写收到条(加盖财务专用章)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李四100万元3、借款时间不要太长,一会影响公司资金周转,二会给税局造成收入不入账偷逃税款之嫌疑。......heyurong65发表于 15:11:04&&&&&&&&
那如果借款股东自己买来设备可以抵销借款吗?借:固定资产|——机械设备&&&&&&&&&&&&&&&&&&&&&&&&&&&&&& 贷:其他应收款——XX股东
&&&&&&&&&&&&&&&&&&&&&&&&&&&&&&&&&&&&&&&& 这样做账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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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第05版:读烟台
股东个人账户借给公司使用
“公款私存”要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招远市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官司。自2010年起,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一直进行管材管件买卖。截至2013年2月,被告公司尚欠原告56928.48元余款。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付至今。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公司及被告公司股东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支付余款及违约金,共计7万多元。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李某是否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原告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存续期间,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及财务人员,李某多次出借多个个人银行账号供公司使用。如此,其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严重混同,因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李某辩称,自己与原告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自己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因为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所以双方才约定通过我的个人账户打到原告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上,我代表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不能因为通过我个人账户汇款就推断我应该支付货款。”李某在法庭上表示,但并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法院审理发现,被告公司是由被告李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共同出资建立。且公司向李某的5张个人银行累计存入1006万元、取款累计为1000余万元,包括付给原告的19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利用其公司股东和财务人员的特殊身份,将公司的经营收入存在其个人的账户上,并通过这些账户向公司的债权人付款,其行为达到了公司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股东个人财产具有“财产独立性”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具有“财产独立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法律同时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叫“揭开公司面试”制度。即,在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个人财产不再享有“独立性”,应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YMG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孙美玲关于向股东借款能否转为投资款的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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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关于向股东借款能否转为投资款的问题.
你好, 我公司是一个今年5月新成立的农业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分3次投入,分别为2014年 年3年投入.要求是在2014年12月的时候投入第一笔.我公司现在日常发生的费用由于没有资金投入.所以现在的费用均是由一个股东私人负担.在公司账上做的是向这个股东的一个借款.我想请问在12月的时候,能否将这笔借款直接转为投资款入账呢.若是可以,那是否年都可以将借款在年底做为投资款入账.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刘女士:
您好!您在市政府公开信箱提交的渝工商信箱[号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巴南区工商分局调查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您咨询你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分3次投入,分别为2014年 年3年投入.要求是在2014年12月的时候投入第一笔.公司现在日常发生的费用由于没有资金投入.所以现在的费用均是由一个股东私人负担.在公司账上做的是向这个股东的一个借款.我想请问在12月的时候,能否将这笔借款直接转为投资款入账呢.若是可以,那是否年都可以将借款在年底做为投资款入账。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股东约定的出资方式应当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还可依法以股权出资或将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其中股东以债权出资的只适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且股东的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你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未到位,是不能以向股东的借款做为未到位的首次出资,债权转为股权的前提是出资到位并且以增资的方式出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债权,有相应的借款合同,并经有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评估后以增资的方式增加注册资金。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再次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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