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华为芯片是自主研发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已备案,可以加计扣除,但是还有一部分是委托外部进行的生产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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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1】费用支出:
企业研究开发发生的费用支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无形资产撤销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激励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50%(企业所得税法三十条):
研发设备加速折旧(国税发【2009】 81号文);企业外购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2年)。(财税【2012】27号文);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2009】98号文)
【2】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免<500万元<减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
华财咨询为企业解决的问题及优势
● 为企业提供北京市科委组织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的咨询及筹划,使企业获得科委及税务认定的加计扣除资格,享受研发费150%税前扣除,达到节税目的。
● 著作专业书籍《研发费用应用指南》从实战角度系统性解决企业研发费用问题,成为财务人员的指导书籍;对政策精准把握;最大程度帮助企业合理合法范围内争取更多研发项目通过鉴定,以及更多额度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扣除;达到节税目的。
研发费用台账
(1)提供研发费用台账模板,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板内容进行调整;
(2)按照政策要求,指导企业将可归为研发费用的科目明细进行整理;
(3)指导企业对研发项目进行合理分类;
(4)按政策要求,按月编制研发费用辅助台账;
研发项目鉴定
(1)提供项目鉴定所需资料的模板;
(2)为企业准备资料的流程及需要关注事项提供培训和指导;
(3)企业网上资料填报及资料上传;
(4)企业申报资料的装订;
(5)企业申报资料的现场报送;
研发费用审计与咨询
(1)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2)提供研发费用日常政策咨询;
项目鉴定范围
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指南(2007 年度)》确定了当前优先发展的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高技术服务十大产业中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项目鉴定机构
市科委委托北京科技协作咨询服务中心开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日常工作。
项目鉴定流程
登陆在线注册企业信息、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就上一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提交纸质鉴定申请材料&市科委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提出鉴定意见,企业领取鉴定意见书。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项目批复文件、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项目鉴定所需材料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应在线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导出打印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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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面评估,超值推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12个误区,你一定得看看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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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预缴时不得享受。  误区2.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根据文件规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嫩税前扣除,且费用限额为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误区3.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二、特别事项的处理,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误区4: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本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误区5: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适用对象是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并未区分高新企业和非高新企业。同时高新企业如果有政策规定不适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也不得享受优惠。(如政策规定:a: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b: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C: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D: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等)。  误区6: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误区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后形成的亏损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8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误区8: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是研发最终失败,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出成果的研发费才能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误区9: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不同研发项目汇总核算。  正解: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误区10:企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误区11:必须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所以新政策规定企业只要设置“辅助账”就可以享受优惠。而不是原来的政策必须设置“专帐”。  误区12: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解:  1)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虽然在政府部门提倡“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在事前审批,但是也不是意味只要符合条文就可以最终享受了。如果企业自身不做好财税管控,不注重管理存在可能影响不能加计扣除的风险。可能不但不能享受优惠,反而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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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个误区,你一定要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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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8楼xiaozhi4912的帖子个人认为可以做一下,今年的亏损可以在五年内弥补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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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0楼xiaozhi4912的帖子不客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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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1楼彼此彼岸的帖子这个可以,坚持学习
正保培训项目
我的新动态苏州各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备案时间明细!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相关规定,苏州各地区2016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工作已经开始,相关事项汇总如下:一、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基本流程&&& 1、企业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包括项目确认、加计扣除两个环节。&&& 2、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逐项进行确认。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项目确认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 3、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发项目,应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当年申请项目确认;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每年度需重新申请项目确认。二、苏州各地区研发项目确认材料受理方式及时间&&& 1、苏州工业园区&&& 网上申报开始时间日,截止时间日;项目确认由科技局进行,项目确认材料受理地点: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号窗口;咨询电话: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热线、沈璟文、张彦 、殷俊、园区科信局邹和成 。&&& 2、苏州高新区网上申报9月1日开始,截止到11月15号备案结束;项目确认由科技局进行,备案网址:http://www.;联系电话083113。&&& 3、苏州相城区&&& 企业研发项目备案项目在网上申报,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后如通过科技部门的审核,企业可打印研发项目确认书,确认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无需装订),企业上传附件纸质材料盖好公章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交科技局计划科。&&& 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研发项目时间跨度最多为2年。&&&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日,纸质资料提交截止时间为日,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 4、昆山市&&& 企业研发项目备案由科技局确认,企业应在研发项目立项一个月内在昆山市研发项目网络确认平台http://www.申报,申报截止时间日。 联系电话:313714。&&& 5、苏州吴中区、常熟市&&& 目前吴中区、常熟市都不需要在科技局备案,以税务局备案为主,可直接在税务窗口填写申请表备案,须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 6、苏州市区、姑苏区&&& 目前苏州市区科技局2016年之前的研发项目要备案,2016年之后的不要备案;姑苏区全年备案。&&& 7、苏州吴江区企业研发项目备案由科技局确认,申报截止时间日。三、特别说明只要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应该进行项目备案,除了用于申请加计扣除外,还是未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公司2016年度已经进行研发活动的重要佐证。同时,未来计划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项目、各类资质认定和园区本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补贴的企业,相关部门也会关注公司是否进行研发项目备案。以上均为本所咨询所得,未来如有变化,以相关部门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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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附件:1.?     2.?     3.     4.?     5.?     6.
国家税务总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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