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对方公司无条件配合调试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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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恒特重工公司经销商商协议书DOC
山东德州恒特重工有限公司 经销商商协议书 订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德州恒特重工有限公司 经销商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协议签订地: 甲方: 山东恒特重工有限公司 乙方: 为适应市场竞争,谋求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 1 条 代理 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的 销售地区 为 的 行政区域。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 代理 区域进行调整: ① 乙方 未完成季度销售 台 量任务的 80%; ② 乙方未完成本协议第 8 条约定的销售台量 90%; ③ 乙方在授权销售区域未按甲方认可的《区域年度市场开拓计划书》有 效投入或未实现销售 。 ④乙方本区域销售、服务网络的覆盖面未达到甲方要求。 乙方不得违反跨区域销售的管理规定,否则甲方有权 根据《跨区域销售 管理规定 》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 2 条 区域性销售权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授予乙方区域性销售权:乙方以甲方 经销 商的身份从甲方购买产品并在 经销 区域内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独自经营、自行承担风险的方式销售产品。 本协议并不禁止或妨碍甲方对甲方的重要客户、特种机型及乙方无法促成销售的客户进行直接销售或授权第三方销售。 本协议产 生的甲、乙双方的关系为独立经营实体的买卖关系,不是委托人与代理人、联营者或经营伙伴之间的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代表的名义缔结任何合同、协议、保证或进行其他行为使甲方受到其他方的任何约束。 作为乙方经营费用的一部分,乙方必须支付本地方或其他地方征收的与处理产品有关的任何税费、关税或罚金。甲方不承担上述任何税费、关税、罚金及相关费用。 第 3 条 接受订单 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合同意向书》(附《客户资信调查表》,客户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客户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机构登记证》),经过甲方评审通过并确认后,按照评审结果,甲方和乙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或甲方直接与终端客户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当双方签署该合同后,该合同即告生效,并具有约束双方的法律效力。 甲方将竭力满足乙方通过单个销售合同提出的订货要求,但甲方有根据产品生产情况拒绝订货的权利。 甲方拒绝订货,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索赔的理由。双方为销售产品而签署的单个销售合同,除了另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以外,均须依据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最新通知的价格规定执行。 第 4 条 样机 甲方提供样机 给乙方作为销售展示用 , 样机管理按附件一 需按 《经销商样机保管协议》进行。 乙方按《 经销商样机申请表》提前五日申报样机。乙方须对样机妥善保管。保管期间,样机出现损坏(质量问题除外)、损失等情况均由乙方承担。 样机货款汇入甲方之前,样机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样机支持数量依据年度销售任务数量而定,乙方按甲方规定支付样机保证金。 第 5 条 交货及库存产品保管 交货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公司内交货或从甲方的其他贮存场所交货,甲方 可代办运输将产品运至单个销售合同所指定的卸货 地点。包括接收、贮存、运输及其他产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是在自己充分掌握信息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和每一份销售合同,并予以履约,并对其事后因为信息不全、错误、不及时等因素而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甲方代办运输的,乙方先预付运费,甲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收到产品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对产品进行检查,若发现零部件丢失或产品损坏,必须在 24 小时内作出报告,并在接到产品后 10 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对于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以及已被投保的损坏产品,甲方均不负 责赔偿。如果索赔被甲方证实,甲方将免费为乙方提供零部件以达到订单要求或根据提出索赔时生效的最新《服务行政及运作手册》上所列的条件和程序向乙方支付赔偿。 方或乙方客户以自提方式提货,在提货地点进行交货验收,离开交货地点后甲方不承担零部件丢失或产品损坏的任何责任。 方应保持足够数量的产品库存以备有效展览或即时供应给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必须将产品储存维持在甲方出售产品的标准状态。 第 6 条 价格与支付 基于协议书第 3 条规定,对于产品的价格,除了双方另行达成协议以外,应根据单个销售合同签署时甲方最 新通知的价格规定定价执行。上述价格表将单独送交乙方,不排除该价格表中的价格随时变更。 如果某种特殊产品的价格,未标明在价格表上,或者签署个别销售合同时价格表无效,则由甲方按照具体情况确定价格。 基于第 和 公布或临时确定的价格,当突然发生材料成本、工资、运输费用致使成本增加时,甲方可不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予以变更。 第 7 条 保证台数及限价 乙方保证 2012 年销售台数为 台 。 乙方应按照 中保证的年销售台数确定月度销售任务分解,经甲方确认后 , 乙方组织实施销售计划,若乙方连续二个月不能完成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对销售区域作相应调整,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低于最低限价或高于最高限价销售,乙方必须向甲方无条件支付每台 2 万元 ~ 5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经甲方特批的项目除外。 第 8 条 区域市场开拓承诺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前提交《区域年度市场开拓计划书》并得到甲方的认可。 乙方应严格按照《区域年度市场开拓计划书》推进各项工作 , 如乙方未按照《区域年度市场开拓计划书》中的投入计划进行投入和配置资源,甲 方有权单方面对乙方的销售区域作出调整或选择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 在乙方《区域年度市场开拓计划书》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实施的样机计划或其他由乙方单方提出的需甲方支持的内容,不作为本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乙方不得以甲方未达到乙方上述要求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或不履行本协议; 第 9 条 索赔的解决 乙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解决其用户或其它产品或广告有关的索赔要求。 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及其办事员、代理人和雇员,在任何责任、损失、损坏、成本、费用、诉讼、索赔、请求、要求、法律程序、估价以及 类似事项上不受损害,如有发生损害,应予赔偿。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向终端客户承诺给予优惠政策。甲方为维护其商业信誉,就代替乙方履行的事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10 条 退换机管理 乙方不得以本身或最终客户的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退机。 出现甲方认可的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鉴定书面同意,可以换机,由甲方提供《换机协议》,乙方与客户协商签署后,按照换机协议相关规定办理换机程序。换机运杂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 11 条 服务及保证 有关服务及保证的约定,根据附属协议 《服务及产品保证协议》 (见附件 G)执行。 在《服务及产品保证协议》签订以前,服务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全力配合,甲方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 12 条 配件 有关配件的约定,根据附属协议 《配件 代理 协议》 (见附件 H)执行。 在《配件 代理 协议》签定以前,配件销售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全力配合。 第 13 条 报告 乙方应 按甲方规定时间 和要求格式,准确、及时 向甲方提供如 下报告及材料: 区域年度市场开拓承诺书》在 代理 协议签定的同时提交给甲方,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月度市场分析报告》; 整机周、月、季度、半年销售计划 ; 代理 商销售台帐》; 售给最终用户的真实销售资料;提供给顾客的每一个机型的标准价格; 方所有签订协议中所规定的报告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报告。 以上报告应加盖乙方公章,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存在欺诈、虚假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及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乙方未按照规定日期 提供以上报告,或乙方填写上述报告有不真实情况,乙方需向甲方支付 1 万元~ 10 万元每次的违约金,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 14 条 检查 在办公时间的任何时候,甲方授权代表可以要求乙方指派授权代表陪同检查并提供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库存产品、财务帐本及有关产品销售、服务的记录。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每笔销售进行监管,乙方需应甲方要求,如实提供每位终端客户资料。 第 15 条 销售、促销和广告宣传 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在销售地区内尽最大努力促销、开发市场和销售甲方产品,提高甲方产 品的声誉和信誉。 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可为(但非义务)乙方提供甲方的商品目录、广告单、宣传画及其它广告宣传资料。乙方有责任根据销售地区的一切有关法律和规定采用甲方提供的任何广告资料或据此制作相关的说明文件,并保证甲方不蒙受任何损失。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广告宣传、促销计划和预算。甲方可对乙方提供一定的财务援助,用作报纸、杂志广告、产品展示会、技术交流会等费用。经甲方批准同意援助的资料、礼品及产品展示会费用由甲乙双方按 50%比例承担展会实际发生的费用。乙方刊载宣传广告的媒体、格式、内容应 事先提交甲方审查同意。需要由甲方援助费用的广告、促销活动,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样报、样刊和实际发生费用的凭证。 第 16 条 商标与商业秘密 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有效期内及期满的 三 年内向第三者泄漏双方之间的商业秘密,若由此而造成另一方的利益损失,则另一方有追索泄漏商业秘密一方的经济责任的权利 。 第 17 条 解约与终止 果本协议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按照支付期限支付产品的货款时,另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提前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的形式,解除本协议。 发 生下列情况时, 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① 乙方将其财产或业务经营、商业机会等全部或重要部分转让,乙方接受第三者的业务的全部或重要部分,乙方合并、吞并或在其经营或组织上发生其它重大变化时。 ② 当乙方一方发生欺诈、故意渎职、不当行为、玩忽职守、信誉不良、不完全履约、不适当履约,或其办事员、代理商、代理人、雇员有着有损于、或有可能有损于甲方及其销售者、产品和公众的名声、名誉的行为举止时 。 在发生乙方破产、无债务偿还能力、停止营业、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转让,开始或已进入破产程序、重组程序或破产程序的其它程序,甲方有权在无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因本件中的违约理由而解除本协议时,不妨碍或禁止解约一方依据法律及本协议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 18 条 协议期限 除了按照 17 条解除、 终止本协议的情况之外,本协议自 签定之日 起生效, 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若 乙方愿与甲方继续合作,需在有效期满前 60 天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就本协议之续延与乙方进行协商。除非双方一致同意续延本协议,否则本 协议于期限届满时变为无效或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 19 条 终止或解约后的义务 在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 ,除非本协议约定 ,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对另一方预期销售、预期利润的损失予以赔偿,也不对另一方的支出金额、投资、租赁及其有关债务和对方的信用负责。 本协议终止并不解除任何一方与另外一方当时或以后应付的相欠债款。 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本协议终止并不解除任何一方此前由于违反本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协议一旦终止,依据本协议发生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的所有付款责任,应该立即履行 。 本协议一旦终止,除非有关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后愿意继续履行,否则被甲方接受而未装运的订单应被取消。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对由于取消订单而导致的另一方损失概不负责任。 第 20 条 管辖 双方之间因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争议、异议以及协议的不履行行为,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该争执、争议或异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 21 条 不可抗力 甲方对于因甲方不能左右的因素导致交货延误,不能交货或解除个别销售合同,从而使乙方蒙受的损失或损害不负任 何责任。这种因素包括但又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法令、指示或政府的优先要求,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罢工、工厂关闭、工厂停工或变更、禁运、战争、战时条件、运输短缺或误期,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够获得劳动力、制造设备、电力、燃油或其他甲方所用资源。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如因不可抗力延迟交货,双方应在 30 天内公平合理地解决。但该法定状况不能成为影响乙方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理由。 第 22 条 所有权保留及相关 乙方全额付清货款后,才拥有对应产品的所有权; 在乙方未全额付清货款前,甲 方享有对应期间内销售给乙方产品的所有权。乙方与终端客户买卖合同中必须约定,在客户未全额付清货款前, 代理商 享有对应期间内销售给客户产品的所有权。 乙方与其买受方签署协议时,应在合同中明示在买受方未付清货款之前,乙方享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产品价格 20%的违约金。 乙方与其买受方签署协议时,应本着有利于货款回收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做好买受方的资信调查及要求提供担保等工作。乙方有义务应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乙方与其买受方签署的协议。 除非乙方按 本协议及单个销售合同按时全额向甲方付清货款,否则乙方应无条件积极地对买受方催讨货款。 乙方有义务应甲方的要求,及时全面的以书面方式提供买受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信用、付款情况、背景、财产状况等。 一旦因乙方未按时付清货款,甲方直接间接地将其买受方作为涉诉一方,乙方应及时、积极地、或按甲方的要求,全力配合甲方,否则,按乙方应支付甲方货款的 20%作为违约金,并依法支付甲方追偿货款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 乙方将设备转销给终端客户的,若怠于向终端客户行使债权或不能向甲方履行债务,则乙方对终端客户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可向终端客户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乙方需无条件积极配合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乙方与买受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必须用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 第 23 条 本协议的生效 协议由双方法人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签署 之日起 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协议所附附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附属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生效。 第 243 条 特别说明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能确保完成的销售任务,没有 重大违规行为,且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则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 代理 协议。 甲方: 三一重机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松花江路三一产业园 地址: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2009 年 1 月 1 日 签订日期: 2009 年 1 月 1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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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恒特重工有限公司 经销商商协议书 订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德州恒特重工有限公司 经销商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协议签订地: 甲方: 山东恒特重工有限公司 乙方: 为适应市场竞争,谋求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 1 条 代理 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的 销售地区 为 的 行政区域。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 代理 区域进行调整: ① 乙方 未完成季度销售 台 量任务的 80%; ② 乙方未完成本协议第 8 条约定的销售台量 90%; ③ 乙方在授权销售区域未按甲方认可的《区域年度市场开拓计划书》有 效投入或未实现销售 。 ④乙方本区域销售、服务网络的覆盖面未达到甲方要求。 乙方不得违反跨区域销售的管理规定,否则甲方有权 根据《跨区域销售 管理规定 》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 2 条 区域性销售权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授予乙方区域性销售权:乙方以甲方 经销 商的身份从甲方购买产品并在 经销 区域内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独自经营、自行承担风险的方式销售产品。 本协议并不禁止或妨碍甲方对甲方的重要客户、特种机型及乙方无法促成销售的客户进行直接销售或授权第三方销售。 本协议产 生的甲、乙双方的关系为独立经营实体的买卖关系,不是委托人与代理人、联营者或经营伙伴之间的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代表的名义缔结任何合同、协议、保证或进行其他行为使甲方受到其他方的任何约束。 作为乙方经营费用的一部分,乙方必须支付本地方或其他地方征收的与处理产品有关的任何税费、关税或罚金。甲方不承担上述任何税费、关税、罚金及相关费用。 第 3 条 接受订单 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合同意向书》(附《客户资信调查表》,客户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客户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机构登记证》),经过甲方评审通过并确认后,按照评审结果,甲方和乙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或甲方直接与终端客户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当双方签署该合同后,该合同即告生效,并具有约束双方的法律效力。 甲方将竭力满足乙方通过单个销售合同提出的订货要求,但甲方有根据产品生产情况拒绝订货的权利。 甲方拒绝订货,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索赔的理由。双方为销售产品而签署的单个销售合同,除了另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以外,均须依据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最新通知的价格规定执行。 第 4 条 样机 甲方提供样机 给乙方作为销售展示用 , 样机管理按附件一 需按 《经销商样机保管协议》进行。 乙方按《 经销商样机申请表》提前五日申报样机。乙方须对样机妥善保管。保管期间,样机出现损坏(质量问题除外)、损失等情况均由乙方承担。 样机货款汇入甲方之前,样机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样机支持数量依据年度销售任务数量而定,乙方按甲方规定支付样机保证金。 第 5 条 交货及库存产品保管 交货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公司内交货或从甲方的其他贮存场所交货,甲方 可代办运输将产品运至单个销售合同所指定的卸货 地点。包括接收、贮存、运输及其他产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是在自己充分掌握信息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和每一份销售合同,并予以履约,并对其事后因为信息不全、错误、不及时等因素而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甲方代办运输的,乙方先预付运费,甲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收到产品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对产品进行检查,若发现零部件丢失或产品损坏,必须在 24 小时内作出报告,并在接到产品后 10 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对于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以及已被投保的损坏产品,甲方均不负 责赔偿。如果索赔被甲方证实,甲方将免费为乙方提供零部件以达到订单要求或根据提出索赔时生效的最新《服务行政及运作手册》上所列的条件和程序向乙方支付赔偿。 方或乙方客户以自提方式提货,在提货地点进行交货验收,离开交货地点后甲方不承担零部件丢失或产品损坏的任何责任。 方应保持足够数量的产品库存以备有效展览或即时供应给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必须将产品储存维持在甲方出售产品的标准状态。 第 6 条 价格与支付 基于协议书第 3 条规定,对于产品的价格,除了双方另行达成协议以外,应根据单个销售合同签署时甲方最 新通知的价格规定定价执行。上述价格表将单独送交乙方,不排除该价格表中的价格随时变更。 如果某种特殊产品的价格,未标明在价格表上,或者签署个别销售合同时价格表无效,则由甲方按照具体情况确定价格。 基于第 和 公布或临时确定的价格,当突然发生材料成本、工资、运输费用致使成本增加时,甲方可不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予以变更。 第 7 条 保证台数及限价 乙方保证 2012 年销售台数为 台 。 乙方应按照 中保证的年销售台数确定月度销售任务分解,经甲方确认后 , 乙方组织实施销售计划,若乙方连续二个月不能完成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对销售区域作相应调整,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低于最低限价或高于最高限价销售,乙方必须向甲方无条件支付每台 2 万元 ~ 5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经甲方特批的项目除外。 第 8 条 区域市场开拓承诺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前提交《区域年度市场开拓计划书》并得到甲方的认可。 乙方应严格按照《区域年度市场开拓计划书》推进各项工作 , 如乙方未按照《区域年度市场开拓计划书》中的投入计划进行投入和配置资源,甲 方有权单方面对乙方的销售区域作出调整或选择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 在乙方《区域年度市场开拓计划书》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实施的样机计划或其他由乙方单方提出的需甲方支持的内容,不作为本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乙方不得以甲方未达到乙方上述要求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或不履行本协议; 第 9 条 索赔的解决 乙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解决其用户或其它产品或广告有关的索赔要求。 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及其办事员、代理人和雇员,在任何责任、损失、损坏、成本、费用、诉讼、索赔、请求、要求、法律程序、估价以及 类似事项上不受损害,如有发生损害,应予赔偿。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向终端客户承诺给予优惠政策。甲方为维护其商业信誉,就代替乙方履行的事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10 条 退换机管理 乙方不得以本身或最终客户的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退机。 出现甲方认可的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鉴定书面同意,可以换机,由甲方提供《换机协议》,乙方与客户协商签署后,按照换机协议相关规定办理换机程序。换机运杂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 11 条 服务及保证 有关服务及保证的约定,根据附属协议 《服务及产品保证协议》 (见附件 G)执行。 在《服务及产品保证协议》签订以前,服务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全力配合,甲方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 12 条 配件 有关配件的约定,根据附属协议 《配件 代理 协议》 (见附件 H)执行。 在《配件 代理 协议》签定以前,配件销售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全力配合。 第 13 条 报告 乙方应 按甲方规定时间 和要求格式,准确、及时 向甲方提供如 下报告及材料: 区域年度市场开拓承诺书》在 代理 协议签定的同时提交给甲方,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月度市场分析报告》; 整机周、月、季度、半年销售计划 ; 代理 商销售台帐》; 售给最终用户的真实销售资料;提供给顾客的每一个机型的标准价格; 方所有签订协议中所规定的报告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报告。 以上报告应加盖乙方公章,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存在欺诈、虚假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及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乙方未按照规定日期 提供以上报告,或乙方填写上述报告有不真实情况,乙方需向甲方支付 1 万元~ 10 万元每次的违约金,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 14 条 检查 在办公时间的任何时候,甲方授权代表可以要求乙方指派授权代表陪同检查并提供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库存产品、财务帐本及有关产品销售、服务的记录。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每笔销售进行监管,乙方需应甲方要求,如实提供每位终端客户资料。 第 15 条 销售、促销和广告宣传 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在销售地区内尽最大努力促销、开发市场和销售甲方产品,提高甲方产 品的声誉和信誉。 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可为(但非义务)乙方提供甲方的商品目录、广告单、宣传画及其它广告宣传资料。乙方有责任根据销售地区的一切有关法律和规定采用甲方提供的任何广告资料或据此制作相关的说明文件,并保证甲方不蒙受任何损失。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广告宣传、促销计划和预算。甲方可对乙方提供一定的财务援助,用作报纸、杂志广告、产品展示会、技术交流会等费用。经甲方批准同意援助的资料、礼品及产品展示会费用由甲乙双方按 50%比例承担展会实际发生的费用。乙方刊载宣传广告的媒体、格式、内容应 事先提交甲方审查同意。需要由甲方援助费用的广告、促销活动,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样报、样刊和实际发生费用的凭证。 第 16 条 商标与商业秘密 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有效期内及期满的 三 年内向第三者泄漏双方之间的商业秘密,若由此而造成另一方的利益损失,则另一方有追索泄漏商业秘密一方的经济责任的权利 。 第 17 条 解约与终止 果本协议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按照支付期限支付产品的货款时,另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提前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的形式,解除本协议。 发 生下列情况时, 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① 乙方将其财产或业务经营、商业机会等全部或重要部分转让,乙方接受第三者的业务的全部或重要部分,乙方合并、吞并或在其经营或组织上发生其它重大变化时。 ② 当乙方一方发生欺诈、故意渎职、不当行为、玩忽职守、信誉不良、不完全履约、不适当履约,或其办事员、代理商、代理人、雇员有着有损于、或有可能有损于甲方及其销售者、产品和公众的名声、名誉的行为举止时 。 在发生乙方破产、无债务偿还能力、停止营业、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转让,开始或已进入破产程序、重组程序或破产程序的其它程序,甲方有权在无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因本件中的违约理由而解除本协议时,不妨碍或禁止解约一方依据法律及本协议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 18 条 协议期限 除了按照 17 条解除、 终止本协议的情况之外,本协议自 签定之日 起生效, 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若 乙方愿与甲方继续合作,需在有效期满前 60 天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就本协议之续延与乙方进行协商。除非双方一致同意续延本协议,否则本 协议于期限届满时变为无效或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 19 条 终止或解约后的义务 在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 ,除非本协议约定 ,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对另一方预期销售、预期利润的损失予以赔偿,也不对另一方的支出金额、投资、租赁及其有关债务和对方的信用负责。 本协议终止并不解除任何一方与另外一方当时或以后应付的相欠债款。 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本协议终止并不解除任何一方此前由于违反本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协议一旦终止,依据本协议发生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的所有付款责任,应该立即履行 。 本协议一旦终止,除非有关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后愿意继续履行,否则被甲方接受而未装运的订单应被取消。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对由于取消订单而导致的另一方损失概不负责任。 第 20 条 管辖 双方之间因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争议、异议以及协议的不履行行为,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该争执、争议或异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 21 条 不可抗力 甲方对于因甲方不能左右的因素导致交货延误,不能交货或解除个别销售合同,从而使乙方蒙受的损失或损害不负任 何责任。这种因素包括但又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法令、指示或政府的优先要求,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罢工、工厂关闭、工厂停工或变更、禁运、战争、战时条件、运输短缺或误期,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够获得劳动力、制造设备、电力、燃油或其他甲方所用资源。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如因不可抗力延迟交货,双方应在 30 天内公平合理地解决。但该法定状况不能成为影响乙方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理由。 第 22 条 所有权保留及相关 乙方全额付清货款后,才拥有对应产品的所有权; 在乙方未全额付清货款前,甲 方享有对应期间内销售给乙方产品的所有权。乙方与终端客户买卖合同中必须约定,在客户未全额付清货款前, 代理商 享有对应期间内销售给客户产品的所有权。 乙方与其买受方签署协议时,应在合同中明示在买受方未付清货款之前,乙方享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产品价格 20%的违约金。 乙方与其买受方签署协议时,应本着有利于货款回收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做好买受方的资信调查及要求提供担保等工作。乙方有义务应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乙方与其买受方签署的协议。 除非乙方按 本协议及单个销售合同按时全额向甲方付清货款,否则乙方应无条件积极地对买受方催讨货款。 乙方有义务应甲方的要求,及时全面的以书面方式提供买受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信用、付款情况、背景、财产状况等。 一旦因乙方未按时付清货款,甲方直接间接地将其买受方作为涉诉一方,乙方应及时、积极地、或按甲方的要求,全力配合甲方,否则,按乙方应支付甲方货款的 20%作为违约金,并依法支付甲方追偿货款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 乙方将设备转销给终端客户的,若怠于向终端客户行使债权或不能向甲方履行债务,则乙方对终端客户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可向终端客户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乙方需无条件积极配合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乙方与买受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必须用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 第 23 条 本协议的生效 协议由双方法人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签署 之日起 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协议所附附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附属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生效。 第 243 条 特别说明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能确保完成的销售任务,没有 重大违规行为,且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则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 代理 协议。 甲方: 三一重机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松花江路三一产业园 地址: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2009 年 1 月 1 日 签订日期: 2009 年 1 月 1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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