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企业做PPP邮政包裹业务的优势更有优势

16被浏览6545分享邀请回答2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当前位置:&&什么样的旅游项目可以成为PPP项目?咨询热线24小时专家热线扫描二维码关注巅峰微 信微 博请留下您的建议和问题:提交留言什么样的旅游项目可以成为PPP项目?作者: 秦岩更新: 日标签: 旅游PPP,旅游项目,旅游景区点击量: 本文详细介绍了PPP模式及其在现有市场条件下的发展优势,通过把握PPP模式和旅游行业鸽子的特点,把两者加以融合,在旅游景区开发等旅游项目上也许能探索出合适的旅游PPP项目,从而实现共赢。&&随着时代的变迁,酒店、餐饮、购物、旅行社进入高度市场化阶段,已经不适合采用PPP模式,而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以及泛旅游产业项目都适合按照PPP的要求进行包装设计。为防止某一行业和领域PPP项目过于集中,实践中可以把泛旅游PPP项目根据自身特点分解到养老、文化、体育、交通、教育、市政、医疗、信息等多个领域。&&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作制”,在我国官方文本中已被明确界定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主要应用于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环境、信息、医疗、旅游、养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就第一个“P”而言,旅游PPP项目主要涉及三个政府部门:一是财政部门,负责向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PPP项目,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同时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建立PPP项目政府支付台帐;二是发改部门,负责向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健全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清单;三是旅游部门,承担旅游PPP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旅游类PPP项目由旅游部门或社会资本发起,并以旅游部门发起为主;由各地旅游部门按照相应程序,统一在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信息平台上申报,并由省级财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准备材料进行评估或评审,再由同级政府审批。考虑到旅游业的综合统筹特性,各地旅游部门在识别和包装旅游PPP项目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旅游PPP项目适用领域比较宽泛,需要重视申报技巧。&&旅游业原本是我国最早引入PPP模式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北京饭店、广东的白天鹅宾馆就在我国第一批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项目之列,但很显然,随着时代的变迁,酒店、餐饮、购物、旅行社进入高度市场化阶段,已经不适合采用PPP模式,而旅游基础设施(如道路)、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如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以及泛旅游产业项目(如湿地公园、大型体育场、旅游小镇、旅游综合体、等)都适合按照PPP的要求进行包装设计。为防止某一行业和领域PPP项目过于集中,实践中可以把泛旅游PPP项目根据自身特点分解到养老、文化、体育、交通、教育、市政、医疗、信息等多个领域,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使得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项目包装需要体现公共产品特性,财政部公布的4个旅游PPP示范项目,便属于旅游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具有更加鲜明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特征。&&第二,目前推行的PPP模式偏重狭义范畴,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是其主要组织形式。&&PPP 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PPP是泛指政府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狭义PPP是政府和企业组成一个特殊目的公司(即SPV,Special-Purpose-Vehicle),政府以该机构为载体引入社会资本,双方对公共产品或服务进行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年各地纷纷上马的PPP项目大多属于狭义PPP的范畴,虽然财政部、国务院出台的相关规定指出PPP合作不应作狭义理解,独资或合资SPV取决于双方如何约定;但由于现阶段上马的PPP项目大都属于试点项目,很多地方政府出于合规性的考虑,倾向于采用合资公司的形式。SPV公司的设立还存在股权设计上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但各地规定并不相同,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关于PPP项目的规定并未明确政府出资比例应限制在50%以下,但浙江明确指出“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此外,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规定,有些可采用PPP模式的行业还必须中方控股,比如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等,如果引入国际资本,上述领域出于合规性要求应考虑政府控股。因此,在确定PPP项目政府出资比例时,应注意检索地方有关PPP规定中是否有政府投资比例的限制。&&第三,融资平台公司的身份识别尚未有定论,要关注不断出台的PPP新规。&&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如旅投、城投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进行联合投资、拥有和运营,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融资平台公司是否能够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地PPP项目纷争不断。根据财政部2014年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而发改委对国有公司的身份没有特殊要求。2015年地方融资平台的身份开始松绑,满足“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三个条件,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因此,各地旅游部门应时刻关注不断出台的PPP项目新规,就融资平台身份问题和财政部门做好沟通,避免在招商程序中社会资本提出上述疑问影响项目进程。&&第四,特许经营是旅游PPP模式的主要方式,还应遵守与投资内容相关的较为特殊的法律法规。&&建设部2004年在贵州试点推行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模式,随后国内绝大多数的风景名胜区、景区都通过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实施了特许经营。目前,我国旅游业尚未普及特许经营这个概念,国家旅游局也没有出台规范景区特许经营的办法,日开始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旅游景区的指导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旅游景区开发项目除了履行标准化的PPP模式通用程序之外,还要符合《旅游法》、关于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旅游景区的不同类型符合特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第五,旅游PPP需要根据各子项目的特点分别选择适用并打包组合的运作方式。&&在PPP这个大的概念下包含了多种具体实施模式,比如委托运营、管理合同、BOT、BOO(Building-Owning-Operation,建设-拥有-运营)、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等,而实际应用远不止这些,需要根据每个旅游项目自身特点决定采用哪种或者哪些模式。例如,旅游景区的开发可以采用BOT模式、委托运营或者联营体;旅游综合体开发PPP项目中的各子项目分为存量项目(如已建成的体育馆等)和新建项目(如新建展览馆等)。对于存量项目来说,如果需要对存量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一般选择O&M(运营、维护)模式,如果需要对存量项目加以扩建,则可以选择LBO(Lease-Build-Op-erate,租赁-建设-经营)或TOT模式;对于新建项目来说,则可以采取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经营)、BOT、BOO、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等项目土地使用权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对于该类土地上拟建项目,便不能直接选择TOT、BOO等需要由社会资本获得项目所有权的实施模式。&&第六,旅游PPP项目要重视赢利模式设计。&&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旅游基础和公共服务建设领域,通常采用使用者付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业主的投资回报,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捆绑优势旅游资源的开发权、提供可以产生预期收益的配套服务(如餐饮、物业、绿化)、附带生产出更具经营性的副产品(如广告、建筑作品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冠名公共产品,完全通过使用者付费的方式回笼资金,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政府还可将盈亏状况不同的公共产品捆绑,如现金流入充裕的经营性公共项目、现金流入不足的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和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实施捆绑,实现“以丰养歉”,同时确保PPP项目“盈利但不暴利”,提高目标利润的可持续性。同时,旅游部门还要创新财政补贴方式,对经营性质突出且盈利较好的项目,要从“财政直补”向“投资入股”方向转变;对公益性质突出且盈利一般的项目,要从“补建设”向“补营运”方向转变;对有投融资需求且达成合作的项目,要从“直补项目”向“金融支持”方向转变,以上有利于将政府对旅游开发建设的发展规划、监管约束、公共服务等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等优势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监督服务职能。(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中国旅游报)相关文章十个你不可不知的关于PPP项目公司的重要问题
PPP项目公司是为实施PPP项目这一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通常作为项目建设的实施者和运营者而存在,因此,也常常被称作“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PP项目公司是为实施PPP项目这一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通常作为项目建设的实施者和运营者而存在,因此,也常常被称作“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Vehicle,简称SPV)。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重要载体,在PPP项目建设和运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对这一主体有更清晰地认识,下面将对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解析。
1、PPP项目公司是个怎样的组织?
&PPP项目公司是为实施PPP项目这一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通常作为项目建设的实施者和运营者而存在,因此,也常常被称作“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PPP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投资人通过股东协议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等事宜。
2、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是否必需?
PPP项目公司的设立完全遵循自愿的原则,现有的政策法规并未对此进行强制性约束,参与PPP项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可自行协商是否成立项目公司。在PPP上位法体系尚未建立的背景下,2015年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被视为PPP的“基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和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表明开展特许经营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自行选择是否成立项目公司。
&2014年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表明财政部并未强行要求设立PPP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认为有需要可发起设立,但要依法合规;当社会资本认为没有必要时,亦可不设立。因此,SPV是个灵活的机制且可有可无。
3、为何大部分PPP项目会选择设立项目公司?
虽然,对于PPP项目公司的设立并未硬性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PPP项目都是通过设立SPV这一特殊目的载体,负责资本金投资、项目融资、建设、运营期的运营及维护、财务管理等事宜,保证PPP项目正常通行运营。原因有三:
& 一是表外融资。从政府角度看,推广的一大动机是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成立PPP项目公司后,政府并未控股或未实际控制该公司行为,因此,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投资直接显示为对外投资,后续PPP项目公司融通资金后,亦不需计入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中,可使这部分的负债“脱表”,有效减轻政府负债,与尚未剥离的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后直接计入负债项的会计核算方式不太相同。
二是有限追索,风险隔离。项目公司的设立一定程度上能实现项目风险的隔离,一旦出现风险,债权人只能向PPP项目公司进行有限追索而不会影响到投资人的资产(投资人为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是明确权责利。设立项目公司后,会对各参与方的出资责任、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权责利十分明晰。
4、谁是PPP项目公司的设立主体?
PPP项目公司虽非必需,但是却时常被采用,纵观现有的PPP项目公司,可分为两类:一是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出资设立,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等事项;二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或者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后由政府指定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各项事宜,确保PPP项目顺利运作实施。
5、政府参与PPP项目公司组建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但是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由政府或指定机构参与PPP项目公司时,必须注意的是,政府在项目公司中持有股权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表明在中,政府职能发生了转变,不再是传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是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政府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凸显了PPP项目公司市场化运作理念。
6、PPP项目公司应为何种公司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尚未有文件明确规定项目公司的类型和组织形式,但是已成立的PPP项目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PPP项目中,虽然是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直接实施主体和项目合同的签署主体,但PPP项目的实施仍主要依赖于社会资本自身的资金和技术实力。项目公司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不合适的主体成为PPP项目的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而有可能影响项目的实施。因此,在实践中,政府方往往会通过锁定期、股权受让方主体资格对社会资本股权变更进行限制。在锁定期内,未经政府批准,社会资本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即需要约定一个锁定期,在此期间社会资本的股权变更会受到限制。这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对外转让股权的特征不符,因此,在《公司法》的约束下,PPP项目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7、PPP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有何区别?
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前所述,PPP项目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可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同时,PPP项目常常伴随着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满足固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要求,2015年9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了项目资本金的最低要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为25%,铁路、公路项目为20%,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为2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PPP项目资本金只有实缴才能立项成立,这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是有区别的。
8、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如何设计?
在项目公司的股权设置上,除了满足“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的要求外,政府和社会资本还应当结合项目收益预期、合作期限、融资方式和渠道等因素设置合理的股权比例,实现合作双方的互利共赢。
根据我院统计,按照出资比例可分为三类:一是对于相对比较成熟、易于监管的项目,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全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全资控股,避免参股复杂化;二是政府为了获得一票否决权和知情权,象征性地出资较小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三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满足项目资金需求,这就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财力、项目规模、项目自偿率等多种因素,做好财务方案的平衡设计,确定合适的股权比例。
9、PPP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面临着什么困境?
融资难是掣肘PPP项目落地的主要因素。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工作,包括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事宜。一般来说,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PPP项目通行的PPP融资方式时项目融资,将项目本身的收入(使用者付费及政府补贴等)、资产和合同权益等通过合同安排来分担风险,借此充分发挥项目公司的风险隔离优势,如果项目失败,只是项目公司破产,社会资本的母公司不会受到牵连。
但是考虑到PPP项目周期长、投入大,且产权不明晰(一般项目公司只有经营权,没有产权),缺乏抵押和担保,国内金融机构对PPP项目较为审慎,与传统的信贷流程审核无异,要求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的母公司提供完全担保,甚至要求政府提供相应的担保,导致项目融资在我国极为受限,认可度不高,成功率较低。
10、PPP项目股权投入有哪些退出渠道?
如何退出也是PPP项目参与方十分关注的问题,但是目前地方政府专注于力推PPP项目,重准入保障,轻退出安排。现有的退出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无偿移交,大部分PPP项目属于特许经营类,待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二是由政府回购,在运营期的最后几年政府每年受让社会投资人持有的股权。但是考虑到第二种回购不太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很多项目只能等到期满后无偿移交。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项目结束的正常退出外,PPP项目公司的股权持有者更关注合作过程中的退出机制,2014年12月,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为此指明了方向,“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表明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股权投入可借助合法的产权交易市场完成股权的转让交易等,从而实现股权的有效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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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建筑企业如何更好参与PPP项目的融资?
建筑企业如何更好参与PPP项目的融资?
[导读]在原有的建筑市场中,建筑企业只需负责建筑施工环节,而新的PPP模式下,建筑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将主导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融资、施工建设、运营养护或移交等全链条的服务……
& & &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全面进入新常态,建筑业总产值持续下滑。与此同时,PPP模式、BIM、一带一路等不断地给建筑市场带来新的冲击。特别是PPP模式日益被提上新的高度,作为PPP市场参与主体之一的建筑企业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原有的建筑市场中,建筑企业只需负责建筑施工环节,而新的PPP模式下,建筑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将主导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融资、施工建设、运营养护或移交等全链条的服务,要求建筑企业具有全链条资源整合能力。
  当前城镇化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非常大,但大多数地方政府都面临较大债务压力,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式就是采用PPP模式,因此在引进社会资本时,社会资本的融资能力是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所以,建筑企业想要参与到PPP项目,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融资问题。
  PPP项目融资特点
  建筑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在融资方面有以下特点:
  第一,项目合作周期长,风险大。PPP所涵盖的BOT、ROT、TOT等合作方式,运营期限一般为20到30年时间。今年6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明确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而此前建筑企业参与的项目,一般周期在3到5年时间。PPP模式下,合作周期明显变长,从投资角度来讲,漫长的合作周期,充满不确定性。周期越长,风险越大,随之产生的现金流压力也越大。
  第二,在PPP模式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方组成的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运营。在BT模式下,融资主体是政府,主要依靠政府信用、政府财政实力去融资,而采用PPP模式,融资主体转移到了项目公司,实际上也是社会资本方身上,对社会资本方的融资能力有很高要求。
  第三,PPP项目融资难,还体现在要求资金体量较大,少则几个亿,多则几十亿、上百亿。截至9月底,财政部共公布逾230个PPP示范项目,投资总额近8400亿。
  建筑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存在诸多短板
  首先就是建筑企业自身融资能力不足问题。这与建筑企业本身的行业背景有关系,建筑企业效益微薄,建材价格涨幅过快,处于被动地位预垫付资金过多等诸多因素导致建筑企业的自有资金有限,融资渠道过窄。另一个制约建筑企业融资的因素是建筑企业缺乏运营能力。在PPP模式下,建筑企业不仅要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还要肩负未来长期的运营责任,运营能力是不可忽略的考察要素之一。
  其次是PPP项目自身融资价值有限。在基础设施领域,根据可销售性(有无收费机制)和可经营性(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经营收入是否足以覆盖投资成本、运营维护成本),可以将PPP项目划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PPP项目中绝大多数是非经营性项目,不能产生收益。那么社会资本投资,其收益从哪里来?只能依靠政府补偿、补贴或回购等形式满足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及收益,所以通过项目本身融资相对比较困难。
  目前可以采用的融资方式
  既然依靠建筑企业自身和项目本身融资困难,那么建筑施工类企业首先要做的一个基础性工作是打造投融资平台,在某种程度上代替自己去行使融资权力。
  目前,采用PPP产业基金或引导基金也是一种有效融资方式。通过PPP基金的设立,可以有效地规避、解决传统融资方式的一些瓶颈,并通过专业化、规模化的运作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国家在多个关于PPP的指导性文件中也提出了设立基金的方式,例如在国务院通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就提到,&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通过引入基金以股权的形式投资到项目公司中,可解决项目前期资本金的问题。今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关系国计民生的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由30%降为25%,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降为2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急需的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比规定的再适当降低。资本金问题解决之后,后续资金可以引入金融机构,以投贷联合的模式进行融资。
  另外,还可以依托项目债权融资、贷款产品,比如银行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房地产信托基金等都是以债券形式融资。但这种方式还不是特别成熟。目前金融机构针对PPP项目债权融资多是一事一议的形式,没有形成一种成熟的产品。
  除此之外,可以采用的融资方式还有股权融资,即联合体融资。比如建筑企业融资能力有限,但在建设施工领域比较突出,可以联合金融机构等以联合体的方式融资,从而提升融资能力。
  相对来说,目前的融资方式还很有限,针对PPP项目的融资工具还非常少,需要国家尽快丰富和完善PPP融资工具。很多融资渠道还未打通,如果项目公司与政府签署PPP合作协议,以此协议为基础进行融资,或者项目公司能够上市,公开地进行股权融资,将极大地增强融资的便利性。另外,整个PPP融资环境也有待改善,政府方违约成本低,违约处罚机制不完善。PPP项目融资时政府的采购状况不够公开透明。
  项目不能产生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形式就十分关键,如果采购形式也不透明,融资就会非常困难。那么政府目前正在研究一些政策来规范,比较有代表性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此准则正在征求意见。这预示着政府财务工作正在走向规范化和透明化,随着整个投融资环境的变化,社会资本方的投资信心也会逐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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