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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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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一、绪言&&《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日起实施,并经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4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4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除首次开放外,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月份、4月份、7月份和10月份(若基金合同生效日处于上述月份,则除外),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第二个周五后(不含该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4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且不上市交易&&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4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50、元:指人民币元&&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5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成立时间:日&&电话:400-00-95526&&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批准,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加拿大丰业银行3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5%。&&(二)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会成员&&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2013年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自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零售业务总监。&&杨书剑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3年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杨先生现任职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起担任副行长,2007年8月至今担任董事会秘书,2014年7月至今兼任石家庄分行行长。2005年3月至2007年7月担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担任学院路支行行长,2002年5月至2004年1月担任人事部副总经理,2000年5月至2002年4月担任办公室副主任,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担任业务发展部银行卡业务组组长。杨先生于1991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年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PeterSlan先生,董事,2017年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现任职丰业国际财富管理高级副总裁,负责丰业银行在加拿大境外所有财富管理,保险,养老金及资产管理业务。PeterSlan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19年,在金融,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Baycrest基金会董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PeterSlan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周美思女士,董事,2013年9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25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2013年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自1984年始,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208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经营处、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等职务,2001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副院长,2006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起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院长,2013年起任有研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至今。&&杨运杰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13年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1986年始,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小英女士,研究生,2013年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杨戈先生,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WIHarper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现任琨玉资本董事长。&&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高女士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希琳(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拥有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年4月至2013年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12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边宏伟先生自1993年至1999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至2013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年3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夏英先生,2014年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员工,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现任中加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经理(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宗喆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自2004年起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淄博高新区支行行长助理、总行安全与反欺诈部风险管理处副处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自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京银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负责人)。自日起,任公司督察长。&&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廉晓婵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CopalPartners(英国)投资银行部分析师,汤森路透全球资本市场部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7年7月开始担任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开始担任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5、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夏英先生,副总经理魏忠先生,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张旭先生、杨宇俊先生、廉晓婵女士,投资研究部研究员李继民先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2、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成立时间:日&&法定代表人:易会满&&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联系电话:010-&&联系人:洪渊&&(二)主要人员情况&&截至2016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7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5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中心&&本基金直销中心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法定代表人:闫冰竹&&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传真:010-&&联系人:江丹&&公司网站:&&本基金暂不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二)登记机构&&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陈颖华&&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法定代表人:邹俊&&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电话:010-&&传真:010-&&联系人:管祎铭&&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二)基金类型&&债券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八)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九)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十)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十一)认购安排&&1、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2、认购时间:本基金向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3、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4)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A 类份额认购费率&&认购费&&M<100 万
0.50%&&100 万≤M<500 万
0.30%&&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注:M为认购金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7、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认购费用=固定费用&&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55.25份A类基金份额。&&(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8、认购的方法与确认&&(1)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2)认购确认&&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9、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十二)募集资金&&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一)基金的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二)基金的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除首次开放外,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月份、4月份、7月份和10月份(若基金合同生效日处于上述月份,则除外),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第二个周五后(不含该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日生效,则2017年10月不开放,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日,首个封闭期为日至日。&&若开放期为3个工作日,则开放期为日至日。日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为日至日,而下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日,以此类推。&&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除首次开放外,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月份、4月份、7月份和10月份(若基金合同生效日处于上述月份,则除外),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第二个周五后(不含该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申购时,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M<100 万
0.57%&&100 万≤M<500 万
0.35%&&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如下表:&&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赎回费&&同一开放期内将申购的&&份额予以赎回的&&1.50%&&其他
0.00%&&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申购费用=固定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0/(1+0.57%)=49,716.62元&&申购费用=50,000-49,716.62=283.38元&&申购份额=49,716.62/1..16份&&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47,349.16份A类基金份额。&&(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50,000/1..05份&&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00元&&赎回费用=12,500.00×0.00%=0.00元&&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00元&&赎回费用=12,500.00×0.00%=0.00元&&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或者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7、个人投资者申购。&&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在开放期内,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应当延期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十、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二)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I封闭期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1、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2、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4、信用债投资策略&&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5、杠杆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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