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报生育金还要把材料给村里好人好事事迹材料计生办

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的程序和要求-新野阳光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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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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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 办理条件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内,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夫妇;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
3、未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女孩,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或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女孩的,或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只生育一个女孩或现存活一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一个女孩的家庭。
二、&& 保险标准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自2007年起,每户每年投保200元,夫妇双方各100元,丧偶的按每年200元投保。
三、&& 投保时间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当年即可申请投保,到59周岁止。
&&& 四、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一)本人申请
1、凡符合保险对象条件的夫妇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养老保险对象个人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此项工作在当年6月20日前完成。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公示并报乡镇计生办(街道计生办)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养老保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养老保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评议人员应有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参加。
2、村级初审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对象的政策条件;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3、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详见附表2),张榜公示10天以上。
4、新增对象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退出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计划生育独女户养老保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上报乡镇计生办(街道计生办)。
5、此项工作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乡级审核、确认并公示
1、由乡镇(街道)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2、审核的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对象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天以上,如无异议,与乡镇、街道签订双方责任、义务合同书。
3、乡镇长和有关人员,依据审核、公示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确认的养老保险对象《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计生委。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此项工作在当年7月10日前完成。
(四)县级质量抽查
1、当年7月30日前,县级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养老保险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2、当年8月10日前,县级计生部门将《年度独女户养老保险对象花名册》、《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养老保险对象汇总表》、年度退出对象个案信息上报县计生委。
【】【】【】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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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2、《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3、《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 4、《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号) 5、《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 6、《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7、《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8、《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豫人口[2011]81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加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2.每年2月15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4.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查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示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收费标准及依据
2月15日前村级评议,3月15日前乡级初审,3月31日前县级审批.&符合条件的对象需公示10天&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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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领
公共服务信息办事服务内容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服务事项名称(全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领 序号 填报要素 填报内容及要求 1.责任处室 家庭发展处 2.设定依据 1、《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通知》(津政办发〔2005〕67号) 2、《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07]33号) 3、《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05]38号) 4、《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业户口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11〕40号) 3.办理时间 每年6月份通过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4.许可时限 7月1日至8月31日5.申请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自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 〔 号)文件下发后,将“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奖扶扶助对象纳入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这部分人群变更为特别扶助对象,不再是奖励扶助对象。 6.办理材料 1、《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表格上传 见附件18.收费及依据 无 9.办理流程 见附件210.相关依据 办理指南:户籍所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经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乡审核、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等程序,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11.服务网址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 12.办结结果 村委会张榜公示13.联系电话 天津市8890便民服务热线 14.电子邮件 15.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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