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 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可以同时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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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得到法院支持
    在审理形形色色的借款纠纷案件中, 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外,还会涉及到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那么, 在同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 原告方既要求逾期利息又要求违约金能否同时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情简介】  日,贾某、严某向小贷公司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日止,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 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还清。 借款到期后,贾某、 严某未偿还借款本金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 小贷公司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某、 严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法院判决】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贷公司与贾某、严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借款期限已过,贾某、严某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贾某仅支付了全部借款利息, 未偿还本金,属违约行为。 故对小贷公司要求贾某、 严某偿还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的约定, 借款人不按时偿还借款本金的, 借款人应每天按未还本息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因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和违约金之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即月利率1.87%计算。 因原、被告约定的逾期利息为月利率15‰,故被告应按月利率0.3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据此,汉寿法院判决被告贾某、 严某共同偿还原告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按照月利率0.37%的标准支付自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驳回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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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7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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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 Reserved  某公司与万某签订合同,约定万某注册为其公司会员,在万某与该公司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时,某公司替万某垫付消费款项,万某应按约将垫付款项定期足额归还给某公司,并按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某公司交纳服务费,逾期还款应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万某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日,万某在同为该公司会员的某商贸公司进行消费,消费金额20100元,万某应予日前向公司偿还该垫付款。到期后万某未足额给付,构成违约,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万某偿还本金16547.19元,支付违约金1654.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3702.09元,并要求万某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承办法官认为,某公司与万某签订合约,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合计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即某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应以月利率2%为限。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各种网贷、信贷、小额贷款公司层出不穷,这些公司为追逐高额利息,可能同时约定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债务人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时需小心谨慎,以免上当受骗。(贾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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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闻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能否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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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能否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能否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
&&&&【作者】陈明
&&&&【作者简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摘要】因发包方欠付工程款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方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司法仲裁实践中对此裁判差异较大。本文通过分析违约金和利息的法律属性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认为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时主张,并提出了限制和依据,力求对审判实践有所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违约金
&&&&工程建设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占相当比例的体量并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十分常见,承包方往往要求同时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由此产生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并用以及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目前司法、仲裁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拟对此问题予以分析,试图提供对解决此类纠纷有参考价值的粗浅意见。
&&&&一、两种争议性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择一主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之规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任选其一。而利息实质上就是承包方因发包方欠付工程款而遭受的损失,不论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了利息(或曰罚息),利息的支付均是对损失的赔偿,因此不能与违约金重复计算。从责任性质来说,欠付工程款是违约行为,利息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亦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二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也不能同时承担,故人民法院只能择一支持。从立法目的看,《合同法》上的违约金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是以补偿性为主的,如果允许承包方同时主张二者,那么在其被欠款项的利息已经得到偿付的情况下,再支持违约金则不符合这一立法目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利息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当事人可同时主张。理由是我国法律法规并无不能同时主张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的禁止性规定,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应视为约定了一种具体的违约责任计算方法,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干涉。同时,违约金和利息的性质是不同的,利息是法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也并不冲突,因此可以同时支持。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实际上确认了惩罚性违约金,因为按学界的一般理解,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即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逾期利息已经能够弥补承包人的损失,但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般都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故其仍可以获得违约金。
&&&&上述两种观点截然相反,造成司法、仲裁中同类纠纷的裁判大相径庭,不利于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要解决该问题,需要分析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的法律属性,并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二、观点分析与法律适用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其他给付②。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其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也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但学者会更深入地研究违约金何种情况下具有补偿性、何种情况下具有惩罚性,哪些是补偿性违约金、哪些是惩罚性违约金,在分析某一法条或案例时,习惯于先对所涉违约金定性,再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和应否支持。依某些观点,《合同法》第114条全部是关于赔偿性违约金的③,其中甚至找不到惩罚性违约金,这是不妥的。笔者认为,对违约金不能简单地采用二分法,将其割裂为两个阵营,这会导致当我们认定某一违约金定性为补偿性时,则排除了它的惩罚性,这不符合立法目、也不利于审判实践。事实上,法官们的审判思维和切入点更倾向于解决个案并实现公平,倾向于先审查所涉违约金的合法性,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违约金的合理性,最后做出裁判,法律的适用则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法条只是他们的工具而非研究对象,其思路和角度与学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解决该类纠纷时,不应过分纠结于某一违约金到底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而应认为这两种属性可以并存其中,法律并不禁止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或随时表现出惩罚性,在没有思维限制的情况下专注于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事实上,几乎没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就清楚地知道其约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甚至在诉讼中也分不清楚,我们只需要关注在法律框架内应否支持其主张,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即可。因此,笔者认为对违约金本身性质的理解和争议并不影响此类纠纷的解决,我们更应辨析的是所欠工程款利息的性质。
&&&&按照传统民法,利息是法定孳息,可基于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产生。如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给付迟延利息。在实务中,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一般发生在工程结算后,此时承包方的施工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款项金额已经确定,发包方的欠款行为已经使双方的法律关系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其应向承包方支付迟延利息。比照国外相关立法,国际通行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第60.10规定“如业主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付款,则业主应以投标书附录内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项的利息”、《德国民法典》第641(2)条规定“对以金钱确定报酬的,如果不允许延期支付报酬,定作人应自验收之日起支付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④,多数国外立法并不把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划为两种类型,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也支持这一点),由此也可得出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时应当向承包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的结论,利息是随附于本金而存在的。另一方面,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也可以看出,欠付工程款利息是法定的,当事人约定的仅是利率标准。有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欠款利息属于违约金,依据是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但该批复所确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比《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欠款利息标准高,而司法解释显然没有必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设立一个更低的违约金标准。与之相对的是,对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注意利息和利息损失的区别),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计算标准为逾期罚息利率,与前述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相呼应,也同样高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欠款利息标准。所以,认为工程欠款的利息属于违约金的观点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特别要提及的是,前述FIDIC第60.10中还有“本条规定不使承包人在第69条(该条规定的是业主的违约责任)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综上,工程欠款的利息是法定的,只要存在欠款,就产生利息,其本质是法定孳息,并非违约金。
&&&&三、结论
&&&&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并用,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当事人可同时主张。基于这一基本认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方在支付逾期工程款的同时支付利息是其法定义务,而违约金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和利息互不干扰。而对承包方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的主张,则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裁判: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约定了利息,承包方均无权主张违约金,对于欠款利息的主张,则应予支持,并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利息金额。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同时约定了利息,承包方均有权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约金数额,发包方如认为过高,有权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此时应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处理。笔者的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了共鸣,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6条对承包方同时主张工程欠款违约金和利息作了支持和限制,用以指导该地区审判,尽管该解答不具有全国范围的适用效力,但仍可作为此类纠纷案件处理方式的重要参考。
&&&&①&崔文星:关于违约金数额调整规则的探讨——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为中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2)。
&&&&②&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588页。
&&&&③&韩世远:违约金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问题,北京仲裁2009(01)
&&&&④&冯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建筑经济2005(01)
馆藏&24802
TA的最新馆藏[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主张和计算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情况时常出现,出卖人在诉讼中除主张合同价款外,也时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从规定可以看出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但计算的时间如何确定呢?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以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履行之日起算。实践中,在简单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往往未订立书面合同,交易多凭口头或其他简易的方式,买受人未付款,出卖人往往要求买受人出具欠条,这时应由出卖人举证明确主张权利的日期,从而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起始日,当然以欠条出具的日期作为出卖人主张权利的起始日也是可以的,关键看出具欠条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下面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的有关规定,以便计算。
1、日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日万分之四至六
  发布时间:日;文号:银发(号;名称:《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2、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至六调整为日万分之四
  发布时间:日;文号:银发(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3、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调整为日万分之三
  发布时间:日;文号:银发(号;名称:《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4、999年6月10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7.56%)
发布时间:日;文号:银发(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5、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二点一调整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发布时间:日;文号:银发(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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