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房区房子棚户区房屋买卖合同同怎么签订

有何政策限制棚户区改造房交易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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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还是看地方性的政策如何规定,依据规定而实行
棚户区改造交付新房期限是和您所签的合同约定的,法律上没有规定,有的是一年二年还有的是几个月啊,房证灭籍应在拆迁前就没有了才对,新的还没建起来肯定是不能给您证啊
现在还没有什么政策,但是要交易也只能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的。
政府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有相关的规定,你可以看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第六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七条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第八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一)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二)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三)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四)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第九条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第十条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一)房屋是在2000年以前建造的;(二)房屋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三)居住人具有与房屋座落位置相一致的独立的居民户口;(四)居住人实际在此房居住,没有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五)被拆迁房屋仅用于居住,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六)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房的。第十一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附属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偿。第十二条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一)有线电视,每户300元;(二)电话迁移费,每部100元;(三)动力电,每千瓦270元;(四)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五)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1厘米25元。第十三条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第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低于380元的,按380元计发。第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补助费。原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原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原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计发。第十六条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第十七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止,按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为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第十八条拆迁已出租的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迁期间由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且拆迁时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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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出台后,是否可以解除之前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 作者: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解除合同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被告双方与居间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我方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周锡,房屋售价为31万元。合同签订后,对方交付我方31万元购房款,我方亦交付房屋。因涉诉房屋属于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房,有特定的安置对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五年不符合公开上市条件,加之国家出台限购政策属于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此限购政策的出台,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国家限购政策的出台,周锡已不具备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合同情势变更,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2009年9月21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2010年6月22日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周锡将涉诉房屋室内物品腾空返还我。3、请求判决周锡支付我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二、被告辩称  庄云燕起诉合同无效是受利益驱使,涉诉房屋房产证上仅是载明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并不能适用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我与庄云燕签订合同是在2009年,而限购政策是在2011年之后发布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买卖合同是合法的。我方也不同意庄云燕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人A公司述称:我方不同意解除三方签订的合同。  三、审理查明  2009年4月7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庄云燕(乙方)签订《房改带危改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约定由庄云燕购买涉诉房屋。现涉诉房屋登记在庄云燕名下。  2009年9月21日,庄云燕(甲方)与周锡(乙方)、居间公司(丙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涉诉房屋,房屋的成交价格为31万元,买受人可以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6万元。《补充协议》约定:庄云燕出售给周锡的标的房屋合同价款为31万元。周锡全款购买该房屋于2009年9月21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房屋定金6万元,周锡收到房屋钥匙3个工作日内支付庄云燕购买房屋的尾款10万元。  双方签订合同后,周锡于2009年9月21日给付庄云燕房屋首付款15万元以及定金6万元。庄云燕于2009年9月21日将购房合同等交给周锡。2010年6月份,庄云燕交付涉诉房屋以及钥匙,交付房屋后,周锡将尾款10万元交给庄云燕。2010年6月22日,庄云燕、周锡与居间公司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011年2月15日出台了限购政策。2010年12月24日,庄云燕登记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在审理中,庄云燕提供致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居民的一封信,以此说明安置房买卖后在房管局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质证,周锡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庄云燕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庄云燕、周锡与居间公司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庄云燕与周锡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严格遵守,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  2011年2月15日出台了限购政策,但上述合同及协议的签订时间均是在限购政策之前。合同签订后周锡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庄云燕也已将房屋实际交付周锡。现庄云燕以周锡签订协议时无购房资格、无法过户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协议,缺乏依据。庄云燕在庭审中提出涉诉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五年不符合公开上市条件,且安置房交易后在房管局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庄云燕提出的上述两点理由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故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协议,无法得到支持。周锡是依据双方买卖合同占有使用涉诉房屋以及购房合同等手续,庄云燕请求周锡将涉诉房屋室内物品腾空返还,判决周锡支付其房屋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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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购买棚户区改造的房子 有何弊端?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对于的房屋买卖交易会比平常购买,住宅楼复杂得多,这种交易也要等前面的所有者的办好之后,才能凭借签订的给后面的购买者;但是如果找不到前面的房主,而自己优势较后够买这房子的人,怎么购买棚户区改造的房子才会有保障呢,棚户区改造的房子有什么弊端呢?
怎么购买棚户区改造的房子 房产的认定是以权属登记为准的,也就是名字是谁的,谁就是所有权人,除了一手商品房的购买之外,的房子,在交易过户时,需要具备房,简单的比方:合法的商品,买来之后,才有保障。 这类房产,是针对特定人员的,如果可以,那也是办理到前面的房东的名下,中间也不会管转多少手,其操作程序是: 1、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申请划拨,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棚户区改造公司。 2、使用权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资金组织安置工作,实行资金封闭运行。 3、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由棚户区改造公司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4、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拆迁需要提前进行的或确需进行捆绑出让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生地出让或捆绑方式出让,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出让。 棚户区改造的房子有什么弊端 棚户区改造的房子跟平常的房子是不一样的,有弊端也是正常的,比如五年之内不能办房照这样的说法也是有的,不过好象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棚户房转让上有限制也是在税收上有区别,而不是不能办不给办,一般说来不能办证既有的原因,也有购房者的原因,对于开发商而言,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弊端有: ①利用集体所有的项目。 ②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 ③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 ④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 ⑤未经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⑥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 ⑦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 ⑧土地、房屋等有关部门查封、限制交易的等等。 对于购房者也就是卖房子的人而言,不能办理的主要弊端有: ①购房者没有交纳相关税费。 ②没有提供发证机关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 ③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但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等等。 棚户区改造的房子因其性质的不同,买卖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多加留心,怎么购买棚户区改造的房子才能有效避免这类的弊端,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可以帮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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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是棚户区改造的房子,房产证还没下来,我能买吗,买了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吗,怎么签合同能保障我的利益不受损失
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是棚户区改造的房子,房产证还没下来,我能买吗,买了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吗,怎么签合同能保障我的利益不受损失
wl6174nz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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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黑龙江-哈尔滨
你好,合同有效,但因不办理过户,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房子还不是你的,原房主还可以将房子卖给第三人甚至更多的人。
黑龙江-哈尔滨
你好,建议等房产证下来后再买。
[VIP+版主]
黑龙江-齐齐哈尔
你好,能买,有效,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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