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四万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变更共有那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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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单位有社保,没有医保,两年前自己买的医保,高额的,今年退休得补四万
我是单位有社保,没有医保,两年前自己买的医保,高额的,今年退休得补四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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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医保中心说可以改,您需要按照规定提交更改申请,但高标准和低标准医保住院报销比率是不一样的。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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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企业上班,合同制员工,工龄三年,参与社保及职工医疗保险。前二天刚生了小孩,去医保局报销说职工医保是在社保局报的,到社保局却给出回复说,现在必须买了生育险才可以报,但我单位是今年一月才开始买的生育险,说没买满十二个月连最基本的医疗费用钱报不了,找单位单位也不给报。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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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原因未参保,可要求单位支付相应医药费,建议你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再到当地劳动局去要求处理。
本人为农业户口,将于今年日退休,但本人一直在企业单位上班,公司也一直为本人缴纳上海城镇医疗保险,想咨询,若本人与2015年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农业保险),我的医疗保障卡是否可以继续享用,是否与号国家会继续打入医疗资金到我的城镇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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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您在2015年3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属于农保退休人员,则不享受本市城镇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且因农保人员的医保待遇不属于本市医保部门管辖范围,具体情况建议您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向当地镇政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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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富阳日报数字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有关政策问答
第05:公告
星期四 出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有关政策问答
  1.哪几类人员可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  答:可选择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  (1)在职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滞后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还不满20年的在职人员。  (2)退休人员: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但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  2.如何办理补缴手续?  答:由参保者携带身份证或市民卡等有效证件,自行到区社保中心二楼服务窗口办理,目前按每月最低缴费标准184.02元/月补缴,退休人员需补缴满20年方可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目前杭州主城区与富阳区两地医保缴费差异如何?  [  各位参保人员: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2017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等有关工作已全面启动,现以政策解答的方式告知如下:  ]  答:目前富阳和杭州主城区两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存在一定差异———杭州主城区为366.79元/月,富阳为184.02元/月,2018年后我区医保政策将全面并轨杭州,届时,富阳区参保人员可与杭州主城区参保人员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障待遇。  2017年度富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三大类:  第一大类:本区户籍人员(包括三小类):  (1)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本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  (2)18周岁以上,未参加本区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新出生婴儿、新复员军人、毕业回乡学生、婚嫁迁入、归正人员等可自出生、复员、毕业、婚嫁、归正之日(以有效证明为准)起3个月内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大类:非本区户籍人员  在本区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区职工医保且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的中小学生,以及在本区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第三大类:收养人员  由富阳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或由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集中管理的人员(统称收养人员)。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包括5元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费、5元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资金和5元商业保险远程会诊费),区级财政补助700元。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符合条件的新出生婴儿、新复员军人、毕业回乡学生、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应缴纳当年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参保费用。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如何规定?错过参保时间怎么办?  答: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参保缴费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人员,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  4.哪些人可以享受参保缴费优惠政策?  答:六类人员可享受免缴优惠,其中:“五保户”、“低保户”、“城乡困难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乡1—6级伤残军人)”、“低收入农户”的个人缴纳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持证残疾人的个人缴纳资金在区残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5.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本区户籍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非本区户籍参保人员到居(暂)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所辖行政村(社区)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手续。  收养人员由集中管理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6.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须带什么证件?  答:(1)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  (2)办理续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证、《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  (3)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免缴证件或证明(含原件和复印件)。  (4)18周岁以上但仍在本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富阳区户籍学生,和符合条件的非富阳区户籍少年儿童,须提供学生证(或学校的学籍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暂)住证明。  (5)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参(续)保期内办理参(续)保资格审核手续。  7.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能退保吗?  答:中途不退保,停止缴费即视为自行退出对应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在连续参保的情况下按规定转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8.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待遇?  答:(1)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一年。  (2)符合参保条件并在出生、复员、毕业、婚嫁、归正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自出生、复员、毕业、婚嫁、归正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3)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办理相关证件或证明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4)中断参保后补办参(续)保手续人员,自缴费当月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和证历本,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当场刷卡报销。  10.普通门诊医疗费有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线吗?  答:普通门诊医疗费无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按医院类别分为四档:  (1)在浙江省、杭州市、周边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即:富阳区以外“一卡通”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线为1200元(其中少年儿童500元)。  (2)在富阳区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线为300元。  (3)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任医生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书》的,起付线下降300元。  (4)在社区、一级及以下民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无起付线。  11.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多少?答:(1)在富阳区以外“一卡通”联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可当场按次报销15%。  (2)在富阳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当场按次报销25%;在富阳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可当场按次报销35%。  (3)在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可当场按次报销  50%。  (4)在社区、一级及以下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就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当场按次报销55%(其中中药饮片比例报销60%)。  (5)少年儿童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再分别提高10%。  12.普通门诊诊查费和一般诊疗费可以报销吗?  答: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本区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和一般诊疗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县级公立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社区卫生服务站5元/人次)的费用可以报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为60%,县级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报销比例为50%。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最高支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15万元。  1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者一个年度内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按医院类别不同具体为:  (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浙江省、杭州市、周边区县市及富阳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富阳区定点医疗机构(限当地医保定点),起付线为800元。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杭州市、周边区县市及富阳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及营利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  (3)社区、一级及以下民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  15.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在浙江省、杭州市、周边区县市的富阳区“一卡通”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  60%。  (2)在富阳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70%。  (3)在富阳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75%。  (4)在社区、一级及以下民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80%。  (5)经区社保中心批准到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限当地医保定点)住院,报销50%。  (6)少年儿童住院报销比例再分别提高  10%。  16.什么是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答:区政府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暂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区财政补助10元/每年、每人;另一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中支出5元/每年、每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重大疾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仍按城居医保政策给予补助,上不封顶,以缓解重大疾病对患者造成家庭灾难性支出;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列支。  17.列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有哪些?  答: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ATG-FreseniusS、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思而赞、科望、利鲁唑等18种特殊药品列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8.什么是规定病种?  答: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19.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何?  答:患有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专用病例》、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在本区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用于治疗规定病种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20.计划生育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除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门诊检查、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给予报销。  2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答:参保人员参保当年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报销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的,应在次年年底前,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证)、就医凭证、相关登记表、医疗费原始发票、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到区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其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证)。  22.哪些费用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答:以下四类费用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1)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  (2)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物价部门核价后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自制制剂,须报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3)因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纳入医保开支范围;  (4)因病确需使用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抗肿瘤放疗或化疗辅助用药、限定支付有疗程和品种数量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事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纳入医保开支范围。  23.哪些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答:以下三大类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一大类: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1)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以外的。  (2)在境外就医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6)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第二大类:  参保人员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或拒绝出院。不符合住院条件而强行要求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停止记账,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第三大类:  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已赔付的医疗费部分,在医保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2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同时参加吗?  答:不能。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在连续参保的情况下按规定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险种。  25.转换医保险种后,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险种转换后,参保者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转换后险种的医保待遇,原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已享受的医保待遇不予清算。  由职工医保转城居医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低待遇险种的医保待遇;由城居医保转职工医保的,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高待遇险种的医保待遇,等待期内仍按低待遇险种的基金支付标准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城居医保后,3个月内要求再次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补缴此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并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同时,转换险种的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应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额度,从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后险种的标准确定,已承担的起付标准额度超过变更后标准的,不予清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变更医保险种的,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首次变更险种时核定的起付标准额度确定。
富阳日报公告0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有关政策问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1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州八届人民政府第10次会议审议,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用人单位、职工及城乡居民依法参保,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保障基本医疗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州、县市两级经办,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原则;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原则。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政策落实、基本服务和运行保障等工作。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组织等服务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和经办服务工作。发改、机构编制、财政、卫生计生、教育、民政、残联、扶贫、公安、地税、经信、物价、食药监、审计、保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人社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评鉴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管理中涉及医疗技术服务方面的争议进行评判和调解,负责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医疗保险目录的准入评审。
第二章 &保障层次及覆盖范围
第六条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种类型五个保障层次。第一层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层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层次为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第四层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第五层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 &恩施州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都应当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层次参保,也可以自愿选择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第五层次参保。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层次参保。
城乡居民可以个人身份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保障层次中选择参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首次参保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换参保层次。
除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第一层次覆盖范围。
第八条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九条 &恩施州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31号)到辖区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被兼并,由承接单位继续为其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手续。
第十条 &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应持户口簿或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社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可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避免学生既以家庭为单位又以学校为单位重复参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缴费信息记录到个人。集中登记缴费时限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截止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享受缴费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应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第四章 &医疗保险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需继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可选择继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其退休时的缴费比例和欠缴年限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用由单位承担;因本人原因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选择按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届满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的人员,在相应安置机构办理安置手续后按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军龄视为缴费年限,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流动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在本州内转移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互认,州外转入本州参保的,其在州外的参保年限均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本州转出州外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年限证明并同时支取或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年度内因就业随用人单位统一缴费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封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医疗保险的,三个月内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从第四个月起,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封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中断,其居民医疗保险所缴费用所属期限仍未截止的,可重新恢复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缴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六个月后重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置三个月待遇等待期,从第四个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养老金之和的1%缴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养老金之和的2.5%缴纳。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按职工退休时的缴费标准每年递增10%一次性趸交10年。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职工(退休退职人员)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养老金)超过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个人选择参保层次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当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自愿选择缴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欠缴医疗保险费且未按规定办理缓缴审批手续的,欠费期间职工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补齐欠费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由同级财政按单位缴费基数配套8%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的大额医疗保险费、2.5%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其退休(职)人员由同级财政按单位缴费基数配套1%的大额医疗保险费、2.5%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原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前的退休(职)人员按政策纳入第二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已一次性趸交参加第二、三、四、五层次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对应参保层次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应由企业为其退休人员以全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职)人员上年度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和待遇保障水平由州人社、州财政部门测算后公布,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本州实际,由州人社、州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避免重复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第二十四条 &原已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100元,余下部分由县市财政资助;国有集体改制企业2010年底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医疗保险清算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20元,余下部分由县市财政资助。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资金渠道按资助对象类别分别列支。未纳入城乡低保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认定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县市财政根据资金筹集渠道予以全额资助,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项资助缴费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办)、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其他困难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扶持或资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各险种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城乡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州本级及各县市编制的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方案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州级城乡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州级城乡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各县市按上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决算数的2%上解到州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总额达到全州上年度基金收入决算数的10%后不再提取。具体管理办法由州人社、州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科学制定基金运行监测指标,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基金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风险。
第六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划入部分;
(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划入的部分;
(三)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刷卡购药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费)部分。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年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二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配置:
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配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正常缴费单位的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3.8%配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配置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基数超出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部分,分别按超出部分的5%配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75%配置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原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的退休(职)人员,以全州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3.8%配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参保人员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州级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县市级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含专科医院)。按分级诊疗制度正常向上转诊的,只计算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向下转诊的不再计起付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不计算起付标准。
(三)参保在职职工按分级诊疗制度在州内住院符合报销政策的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县市一级医院(含专科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5%、三级医院报销85%,州级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报销85%、三级医院报销80%;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未经批准从县市直接到州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相应降低8个百分点。
(四)参保人员经批准到统筹区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8个百分点报销。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
(五)单位成建制在异地工作或经组织批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其工作地或安置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州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因急诊在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按州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报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长期异地居住的其他参保人员,在其登记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视同转外就诊报销。参保人员休假、探亲、外出务工期间,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8个百分点报销。
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就医应于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报备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三十四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同一次住院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
(二)2017年起,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第一年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80%,报销封顶限额调整为30万元。以后每参保1年,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至90%封顶;报销封顶限额提高1万元,至50万元封顶。
(三)2017年前的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参保人员未经批准从县市直接到州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大额医疗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当年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异地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未按规定报备的,大额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三十五条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70%报销(不含未经批准从县市直接到州级医疗机构住院、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在异地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未按规定报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降低的报销金额)。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总额的70%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和日间手术费等费用,30%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一般诊疗费等费用,具体报销管理办法由州人社、州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实行个人账户管理的,参保居民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2万元。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报销限额为100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住院起付标准:州级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县市级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含专科医院)。按分级诊疗制度正常向上转诊的,只计算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向下转诊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孤儿在州内一级和二级医院住院的,不计算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批准转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到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州外省内市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州内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上增加5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州内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上增加2000元。
(三)参保居民在县市内一级及以下(含专科)、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65%,在州级二级(含专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参保人员未经批准从县市直接到州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相应降低8个百分点。
(四)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州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12个百分点。参保居民未经批准转州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五)参保居民在省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30个百分点。
第三十八条 &女性参保职工符合政策生育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未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已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按生育保险的规定报销。女性参保居民符合政策生育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国家专项补贴后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正常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有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按疾病纳入报销。免费基本生育服务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由人社、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卫生计生部门专项资金报销部分后的余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不扣除起付线。
第四十条 &建立城乡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制度。参保人员患严重慢性疾病,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审核评定,达到规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其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报销金额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特殊慢性疾病病种、报销比例、年度报销限额由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建立重特大疾病单病种定(限)额报销制度。参保人员患国家、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试点的病种以及原城镇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重症病种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单病种定(限)额报销管理,具体办法由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在次年3月底前到经办机构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对国家给予专项资金保障的疾病,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第四十四条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等部门或慈善组织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四十五条 &扶贫部门确认的精准扶贫对象中除民政兜底脱贫对象外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设定救助起付线5000元,起付线以上合规自负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救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救助金额不封顶。
第四十六条 &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保障机制。每年从当期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安排10%左右的资金用于对参保职工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个人合规自负费用(不含未经批准从县市直接到州级医疗机构住院、未经批准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异地住院就医未按规定报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降低的报销金额)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州人社、州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居民在县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经批准转省、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自负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参保居民在省、州内非正常转诊及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自负部分按60%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决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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