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 工商注册的公司名称商标注册被他人注册了商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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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柴油机厂成立于1967年,其制造的柴油发动机在同领域和中间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厂在对外宣传以及广告中均称&&柴机器&或&&柴动力&,所以在消费者以及同行业领域一般简称该厂为&&柴&。2000年,该市甲公司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柴&,核准使用范围为机动车发动机。柴油机厂以&&柴&系企业名称的简称,甲公司将该简称注册为商标并使用侵犯了其企业,构成为理由,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
该案在审理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柴油机厂对&&柴&并不享有注册,&&柴&不是其完整的企业名称,也非企业的核心字号,因此甲公司将&&柴&注册为商标并使用,不构成侵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延伸到对企业名称简称的保护,甲公司将柴油机厂众所周知的企业简称注册为商标,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侵犯了柴油机厂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处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和法律保护的问题
企业名称又称厂商名称,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一种标志。由于企业名称的存在,使不同的市场主体得以区别,市场交易活动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所以,企业名称体现着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对于信誉好的企业,其名称或标志对消费者和用户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
在我国,有关企业名称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我国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中。例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和依法转让。但从该规定所属的章节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规定在第五章的第四节,是将其作为中人身权加以规定的;而有关的规定则体现在民法通则的第五章第三节。因此,单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企业名称权并未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而是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加以对待。但由于同时规定企业名称可以转让,又与民法中人身权不能转让的理论相悖,同时说明企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承认了企业名称权的财产属性。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的规定来看,将厂商名称纳入工业产权的范畴加以保护。所以,因企业名称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同特征,如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的专有性、地域性等,将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早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从我国立法来看,有两种途径可循。一是民法保护,将企业名称权作为一项普通的民事权利,将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的有关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一种是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作为进行制裁。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无论哪一种途径,均可以使企业名称权在遭受侵权时得到司法救济。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之所以会发生权利冲突是由于财产权的排他性造成的,除非有法律规定或民事主体之间特别约定,一项财产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权利。无形财产相对于有形财产而言,更容易在事实上被多个主体、使用和收益,因而无形财产权相对于有形财产更易发生权利冲突。例如,一幅画既可以属于的客体,也可以成为商标权、外观设计所指向的对象。某些文字组合既可以成为某个企业的名称,也可以成为另一个企业的商标。在同一无形财产上不同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时,便会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
所谓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是指这两种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而两者权利的主体又不一致的情形。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意或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二是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尤其是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注册为商标并加以使用,引发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的冲突。
在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关二者确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缺陷或不协调。从企业名称的确权来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名称的登记只要符合登记的有关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且不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即可完成登记,没有明确规定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企业名称。同时,由于在程序上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确权过程中也未设立公示和异议程序,所以便形成大量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相同并存的情形。而从商标确权的环节看,第九条虽然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哪些权利属于在先权没有界定,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多将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作为在先权,企业名称权以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很少被列入在先权的范围进行审查,因此导致了商标权与在先取得的企业名称权在现实中大量并存。
对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从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在处理时除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除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之外,1995年12月7日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任何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和混淆的,均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予以规制。这个意见中同时体现了第二个原则,即禁止混淆原则。商标与企业名称同样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良好的商品或服务信誉使得那些享有较高信誉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对社会公众的消费选择过程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所以,制止权利冲突的目的在于禁止任何人通过混淆商品的来源等行为,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企业名称的简称是否应作为企业的名称予以保护
企业名称是表明企业的注册地、字号、行为、财产责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全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一般来说,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侧重于核心字号的保护,这是因为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的部分,对产品来源和商品或服务信誉最能起到明显的标识作用。从现实中发生的大量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来看,也主要是将企业的字号作为商标或包装装潢进行不当使用。本案的不同之外在于,甲公司并未将柴油机厂的全部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也未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而是将柴油机厂的简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那么对企业的简称是否作为企业的名称权加以保护,现行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将企业名称的简称纳入对范围,或者说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在特定条件下应当延伸到企业的简称。这一条件要求企业应当符合知名企业的条件,而企业的简称应当是为广为公众所知悉的,消费者或者相关领域的人员甚至习惯上用企业的简称替代企业的名称,或者说这一简称应当是具有显著性的,具有与企业名称同等的意义。
就本案而言,该柴油机厂在柴油发动机生产制造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柴&是该柴油机厂为公众所知悉的简称,在很大程度上甚至替代了企业的全称,同时,企业在广告和对外宣传中也大量使用该简称。而甲公司注册&&柴&商标的目的,也正在于借助该柴油机厂的影响,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欧阳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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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公司名字侵权吗?
  世纪恒程资讯:自己苦心经营了十几年的“天外天”开锁品牌,去年已经注册了商标,不久竟又被别人用来注册了一家开锁公司。最近一段时间,洛阳天外天开锁服务中心总经理张永军非常郁闷。
  他多次到工商部门反映问题未果,27日,拨打洛阳晚报热线求助。
  商标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公司名字
  2003年7月,张永军从外地来到洛阳创业,在西工区八一路开办了天外天开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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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年底,张永军在市工商部门得知有人用‘天外天'注册了一家开锁公司。
  “用‘天外天'这个名字也就罢了,关键是注册的还是开锁公司。”张永军说,这家公司名叫“洛阳市天外天开锁有限公司”,是2014年11月在市工商局老城分局登记注册的。
  随后几天,张永军多次跑到老城分局反映问题,工作人员表示无能为力,最好是去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名称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记者通过查询得知,企业名称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使用的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范围是不同的。
  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发现,张永军对“天外天”商标的专用期限为10年,从日至日。
  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发生了混淆
  当日,记者陪同张永军来到市工商局老城分局。行政审批科一名工作人员说,张永军创办的天外天开锁服务中心,注册了商标,但没有登记注册公司。
  “对方使用‘天外天'字号注册公司的时候,我们认真查询了全省、全市里企业的名称,发现没有重名。”该工作人员说,在平时工作中,只要发现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名称类似,即使是不同行业,他们都不会让其使用,为的就是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老城分局12315中心石主任说,接到张永军递交的情况说明后,他们多次到市工商局查询,发现这种情况在全市还是第一次,“应该是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发生了混淆”。
  石主任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九条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了解了政策他准备到省工商局反映问题
  张永军说,他准备先到省工商局咨询,看能否解决,如果不行再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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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依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的解读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解读】
  本条共1款,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的行为,规定依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傍名牌”的手法,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增加交易机会、吸引消费者、推销商品的目的。因此,本次修改对此作出规定,明确了对这类行为依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
  二、关于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依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组合构成。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按照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在企业名称的4个要素中,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3个要素属于共有要素,只要在同一行政区域、从事同一行业、组织形式相同的企业,这3个要素可能完全相同。只有“字号”这个要素,是每个企业独有的。“字号”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具有识别性、显著性、表意性等特点,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选择和确定“字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他人的注册商标,由他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是他人通过不断努力获得的商标信誉。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主观上具有误导公众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也会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效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实施此类行为,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1999年4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该意见,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其中,“混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3个条件:一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是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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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注册一公司,但工商局说这个名不能用,可这名我有商标注册,为什么不让
想要注册一公司,但工商局说这个名不能用,可这名我有商标注册,为什么不让我注册与商标同名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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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有核名系统,如果名称无法核准,仍然注册不了公司,但是如果你的商标知名度很高,可以要求和你商标名称相同商号的公司,更改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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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报案后工商局受害人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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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标注册权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2.受害人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因为诈骗罪公安局抓了。在侦查期间,主动供述曾向工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行贿6万元,现在那名干部也被抓获了,请问这是立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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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认为应当是立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所以,在到案后检举揭发了国家干部受贿行为,并且已立案侦查,在这一情节上是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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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有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和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项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和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适当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人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 商标已注册与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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