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或市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办或金融局批准的小贷公司贷款按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还是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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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处&&&&&&发布日期:&&&&&&作者:
湘政金发〔2017〕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有关规定,我办对《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16〕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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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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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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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并由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统一管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凡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统一纳入分类监管评级范围。每年上半年对上个年度的情况进行评级考核。
第四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评标准实行百分制,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项考核涉及计量扣分的,扣完该项分值为止。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类: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A级,70—85分(含70分)的为B级,60—7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二章& 考核程序及内容
第五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核采取小额贷款公司自评、县市区监管机构初评、市州监管机构复评和省政府金融办审定的办法实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自评,如实填报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并于2月底前上报所属县市区监管机构。
(二)县市区监管机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计算出初评得分并现场考查,在考核报告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及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和考核评价得分汇总表,于3月15日前上报市州监管机构。
(三)市州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进行全面审核,并逐一进行现场核查,计算出考评得分后,在考核报告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及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和考核评价得分汇总表,于4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四)省政府金融办组织人员对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抽查,评级最终结果在省政府金融办门户网站上统一对外公布。
(五)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各级监管机构提供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的分类监管评级资料,否则,按拒绝接受分类监管评级处理。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包括以下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证照复印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与当地监管机构、开户银行签定的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
(五)具备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六)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考核情况表;
(七)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融资情况、营业地址、高管人员情况、员工人数、合作金融机构等;
(二)公司年度经营管理情况总结。内容包括业务开展
情况、公司治理和行业自律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平台数据报送,
接受监管机构检查和整改等情况;
(四)贷款发放情况。包括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形式,本年累计贷款金额,期末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最高、最低贷款年化利率等情况。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八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核项目共分3大类、18项,共100分。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管理情况(25分);合规经营情况(45分);接受监管情况(3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可另外加分,但加分总计不超过6分。
第九条& 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公司治理和管理情况(25分)
1.未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扣3分;未完整保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纪要资料的,扣2分;(5分)
2.各个部门和岗位无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或职责不清的,扣5分;(5分)
3.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操作标准和贷后管理规则的扣5分;(5分)
4.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出纳岗位未分设的,扣3分;统计和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5分)
5.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5%(含)以上的,扣2分,超过10%(含)以上的,扣5分。(5分)
(二)合规经营情况(45分)
1.贷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每笔贷款扣2分;(8分)
2.未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单户贷款余额超过政策规定上限1倍(含)以下的,每笔扣1分;1倍以上的,每笔扣2分;(5分)
3.擅自经营未经省级监管机构批准业务的扣6分;(6分)
4.账户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其他用途或交易信息摘要不准确、不清楚的,扣5分;(5分)
5.除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外,未经批准开设其它银行账户的,扣5分;(5分)
6.无特殊原因,不通过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而采用现金交易方式收取贷款本息或将收取的贷款本息存入个人账户的,扣5分;(5分)
7.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或以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作担保发放贷款的,扣5分;(5分)
8.违反规定跨区经营的,扣3分;(3分)
9.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未达到100%的,扣3分。(3分)
(三)接受监管情况(30分)
1.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或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承诺内容告示牌及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监督电话和当地处置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的,扣2分;(2分)
2.未按政策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审或报备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高管人员、合作银行、营业场所等变更或对外融资的,每一项扣2分;(8分)
3.未按政策规定向各级监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使用监管系统的,扣10分;所报送数据和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扣6分;(10分)
4.落实各级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不到位的,扣8分;未整改的,扣10分;(10分)
第十条& 加分
(一)业务有创新并受到市州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或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或奖励的(以正式文件为准,下同),每项加1分,最高加3分。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发放创业贷款并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加3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它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州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加1分,最高加3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D级。
(一)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集资诈骗;(3)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恶意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三)使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的;
(四)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
(五)拒不接受监管机构监管或不参加分类监管评级的;
(六)一年以上(含)未开展贷款业务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评级结果作为各级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业务创新、经营地域范围、融资杠杆、政府奖励扶持等重要依据。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方可纳入省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评级达到C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配,在不突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前提下,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对其分类监管评级等级确定补偿比例。
第十四条 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代理销售等业务。
第十五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A级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适当提高分类监管评级等级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融资比例可放大至净资本的300%;B级为200%;C级为100%,D级公司不得对外融资。
第十七条 对评级在C级以下(含)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及时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十八条 对评为D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予以重点监管,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可采取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劝退或责令退出小贷行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政金发〔2017〕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有关规定,我办对《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16〕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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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并由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统一管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凡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统一纳入分类监管评级范围。每年上半年对上个年度的情况进行评级考核。
第四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评标准实行百分制,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项考核涉及计量扣分的,扣完该项分值为止。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类: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A级,70—85分(含70分)的为B级,60—7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二章& 考核程序及内容
第五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核采取小额贷款公司自评、县市区监管机构初评、市州监管机构复评和省政府金融办审定的办法实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自评,如实填报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并于2月底前上报所属县市区监管机构。
(二)县市区监管机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计算出初评得分并现场考查,在考核报告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及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和考核评价得分汇总表,于3月15日前上报市州监管机构。
(三)市州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进行全面审核,并逐一进行现场核查,计算出考评得分后,在考核报告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及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和考核评价得分汇总表,于4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四)省政府金融办组织人员对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抽查,评级最终结果在省政府金融办门户网站上统一对外公布。
(五)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各级监管机构提供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的分类监管评级资料,否则,按拒绝接受分类监管评级处理。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包括以下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证照复印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与当地监管机构、开户银行签定的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
(五)具备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六)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考核情况表;
(七)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融资情况、营业地址、高管人员情况、员工人数、合作金融机构等;
(二)公司年度经营管理情况总结。内容包括业务开展
情况、公司治理和行业自律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平台数据报送,
接受监管机构检查和整改等情况;
(四)贷款发放情况。包括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形式,本年累计贷款金额,期末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最高、最低贷款年化利率等情况。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八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核项目共分3大类、18项,共100分。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管理情况(25分);合规经营情况(45分);接受监管情况(3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可另外加分,但加分总计不超过6分。
第九条& 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公司治理和管理情况(25分)
1.未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扣3分;未完整保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纪要资料的,扣2分;(5分)
2.各个部门和岗位无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或职责不清的,扣5分;(5分)
3.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操作标准和贷后管理规则的扣5分;(5分)
4.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出纳岗位未分设的,扣3分;统计和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5分)
5.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5%(含)以上的,扣2分,超过10%(含)以上的,扣5分。(5分)
(二)合规经营情况(45分)
1.贷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每笔贷款扣2分;(8分)
2.未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单户贷款余额超过政策规定上限1倍(含)以下的,每笔扣1分;1倍以上的,每笔扣2分;(5分)
3.擅自经营未经省级监管机构批准业务的扣6分;(6分)
4.账户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其他用途或交易信息摘要不准确、不清楚的,扣5分;(5分)
5.除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外,未经批准开设其它银行账户的,扣5分;(5分)
6.无特殊原因,不通过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而采用现金交易方式收取贷款本息或将收取的贷款本息存入个人账户的,扣5分;(5分)
7.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或以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作担保发放贷款的,扣5分;(5分)
8.违反规定跨区经营的,扣3分;(3分)
9.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未达到100%的,扣3分。(3分)
(三)接受监管情况(30分)
1.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或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承诺内容告示牌及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监督电话和当地处置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的,扣2分;(2分)
2.未按政策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审或报备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高管人员、合作银行、营业场所等变更或对外融资的,每一项扣2分;(8分)
3.未按政策规定向各级监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使用监管系统的,扣10分;所报送数据和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扣6分;(10分)
4.落实各级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不到位的,扣8分;未整改的,扣10分;(10分)
第十条& 加分
(一)业务有创新并受到市州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或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或奖励的(以正式文件为准,下同),每项加1分,最高加3分。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发放创业贷款并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加3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它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州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加1分,最高加3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D级。
(一)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集资诈骗;(3)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恶意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三)使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的;
(四)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
(五)拒不接受监管机构监管或不参加分类监管评级的;
(六)一年以上(含)未开展贷款业务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评级结果作为各级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业务创新、经营地域范围、融资杠杆、政府奖励扶持等重要依据。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方可纳入省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评级达到C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配,在不突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前提下,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对其分类监管评级等级确定补偿比例。
第十四条 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代理销售等业务。
第十五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A级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适当提高分类监管评级等级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融资比例可放大至净资本的300%;B级为200%;C级为100%,D级公司不得对外融资。
第十七条 对评级在C级以下(含)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及时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十八条 对评为D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予以重点监管,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可采取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劝退或责令退出小贷行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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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1 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州民间金融街内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 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试行)》( 粤金融〔 2009 〕 10号)、《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广州市发起设立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的意见》( 粤金贷复〔 2014 〕7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管指引。第二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是指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 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 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贷款服务的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条越秀区金融工作局( 下简称: 区金融局)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下简称: 省金融办)和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下简称: 市金融局) 的指导下, 负责广州民 2 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以及协调相关金融业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设立。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资质: (一)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 为境内实力强、有特色、有品牌、拥有大数据基础的互联网企业。(二) 提供近三年( 如成立未满三年, 提供成立的年份到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 0万。 2. 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5% 。 3. 主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 含意向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 50% 。(三) 主发起人拥有较强的会员、客户网络, 其牵头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境内的会员单位以及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客户、商户、个人等提供融资等服务, 实行特色经营。第五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3 (二)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 30% 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 (含本次投资金额,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六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七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第八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时, 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5% 。除市金融局批准外,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 2 年内不得转让。第九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主发起人应向区金融局递交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4 (一) 设立申请书。由主发起人向区金融局申请, 载明拟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设立步骤、时间安排, 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 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 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 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 未来 3 年财务预测, 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 3 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 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协议书、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承诺书、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各股东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材料; 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最近 2年( 主发起人 3年) 经审 5 计的财务报告,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情况、诚信状况, 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 自然人股东的姓名, 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 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人股东法人代表及自然人股东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及查询授权书。(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名称、股东出资情况,且在保留期内。(七)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报省金融办备案前提供,包含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九)消防部分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材料。包括: 任职资格申请书、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拟任职决议、拟任人任职资格考察报告、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 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的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拟任人相关证书。(十一) 申请人联系人资料。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6 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十二)省、市、区金融局(办)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条区金融局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越秀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局。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的 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应在已向市金融局出具配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承诺函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 其中用于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设地应在广州市。第十二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组织形式, 公司住所, 经营范围, 股权股东, 公司章程、董事、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区金融局提出变更申请, 经区金融局初审, 市金融局审核后, 报省金融办备案。第十三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 应向区金融局申请, 经区金融局初审, 市金融局复核后,报省金融办审定。第三章经营要求 7 第十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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