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基数未缴纳社保,我要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走哪些程序?

企业不足额缴社保我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么
沈律师,您好,我在北京崇文区一家计算机公司工作。最近与企业发生了很不愉快的事情,想咨询一些法律问题。08年6月我与该公司签订3了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由于企业安排我出国培训学习,之前签订了“培训协议”,规定回国后继续为企业服务5年,由于培训考察费用合计18万余元,故提出如果我提前解约需支付按剩余年限核算的违约金。
今年由于公司经营中财务发生了一些不正规操作的问题,我无意中查询了一下北京市个人社保信息,猛然发现公司一年半以来一直按我合同规定并按时发放的工资收入的1/2作为社保基数缴纳社保金,令我非常气愤,我询问了公司领导未果,现准备解除劳动合同。
我仔细研究了新版《劳动法》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有所了解,但我想问您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让我赔偿培训费用是否合法?另外,单位如果提出补缴社保,而我仍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另外,在操作工程中有什么样具体的程序可以防止单位将来耍赖?注:我目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的月工资收入,单位给我缴纳的社保在网上很容易查到。请问,这些证据是否足够?谢谢您。
沈斌倜律师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而在实践当中,劳动者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此款的规定,各地有不同的实践操作,在北京地区,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给劳动者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仅仅是缴纳基数低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得到仲裁或者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目前北京司法界的主流观点是认为社保基数核定不属于法院或仲裁受理范围,因此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未按照规定险种缴纳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具体参照的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原文:)第3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关于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
1、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费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为自己补缴少缴或漏缴的社保费。在北京地区,补交未缴纳的社保没有时效限制,如果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未缴纳的社会保险。
2、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不能足额享受)。
3、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请查看沈斌倜律师之前博文: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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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律师,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委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制定、修改、完善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MEN财贸中心(昆泰大厦南侧)B座8层804;;&业务电话&(+86)、&(+86)&;互动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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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劳动者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时间:&&|&&作者:刘琬琳&&|&&浏览:36324
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很多地区特别是中原地区,因为社会保险机构查处力度不够,很多用人单位都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权?
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很多地区特别是中原地区,因为社会保险机构查处力度不够,很多用人单位都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权?之前,遇到此情况,劳动者申请或向法院起诉,一般都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裁决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但是随着司法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2010年解释三出台后,委和法院统一口径,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一律不予支持,认为要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范畴,缴纳住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的范围,不属于司法管辖。那么,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就没有救的途径了吗?当然不是,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投诉,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下达缴纳通知并处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目前,很多劳动者根据该条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了未缴纳社会保险而给予赔偿损失的要求,那么,问题就来了,要求赔偿损失该如何计算该损失?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各地法院、仲裁机构在裁判时的具体做法不同。例如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就规定“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劳动政策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该标准判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有:一、按用人单位原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定;二、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按该补偿标准确定;三、如果通过以上二项措施都不能确定的,根据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一个标准来确定。本人认为,劳动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应包含三个条件,只有在符合条件下,才能适用,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条规定,要适用该条,须符合:一、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二、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比如,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或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原来用人单位根本没有给劳动者开设社保账户或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已转出该用人单位,这在客观上,用人单位是不能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三、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因为用人单位未给缴纳,劳动者看病时,不能报销,或者劳动者达到退休年纪,不能享受退休金等等。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在全部符合以上条件时,我认为,劳动者才能要求损失。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开有社保账户,缴纳一段时间后,就停止缴纳,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补缴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寻求救济,而寻求司法救济,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离婚 合同纠纷 继承 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128128积分 | 帮助53500人 | 300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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