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范本需要贴花吗

不知道的看过来,这些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0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0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03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04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05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06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07土地租赁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08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贴花。
修理合同属于 “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10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
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出版合同。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需要贴花吗?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租赁:租赁人一方(出租人)将物交付他方(承租人)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为,以租赁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有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
承包:指个人或集体依据...
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承租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
一、可以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你是自然人,而公司是法人,自...
是双方约定租另。
答: 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必须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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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类别筹划的思路筹划的要点1.新建企业的税收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不外有三类:有限责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企业这三种形式在税收待遇上是不同的,选择什么样的组建形式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2)经营地点、行业的选择国家为了贯彻其宏观产业政策,要对在特定地区、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种税收优惠就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确定经营地点、经营行业的重要依据。(3)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为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递延税款。企业财会人员只要掌握一定的税收法规知识,就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会计方法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等2.企业扩展的税收筹划 (1)分公司与子公司选择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待遇上不一样,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同是法人实体,分公司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缴税;而子公司则为一个独立法人,要单独纳税。一般而言,新扩建企业经营初期若亏损,则以办分公司有利;之后若赢利,则以子公司好,特别是子公司若在国外,利润不汇入母公司则可以不必合并纳税,可以获得递延纳税好处(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经营发展到一定时期,原有组织形式已制约了其进一步扩展,要改变原有组织形式。重组时,税收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3.企业在融资、投资及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1)企业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 债权和股权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收待遇上不同。债权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得到利息免税的优待;但向股东发放的股利则只能从企业税后留利中分配(2)企业投资核算的税收筹划成本法和权益法,运用权益法投资账户要按期调整,而成本法则不用,因而可以递延纳税(3)股利决策的税收筹划 按这种理论,股份制企业最好不发放任何一种股利,而通过股票价格升高来间接地增加股东财富,因为发放股利,股息要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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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文书一般用于解答咨询问题、提出纳税建议、指导办税方法或程序和发表鉴证意见等,有时也用于记录工作过程、沟通涉税事宜和界定双方责任等。执业文书能够直接反映注册税务师及其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成果和质量,关系其执业风险。 分类标准分类名称种类性质涉税鉴证类执业文书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报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报告、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报告等涉税服务类执业文书主要有:税收筹划报告、纳税审核报告、涉税咨询答复报告、纳税建议报告、办税事宜建议报告、执业活动有关问题沟通报告等收件人向委托人出具主要有:各种鉴证类查证报告、答复咨询问题、提出纳税建议、指导办税程序和方法、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或风险、作出整改意见、制作纳税筹划方案、说明工作情况、报告纳税审查结果等向相关税务机关出具主要有:各类申请报告、陈述或申辩材料、情况说明和问题咨询沟通等向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有的是提供政策依据并加以解释说明,有的是说明委托人实际情况起到旁证作用,有的则是提出操作建议等执业主张态度(p360)积极方式提出的执业文书出具的持明确态度或意见、结论的报告消极方式提出的执业文书以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达意见方式提出消极的执业文书上述分类中,应当重点掌握执业文书按性质来分的涉税鉴证类执业文书和涉税服务类执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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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涉税鉴证报告是注册税务师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涉税鉴证的业务流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实施必要的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等审核程序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的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一)鉴证人在确认证据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据资格(p364):1.证据相关性。指鉴证材料与持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2.证据合法性。指鉴证材料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二)鉴证人在确认证据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1.证据真实性。指鉴证材料经适当方法查证属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2.证据充分性。指获取鉴证材料整体的证明力,足以支持鉴证结果。(三)鉴证人应针对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类型,确定判断确认证据和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p364)(了解):1.税法标准。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鉴证人认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权部门作出的解释执行;没有解释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对面临税务机关处罚风险的鉴证项目,可以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认证据。2.其他标准。鉴证人从事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根据鉴证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对行业内公认的业务标准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鉴证人要将其作为证据进行采集。对司法活动中有关事项进行鉴证的,以及可能引起争议的鉴证项目,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有关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四)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分为以下四种: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3.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4.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五)当发现如下对所进行的涉税鉴证产生影响的事项,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p365):1.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2.数据审核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3.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4.对被鉴证人编制的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持有重大异议;5.审核范围受限制难以对事项发表意见。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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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填报涉税文书操作规范(p369)注册税务师填报涉税文书是在提供与此相关的税务代理事项中进行的,它贯穿于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始终,因受托代理项目不同而内容各异。填报符合税收征管规范要求的涉税文书,是顺利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1.代理填报涉税文书的种类注册税务师代理制作的涉税文书是按照税收征管的业务流程要求确定的,主要有税务登记文书、发票管理文书、减免税文书、纳税申报文书、税款征收文书和税务行政复议文书。2.填报涉税文书的基本程序(了解)涉税文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与办税有关,注册税务师代理填报涉税文书,除要有一般文书填报的知识外,还必须对文书所涉及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对实际操作的运行环节有一定的经验。(1)搜集整理原始资料首先,根据涉税文书的内容搜集有关的资料。例如,为纳税人制作《税务登记表》就要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等证件,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基本情况的资料等。其次,要对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将涉税文书所需要的数据和内容进行择录,为填报涉税文书做好准备。(2)规范填写涉税文书在搜集整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涉税文书具体的格式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做到字迹清晰、工整、填列完整、内容不缺漏。(3)交由纳税人审验签收涉税文书制作完毕应将文书交给纳税人审验,确认文书中填报的内容和申办要求是否符合纳税人意愿,如果无异议,由纳税人签字、盖章。(4)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应将填报完毕的涉税文书及附报的各种资料,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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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其一,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代理事项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遭受税收权益的损失;其二,注册税务师未能履行代理职责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纳税风险。税务代理的产生执业风险主要原因:产生税务代理执业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分析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征纳双方的牵制;二是,注册税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1.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方面产生执业风险的因素(1)企业委托代理的意向委托代理的意向与税收法律、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偏离度越大,就意味着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越高。(2)企业纳税意识的强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的初衷各有不同,纳税意识的强弱不同,提供真实、完整的计税资料的程度就不同,税务代理风险的高低就有分别。(3)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既影响其所提供的计税资料的真实程度,也影响税务代理执业风险的高低。&& 2.从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方面产生风险的因素(1)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影响其工作态度和代理事项最终完成的结果。在能够坚持税务代理执业准则的前提下,则会防患于未然,减少诱发执业风险的因素;反之,则会降低税务代理的执业质量,损害税务代理的声誉,甚至带来不可挽回的消极影响。(2)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评价税务代理执业风险的重要因素。凡是独立执业的应是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这是执业水准要求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执业人员还必须对税收政策有深入的研究,具备丰富的办税经验,从而保证代理的质量。(3)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税务代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越完备,其税务代理执业风险就会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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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领导责任(p372)(1)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2)税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三、涉税鉴证业务独立性的监控(1)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2)执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发现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形,应立即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以便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3)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以确认:①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保持并更新有关独立性的记录;③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针对已识别的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形是否已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四、获知或解决违反独立性的情况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予以解决。税务师事务所和相关项目负责人采取的适当应对措施包括:(1)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2)解除业务约定书。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1)建立适当的标准,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将由于关系密切造成的威胁降至可以接受的水平;(2)对大中型企业的涉税鉴证业务,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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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规范中关于咨询与意见分歧咨询途径注意事项1.与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2.向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适当情况下向税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3.向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士咨询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4.向外部咨询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咨询的事项不泄露客户秘密5.利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时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6. 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并经被咨询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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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工作底稿业务工作底稿是注册税务师及助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得的资料。它如实反映了执业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既是记录执业内容的重要资料,也是评价考核工作质量的依据。1.工作底稿的分类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1)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执业注册税务师为承揽、规划、控制和管理服务项目所形成的内部工作记录。(2)备查类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执业注册税务师为形成涉税鉴证或涉税服务结论所获取、整理的各类备查性质的记录。包括:各种委托协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企业合同章程,税务机关有关纳税事项的鉴定,各种批准文书,历年税务检查处理结论或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注册税务(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年度会计决算报告等。(3)业务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涉税鉴证或涉税服务业务实施阶段为执行具体涉税服务程序所形成的内部工作记录。包括:代理税务登记、代理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纳税申报、代理纳税审核、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提供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实施涉税鉴证和从事其他涉税服务等业务的工作记录,计税资料汇总、计算、审核、复核以及各种涉税文书制作等。【解释】税务代理档案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①永久性档案,是指保存年限较长、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的档案,主要由备查类工作底稿组成。 ②当期档案,是指具有一定的保存年限,主要用于近三五年税务代理工作参考资料的档案,它是由业务类工作底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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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档案管理(1)归档期限:①涉税鉴证及其他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②针对同一客户的同一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并在规定的归档期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的业务档案。(2)保存期限: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③保密要求: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①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②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解释】法院、检察院及国家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3)档案所有权: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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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重点税目注释:税目征税范围 1.购销合同(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3)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5)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6)对以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2.财产租赁合同 (1)私人房屋出租用于营业所订立的租房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花。(2)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设计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技术合同其中的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部分合同不贴印花。也不包括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1)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税目税率: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2)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3)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4)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4.借款合同(1)非金融企业之间互相借款书立的凭证,不属于金融组织的借款合同,不在税目列举征税范围,暂不贴花(2)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凡一次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就不另贴印花(4)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5)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5.产权转移书据 (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在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2)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产权转移合同。(3)双方签订的以财产抵债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4)双方签订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的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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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计算方法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件数,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不征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贴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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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这里的加工或承揽收入额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解释】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即我们所说假委托加工),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解释】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但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12)营业账薄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14)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15)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者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16)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17)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18)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看成签定了两份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19)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上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办理完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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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合同审核要点(1)审核征税范围纳税人在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种类多种多样,鉴别所书立的凭证是否具有合同性质,是判别征免的主要标准,对照纳税人的有关凭证从其内容、性质等方面进行审核。(2)审核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①合同所载金额有多项内容的,是否按规定计算纳税。例如对各类技术合同,一般应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合计金额依率计税,但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若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则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②已税合同修订后增加金额的,有否补贴印花。按税法规定,已税合同修订后减少金额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但增加金额的,应按增加金额计算补贴印花税票。③未注明金额或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后,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④以外币计价的应税合同,是否按规定将计税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贴花。⑤当合同中既有免税金额,又有应税金额时,纳税人是否正确计算纳税。(3)审核应税合同的适用税率①纳税人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如将营业账簿中记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等同于其他账簿,错按定额五元纳税贴花。②纳税人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例如一份合同中,分别记载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经济内容,纳税人未分别按各自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而全部套用“购销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此类合同的审核,应当注意签订合同双方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以及合作内容,借此发现问题。③纳税人有无将性质相似的凭证误用税目税率。如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错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④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因无法确定计税金额而暂时按每件5元计税贴花的,是否在结算实际金额时按其实际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并补贴了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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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凭证的审核要点(1)审核营业账簿计税情况①审核企业有无错划核算形式,漏缴印花税的问题。②审核资金账簿计税情况是否正确。③审核其他账簿是否按规定计税贴花,除总分类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等,是否按件贴花。(2)审核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情况①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都书立、领受了哪些产权转移书据。②审阅产权转移书据的内容,并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户发生额核对,核实其实际发生的计税余额。③按照规定的税率验算其应纳税额,并与产权转移书据上粘贴的印花税票核对,看是否存在错算或少缴印花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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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征税范围若干具体规定:经济行为征免范围的确认1.房地产的出租由于产权不变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房地产的抵押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3.房地产的交换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在转让,则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5.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6.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虽有收入取得,但是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7.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不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人也未取得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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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p305)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适用的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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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纳税义务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要点:纳税义务人房地产转让收入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现金、非现金形式的报酬(下同)(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加计扣除费用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从事旧房交易的纳税人(一般工商企业)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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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下列内容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关键问题:(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二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三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2)房地产开发成本它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3)房地产开发费用它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产地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②纳税人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产地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③扣除项目金额中利息支出的计算问题作了两点专门规定: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它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5%、1%),印花税0.5‰及教育费附加3%,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7)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8)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的也可按建筑面积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9)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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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应当掌握如下几个问题:(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2)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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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p306)(1)核查房地产投资立项合同、批准证书和房地转让合同,确认投资立项与转让的时间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 (2)核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及主要的原始凭证,确认本期应申报的转让房地产收入。 (3)核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确认土地出让金的实际缴付金额。(4)核查开发成本账户及开发建筑承包合同与付款凭证,确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等开发支出。 (5)核查财务费用账户及相关借款合同,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6)核查经营税金和管理费用账户及缴税原始凭证,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7)核查有关旧房及建筑物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原始资料,确认重置成本价及成新度折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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