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易所 连续竞价价交易时段的平仓优先,时间

证监会股票期权管理办法和上交所期权业务规则解读(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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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票期权管理办法和上交所期权业务规则解读(15.1.10)
作者:申万金工 丁一、朱岚、蒋俊阳
我们在此简要罗列相关文件中的重点内容。&
1.1.《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办法》共30条,主要规定了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关其他规定等五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了股票期权合约的定义及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
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经营机构及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1.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指引》共34条,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及计算风控指标等监管要求”三方面内容。&
《指引》适用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指引》对三类机构自身的各项可参与业务给出了相关细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内容提纲
【经纪业务条件】【经纪业务备案材料】【组织保障】【投资者适当性】【保证金管理】【保证金划转】
【自营资格】(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做市业务条件】【做市业务申请材料】【做市规范】【经纪业务风控指标】
【内部控制】【信息隔离】【风险监控】【自营业务风控指标】(保证金、股票期权、投资组合如何扣减净资本有详细的规定)【人员准备】
存续运营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基金的要求执行
【中间介绍业务】【介绍业务备案】【介绍业务协议】【协助开户的合规要求】【明示委托关系】
【组织保障】【投资者适当性】【保证金管理】【保证金划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经证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基金参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初始披露】【持续披露要求】、【交易结算】、【老基金或计划参与】
【人员准备】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共计9章17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三章“上市与挂牌”,第四章“交易”,第五章“行权”,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交易监督”,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附则”。交易规则对期权合约设计、交易规则、行权处理、风险控制等做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主要内容
股票:(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3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ETF:(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到期月份第四个星期三
上市与挂牌
除权除息处理
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对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董监高交易限制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委托与申报
开立合约账户及相应保证金账户
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等类型
委托类型与价格
包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类型
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张,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张
最小变动单位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
认购期权最大涨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认购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认沽期权最大涨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认沽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最后交易日合约价格不设跌幅限制
竞价与成交
连续竞价交易时段,以涨跌停价格进行的申报,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平仓优先的原则为:以涨停价格进行的申报,买入平仓申报优先于买入开仓申报;以跌停价格进行的申报,卖出平仓申报优先于卖出开仓申报
停复牌、熔断及其他事项
同步停复牌
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合约相应停牌。合约标的复牌的,期权合约同时复牌。
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大于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5倍的,该合约进入3分钟的盘中集合竞价交易阶段;盘中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合约继续进行连续竞价交易
行权申报时段
行权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30
交易经手费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交易经手费为每张3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交易经手费为每张2元。
实物交割,异常情况下可进行现金结算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1.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共计5章4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三章“投资者分级管理”,第四章“投资者教育”,第五章“附则”。&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板块中,对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准入门槛给出基本要求,并明确投资者分级管理中三个级别不同交易权限所包含的具体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部分内容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综合评估基本要求、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门槛
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专业机构投资者范围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分级管理
一级交易权限(个人投资者)
持有标的现货:备兑开仓、认沽期权买入开仓、平仓或者行权
二级交易权限(个人投资者)
增加所有上市期权合约进行买入开仓
三级交易权限(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
增加保证金卖出开仓
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1.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分5章,共2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做市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附则”。其中做市规则包括做市合约申请与确定、账户使用要求、做市商的报价义务、做市商的权利、做市商的保护机制、做市商主动退出、做市商的统计与评级。&
引入做市商制度、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是解决期权流动性的主要手段。该指引明确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可从事的做市服务类型,详细规定了做市商的申请条件及做市资金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做市服务类型
(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提供(一)(二)(三)
一般做市商
提供(二)(三)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参与本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本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等(共5条)
单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等(共21条)
做市资金来源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1.6.《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办法》共9章,94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保证金制度,第三章为持仓限额制度,第四章为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第五章为强行平仓制度,第六章为取消交易制度,第七章为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八章为风险警示制度,第九章为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内容提纲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形式】资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分级收取】【收取原则】【保证金分类】【保证金管理】【保证金调整】
保证金标准
【上交所开仓核查】【开仓的资金要求】【经营机构前端控制】
【个股期权开仓保证金公式】(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 Max(21%×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9%×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ETF期权开仓保证金公式】(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12%×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2%×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备兑开仓】【备兑证券管理】【备兑证券用于行权】
【组合策略】以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按照组合策略对应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构建组合策略指令】【解除组合策略指令】【禁止组合策略单边平仓】【被允许的组合策略单边平仓】【组合策略的对冲与自动解除】【成分合约的可用性】
证券保证金
【证券保证金账户】【证券保证金的存放】【额度计算】【担保品范围、折算率及额度管理】【证券保证金转入申报】【证券保证金转出申报】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包括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等。
买入金额限制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买入开仓头寸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不得超过下述金额中较高者:&(一)该投资者托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10%;&(二)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
总体规模限制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者超过该股票流通总量的30%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相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该比例下降至28%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者超过该交易所交易基金流通总量(以上交所交易系统数据为准)的75%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相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该比例下降至70%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报告要求】【报告时间、主体】【报告材料】
强行平仓制度
【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持仓超限强行平仓】【风控强行平仓】
待平仓合约的选取原则上以市场总持仓量大、流动性好为标准,待平仓账户的选取原则上按照待平仓合约的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
取消交易制度
取消交易的情形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因基金管理人出现技术故障或者人为差错等原因(申赎清单错误除外),导致该基金持有的各成分股权重与其对应指数相应成分股权重之差的绝对值合计超过35%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该交易所交易基金出现申赎清单错误,导致其在当日连续竞价交易时段的交易价格波幅与其对应指数波幅之差按时间加权平均后的绝对值超过2%
结算担保金制度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担保金,用于共同担保和应对结算参与人的违约风险
【结算担保金分类】【基础结算担保金收取】【变动结算担保金收取】【结算担保金的调整】【结算担保金的使用】【结算担保金的补足】【追偿权】
风险警示制度
【风险警示措施】【适用情形】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结算规则》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期权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的管理、账户管理、期权结算及违约处理、风险控制、附则,共计九十一条。其中需重点关注:合约账户的管理及临柜开立、分级结算制度及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强行平仓制度、货银对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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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日实施&日第一次修订日第二次修订&日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国债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第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第五条 国债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可交割国债、报价方式、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第三章 席位管理第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第七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行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二)包含申请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第十一条 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收费标准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第十二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一)申请撤销席位并经交易所核准;(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五)会员资格终止;(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十五条 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交易恢复后,交易所可以对指令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第四章 价格第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第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合约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第十九条 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第二十条 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第二十一条 最新价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第二十二条 涨跌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第二十三条 最高买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第二十四条 最低卖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第二十五条 申买量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第二十六条 申卖量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第二十七条 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第二十九条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第五章 指令与成交第三十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第三十一条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限价指令可以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两种指令属性。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指令属性是指限价指令中所有数量必须同时成交,否则该指令自动撤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属性是指限价指令中无法立即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属性可以指定最小成交数量。当该指令成交数量大于或等于指定最小成交数量时,未成交部分自动撤消。若该指令可成交数量小于指定最小成交数量时,该指令全部数量自动撤消。第三十二条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交易所接受以下类型的市价指令:(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二)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三)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四)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五)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六)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价格为成交价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最优一档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最优一档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若当日无成交,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委托价的限价指令。市价指令未成交部分转为限价指令时,不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属性。第三十三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第三十四条 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十五条 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第三十七条 集合竞价时间分为指令申报时间和指令撮合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和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属性的限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第三十八条 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三十九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第四十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竞价交易。第四十一条 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bp≥cp≥sp, 最新成交价=cpcp≥bp≥sp, 最新成交价=bp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第四十二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第六章 交易编码 第四十三条 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第四十四条 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录入客户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第四十八条 会员、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第四十九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档案,并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第五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注销交易编码:(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三)客户申请注销;(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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