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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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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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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以成房发〔2015〕72号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7条,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印发的《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成房发〔号)予以废止。[1-2]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15〕72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及民政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及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和《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1-2]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和《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申请条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六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1.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2.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同一单位有3人及以上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社会福利机构也可组织成年孤儿统一集中申请。  第七条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1.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2.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提供收入承诺)。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可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审核公示按以下流程进行:  1.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系统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2.对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在申请家庭户籍地及居住地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示反馈确认并将公示反馈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初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传送至民政部门低收入核对系统;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年收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提供详细的核对结果,对年收入超过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进行标注说明。民政部门在该核对批次开始时间起4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对其他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3.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出具《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4.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第九条 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立卷归档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在初审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移交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归档。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市场租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廉租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2015年度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执行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2015年年度后的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2.中心城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3.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4.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租金减免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和其他申请对象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实行摇号轮候选房。  第十三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及以下户型,且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非成都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家庭所持居住证人数确定配租套型。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配租。同类配租对象中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年度先后顺序摇号配租。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家庭和单位组织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摇号配租。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象优先摇号配租。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摇号配租:  1.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2.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3.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4.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5.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6.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7.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第十六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凭配租机构提供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统一的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为3年,租期内不对该房屋的市场租金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主动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资格复核申请。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并根据相应的条件调整租金及住房标准。  第十九条 现已配租入住的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在资格复核后如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变化仍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其承租的住房面积不作调整。  第二十条 复核程序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按照前述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经复核取得保障资格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延长。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载入个人征信记录,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根据复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调整为对应的套型面积,按照廉租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复核结果与原来享受的市场租金档次不一致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市场租金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租金档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并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还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成房发〔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1-2]
.成都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引用日期]现在公租房和廉租房能不能互换 _微博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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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租房和廉租房能不能互换
现在公租房和廉租房能不能互换
并动态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2、赠予等市场交易、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不能转的,因为。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 七、其他区别,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 一、含义不同 1。 3、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租赁总年限不超过5年。 公租房的投资主体是政府。 六、交纳的租金不同 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47您好。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 2,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两限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达到廉租房申请条件、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实行有限期租赁。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廉租房申请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平方米。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2、申请人的收入,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符合廉租房,不得出租、转让。 五、收入限制标准不同 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 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 廉租房实行集收入困难和居住困难为一体的双困准入机制。 公租房只租不售、表现形式不同 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但也欢迎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不同 公租房申请条件 1,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迁入必须2年以上; 2,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大都是是不受区域限制的、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经适房,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 四、申请对象不同 1、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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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户间也可互换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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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租房租户间也可互换房啦)
  本报记者 赵云龙
因为子女就学等原因想调换公租房,咋办?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问题也有了答案。该暂行办法中提出,调换公租房可选择“互换”或“重新摇号选房”的方式进行。
租期这回定了 租一次最长5年,最短1年
记者了解到,上述暂行办法所说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集中筹集建设的公租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范围内的公租房使用管理都适用该暂行办法。
此次,济南明确,公租房住宅租赁期限一次最长5年,最短1年。期满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承租家庭(单位)的资格进行复审,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续租。
在租金问题上,公租房租金标准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配租对象类别、收入及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将实行定期调整,原则上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另外。公租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年收取。按季、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
可以因需换房 要么“互换”,要么重新摇号选房
济南还明确提出,公租房住宅承租家庭因入住人身体、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调换住房的,原则上应在原配租住房入住满1年后,持换房意向书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具体来说,调换公租房有互换和重新摇号选房这两种方式可选。如果选择“互换”的方式,上述暂行办法中提出,互换双方若均符合上述条件且互换住房符合相关保障标准的,准予互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按照换房后的住房租金计算;如果选择“重新摇号选房”的方式,上述暂行办法中提出,承租家庭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原配租住房后,可重新申请参加摇号选房。在等待摇号选房期内,符合租赁住房补贴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租赁住房补贴。除此之外,济南还提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建立互换住房登记信息平台,为有互换需求的承租家庭提供信息支持。
明确退房机制 无故欠租金超6个月,要腾退公租房
上述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承租家庭如果有违规使用情形,应退回公租房,如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另外,如果承租家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就得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济南还明确提出,承租家庭如果采取隐瞒家庭状况变化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并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记入公租房信用管理档案,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如果逾期不退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方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济南明确提出,租赁期内,主申请人死亡或离异后主申请人搬离承租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可继续承租该住房。共同申请人死亡或离异后主申请人仍居住该住房的,经复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可继续承租该住房,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济南还将对选择期房的申请家庭实行入住前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相关部门将取消其准入资格,停止办理入住手续,并予书面通知。
提升配套服务 符合条件且无房的可迁户,物业三星级
在户籍方面,济南提出,拟迁入户籍的承租家庭符合现行户籍迁移条件且名下无房产的,可持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租赁合同、入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公租房到期退租或取消承租资格退回所承租住房的,应按有关规定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对未迁入户籍的承租家庭,公安部门应按实有人口管理规定,核查登记承租家庭基本信息。
在物业服务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物业服务不低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标准;在公租房小区租户们的停车问题上,上述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公租房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车库内车位(含共用车库和专用车库内的车位)和地上停车位,应通过租赁形式优先满足承租家庭停车需要。
公租房啥新规?看这里你就懂了
1.公租房租赁期限是多少?1年1次租期5年
期满后,对承租家庭(单位)资格进行复审,确定是否续租
2.公租房的租金咋算?
考虑因素按配租对象收入及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等定期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收取方式按月或按季、年
3.需要调换公租房咋办?
互换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重新摇号选房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原配租住房后,可重新申请摇号
4.什么情况下会被退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5.配套设施有哪些要求?
车位通过租赁形式优先满足承租家庭停车需要物业不低于三星级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与服务等级相对应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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