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子法院如何强制执行还款怎么执行实在没能力还款

法院判决书都下来了,“老赖”仍不还钱怎么办?诉讼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法院判决书都下来了,“老赖”仍不还钱怎么办?诉讼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一大难题。潜山农商行与地方法院达成良好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共同研究部署清收工作,用三记“重拳”挥向“老赖”。
&第一记重拳是司法搜查。该县贷户许某1万元建房贷款逾期不还,被起诉判决生效后仍无动于衷,潜山农商行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去年年底,联合清收小组前往许某家中,反复讲理,但许某一再推脱说“暂时没钱”。执法人员祭出第一记重拳——司法搜查令。出示相关手续后,执行干警当场在其家水缸底下搜出现金1万元,令许某哑口无言。
第二记重拳是司法罚款。“对恶意‘躲债’的,法院执行局坚决依法给予罚款,让‘老赖’的违法成本越来越高。”潜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2012年10月份,执行法官查询到一被执行人郑某在工行有一笔4万元定期存款,但当日下午去银行网点执行时,该笔存款却被提前支取。原来,被执行人在得知其存款被查询后,立即短信通知其妻把存款提前支取了。“你的行为系妨害执行公务,现要对你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当即告知郑某,不仅要归还农商行3万元贷款,还要罚款1万元,郑某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第三记重拳则是司法拘留。对态度恶劣、气焰嚣张的赖债户,司法拘留则是“杀手锏”。清收小组几次上门到被执行人倪某家中,都被她轰了出来,并扬言“银行钱是国家的,贷出来根本不需要还”。今年7月29日,法院警车直接将其带走。在县医院例行体检时,她当众撒泼、装疯。直到当天晚上11点多,执法人员果断地将其送往安庆拘留所,倪某方才收敛,最终落实了还款计划。自2012年持续开展诉讼案件执行攻坚战活动以来,联合执法小组累计对36人次采取司法拘留,收回贷款142.5万元。
该行“老赖”们的信息不仅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同时也录入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系统,已有近30名‘老赖’因信用问题,在衣食住行等方面被限制,最终主动到潜山农商行偿清赖账。 自2012年以来,该行已累计收回不良贷款本金846余万元、利息128余万元,在保全该行信贷资产的同时也改善了当地的信用环境。十天内免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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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房能否执行抵偿债务
农村住宅房能否执行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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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原告周某,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与原告周某系异村村民,自98年起二人合伙经营水产养殖业。2005年合伙终止,经清算张某应给付周某合伙经营收入51500元,约定于2008年5月给付,期限届满后,张某拒绝支付。周某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诉讼请求合法,判决张某给付周某人民币51500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  执行中查明,张某用应支付给周某的款项在其原宅基地上翻盖了230㎡的二层楼房,无现金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经协商,张某与周某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张某以自己的住宅楼作担保,和解协议约定的首次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不但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容而且外出不归,行止不定,难寻其下落。为此,周某申请要求法院执行张某的二层楼房。  张某的二层楼房是农村房屋,农村房屋能否进行执行,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可以转让和抵押,否则农村房屋将成为农民的死产,不能发挥物的效用,不利于案件的执行也不利于保护农民自身利益,张某在执行中抵押的二层楼房可以进行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所有权人在处分农村房屋时,却与一般的物权行使大不相同,法律和政策对此另行制定了限制性的规定。法律规定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离,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被处分后,不允许再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无偿分配给本村农民使用的,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张某只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其所有的二层住宅楼不可以执行交付给周某。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我国房地产物权是由“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两个互相联系的财产内容组成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采取了原则禁止的态度,《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租、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制度,出卖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移,实行“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原则。《物权法(草案)》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筑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精神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允许土地使用权附条件转让,村民转让住宅后,禁止再行申请宅基地。由于农村房屋建造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其既无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在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建造住房所需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转让后村民将失去了安身立命之地。可见,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宅基地来源的政策性、福利性,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仅限于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二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居民私有住房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而且应是无房户,否则便是擅自处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种处分行为没有合法依据,该行为将得不到有效确认。  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依据法理,除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外,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所负债务担保清偿,债务人财产未执行穷尽,就未达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被执行人的,房屋的执行变现却受到诸多限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村民房屋的转让,买受主体受到限制。购买农村住房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都是乡里乡亲,一般而言,在拍卖变卖中不愿出面应买;二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限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即使愿意购买,也会由于受到“一户一宅”的限制,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被转让的房屋在产权上先天存在瑕疵;三是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性质是属于家庭共同共有的用益物权,而被执行人仅仅是共同共有人之一,执行须先确认债务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性质,按新修改的民诉法的规定,通过诉讼程序才能确认,在执行中既不能确认债务的性质也不能追加同居家属为被执行人,其结果是无法分割房屋,从而导致执行交付不能;四是农户转让住宅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执行程中,如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农民的房屋,该农户将永远失去再次建房的权利,其会流离失所,将会产生不安定因素;五是法院在拍卖、变卖不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不属于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无法裁定以房屋抵债。司法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执行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有房却不能执行,确认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法院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处于尴尬境地。本案中张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如不执行,对周某而言是不公平的。受让人的身份和一户一宅的限制,制约了宅基地使用权执行的发展,成了一道无法逾越的屏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说,涉及农村住宅的执行,任重而道远,目前无法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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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房屋能否强制执行
  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户籍在农村,当其无其他财产偿还债务时能否处置其农村房屋,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因此法院在执行农民住房时应当慎之又慎,应做到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妨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从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其宅基地申请。因此,当被执行人只有农村一处住房时,法院不能执行其住宅。如果将其住房予以强制执行,则有可能使农民永久地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其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但是,如果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虽未迁出,但另有住房的,法院对其农村房屋可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处理的首选途径应该是拍卖,但由于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其使用权也只能为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因此对农村房屋的拍卖又与其他财产的拍卖有很大的区别。法院在执行农民的住房时,若要对房产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或是以物抵债,对于购买或接受农村住房者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因为从理论上讲,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包括城镇居民无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一旦城镇居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大量购买该农村住房,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购房者购买住房的同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使用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就会造成农村宅基地大量流失,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前,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时,应当严格限定参与竞买的主体,即只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才有资格参与竞买,而且参与竞买人本身还必须符合申请农村建房的条件。如果竞买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或者虽是本集体组织成员,但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则不能购买该农村房屋。当村委会参与竞买时,应当在同等价格下给予优先购买权,以便于村委会行使对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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