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分割范本未分割的房产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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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租金对方能否要求分割?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傅晓晖
章燕玲&&发布时间: 15:41:07
  【案情】
  杨某、柳某婚后曾建房一栋,产权证办在柳某名下。2003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离婚协议在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后柳某出租该房产并收取租金3.6万元,因未给付一半租金与杨某,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柳某给付其租金1.8万元。
  【分歧】
  本案中,房屋租金能否分割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理由房屋产权证一直是在柳某名下,离婚时离婚证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即双方认可离婚后无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出租该房屋的收益杨某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诉争房产应该属于双方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财产。出租该房产并收取的租金3.6万元,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至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婚姻登记部门自然无从知晓。本案中虽然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但实际离婚时夫妻双方都知道共同财产未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租金属于该房产产生的孳息,自然也可以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元春华&&&&&&&&&&&&&&&离婚后未分割房产 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离婚后未分割房产 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婚姻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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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案情简介:离婚后未分割房产原、被告于日登记结婚,于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原告虽要求分割夫妻共有房屋,但法院未予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判归原告所有。被告高某辩称,2016年5月被告已经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购房款160000元用于还债和生活支出。被告将该房屋及动迁手续交付给了购房人,卖房子的事没跟原告说过。法院判决: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以东、东地明街以北、××××小区××号楼××单元×层×××室房屋(产籍号为×××-×××-×/×-×-××××××、建筑面积66.51平方米)归原告焦某所有,原告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高某房屋差价款7302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取得,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亦予以认定,但因房屋价值无法确定,离婚诉讼中对诉争房屋未予分割,现原告主张诉争房屋所有权,本院将综合案情对诉争房屋依法予以分割。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鉴于原告身患癌症,没有固定住所,现租房居住,综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给付被告相应的补偿。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诉争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或价值为182570元,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应给付被告房屋差价款73028元(182570元×40%)。被告高某辩称其已于日将诉争房屋出卖给他人,被告仅举示买卖合同复印件,对于是否交付房屋,购房人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被告未举示证据证实。经本院依法释明,限期被告提供购房人联系方式,并通知购房人出庭接受质询,但被告均未提供。而且鉴定机构对诉争房屋现场勘查时,由被告高某持有该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进户评估,房屋内没有人居住。综上,鉴于被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其将诉争房屋出售他人,且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被拆迁人为高某,诉争房屋未发生产权变更登记,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说法:离婚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双方都想在离婚后拥有原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不愿要对方的补偿。此时,可以通过夫妻双方之间的竞价,谁出价高房屋归谁,然后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其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以上就是“离婚后未分割房产&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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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或再次分割财产
案情简介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02年12月,2005年12月生育一子,双方于2010年8月,协议中约定人民币10万元归张三所有,孩子张小三归张三抚养,女方李四每月支付200元。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子属于李四父母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归李四所有。2010年10月,张三用时分割的10万元加上其父母给的8万元,从单位购买了一套。2011年5月,张三与王五结婚,重新组建了新家庭。李四离婚后,一直未婚,但定期探望张小三。自从离婚后,李四就有些后悔当初考虑不周,协议把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全给了张三。2014年12月底,李四找到本律师咨询——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也就是要求重新分割当初的10万元,自己理应获得5万元。律师分析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存在以下情况: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包括协议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也包括时,法院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由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情况。前一种情况,比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双方约定离婚时暂不进行分割,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进行分割。条件成就后,依据约定进行分割,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后一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参见下文【法律依据】)之规定,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一般只判决争议房屋由夫妻一方使用,对所有权争议不做处理。待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双方再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种纠纷相对比较多,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拿到后,双方就已经离婚。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一方,但房产证名字还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离婚后须配合一方更换房产证上的名字,将所有权变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离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过户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证明过户。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般是一方在订立协议离婚时,被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事后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这种情况有一个除斥期间,即必须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1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同时还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比如胁迫需要提供及时向警方报案的记录、警方备档的案件笔录等,从其内容反映出受到对方胁迫,不得已签订协议,并非一方真实意思表示。4、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主要指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收入,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藏、赠与、变卖、毁坏或伪造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等,另一方并不知情,但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另一方发现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及涉及财产,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些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再次分割或者赔偿一主损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从另一方发现之日起,两年内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一方有过错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分析结论:案件简介中提到的情况,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即使受理,在查明情况后,也会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建议1、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作为收入较低的夫妻一方或没有收入的夫妻一方,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一定手段、方式获知另一方的一致收入范围。否则,一旦离婚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2、注意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有的案件诉讼时效为2年,有的案件除斥期间为1年,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审理查明超出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会被驳回诉讼请求,“竹篮打水一场空”。3、注重信息调查离婚时,如果怀疑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可聘请律师进行财产信息调查,通过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公安局、水费收取、电费收取、煤气收取等部门的信息系统,查询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一旦获知信息,可采取保全措施,便于离婚后的执行,这样比离婚诉讼时再查效率要高、准确性高、隐蔽性高、成功率高。国器刘树明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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