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红上红f款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分红型到期真有她说的收益吗

该投诉已成功退保
2011年5月22日,因为我是招行的储户,经理定期群发关于银行的信息,22日受邀去招行参加一款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会,在说明会上推销员一直诱导误导大家这款是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在招行存款5年,每年返利,5年后可以提出来。大家反复确认过是不是每年返利,他们误导说每年返没错,可选3万,5万,10万,15万 等等,我选3万,说每年返利4800元,说明会后到柜台存了3万,10日后31日去银行柜台拿单才知道这是招商银行和生命人寿联手卖的保险产品,但对银行理财变成保险产品的区别并不清楚。保险条款中一直误导的每年返利4800元,变成【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9%生存保险金,我就给银行理财经理(给我发短信,打电话邀请参加理财说明会的)打电话提出质疑,她说是每年没错,存5年后可以提出来,由于对她的信任,我没再多想。过了很长时间,拿出合同越看越不对劲,就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咨询过,也去过保险公司,客服说那是银行说的,跟他们没关系,说满2年后可以减保。勉强等到满2年后,今年5月29日去办退保,已存的9万 退54912.60,存了3年的9万一转眼变成54912.60,损失35087.40。当初说的5年后可以提出来都是误导欺诈。去年中央台曝光生命人寿的欺诈丑闻,当时还以为跟我的买的不一样,现在看来都是骗局。
当初没有他们联手做虚假误导性说明、夸大宣传每年返利,我不可能自己去买此款保险。我对他们这种误导和合伙欺诈行为,非常气愤,因此我要投诉招商银行和生命人寿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理由 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十二条: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2、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指引》明确: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销售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 等行为负首要责任。
产品说明会上销售人员穿着统一工作服,分不清是银行员工还是保险公司员工,利用信息不对称,利用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不了解,有意将该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相混淆,并将保险收益说成利息,与银行储蓄进行不当类比。没有说明这个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而是利用消费者的不了解和对银行的信任,进行误导,夸大宣传。
3、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三点第1条: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但说明会上他们没有向我提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只在银行柜台存款时诱导我在投保单上照他们说的抄录签字,保险合同正本上没有我的签字。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几项《合同法》《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投保人并不是真实意愿表达、而是在被欺骗被蒙蔽的情况下签订的该保险合同应视作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我认为招商银行和生命人寿保险涉嫌违法违规,要求全额退还本人3年存款9万,并赔偿利息损失。如果招商银行和保险公司继续推卸责任,无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正确面对事实,不及时解决问题,将追究招商银行和生命保险公司合伙诱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坚持到维权胜利为止。
特别声明:
本平台承诺不公布投诉者真实姓名和身份,来稿一经刊登,即视为将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授予本网,稿件不予撤销及修改。也欢迎被投诉公司积极主动解决投诉。
根据投诉人的反馈,在世纪保网投诉后,投诉人已经获得圆满处理——全额退保,经投诉人同意,世纪保网对本投诉做结案处理。感谢投诉人对世纪保网的信任和支持!
真心感谢世纪保网,特别感谢江先生,在江先生的耐心指导和帮助下,与保险公司的艰难斗争中一直坚定立场,在投诉保监局2个月快期满时,保险公司终于妥协,维权成功了!衷心希望世纪保网越办越好,能帮助更多受骗后无助的消费者,再次感谢江先生!!!
主解了?我也是上了,不知去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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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你觉得呢?
&  产品名称生命红上红F款(分红型)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30天-69周岁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并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事故2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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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关注排行该投诉在处理中
& & & & 日在存3万定期时,银行的柜员推荐我购买一款产品,声称自己也在购买这款产品。同时在大堂叫来一个工作人员&&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张雯伟。张雯伟误导我购买&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存三年,每期存3万。推销员说,这是保本的产品,三年后(存入9万)可以拿到的利息比银行定期存款高,3年后可以拿到将近十万元。在此过程中我一直强调三年后需要这笔钱,会取出来。她说没有问题,只要提前提交申请,到时候能取出9万多。我对保险了解很少。因为我对银行的信赖(认为张雯伟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才误买这款产品的。我对保险术语,如现金价值,保额,保险期等一无所知,合同对我来说也是一本天书。也就是这样,推销人员才有机可乘。出于对张雯伟的信任,她说签字和回访都是形式,只要走了程序就行,我也就没有过多的重视。购买后我也按期交了三次钱,期间从来没有查询过,也没有取过利息。 2014年4月下旬,已存3期(共9万元),3年期快到,也因为需要这笔钱,我打电话查询利息多少,能取出多少钱,也想提前做好取钱的准备。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我只能取出7万多,因为我的合同期限是1终身,提前取出需要有损失。我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在生命人寿投诉2次,效率极低,2次历时2个月,最后结果还是按照合同约定,我会损失1万多。 在保险公司投诉的过程中,公司以回访录音为证据,说回访是成功的,公司没有问题。但是,回访录音中多次提到我三年之后要用这笔钱,也提到当时推销人员说三年之后可以拿到本金和利息,利息比银行的利息高。而回访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指出我的理解有误,仅仅是跟我说明利息的情况。这可以说明当时保险公司推销人员存在误导,根本没有履行明确告知的义务,没有诚信可言。我也是其误导下签的合同,合同根本无法律效力,应把我本金和利息归还我。保险公司称张雯伟已经离职,没有证据证明我当时被误导消费。但是回访录音我提到三年后可以拿本金和利息,说明当时是存在误导的。期间,还有一件事情可以说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员工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在4月我得知面临损失的时候,我给曾经提醒我交款的生命人寿的工作人员张勇打过话。他跟我解释确实是有损失。当我提到无法接受时,他提出让我购买另一款收益大于10个点的。我当时问他这也是你们公司的产品么?他说不是公司的,是另一个朋友弄得。我表示不会考虑。后来提到这事,生命人寿否认公司有这款产品。这个事情反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差,为了利益,随意地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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