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中的个人贷款担保合同同属不属于混合合同

&&&&&&&&&&&&&&&&&&&&担保借款有哪些类型,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担保借款有哪些类型,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合同纠纷栏目关注:
一、担保借款有哪些类型担保借款可分为以下3 个类型:(1)借款保证借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解困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取得的借款。(2)借款抵押借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借款。(3)借款质押借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第三人或借款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取得的借款。二、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有哪些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延伸阅读:
一.借款合同担保有什么好处吗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
一、签订借款合同有什么要求1、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担保相关栏目
关于担保借款有哪些类型,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的推荐内容
合同担保相关咨询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纠纷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合同律师为您解决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担保相关咨询
合同担保相关案例
合同担保相关资讯
合同担保相关法规
合同担保相关范本
合同担保相关专题
合同担保热门专题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担保的期限,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留置权,反担保,担保人,投资担保,贷款担保,质押担保合同等相关知识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问题;(0:53:07)转载标签;分类:典当;杂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姚浩律师;本律师在《第三人提供当物典当的法律效力问题》一文;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抵(质)押成立、有效是典当法律关;第二种观点认为: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借款合同;二、实践中对本问题的处理方式;1、抵(质)
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问题 ( 10:53:07)
转载 标签:
分类:典当 杂谈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在《第三人提供当物典当的法律效力问题》一文中已明确界定典当的本质为抵(质)押借款,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个尚待明确的问题即抵(质)押成立、有效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即典当成立或有效的前提,如果其不成立或者无效将影响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亦或者其从属于典当关系中借款合同关系,其效力如何对于借款关系的效力没有影响(即抵(质)押法律关系的成立、效力并不影响借款合同关系,抵(质)押仅仅是借款合同的从属性合同)?该问题是典当业一直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典当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直没有定论。本文拟就该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更多的法律人关注此问题,并积极参与到讨论中来。
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抵(质)押成立、有效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这种观点坚持典当法律关系产生、有效必须存在过有效的抵(质)押法律关系。至于在典当法律关系成立后抵(质)押法律关系的变动与否(如典当物灭失等情形),不影响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借款合同关系的,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法律关系中借款合同的效力,即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无效。
二、实践中对本问题的处理方式。
1、抵(质)押法律关系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典当法律关系不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持此种观点的人民法院较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因抵押登记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这是地方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对本问题予以明确,对典当行业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江苏省张家港区人民法院依据指导意见作出了一例判决,江苏法院网以《典当未实际交付当物法院拒绝支持担保请求》为题进行了报导。
另外,在典当业比较发达的上海地区,早在2006年,上海仲裁委员会就作出了一例裁决,该裁决认为“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及房地产交易惯例,在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中,典当行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典当法律关系生效的先决条件,未履行抵押登记手续,不发生典权设定的效力。由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并未取得典权,双方实际签订的是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关系是明确的”。(详见上海仲裁委员会(2005)沪仲案字第0384号仲裁裁决书)。
2、抵(质)押法律关系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借款合同关系,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
有的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支持此种观点,如在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为此影响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所签典当协议合法有效”。
另外,据说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在重庆诺贝文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开洲腾达典当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认定典当合同有效,案号为(2009)梁法民初字第69号(遗憾的是本律师一直未能得见判决书全文,无法对判决作出评价)。
三、法律分析
针对典当法律关系的立法目的、实践,本文进行一下分析,以期得出相应的结论:
(一)典当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受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以及物权法关于抵押和质押规定之调整,物权法不承认有不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存在,而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主债权的显著特征就是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主债权的法律效力。
1、典当法律关系中的抵(质)押仍然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物权法并没有将典当作为一种新的物权进行规定,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创设法定,作为部门规章的《典当管理办法》无权创设新的物权,典当仍然处于物权法关于抵押和质押框架下进行规制,仍然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因此,典当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包含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两个方面的内容,因此要受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以及物权法关于抵押和质押规定之调整。
2、物权法不承认有不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存在,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物权法根本就不承认有不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存在。
3、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主债权的显著特征就是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主债权的法律效力。
(1)、典当合同包含有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担保合同)两方面的内容,其中抵(质)押合同系设定担保物权的合同,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抵(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质)押登记(或交付)手续,不影响抵(质)押合同效力。既然抵(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那么作为合同债权人的典当行就有权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当户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或交付)手续,使抵(质)押物权成立。即使典当行在发放当金之前没有要求当户办理或未要求当户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或交付)手续,也不意味着典当行放弃此种权利。那么只要典当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户继续履行办理抵(质)押手续,除非因当户对当物丧失处分权,人民法院就应予以支持,怎么会影响到典当合同的效力?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典当行完全可以在发放当金之后要求当户再办理抵(质)押手续,但是抵(质)押人不配合办理,典当行除了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当户继续履行办理抵(质)押手续,也可以不要求当户继续履行而直接要求当户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时的赔偿责任指的是因合同未能履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合法有效的典当合同存在为前提,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观点明显与之冲突。
(二)典当合同中关于“借款金额、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的约定均属主合同范畴,而抵(质)押属于从合同范畴,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合同的效力。
本律师在上面已论述到典当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包含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两个方面,而在典当合同中,借款(合同)系主债权(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系从合同内容。借款金额、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均是基于借款(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与抵(质)押(合同)无关。因此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合同的效力。
(三)、从《典当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看,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合同的效力。
主张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观点的法律渊源是《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的规定。那我们就得分析这一法律渊源是否会影响到典当合同的效力。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疆昌吉州百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2007]55号)直接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行是经国家批准设立,以抵押和质押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特殊企业。即典当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不违反企业间不得借贷的强制性规定。
2、《典当管理办法》立法宗旨和目的系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并不损害当户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影响典当行债权的实现,不应认定为典当合同无效。
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承受不利益的一方是典当行,而非当户和社会公众,只是典当行收回典当债权的风险性增加,不会影响到典当合同的效力。
3、《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是部门规章,无权决定合同的效力,且从《典当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看,该禁止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观点不能解释抵(质)押被确认无效,典当行无过错问题。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抵(质)押被确认无效了,而此时典当行又没有过错的情形。抵(质)押被确认无效,系自始无效,按照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观点,典当合同都是无效的,但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关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者明显冲突。
(五)、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与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表达出的观点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民二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是在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典当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即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此种情形下依然构成典当法律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
而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观点认为,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在典当行和当户之间成立的不是典当法律关系,而是抵(质)押借款法律关系。若当户为自然人,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的规定,认定为民间借贷,但是利息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而在典当法律关系中才有的综合费等则都不予认可。若当户为企业,则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无效,更别提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违约金问题了。这些都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冲突。
虽然,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它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指导性和借鉴的意义。
(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的出台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尚无任何关于现代典当业的法律法规。
日,最高人民法院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复,具体内容为: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当票”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从其内容看,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房屋典当,不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实质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为宜。对典当商行先扣除利息的作法,不应支持。具体处理时,可参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解决。
1987年12月,新中国成立了第一家典当行――四川成都华茂典当行。但是从1987年12月到1993年6月,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典当行业一片混乱。直至199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把典当行的性质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6年4月,人民银行才颁布实施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全国典当行业进行清理整顿,为典当行业由乱到治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典当业开始规范稳定的发展(见朱玲《我国典当业的发展及其SWOT分析》)。正是由于当时没有任何关于典当的法律规范,更别说典当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典当业一直游离在法律体制之外,此种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才对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函复。甚至1996年《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将房地产典当纳入典当行的业务范畴,典当行从事业务仅限质押贷款(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直至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管理办法》才将房地产抵押典当纳入典当行的业务范围,虽然《典当行管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但这并不影响典当行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合法性,实际上此时,最高法院的函复已经不具备法律效力了。
综上所述,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中学教育、93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问题等内容。 
 质押不成立或被确定无效不影响典当主合同的效力; ③...《合同法》的角度来 、 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都说明...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 押...  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问题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法律,民商法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问题 押不成立、 (...  、 质押属于从合同范畴, 抵押、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主合同的效力...主张绝当后应收取综合费用,其理由如下:典当的本质即 抵(质)押借款,对典当...  附件: 典当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一、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问题 风险: 《讨论意见》(2012 年 4 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如要投诉违规内容,请到百度文库投诉中心;如要提出功能问题或意见建议,请点击此处...抵质押不成立或无效时典当合同的效力 情形 1、抵质押不成立或无效典当合同无效 ...  提供当物典当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 判例的形式明确确认其法律效力。...第三人承担责任不会超过抵(质)押物价值本身,第三人还可依据委 托担保合同向借款...  根据这种观点, 将会直接导致典当合同无效,并影响抵(质)押合同的效力,典当行 将会因此面临当金本金都无法收回的风险。 由于典当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  (2) 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 以当票记载为准。 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综合服务费率 ...混合担保合同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混合担保合同
&&混合担保合同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抵押担保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