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有无争议房产继承起诉书的房产怎么处理

家庭房屋财产纠纷,已经分家,但是对方仍占着房子不搬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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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先找调解员双方协商下,如果不行的话,建议还是起诉吧。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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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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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欠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我的位置: >
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
时间:&&|&&作者:陈剑峰&&|&&浏览:3468
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打了曲折5场官司
案情背景简介:
王季君和刘黄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王健平。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以下简称1003号房屋)原登记在刘黄芳的名下。2008年4月,王季君和刘黄芳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有如下约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一处归孩子王健平所有。王季君可以...
我的又一例家庭成功案例——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打了曲折5场官司原创作者:市婚姻家庭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
案情背景简介:王季君和刘黄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王健平。北京市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以下简称1003号房屋)原登记在刘黄芳的名下。2008年4月,王季君和刘黄芳,双方签署的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有如下约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一处归孩子王健平所有。王季君可以暂时居住直至孩子前6个月搬出此房。结婚之时,不腾出此房后果由王季君全部负责。&#年2月,刘黄芳在北京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一份,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刘黄芳不慎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证号:京房权证丰私字第N号,声明作废。&#年3月8日,刘黄芳与王健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45万的成交价格买卖1003号房屋,交纳契税4500元。王健平实际未向刘黄芳支付购房款。日,1003号房屋登记的产权人变更为王健平单独所有。
儿子起诉父亲腾房并索取租金经过二次官司&&&& 儿子均胜诉
2010年5月,王健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王季君立即腾退房屋;2、立即返还(房屋租金)42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健平系100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依法对1003号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王季君居住在1003号房屋,其辩称因未达成与刘黄芳中约定的条件,拒绝腾退房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王健平要求王季君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健平要求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因王季君依据离婚协议居住于1003号房屋,于日至日出租房屋,王健平于日取得1003号房屋所有权,故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季君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王健平。二、驳回原告王健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季君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亲起诉儿子要求房屋一半份额经过二次官司&&&& 父亲均败诉
2010年7月,王季君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季君对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占有50%的所有权份额。理由是1003号房屋在没有原告王季君同意且签字的情况下即过户给王健平,该过户行为应为部分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健平通过与案外人刘黄芳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了1009号房屋的所有权,且该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王健平单独所有,故对王季君要求对1003号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季君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亲再次起诉儿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父亲最终胜诉
2010年12月,王季君变换诉讼请求,再次重新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黄芳和王健平之间关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黄芳通过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1003号房屋过户到王健平名下,实际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王季君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给王健平,王健平亦未按合同给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健平、刘黄芳于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王健平、刘黄芳对上述一审判决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点评
北京市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评析:这是我代理的真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均为化名。我代理父亲王季君,从最开始的儿子起诉父亲腾房诉讼开始,一直到最后买卖合同无效的胜诉,我代理了其中的三场官司,即腾房案件的一审、确权案的一审和买卖合同无效案的一审。由于涉及的问题以及通常二审大多会维持原判的惯例,腾房案件的二审、确权案的二审,王季君都没请律师代理。5场官司,实际上是3个案子5起诉讼。其中前两个案子4场诉讼,在此不多说了,大家看看上面的法院判决就知道了。第二个案子,确权案一审庭审全过程,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进行了全国网络直播。关于最后一场官司,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我觉得有个问题值得思考:本案法院是以“被告刘黄芳、王健平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王季君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给王健平,王健平亦未按合同给付款项。”为由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告王季君才得以胜诉。但如果本案被告刘黄芳、王健平之间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以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王健平,王季君还能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打赢官司吗?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儿子王健平所有,这是一种赠与,因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实践性合同,且必须赠与人同意并签订协议过户才行。所以,未经王季君同意,即便刘黄芳、王健平之间以赠与方式过户,也应属无效赠与合同,王季君照样能打赢官司。本案给普天下千千万孩子的欲家长一个启示:离婚协议书中即使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也不一定能实现约定的归孩子所有的目的。本律师建议:如果要想达到确保房产在孩子名下,最好的办法是在离婚前就将到孩子名下。
备注:北京市迪扬陈剑峰律师简介: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5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五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案件:2002年本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恩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获赔的第一案。本案曾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某女记者的关注,因涉及隐私当事人不愿曝光,才没被媒体报道。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年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年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3、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4、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我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5、父子争夺房产案成功案例:2010年—&#年初,北京市丰台区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经过三个案子,打了曲折5场官司,历时9个月。推翻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代理父亲最终胜诉。北京陈剑峰律师在全国公开发表过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1、这样的形式无效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6、跟美籍华人在登记怎样离婚?7、我能要回孙子的吗?8、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11、能立遗嘱吗?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4、什么是协议离婚?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16、婚姻法对有何特殊保护?17、什么是?18、什么是探望权?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21、什么是法定婚龄?22、什么是无效婚姻?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24、婚内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父母出资购房部分能分割吗?25、与房产有关的婚姻继承法律社区普法知识讲座一26、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利益?27、老年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继承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的利益?28、关于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女士三个婚姻法问题的回复29、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材料和程序?30、浅析赵某诉王某变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32、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33、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34、浅析继子女的法律地位35、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36、浅析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37、浅析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40、房产在孩子的名下,如何维护出资的父母权利?41、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如何维护女方的最大利益?42、自书遗嘱上没写日期有效吗?43、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就一定属于子女所有吗?44、有一个小孩,还可以从社会福利院收养小孩吗?45、关于婚姻继承法几个问题的律师答复46、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打了曲折5场官司47、我办理的五起重大婚姻继承纠纷成功案例&&& 注:上述北京陈剑峰律师的个人著作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均可搜索到,希望转载者请注明作者及作者联系电话。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010-08(办)。QQ:(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1000元-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邮箱: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座1001室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本文关键字: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打了曲折5场官司,北京市丰台区陈剑峰律师,婚姻家庭房产律师,婚姻继承收养律师,北京市继承法知名律师,北京市婚姻继承法著名律师,离婚律师,北京市最擅长离婚的律师,北京市最擅长处理与婚姻继承有关的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最好的离婚律师,北京知名离婚律师,北京离婚著名律师,北京市离婚知名律师,北京市离婚著名律师,北京市离婚专家,北京市婚姻家庭法律专家,北京市婚姻法律师,北京市婚姻法著名律师,北京市婚姻法知名律师,中国知名离婚律师,中国著名离婚律师,中国知名婚姻家庭律师,中国著名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 [北京-丰台区]专长:房产纠纷 继承 婚姻家庭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3911积分 | 帮助1768人 | 1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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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漏水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也是大家最反感的一件事,房屋漏水怎么办、房屋漏水纠纷这些问题都是大家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房屋漏水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对生活的影响非常大,很多人面对房屋漏水都不知道怎么办如何处理,下面小编就来详细告诉大家房屋漏水怎么办及房屋漏水纠纷处理。
     一、房屋漏水怎么办
     1、检查房屋漏水的原因,房屋漏水肯定有着它的原因,要解决这个房屋漏水,那就得事前先弄明白房屋漏水原因,有些房屋漏水原因很好看,把房顶漏水原因很清楚就显现了出来,即使普通人也可以较易看出来,但是更多的情况是房屋漏水,但你就是看不出水是怎么漏进来的,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房顶漏水原因的一些情况。
     2、楼板结构问题。有可能是因为年久的原因,更可能是因为质量的原因,这个房屋漏水原因,让楼板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因此造成漏水。
     3、上层楼上房子施工破坏防水层。这个原因就是很平常了,也是许多人家中房屋漏水的真正原因,这个情况就没话说了,纯粹是楼层上方的原因,解决决办法就是找他们协商,把防水层补回去,这样就能解决房屋漏水的情况了。
     4、通管道导致的房屋漏水原因。因为每一层楼都要接上管道,也许因为管道与楼板接触处没有充分地合闭,因也导至的房顶漏水。
     5、那么房屋漏水怎么办?在把房顶漏水原因查明以后,就需要针对性地来解决这个问题了,如果是楼上层施工的问题,那就要找对方,让对方做防水,如果是其他的原因,那就要找专业的补漏师傅了。
     二、房屋漏水纠纷处理
     1、首先应查明此管理职责归谁。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从维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设施则要看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约定应从约定,如无约定, 专有部分由专有权人负责管理维护没有异议,但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职责归谁有争议。防水层如果作为共有设施,因为属于,一般认为楼上住户作为实际 使用人应承担合理使用的行为义务,楼下作为受益人也有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体现在费用承担上。
     2、开发商的责任:在保修期内,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第(四)款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公平责任:对于已过保修期的房屋,各方当事人无过错(或无证据证明其过错),如因防水层自然老化,此时维修费用按民通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实现情况,由当事人分担,一般为一人一半。
     4、物业的责任:漏水肯定不是物业造成的,但如果物业在这里面有疏于管理的情况,或是出现了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或出现了更严重的问题,那 么物业要承担责任。前者比如管道堵塞,虽然不是物业干的,但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如果没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业的 责任;后者比如楼上违法,物业未制止,那么就可以找物业要求赔偿损失。
     小编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今天提供给大家关于房屋漏水怎么办及房屋漏水纠纷处理的相关小知识,如果大家有对房屋漏水怎么办和房屋漏水纠纷处理不了解的可相应参考本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屋顶漏水的情况想必无论是谁遇到都会觉得是一件难以忍受的事情,所以提前了解屋顶漏水的原因及维修办法是很有必要的,以便于防患于未然,那么,下面大家就随小编一起从下文中了解一下屋顶漏水的原因及屋顶漏水维修办法吧!
     1、如今很多家庭都喜欢建造“空中花园”,很热衷在屋顶上种些花花草草,布置自己的一番小天地,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改善局部小气候。可防水层的处理是屋顶花园的技术关键,一有疏忽,很容易破坏屋顶的防水层,留下漏水的隐患。
     屋顶漏水维修办法:防水层被破坏,需要用沥青浇灌一下,现在有成品沥青涂膜,等晴天的时候处理一下基本上就不会漏水了。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要经常清理植物根叶和泥沙等杂物,以免使排水口及管道堵塞,造成屋顶及水和漏水。
     2、在建造房屋的时候,施工质量的好坏也会造成屋顶漏水,相信很多施工队的施工质量适合有保障的,但是也不排除一些偷工减料的行为,装修材料质量不正规、不合格,再加上日常维护不当,就很容易导致屋顶漏水。
     屋顶漏水维修办法: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的时候,要做到科学施工,选用合格材料,避免接缝、边缘处留下漏水隐患,避免破坏原防水层,设计时不能单注意防水,还要注意排水:屋面、地下室排水不畅,形成水流拥堵也会造成漏水,因此要在屋面预留“溢流孔”,防止多年不遇大雨造成积水,并加强日常维护。
     3、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是当今的普遍现象,本身太阳能热水器有节能、经济、环保等功效,小编也是非常提倡安装的,但是其安装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隐患。如太阳能热水器在安装时破坏了屋顶的防水层,导致房屋漏水;有的太阳能热水器重量过大,超出了房屋的承重能力,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太阳能热水器的水管挤占了排风口,会把排风口堵塞等等。
     屋顶漏水维修办法:在屋面上浇注混凝土墩台,在墩台上预埋膨胀螺栓。墩台的位置应在结构墙体的上面,严禁在楼板上直接浇注(容易超载,引起楼板变形,渗漏)。墩台的大小依据当地风荷载的大小,经抗风验算后确定,还要在墩台上预留泄水孔,保证屋面排水畅通。
     4、通管道导致的屋顶漏水原因。因为每一层楼都要接上管道,也许因为管道与楼板接触处没有充分地合闭,因也导至的屋顶漏水。
     屋顶漏水维修办法:这个需要施工人员在安装管道的时候,一定要细心,不能图一时之快,不按标准的流程来,同时业主也需要监督,有问题及时提出来,以免日后出现漏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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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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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001年岑xx与小范结婚。2003年,岑xx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岑xx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范有了外遇,岑xx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范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岑xx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从岑xx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xx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岑xx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岑xx和小范的共同财产。可见,岑xx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岑xx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xx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岑xx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xx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xx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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