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的福禄倍佑和泰康的乐安康停售了吗相比较有什么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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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倍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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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2016]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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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倍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
费第二十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六条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24页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基本保险金额、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如何申请保险金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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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倍佑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产品特色: 属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针对80种重疾和20种特定疾病提供保障,重大疾病最多可赔付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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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公司约定年
与主合同一致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身故时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②(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1.附加合同期满日的有效保险金额;
2.(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交费年期数。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满期时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满期时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保险公司只给付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
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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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
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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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
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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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种重大疾病,80种重大疾病分A、B、C三组疾病,可三次赔付,20种轻症额外赔付保额的20%,即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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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岁身故返还已交保费;2、18岁后身故赔付保额与现金价值较大者。投保24小时立即享有高额保障,为家人传承爱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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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种重大疾病,80种重大疾病分A、B、C三组疾病,可三次赔付,20种轻症额外赔付。
身故保险金
1、18岁身故返还已交保费;2、18岁后身故赔付保额与现金价值较大者。投保24小时立即享有高额保障,为家人传承爱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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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
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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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05周岁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
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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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种重大疾病,80种重大疾病分A、B、C三组疾病,可三次赔付,共60万保额,20种轻症额外赔付,4万保额。
身故保险金
1、18岁身故返还已交保费;2、18岁后身故赔付保额与现金价值较大者。投保24小时立即享有高额保障,为家人传承爱与责任。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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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05周岁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
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增额分红,随着附险红利分配,使保障逐年递增且无需核保体检。满期返还有效保额和已交保费较大者。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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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80周岁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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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
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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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0-15岁/专属少儿投保
保障期限: 至18周岁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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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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