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金悦人生太平稳赢二号两全保险险 投保人病故 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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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山东的张女士向世纪保网投诉称,公司名称: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缴保费:4456元,购买时业务员说的很好。
  投诉全文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保险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缴保费:4456元,购买时业务员说的很好,说收益大,就买了,结果后来了解到根本就不是那样,很不划算,所以想退保!请专家帮我看看能退多少?谢谢! 
&  & &世纪保网将对投诉内容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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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5 |
农村养老保险,无大的风险,风险在于参保人命不长的人,死后只能退个人账户余额,但你要致富是不行的。它的待遇名字都叫基本养老金,其资金来源:1、参保人的缴费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缴费;2、利息收入;3、不足部份由国家财政补给。二、养老保险都买不起的人无力购买养老保险划算,例如:购买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此产品年轻的爸爸妈妈可以认真思考];
商业保险从儿童开始买最划算.
10普通套房
为什么从儿童开始买最划算,怎么个算法呢,
10普通套房
呵呵,为什么我们到邮局去存款,都叫买存款分红保险,一买就是5年和10年,可是期到了,比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亏几百,请问其中的差价谁吃了,呵呵,原来是这样算的,始终在储户的利率上打注意,比如我1万元存款保险,都是算的比活期利率还低的几里利率,至于分红,嘿嘿,头一二年说你有什么多少红利,可是最后2,3年你就没有什么了,哈哈,全部玩的是数字游戏,本人早就领教过了,在自己正常存款利率下,少了几百,请问谁吃了,请别多心,所以什么保险我多不相信也.....。
买商业保险,首先要了解你愿意投资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一个企业的重点在经营,经营的重点在管理,管理的重心在决策,保险公司业绩的好坏取决于该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该公司将投保人的钱投入国家重点工程的多少,我从网上查到中国太平就投入南水北调200亿元的投资,我在该公司买"财富定投"险种,年交10000元,选择10年交费,本年度生存金金额1002.25元、现金红利(或增额红利)22.49元,已有不错的收入,不是每一个保险公司都有很高的利润,做生意的人也是一样,不是每一个做生意的人都铮到钱一样.做生意一样,投保也一样,我的观点仅供网友参考,决定权是网友的,有不同的看法、想法是正常的,若你有更好的建议,期待你的&光临,谢谢!
祝各位新老网友心想事成!
一个1岁的儿童与一个40岁的成年人同时参保,同样买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均为10万,儿童要多领几十万元,因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商业保险买得早领得早,社保要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才能拿到基本养老金待遇.
10普通套房
貌似是保U推NT吧?我每次回家,都有一推NT叫我I@幽拥模墒侵谋kUI不成熟,fyc直接c就是衲阗I的r候你是大,你要理r或者想拿X回淼r候保U公司就是大了。如果我o你一千,你R上我汕В@拥谋kU我就I,否tS你f得天花y,我也不上。
&您好,回帖前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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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阳大众网有奖励爆料QQ群:,欢迎加入。& & & & 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主险?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生存金红利累积生息增值红利创业金婚嫁金豁免保费满期生存金年金身故退休金养老金祝寿金住院津贴住院医疗全残烧伤意外保额与缴费举例: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投保年龄年缴费缴费期保障项目和金额保障期30岁-32岁5847.00元20年生存金2.6万至88周岁32岁-32岁23270.00元20年养老金10.0万生存金10.0万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0元至88周岁31岁-32岁23300.00元20年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0元生存金10.0万养老金10.0万至88周岁13岁11660.00元20年生存金5.0万终身28岁4606.00元20年生存金2.0万保费豁免4606元养老金2.0万至88周岁30岁28930.00元10年生存金3.0万至88周岁30岁38640.00元10年生存金10.0万养老金10.0万至88周岁32岁11405.00元20年累积生息0元保单贷款0元祝寿金0元生存金0元保费豁免0元身故金0元至88周岁35岁9604.00元至88周岁养老金4.0万20年36岁11695.00元20年生存金5.0万至88周岁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保险责任说明条款相关咨询包含本产品的计划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我们每两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每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在合同生效后最初五次给付时为5%,每给付满五次后递增5%,但最高不超过20%。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我们每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减去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后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差额,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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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11年<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
color:#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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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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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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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我们每两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每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在合同生效后最初五次给付时为5%,每给付满五次后递增5%,但最高不超过20%。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我们每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条“红利分配”。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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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减去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后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差额,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您身故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指高残,并经过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为本合同所指高残,则我们将豁免您在鉴定为高残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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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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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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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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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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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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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二至七项导致身故或本合同所指高残的,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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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至被保险人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13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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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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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span
lang=EN-US style='color:#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span
lang=EN-US style='color:#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三条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 保险合同;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申请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时需要提供);
5.&&&& 医院17或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证明或资料(申请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时需要提供);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申请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费的豁免生效后,我们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或到医院或法定伤残机构接受体检,检查费由我们承担。如果投保人不能提供持续高残证明且未能按我们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实其持续高残的,我们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以上事项,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身故处理方式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在本合同保??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投保人死亡日为投保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身故处理方式处理。
如果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应在知道投保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到期但已豁免的保险费。退还已豁免的保险费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增加贷款的累积最高金额不超过增加贷款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70%,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
第十九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保险合同;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或超额的,我们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或超额的,我们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7.0color:#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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