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取消审批制度,采取备案制。有这样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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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张子谦:为什么医疗机构审批制必须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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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谦:为什么医疗机构审批制必须废除健康界作者:张子谦应立即废除“严进宽出”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审批制,实行国际上“宽进严出”的备案制,解放医疗生产力。【编者按】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院协会会长、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建议,应使医务人员从“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形成一个医生为基础的高度市场化的医生人力资源市场,出现一个充满活力与生机的医疗服务市场。就黄洁夫所指问题,医界大V“@非典型医生”、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针灸科医生对健康界表示,应立即废除“严进宽出”的非公立制,对民办医疗机构实行“宽进严出”的备案制,充分调动中国医生办医的积极性,释放民间医疗生产力。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院协会会长、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希望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他认为,这将使我国医院体系逐步过渡到一个民营医疗机构占主体、竞争充分的医疗服务供给体系;同时,使医务人员从“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形成一个医生自由执业为基础的高度市场化的医生人力资源市场,出现一个充满活力与生机的医疗服务市场。”遗憾的是,医生从“单位人”成为“社会人”阻力重重,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阻力就是主管部门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申办采用行政审批制,而不采取国际通行的备案制。尽管政府名义上允许医生开诊所、自由流动,但这些玻璃门最终形成的是医生的“伪自由执业”。同时,无数事实表明,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申办采用行政审批制,不仅为医疗行业中的权力寻租提供了隐蔽空间,更直接制约了整个社会医疗服务行业的良性竞争及健康发展。这直接导致国内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产品,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严重不足,而公立医院处于垄断地位,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现象迟迟未获解决。在公立医疗机构体系绝对垄断医疗服务市场的现状下,广大患者和医务工作者陷入“双输”的困境。医疗界管办不分乱象层出不穷,医院成为商业贿赂及恶性伤医事件的高发地,医生伤亡及辞职改行人数不断攀升,接受粗放医疗服务的广大患者怨声载道。2014年1月,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新增卫生资源无论何种资金渠道,须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批”。我认为,只有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医疗生产力才能真正得到解放,国民的医疗福利才能尽早实现。深层次的,刻不容缓!当前医疗体制就是“一大二公”中国当前的医疗体制,实质是“一大二公”人民公社运动的医疗版。可以说,中国医改的症结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国内落后的医疗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落后的医疗生产力,正是源于落后的生产关系。人民公社运动始于上世纪50年代,其特点是“一大二公”。第一,人民公社规模大;第二,人民公社公有化程度高。有违科学发展观的人民公社运动,直接导致了当时国内农业的大衰退,造成了全国性的粮荒问题,这一困境直到改革开放后,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才得以逐步解决。同粮荒一样,“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其实质是医疗服务短缺的“医荒”问题,同样是由于中国医疗体制的“一大二公”造成的。首先,国内公立医院规模大。2012年卫生统计年鉴显示,2011年我国公立医院数量为13539家,医院总数为21979家,公立医院占比62%;三甲医院达881家。众所周知,国内公立医院数千张床位,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相比之下,欧美发达国家的公立医院规模,一般不会超过500张床位。公立医院在实际运营中垄断了绝大部分政府投入,使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举步维艰。其次,国内医疗机构公有化程度高。全国医疗服务量中,公立医疗机构占了绝大部分的比重,非公立医疗机构比重极低。据2012年卫生统计年鉴,2011年公立医疗机构占据了国内91%的医疗服务量。废除民办医疗机构审批制在“一大二公”的医疗体制下,医生的劳动价值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直接制约了医疗生产力的发展,近年来国内大量医生改行的现象就是佐证。为什么我们的医生宁愿改行,也不愿自主创业开诊所?因为我们的医生不是自由执业者。人民公社中,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无法应市场的需求生产农产品,结果造成了粮荒。我们的医生,无法自由开办诊所,没有自由执业权,无法自由流动,同样无法应市场的需求行医,结果造成了“医荒”。因此我认为,应该解放医生,废除民办医疗机构审批制,才能解放医疗生产力。医生的自由执业权回归体现在:只要持有执业医师证,医生个人即可应市场的需求,自主开办个体诊所或合伙制诊所。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医生均为自由执业者,包括像主要以公立医院为主的英国和香港地区,所有医生均为自由执业者。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门诊机构主要是由医生私人开办的私营诊所组成,比如在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台湾,门诊机构90%以上是私人诊所,但国内私人诊所比重相对较低。根据2012年卫生统计年鉴,2011年中国基层医疗机构个人办机构数量为322,827家,医疗机构总数为954,389家,占总量的34%;基层医疗机构中,门诊部以及诊所(不分所有权)数量占所有医疗机构数量的19%。而从服务量来看,2011年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627,122.6万,基层医疗机构中非政府办诊疗人次为232,076.1万,占总量的37%。释放民间医疗生产力我国政府鼓励社会办医多年,但为什么一直成效不显?原因在于国内现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审批制度,严重制约了民间医疗生产力的释放,医生无法创业开诊所。目前国内哪怕是开家民办小诊所,光用地、选址都需要过卫生局、发改委、规划局等部门的审批,而且通常都无法获得通过,政府部门的拒绝理由,恰恰都是“不符合政府规划”。讽刺的是,在行政审批制度下,最终能拿到民办医疗机构牌照的,绝大多数都不是医生。无农地使用权的农民,不可能释放生产力。同理,无法通过用地审批的医生,也就无法开诊所办医,形成“政策死结”。我认为,应当与国际接轨,立即废除“严进宽出”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审批制,对民办医疗机构实行“宽进严出”的备案制,充分调动200万中国医生办医的积极性,释放民间医疗生产力。只有解放医生,医疗服务产出才能极大发展,才能满足老百姓日益高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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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香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与简政放权要求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更好地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各领域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义实际,经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监管的重点和内容
  (一)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上级的指导下坚持权力承接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及时调整权力事项库,重构并规范审批流程和服务标准。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并采取在线监督、日常检查等方法进行监督评估,确保承接的下放事项规范有序运行。
  3.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对&先照后证&等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要重点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制度。市场监管局要履行&双告知&职责,依据规定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和同级相关审批单位。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平台和相关审批系统,实现各有关职能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的机制。
  4.调整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事项。对转入政府内部审批和日常管理的事项,应严格限制审批,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调整为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类别的事项,应把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服务需求作为管理重点。
  5.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二)加强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监管
  1.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结合简政放权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部门自行设立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在清理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对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原因需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或在简政放权、权力下放过程中,因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等原因导致对应中介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要按照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予以变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推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在投资项目审批中,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超出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范围另设前置中介;开展行业标准化建设,提高各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水平;利用市县一体中介服务平台,督促各中介机构严格遵守服务事项目录中明确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承诺等规定,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对服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据有关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行监管
  围绕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重点领域,切实加强发改、经济商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对投资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协同监管。
  1.项目开工前审批。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通过在线审批系统等平台,落实项目审批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制度,实现部门间并联审批和审批信息共享,确保项目开工前完成各种审批手续。适用负面清单外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事项免于审批或改为备案制。
  2.项目建设现场监管。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消防、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设过程监管制度,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环保设施等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竣工验收。对具备条件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限时出具验收和整改意见;对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需要试运行后出具验收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加强试运行期间的检查和检测,确保项目建成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
  4.项目投产运行督查。落实事后监管制度,采取常态化巡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投产后规范运行。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
  通过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边界,特别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职能部门间的监管权限范围,形成分工明确的工作责任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和调整情况,科学划分和依法界定监管权限,建立动态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完善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工作制度。
  (二)健全行政监管方式
  1.完善日常监管方式。各部门制订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监管依据、监管原则、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保障措施。向社会公开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行业技术、安全卫生等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的对象、方式、措施和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方式,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两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抽查结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
  2.推进监管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扩大对监管领域特别是涉及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领域的在线实时检测范围。综合应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技术,加快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管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在线监管系统、电子监察系统,实现项目审批的在线监管。
  3.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风险防范。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区域内产品质量、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具有潜在损失重大环节和领域的监管,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
  (三)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制度
  围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结合&先照后证&、&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以及&多证合一&等改革要求,由市场监管局牵头,构建企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全县企业信用综合数据库,完善企业信用共享机制,实现市场监管局与审批部门之间的登记注册、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对跨部门合并审批事项,由县编委办会同审改办、法制办,明确一个主管部门牵头受理和办理,并在明确各部门责任基础上,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围绕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和&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制改革试点,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由发改局牵头,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探索实行在线审批与监管,实现项目统一代码制、实时交换和共享项目信息。
  (四)创新监管执法机制
  推动监管重心下移,逐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优化执法层级,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执法范围,避免重复执法。在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比较突出、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的执法领域探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单位和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完善社会监管机制
  (一)健全信用监管体系
  在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基础上,由发改局牵头,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依法逐步将企业信用、税务、金融、社保、交通、安全、环保、司法、旅游等信用类别的监管信息纳入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信用平台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统一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完善信用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各项制度,推动政府、行业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依法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主体纳入信用管理系统,方便社会公开查询。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综合运用行业、行政、司法等惩戒手段,逐步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产品和服务质量、操作规程、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发挥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完善行业自律基本框架,加快行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认证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通过修订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强化行业自律。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去&红顶化&,放宽检验检测市场准入,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工作,为政府和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三)促进社会共治共管
  充分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武义平台,及时公布行政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
  整合公众举报投诉受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消费维权、产品服务质量、环境保护、违法经营、项目违规建设等方面问题。充分发挥&8890&便民服务平台作用,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鼓励新闻媒体客观反映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违规经营、违规建设、侵犯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深化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总召集人,根据会议主题、事项类别,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具体召集人。联席会议重点围绕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和新情况、新问题,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涉及基层管理内容的,各乡镇(街道)、温泉度假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予以支持。
  (二)加快制度建设
  各职能部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明确的监管事项以及取消、调整和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并于8月底前研究出台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县编委办、法制办和审改办备案。
  (三)强化督促落实
  县审改办要会同县编委办、法制办加强对各部门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纳入部门绩效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等方式,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或因监管不到位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出现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养老机构开设医院,审批制改备案制仅仅是个开始
医养结合再下一城。8月10日,国家卫计委举行例行发布会介绍“放管服”有关工作进展成效。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副巡视员龚向光在会上披露,日前,国家卫计委出台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推出了卫生计生领域10项重点改革举措,其中首项内容就是下一步我国将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
北京商报记者从多家正在筹备或有意建设对内诊所、医务室的养老机构独家了解到,目前,这项手续确实颇为繁琐,在北京跑手续周期最长能花费半年,找机构代办一套流程需要4万-5万元,新制度如能尽快落地将对社会资本投建医养结合机构形成有效刺激。
医养结合的推进器
2015年11月,医养结合被拿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层面上进行讨论,而后不出10天,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明确到2017年,我国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到2020年,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因此,在业内看来,本次国家卫计委正式确定放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审批口子也是“情理之中、计划之内”的改革。
对于备案制的管理模式,龚向光解释称,调整后,各级卫计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值得注意的是,龚向光还强调,养老机构内设诊所是为了方便对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进行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护理等,因此,这类机构将不对社会开放,社会人员不能进入就诊。
资深老龄产业专家郑志刚直言,目前,社会资本在投建养老机构时确实普遍都存在内设诊所等医疗机构的需求,但因为审批流程需要的人力、时间等成本较高,这一道“关卡”已经成为了医养结合全面铺开进程中难啃的骨头。
无审批不等于零门槛“少则三四个月、多则半年,目前,在北京的养老机构申请建设一个对内的诊所过程相当复杂。”一位资深养老机构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现阶段,申请流程主要分为三步,分别是:缴纳申请材料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施工建设;提交登记注册有关材料并最终获得审核通过拿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该负责人直言,虽然只有看似短短的三步,但其中每一步都需要至少30个工作日,而且每一步完成后都需要进行现场核验,并由相关部门给出整改意见,待养老机构整改合格、完成验收后才能进行后面的程序。
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得了该负责人提供的办理事项说明材料,其中明确标明,仅第一步需要缴纳的申请材料就包括15项,“材料中难度相对高的是"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分,包括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等14项内容,其中,需要申请方提供的"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是超出很多养老机构能力范围之外的”。
上述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仅针对这一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有代办机构开出1万元左右的价格,而如果整体打包一整个系列流程的手续,养老机构需要支付给代办至少4万-5万元的费用,很多经营初期的民资很难承受得起。
不过,有知情人士向记者解释称,未来,审批改备案制,并非养老机构的诊所就完全大门敞开随意设置了,而是条件、标准、门槛仍然存在,但流程和手续明显简化。
前文所提养老机构负责人透露,此前他在办机构的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时就经历过审批变备案的过程,预计诊所的流程改革也会采取类似的办法,即制度调整后,各项条件基本没有变化,但是少了每一步之间现场核验、整改、再验收的过程,办理过程中需要等待的时间也大大缩短,“只要递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养老机构就能拿到相关资质,而后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地抽查、核实,确保材料的真实可靠”。
下一关:医保申请
如果说,内设诊所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让业界对医养结合全面铺开有了更乐观的预期,那么,下一步养老企业需要迈过难关,无疑就落在医保定点资格的申请上了。
实际上,早在2015年,人社部就曾发布《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当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
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此后多地也开始实施这一措施。然而,此后不久就有养老机构向记者反映,由于各种原因,地方医保的备案改革似乎推进得并不顺利,就连原本与其他医疗机构一同排队等待资格审批的流程都停滞不前了。
“实际上,养老院内部是否有完备的医疗服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老人对机构的选择,但最终通常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内设的医疗机构能否走医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养老机构经营者直言,因为医保资格申请前有需要医疗机构开业一年等条件限制,部分养老机构只能硬着头皮扛过最开始低入住率的一段时间,等医保定点资格申请下来之后再重整旗鼓,这对于很多本身资金流就不够充裕的企业来说,压力确实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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