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退休后兼职企业任职是否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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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官员赴企业任职新规:扩展适用企业范围
  日前,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是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
  解读: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虽基本重申了以往文件的有关规定,但却将适用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了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
  新规三:对兼职数量、年龄、任期做出明确要求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解读:这是《意见》的又一大亮点,不少规定是第一次提出。此前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未做规定,导致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意见》对此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有效地堵塞了这方面的漏洞,具有很强的现实约束力。
  新规四:兼职干部职务消费情况要报告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解读:这一部分为新增的内容,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年底要以书面形式将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如实报告单位组织,将兼职期间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本报记者 盛若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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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知鱼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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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子非鱼,焉知鱼之乐!
作者最新文章最近,有媒体报道称,在783名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共有5610个兼职,人均兼职高达7.2个。且不说兼职会不会影响院士的工作时间和精力,会不会使院士们一个个变成徒有虚名的高级科研人员。
来源:东方网 |
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不得领取报酬中组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扬子晚报讯 (通讯员 于婷婷 记者 单成志)昨天上午九点钟左右,位于苏州相城区中翔小商品市场对面的凯翔大厦突发大火,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据悉,大火疑为燃放“开门炮”引起。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凯翔大厦为商住楼,共29层。起火楼层为七楼,现场火势猛烈,火苗直向楼顶蔓延。目击者告诉记者,昨日是年初八,不少商家为讨好彩头,纷纷选择在当日开张。家住附近的陈先生表示,昨日清早,凯翔大厦周围就鞭炮齐鸣,五点多钟他就被鞭炮声惊醒,鞭炮声一直响到了昨天上午。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春节将至,各行各业的公司都开始准备在春节前给辛苦了一年的员工发放“红包”,特别是业绩好的公司,年终奖更是可观。而对于那些业绩不理想的公司来讲,员工只能期盼年终奖不会下降或是告吹。“公司去年就没发年终奖,今年发不发还不知道。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日期:
&&&&&&&&&&&&&&&&&&&&&&&伊党组字〔2015〕33号&各镇党委,人武部党委,旗直各党组(党委)、支部,各人民团体党支部,各园区党支部:为进一步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健全清理规范领导干部企业兼职长效机制,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通知》(鄂党组通字〔2015〕11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清理规范全旗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执行中央、自治区、市相关政策规定自2013年以来,为切实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审批管理工作,中央、自治区、市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党组通字〔2014〕6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意见的通知》(鄂党组通字〔2013〕120号)等文件。我旗也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意见的通知》(伊党组字〔2014〕24号)文件。这些文件是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重要遵循和有效依据,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二、严肃认真地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回头看”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在2014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本单位违规兼职(任职)情况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一)清查范围。共包括四类人员:担任现职同时到企业兼职(任职)人员;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到企业兼职(任职)的人员;已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内到企业兼职(任职)人员;已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人员。(二)各单位要指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对单位各类人员逐一进行清查,在清查工作中如发现仍存在党政领导干部违规企业兼职(任职)人员,务必如实填写《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10月30日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旗委组织部。经核实无此类现象的,须在空白表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旗委组织部。(三)文件后附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准确把握违规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形,并及时开展清理工作。对“回头看”工作中发现的违规兼职(任职)人员务必于11月2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填写《企业兼职(任职)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11月21日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旗委组织部。三、切实加大对清理规范规范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已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和巡视工作的内容。市委也将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违规兼职(任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旗委组织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经常性联合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置问题,切实建立清理规范领导干部企业兼职的长效机制。&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2.《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审批管理办法》3.《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4.《企业兼职(任职)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中共伊金霍洛旗委组织部&&&&&&&&&&&&&&&&&&&&&&&&&&&& &&2015年10月21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审批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和改进工作作风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按本办法执行。上述人员均包括在职和退(离)休人员。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其行政和工资关系仍在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任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并已将其行政和工资关系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辞去公职后到企业工作。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包括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审批原则&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形:1.已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2.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投资入股或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企业”和“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干部原任职务职责范围和拟兼职(任职)的工作性质、企业经营范围,从严研究确定。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兼职(任职)。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在企业兼职的特殊情形:1.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可在企业兼职主要有以下情形。(1)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到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2)供销社系统、监狱系统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的现职领导干部,到其所在单位所属企业兼职。(3)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其现职领导人员到其所属或出资的企业兼职。到任职年龄界限,退出现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其兼任的企业职务应一并免除。2.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领导干部可在企业兼职主要有以下情形。(1)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外兼职,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2)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本条所列情形,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方可在企业兼职。&审批程序&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一般有以下程序:(1)本人须事先向其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2)拟兼职企业须出具兼职理由说明材料。(3)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或征得上级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4)按干部管理权限,拟兼职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有关报批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审批权责&第八条& 中央管理的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须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组织部审批同意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复拟兼职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具体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承办。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须由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主管干部处初审,提交部务会研究同意后,批复拟兼职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第十条& 其他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批复兼职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纪律要求&第十一条&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履行免职手续,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第十二条& 按规定经批准的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审批兼任企业职务。第十四条&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1月份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报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干部在书面报告中,应如实说明履职发挥作用的情况和是否取酬,对于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的情况需作详细说明,是否取酬和职务消费、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须附详细说明,并附其所兼职企业出具的证明及明细材料。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报告的有关内容严格审核,发现有取酬或其他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违规领取薪酬,一经查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员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第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9号)第十四条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附& 则&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参照本办法进行规范。第十八条& 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其兼任企业职务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性质和职能,从严掌握。第十九条& 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人大、政协和科协、工商联等领导职务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企业职务,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参加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此类人员不得享受党政机关待遇。不享受党政机关待遇的,可不视为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否则按兼职对待。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3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辞职、离岗或退休的写原任职务)
在企业兼任职务
人员所属类型(划√)
在企业是否领取报酬
不担任现职未退休
退休三年内
退休三年后
注:1.“任职”与“兼职”区别请参见附件2第三条& 2.旗委、国资委任命在企业兼任职的干部也应列入统计范围。&附件4企业兼职(任职)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辞职、离岗或退休的写原任职务)
退离休时间
在企业兼任职务名称
是否在企业领取报酬
是否继续兼任职务
是否领取报酬
如继续兼任是否审批
注:1.“职级”栏,填写“正科级”“副科级”“科级以下”2.“职务状态”栏填写现职、不担任现职但未离退休、离退休&&&&&&&&&&&&&&&&&&&&&&&&&&&&&&&&&&&&&&&&&&&&&&& 中共伊金霍洛旗委组织部&& &&&&&&&&&&&&&&&&&&2015年10月21日印发
主办: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 技术支持:建议使用:以上分辨率浏览 蒙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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